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09 13:20: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质电[2008]1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建委、规划委、交通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规划局,天津市建委、规划局,重庆市建委、规划局:

  2008年11月15日15时20分,浙江省杭州市地铁1号线萧山湘湖站工段施工工地发生坍塌事故,造成长约100米、宽约50米的在施区域塌陷,施工现场侧路基下陷。截至11月18日,已造成施工作业人员8人死亡,13人失踪。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地铁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地铁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建设单位要择优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和设计时间,不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勘察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勘察精确度,充分探明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调查周边环境情况,确保勘察数据真实可靠;在勘察报告中要对复杂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及其可能给工程造成的危险,作出重点说明。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设计质量;在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的工程中,要在设计方案中作出专门的安全防护考虑。

  二、加强工程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要做好工程总体协调工作,向施工单位及时提供全面真实的工程水文地质和周边环境特别是地下管线、建(构)筑物及地下工程资料,及时、足额拨付安全生产费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投入。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在施工前必须充分利用城建档案等资料彻底摸清工程地质条件和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时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合理选择施工工法,严格执行设计施工方法和工序流程,加强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等沉降和位移情况的监测;要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进入在施区域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登记制度。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审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督促落实,配备专业监理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对水文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工程,除施工单位监测外,建设单位应委托独立第三方进行监测,加密监测布点,加大监测频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进行远程监控,根据采集信息实行动态评估和预警。

  三、强化地铁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工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切实履行对地铁工程建设安全的监管职责,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坚持抓,把监管主体责任和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完善地铁安全管理的法规和制度,落实全过程监管,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事故责任追究。要规范地铁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严肃查处不具备资质施工以及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要坚决清除出市场。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协调解决地铁工程建设安全重大问题。

  四、开展在建地铁工程安全检查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即自查,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督查。重点检查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勘察精度是否符合要求、设计和施工方案是否合理、应急预案是否可行等。要继续深化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整改,确有困难的,要落实整改时限、措施和责任人,可能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必须坚决停工。

  随着国家进一步扩大内需政策和新增投资的到位,全国建筑工程规模将呈现较快增长态势,施工安全形势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各地必须进一步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抓紧抓实抓好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坚决遏制重大事故频发势头。

  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将检查工作有关情况于12月10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联系人:索欢,范苏榕。电话:010-58934464,传真:010-5893425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市十届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市地下热水资源,根据《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范围内勘查、开采、取用井口出水温度高于30℃的地下热水,包括天然出露的温泉和人工钻凿的井(含勘探井、探采结合井、回灌井、长观井等)中的地下热水,以及在温泉保护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等,必须遵守《办法》规定。
第三条 根据福州市总体规划及温泉分布情况,划定温泉保护区的区域是:
一级温泉保护区:指地下热水(温泉)出水带,保护范围北起思儿亭,南至南公园,西自五一路、五四路西侧,东至晋安河东侧。在一级温泉保护区内设特别保护带,为地下热水(温泉)主要出水带。
二级温泉保护区:指地下热水(温泉)水资源补给区,保护范围北起八一水库、斗顶水库,南至闽江,西起八一七路,东至连江路。
福州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把未划定温泉保护区的地下热水点,纳入保护区范围。
第四条 《办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温泉水井(含一级保护区内冷水机井)含义是:
(一)申请新建或者旧井报废重新建设的温泉水井、勘探井、观测井和试验井改为生产井,属新建温泉水井;
(二)在原温泉水井内改变井身结构(如扩大井径、井深、变动取水层等),属扩建温泉水井;
(三)在原温泉水井内更换原口径滤管、套管,不改变原取水层位和原深度,属改建温泉水井;
(四)在原温泉水井内进行洗井、捞渣(或其它打捞作业)、下小井管、井口维修(深度不超过十二米)等,属维修温泉水井。
第五条 申请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温泉水井(含一级保护区内冷水机井),铺设温泉管道,修建保温蓄水设施,以及修建温泉澡堂、温泉游泳池等与采、取用温泉有关的施工活动,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向温泉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用水计划、施工计划等;
(二)提供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施工执照;
(三)温泉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申请进行现场踏勘和初步审理后,发给《申请温泉设施建设批复通知书》;
(四)建设单位提供经市勘测部门修测过的1∶500比例的平面位置图一式三份,并指明已(原)有井位或新凿井位,提供正式的温泉的水井结构,成井工艺设计图(图中须标明井径、井深、含水层和滤管位置等)一式三份,提交旧井《温泉取用证》,并填报申请审批表或废井处理
申请表;
(五)温泉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按规定预缴竣工资料保证金5000元。凡有废井的需缴纳废井处理保证金5000元,并与温泉主管部门签订资源费收取合同;
(六)温泉主管部门签发《福州市温泉设施建设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温泉设施建设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井位或变动设计方案,确需变动井位或设计方案的,应报经温泉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温泉设施建设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完成《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在工程竣工一个月内向温泉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按规定提交钻井供水水文地质报告及附图(包括温泉水井结构、地层柱状、成井工艺、洗井、测温、抽水试验、水质、井斜等验收技术资料
)一式二份。经温泉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地质矿产部门验收合格后,核定用水范围和用水量后,发给《温泉取用证》,退回竣工资料保证金和废井处理保证金。
第八条 凡从事钻凿温泉水井的施工单位,必须向温泉主管部门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经审查符合资质条件的,发给《温泉水井施工执照》,无执照的施工单位,不得在城区内钻凿温泉水井。
从事钻凿温泉水井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已获得建设部《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以上钻探施工企业证书;
(二)经有权机关审查合格,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经营范围的非等级施工企业。
第九条 现有温泉水井单位,必须按本规定到温泉主管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经温泉主管部门核定用水范围和用水量后,发给《温泉取用证》,并重新签订责任书和资源费收取合同。
市温泉主管部门在核定温泉水井单位用水范围和用水量时,应严格把关,不得超过市地质矿产部门核定的控制开采总量,并及时把每月的温泉实际开采量报送市地质矿产部门。
第十条 开采取用温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下列规定安装计量水表:
(一)由温泉主管部门限期安装计量水表及除砂设备;
(二)计量水表和除砂设备统一由市温泉主管部门组织安装、拆卸;
(三)保持水表箱和设备的清洁卫生,发生损坏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温泉主管部门,由温泉主管部门统一维修、校验、更换。
第十一条 开采取用温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核定取水量计划用水,未经温泉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温泉用途和扩大用水量。
超过核定用水量10%以下的,超过部分加倍征收资源费;超量开采1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10倍加收资源费。具体加收办法由市温泉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勘查单位钻成的勘探井转为开采取用温泉的,应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在一级温泉保护区内征地、填池、兴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征得温泉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在温泉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施工,建设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保护温泉动态监测孔,确实无法保留的,建设单位应就近无偿提供井位并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下列温泉水井需要报废时,由使用单位向温泉主管部门申报,经温泉主管部门核定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费用由井权单位负责:
(一)因成井工艺及井身结构不合理,无使用价值的;
(二)钻井过程中因施工技术,井内事故原因,需要报废的;
(三)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
第十六条 需要取用温泉进行科研试验的单位,应向温泉主管部门办理用水审批手续。科研的可行性和科研成果的鉴定书必须报送温泉主管部门备案。科研单位在科研试验过程中或结束后,改变温泉使用性质,增减用水量的,应当重新向温泉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科研工作结束后,应停止使用温泉;由科研用水转为其他用水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按使用性质收取资源费。
第十七条 任何开采、取用温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缴纳开采费和资源费,开采费和资源费的标准,由物价管理部门制定后颁布执行。
开采费和资源费由市温泉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市财政,专户储存,专款用于温泉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建设温泉设施。
第十八条 违反《办法》规定,擅自经营温泉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温泉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温泉取用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视为浪费温泉资源,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罚:
(一)取用水单位的管道有跑、冒、滴、漏热水现象不及时维修的;
(二)现有未保温的管道,超出整改期限仍不采取保温措施的;
(三)故意以人为方法使温泉散失热量后使用的;
(四)现有未保温的蓄水池(箱),经限期整改超出期限仍不加盖和不采取保温措施的;
(五)以其它形式浪费温泉的。
第二十条 逾期不缴纳开采费和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拒绝交纳开采费和资源费的,除按上述标准加收滞纳金外,并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3年6月24日

关于促进当前水运业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促进当前水运业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

交水发[2008]5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中国港口、船东、引航、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本次国际金融危机及随之而来的全球经济增长明显放缓给水运业造成了重大影响。近几个月来,港口吞吐量增幅连续下滑,水运运价大幅下跌,水运企业特别是航运企业经营困难,部分航运企业出现亏损。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及其影响,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应对当前水运业面临的严峻挑战,促进水运业平稳较快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水运业面临新形势的认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水运生产增长乏力和国际海运业低迷可能维持一段时间,部分水运企业面临的风险进一步加剧的严峻形势,更要把握国家进一步扩大内需、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给水运业带来的机遇,把应对挑战和抢抓机遇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信心,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充分发挥水运的比较优势,加快水路交通现代化建设,促进水运业平稳较快发展。
  二、加强水运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要突出重点,加大“十一五”规划内以沿海港口防波堤、进港航道、内河“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高等级航道网和界河航道、内河航电枢纽等为重点的水运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强化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加快进度,为明后年开工建设一批水运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做好准备,并抓紧启动一批新的建设项目。对已开工和纳入规划的项目,要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工程实施进度;对今年已完成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要抓好资金落实,力保年内全部开工建设。通过加大水运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力度,鼓励和带动水运企业及全社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快水运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要统筹规划,加强引导,促进区域间港口的协调发展,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积极推进码头大型化、深水化、专业化,进一步优化码头结构。加强运力宏观调控,严格控制新增船舶运力,加快淘汰高能耗、技术含量低的老旧船舶,有效缓解航运市场运力供求矛盾。加快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提高船队技术水平。引导企业走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促进运输组织向规模化、网络化方向发展,推动综合实力强的沿海港口企业集团与内陆港口的合作,积极发展国内水路集装箱、商品汽车水路运输,大力发展江海直达和多式联运。
  四、积极争取和落实扶持水运业发展的政策
  要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税收、财政补贴等方面对水运企业给予支持。积极争取落实内河船舶更新改造资金,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建设。拓展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水运企业投融资的渠道,积极发展船舶融资租赁,解决水运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进一步落实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政策,提高国轮承运国货的比例。大力发展台湾海峡两岸间客货直航运输,尽快落实《海峡两岸海运协议》,为海峡两岸资本和在两岸登记的船舶从事两岸间客货直航运输提供便利。
  五、着力创造良好的水运市场环境
  要以水运管理规范年活动为契机,加强服务型港航管理部门建设,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和环节,加快水运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办事效率,为水运建设发展和企业提供良好服务。规范收费行为,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强化市场监管,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恶性杀价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切实加强水运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要加大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的力度,落实安全责任制,严把市场准入关,保持安全形势稳定。抓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强化质量安全监督,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保持水运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的平稳态势。
  七、不断增强水运企业抵御危机和防抗风险的能力
  鼓励水运企业之间、水运企业与货主间实行联合、联盟、合作经营、互利共赢,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机制。千方百计降低营运成本,采取节能降耗措施;加强资金管理,抓紧追收应收款,防止出现“三角债”,强化风险控制。水运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组织港航企业和水运施工企业,加强沟通和合作,做好市场稳定工作,防止恶性竞争。
  八、做好企业经营状况监测和稳定工作
  要深入基层调研,加强与水运企业的联系和沟通,建立企业经营状况预警、监测和应急处理机制,摸清企业经营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及时、有效地应对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要督促和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与职工的沟通协调机制,使企业和职工对当前形势有充分认识,并做好应对形势变化的各项相应准备。督促企业做好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群策群力,坚定信心,共同应对挑战,度过难关。加大对困难企业的帮扶解困力度,积极协助做好待岗职工的再就业和安置等工作。对破产倒闭的企业,要加强监督,协助做好人员妥善安置工作,防止发生连锁反应,确保稳定。
  九、加强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和跟踪水运生产形势变化,积极探索应对挑战的有效措施,加强协调和配合,及时解决水运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抓紧制定出台促进本地区水运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加强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将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上报。
  要完善信息报送渠道,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为及时掌握航运企业经营状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辖区内航运企业的亏损面、资产负债和总体经营状况报部水运司和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航运企业倒闭破产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情况,要及时逐级上报。有关协会要定期将航运业总体形势、企业总体经营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有关情况报部水运司。
  联系人:刘晓雷、范永辉,电话:(010)65292636,传真:(010)65292551,邮箱:sys637@mot.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