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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9 19:22: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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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科研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抓好科技改革的指示精神,从我省实际出发,为了消除对科研单位的管理集中过多、统得过死,科研事业费由国家统一核拨、吃“大锅饭”,科研不计成本、不讲经济核算、不讲经济效益,科研与生产脱节,以及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地区、部门所有制等弊端
,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向生产转移,使科学技术更好地面向经济建设,现对我省科研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扩大科研单位的自主权
1、科研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和上级部门下达科研项目的前提下,有权与有关单位签订各种形式的科研合同,自行安排科研计划。
2、科研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决定内部机构设置,任免本单位的中层干部,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研究室主任和课题组组长可以推选或自荐,所长批准,科技人员可实行有领导的自由选题、自愿结合。
经过整顿、条件较好的科研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科委批准,可以实行所长负责制。
3、科研单位在编制范围内,有权自主招聘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可以不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权聘请外单位科技人员进行合作研究或担任兼职技术顾问。
经过整顿、验收的科研单位,可以在事业费和工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利用本单位组织的经济收入,采取合同制的方式招聘职工。科研单位有招聘权和解聘权,被招聘人员有应聘权和辞职权。
4、科研单位有权把不适合做科研工作和多余人员调做其它工作或组织他们进行技术服务及业务学习,也可调到合适的单位工作。参加学习的职工只发基本工资,不服从分配的职工可酌情减发工资,科研单位有权拒绝接受调入不适合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5、用非所学或在本单位不能发挥作用的科技人员,允许调到合适的单位,也可辞职,由人事部门另行安排工作,其工资、职称、行政级别、连续工龄均不受影响。科技人员在符合合理流动原则的情况下要求调动工作时,各单位应大力予以支持。所在单位不愿放走的,科技干部主管部
门根据需要和该单位的实际情况,可直接下令调出。
6、科研单位有权给做出贡献的职工向上浮动工资和对完不成任务的职工向下浮动工资;对犯有错误的职工,有进行各种处分以至开除的权力。
7、科研单位有权择优订购所需的科研物资,也有权拒绝上级主管部门硬性统购统配的科研物资及不合理的劳务和费用摊派。
8、允许离休、退休和闲散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从事科技服务活动或成立集体所有制的自负盈亏的群众性科技组织,经当地科委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9、科研单位有权通过主管部门向外贸部门申请出口本单位研制的新产品,与外资合营和代办科技业务,以组织外汇收入。
10、科研单位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同国外科研、教学单位开展科技交流,所需费用由本单位开支。
二、用经济办法管理科研,努力增收节支
1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制。科研单位应实行以研究室或科研课题为核算单位的独立经济核算制,单独建立帐目。
科研单位对外实行各种形式的有偿合同制,对内在实行“五定”(定方向任务、定人员、定课题、定设备、定制度)的基础上,要建立研究室(组)的科研责任制,行政科(室)的岗位责任制和试验工厂(农场)的生产责任制,做到责、权、利有机结合,把完成任务的好坏与职工的奖
罚挂起钩来,以调动积极性,增强责任感。可根据科研的性质和经济收入状况,实行研究室或科研课题的承包责任制,以及科研课题的招标和设标。实行承包责任制的研究室或课题组的科研人员可以实行弹性工作时间。
12、实行有偿转让科技成果和技术服务。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的净收入部分,可以提取10-15%用于奖励研制有功人员;科研单位组织面向生产、面向社会的技术服务的净收入部分,可以提取5-10%用于在技术服务工作中做出贡献人员的酬金或奖金。上述两项净收入提取
的报酬,不受单位奖金总额的封顶限制。
13、按照国家科委(84)国科管字第386号文件精神,经过整顿和验收的科研单位,奖金总额不再受标准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的限制,可根据科研单位经济收入的多少,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一律取消平均主义的综合奖,做到论功行赏,奖勤罚懒。
14、承担国家科研项目和长远性研究课题的人员,可实行阶段成果奖或岗位技术津贴。奖金、津贴的等级和金额,由科研单位根据经济收入状况自行确定。
15、应用、开发研究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和上级部门下达科研任务和不改变科研方向的前提下,应充分挖掘本单位的科研潜力,广开财源,努力增加经济收入,逐步减少国家科研事业费开支,力争在三、五年内实现经济自立、自负盈亏。
16、科研单位可以接受其它单位和个人(包括本单位职工、爱国人士、港澳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友好国家、外国朋友的投资或援助。属于本单位职工投资,可以实行“分红”;属于其它单位、人士的投资,双方可以签订互惠互利合同或协议,按经济收入的一定比例分成。
17、科研单位自己组织的经济收入的留用部分,按省有关规定用于建立科研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在科研发展基金的比例不低于60%和职工奖励基金的比例不高于20%的前提下,集体福利基金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以便逐步改善科技人员的生活条件。
三、对科研单位实行扶持政策
18、科研单位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同级科委批准并纳入计划的科研新产品和中间试验产品,出售以后获得的经济收入,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科研单位每年生产性收入在五万元以内,免征所得税,超过部分依率计征。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通过科研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除缴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外,不征税,也不上交。
19、银行对科研单位视其偿还能力,实行低息、无息或长期贷款。
20、科研单位创造的外汇收入,按国家规定应该分成的部分全部留用,可用于进口科研器材、派员出国学习、考察等方面的开支。
对于科研单位需要进口仪器设备和少量器件、材料的,有关部门在外汇上应给予照顾和支持。
21、为了减轻科研单位的负担,对专门从事为科学研究提供器材装备的部门,在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经营、自负盈亏的前提下,所经营的科研器材一律免收工商税、所得税;每年取得的纯利润,上缴国家40%、上级主管部门20%,本单位留用40%。上缴主管部门部分,留作科技
发展基金。
四、在应用、开发研究单位中,进行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
22、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贯彻“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精神,由省科委负责提出科研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确定试点单位,明确改革的目标、内容和措施。要进一步对试点单位放权、“松绑”,并从财政、税收、
价格、信贷、外贸等方面,对试点单位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科研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另行发布实施。
五、逐步破除科研单位的地区和部门所有制,促进科研与生产结合
23、从我省实际出发,各地区和各部门的科研单位,可以采取科研单位与生产部门联营、建立行业技术开发研究中心、地区性技术开发研究中心、科研生产联合体、科研一设计一生产一供销一服务“一条龙”、企业化社会化研究所以及厂所、厂校长期技术合作等多种形式,逐步破除
科研单位的地区和部门所有制,使科研与生产更紧密地结合起来。
六、附则
24、省内过去颁发的有关文件若与本暂行规定抵触时,按本规定执行。



1984年8月23日
中国平安:每个中国人投你100元?或每个股民投你1300元?

刘军 liujun@51lawyers.com

平安公开发行股票与债券按照100元每股计算,须募集资金1400多亿,除以中国13多亿人口,人均100多元。而截至2007年三季度,平安的净资产仅1200多亿,平安有再造一个平安的嫌疑。有媒体称平安狮子大开口丝毫不为过,平安如此大规模的融资,股东大会得以通过,不能不佩服平安攻关的技巧。不管最终是否获得监管层的批准,笔者认为,都很有必要从法律上分析平安融资是否符合有关证券发行的要求。

1、平安融资的数额和使用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
《办法》第十条规定: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平安2008年1月21日公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称:募集的资金“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以及/或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现在的问题是,平安补充资本金需要多少?投资项目需要多少?是否超过项目需要量?遗憾的是,平安未明确告知1400亿其中有多少是用于补充资本金。不过,可以肯定的是,不会都用于补充资本金。因为平安的净资产才1200多亿,补充1400多亿的资本金等于再造一个平安,而且平安经营状况很好,并不缺钱,即使为了补充资本金之目的,也不能要求每个中国人都奉献100元。可以肯定的是,平安有意进行大手笔的收购。问题就在于,这样大手笔的收购,平安必须向股东说明项目的资金需要量,项目的回报率,同时要指出项目的风险,在此基础上,由股东开会讨论是否同意公司的大手笔融资。

遗憾的是,平安以“用于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予以搪塞。平安的逻辑是:请每个中国人投我100元或者说每个股民投我1300元,请让我去投资,投资的对象嘛,不要问,反正我会向尚主席(保监会?)汇报的,他们不点头,我也不会投。回报率多少?是否有风险?放心,我的名字就是中国平安嘛。

2、基金公司的职业道德?
笔者查阅了有关基金公司投资的相关规章文件,尚未发现就平安投资事项须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持有人大会决议进行表决的规定。不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除《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外,基金合同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约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合同等其他事项。”问题是如何解释“重大影响”,难以有一个定量的标准。就平安融资事项,是否通过董事会的决议必然对重仓平安的基金净值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对持有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基金公司在表决之前,最起码要知道平安巨额融资再投资的风险与回报,对如此巨额的融资在未得知融资的具体项目时,基金公司居然表决予以通过,只能理解为基金公司缺乏最起码的职业道德。遗憾的是,持有人尚无相关保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救济渠道。持有人只能用脚投票——赎回基金。

作为一个法律人,平安融资闹剧足以引起大家对资本市场的游戏规是否公平、公开、公正的进一步思考。作为投资者,如果投资基金,建议选择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任、操作相对透明的基金公司的产品;如果投资股市,建议选择尊重股东,至少能向股东说明白公司在做什么的上市公司。至于那些只知道从股民手中获取而很少给予回报,甚至做什么都遮遮掩掩的公司最好予以慎重,除非真的对公司的管理层充分信任,以至于根本不需要知道管理层在做什么,都放心把血汉钱交给他们的话,那你就投他也未尝不可。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网站维护管理制度》的通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网站维护管理制度》的通知

宁公办字〔2009〕223号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本局政务网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增强政务网站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我局修改了《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网站维护管理制度》,已经7月6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六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网站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务网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增强政务网站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政务网站日常维护管理和全部应公开政府信息的网络上传工作。市政公用监察大队配合局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局各处室负责本处室职权范围内政府信息的报送工作。

  网站的结构性调整、系统升级、程序改造,由局办公室联系电脑公司处理。

  第三条 局各处室按照《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及时向办公室提供本处室职权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办公室对各处室报送的信息,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查核实,重大事项报局领导审定,由专人上传网站。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后,及时在网站上予以更新。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上网公示: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各处室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上网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行业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2、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办理流程、服务承诺、自由裁量规则等;

  3、行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执行情况;

  4、市政公用统计信息。

  (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市政公用方面重大灾害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2、供水、燃气、客运、市政设施、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3、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4、行业内主要企业地址、电话;

  5、局长信箱、行业热线;

  6、行风建设、行业工作动态;

  7、停水、停气通知,公用IC卡服务, 公交线路,轮渡时刻表。

  (三)政府机构方面

  1、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分工、办公地点、通讯方式等;

  2、局领导班子组成人员及其分工情况;

  3、纪检监察、机关党建和机关作风建设等情况。

  第六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上网公示: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处于调查、研究、处理过程之中的;

  (四)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上网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八条 机关处室在网站日常维护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办公室

  1、制定网站维护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监督执行;

  2、负责网站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3、负责全部应公开信息的网络上传工作,对网站内容及时予以更新完善;

  4、负责对各处室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查、上传工作;

  5、督促各处室及时报送信息;

  6、办理来信,市长、市委书记、局长信箱;

  7、负责局机构职能、领导分工、市政公用信息、工作会议等政府信息的公开。

  (二)局机关相关处室

  1、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的收集编写工作,由局办公室审核并上传网站;

  2、政府信息内容发生调整和变化,及时予以更新,并将更新后的内容提供至办公室;

  3、机关处室政府信息报送的具体分工:

  (1)市政业务处

  负责本处室行各类业务性文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监管动态、行业要闻的公开工作。

  (2)公用一处

  负责本处室各类业务性文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监管动态、行业要闻的公开工作。

  (3)公用二处

  负责本处室各类业务性文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监管动态、行业要闻的公开工作。

  (4)综合计划处

  负责局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各类业务性文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的公开工作;负责网站建设与维护资金的落实;协助办理委托专业电脑公司承担技术工作事宜。

  (5)宣教处

  负责行业职工教育培训、理论学习、行风建设信息的公开工作。

  (6)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构设置、组织建设、干部人事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

  (7)监察室

  负责纪检监察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

  (8)安保处

  负责行业安全生产及行业应急预案的信息公开工作。

  (9)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建、机关作风建设政府信息的公开。

  (10)政策法规处

  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工作;负责行政权力事项、法律依据、办事指南、自由裁量规则等的公开工作。

  (三)市政公用监察大队

  1、协助局办公室做好网站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2、负责局网站服务器的日常维护工作;

  3、负责停水停气通知的公告发布工作;

  4、负责本大队行政处罚事项的网上运行;

  5、负责本大队网站专栏的信息编制和更新工作。

  (四)其他基层各单位

  负责本单位工作信息的收集编写及报送工作,由局办公室审核发布。

  第九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法 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完成政务网站日常维护管理和公开政府信息的,按照《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政务公开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9年7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