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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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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6]88号

  各会员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全行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要求,协会秘书处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草案)提交全体会员审议,现将已经会员审议修改并由会员代表签署同意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06年9月4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

  第一条 为治理证券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营造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经全体会员协商达成共识,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会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各项规章;自觉遵守和履行协会制定的自律规则和各项公约,形成遵纪守法、严格自律的行业发展氛围。

  第三条 会员应当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查办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反对不正当交易行为和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第四条 会员应当自觉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规范经营,共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行业整体形象,努力创造行业和谐发展的环境。

  第五条 会员应当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公平竞争,不得有下列行为:

  1、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中,为了做大交易量,增加收入,向机构客户的负责人或居间人账外暗中给予好处费和返佣;在资产管理业务中,为了取得受托资金,向委托单位的负责人和员工、居间人账外暗中支付好处费;在投资银行业务中,为了拉项目,违规向发行人及有关负责人或居间人账外暗中支付顾问费、公关费。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代销过程中,为使基金代销机构扩大基金的销售规模,向基金代销机构许诺不正当利益或账外暗中支付好处费;在基金直销过程中,向有关单位、个人账外暗中给予好处费。

  3、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为谋取他人账外暗中支付的现金、实物等其他不正当利益,而故意诱导投资者买卖证券。

  第六条 会员要经常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道德观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本单位从业人员“知荣明耻”的道德意识,督促员工积极践行“八荣八耻”,创造和建立健康的企业文化。

  第七条 会员应当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的内控机制和员工行为规范,堵塞管理漏洞,树立公司诚信经营的服务品牌,不断提升公司专业化服务水平,扩大客户资源,拓展业务发展空间。

  第八条 会员应当负责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公约的员工进行查处和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司法部门。

  协会应当对会员商业贿赂行为实行自律监察,并依据协会《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对违反自律规则的给予书面批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在行业诚信数据库中予以记录。


转发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等部门拟订的《南京市乡镇企业管理费通知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乡镇企业局


转发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等部门拟订的《南京市乡镇企业管理费通知办法》的通知
市乡镇企业局



为了促进南京市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发挥市和郊县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南京的实际,对全市乡
镇企业管理费的收缴分成、管理、使用和监督等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办法:

一、提取范围
1、凡乡(镇)、村举办的乡镇企业中的工业企业、商品流通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均应依照本办法提取,并向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
2、乡镇企业中实行中外合资的,由其他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联合经营的,以集体为主实行其他经营形式的,均应按本办法提取、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
3、农业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不提取、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

二、提取比例
4、乡镇企业按销售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劳务收入)总额的0.5%比例提取、缴纳管理费,在销售收入中列支。
5、实行中外合资的乡镇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国合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就是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等有关规定,由中方向其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上缴管理费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管理费数额=联营企业销售收入×乡镇企业所
占合营企业投资比例×提取管理
费的比例(0.5%)

6、乡镇企业民其他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共同投资、联合经营的,按乡镇企业投资比例提取管理费,上缴给乡镇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上缴管理费计算公式为:
应缴管理费数额=联营企业销售收入×乡镇企业所
占联营企业投资比例×提取管理
费的比例(0.5%)

7、乡镇企业之间联合经营的企业,提取的管理费按各方协议分别上缴给联营各企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
三、分成比例
8、乡镇企业管理费由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使用。各级留用比例为,乡(镇)办企业:乡(镇)主管部门为45%,县郊主管部门为40%,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为15%;村办企业:村级主管部门为40%,乡(镇)主管部门为30%,县郊主管部门为20%,市乡镇企业
管理局为10%。
四、解缴办法
9、全市乡镇企业管理费的征集工作,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和县郊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县郊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也可委托有关部门代为征收,委托代办费一般为征收总额的3%。
10、各县郊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依据,按月按规定在企业销售收入中征收乡镇企业管理费。征收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并加盖南京市乡镇企业管理费专用章的《江苏省事业服务收费收据》。
11、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和各县郊区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银行设立乡镇企业管理费专户,县郊征收的乡镇企业管理费,由各县郊于每季首月十五日前,按分成比例解缴市乡镇企业管理费专户和分解给各乡镇的管理部门。委托有关部门代为征收的可在提取代办费后进行分解。
五、使用范围
12、乡镇企业管理费主要用于补助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未列入行政编制人员的经费开支;
13、用于补助乡镇企业培训、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为乡镇企业服务的必要的检测义器购置和有关费用,展览及样品费用的不足及其他开支等,但使用前必须经同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同意,并报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六、监督管理
14、乡镇企业管理费的提取、缴纳、分解、划拨与使用情况,每年年终由市、县郊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向同级财税部门上报收支报表,并接受同级财税部门的监督。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每年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委托审计师事务所组织一次年检,对执行好的给予表扬,
对违纪问题按规定予以纠正。
15、凡不使用市统一规定的管理费收据收取乡镇企业管理费的一律不予认可。
16、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收取乡镇企业管理费的唯一合法部门,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乡镇企业管理费,乡镇企业有权抵制其他部门向其收取乡镇企业管理费。
17、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的税前扣除等部门参照宁地税二发[1994]55号文规定执行。
18、经县郊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审计,确属亏损的企业,由企业申报,经县郊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备案,可免缴乡镇企业管理费。

七、附则
19、本办法于1995年1月1日起实行,市原颁发的有关乡镇企业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20、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直属企业管理费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1、本办法由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1995年2月17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汽车行业“九五”发展实施方案财税政策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汽车行业“九五”发展实施方案财税政策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支持汽车行业发展,根据市政府第66次市长办公会和京政办函(1997)124号文精神以及市政府领导对汽车政策实施意见的批示,现将“九五”期间支持汽车行业发展的有关财税方面政策实施办法规定如下:
1.市汽车总公司(含北内集团总公司)所属国有工业企业,在2000年前(含2000年),由市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的所得税予以返还。
2.市汽车总公司所属集体企业、投资参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类型企业和市经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委、办认定的其他市属国有汽车工业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市财政局集中建立市政府扶植汽车行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主要用于支持汽车行业结构调整、企业技
术改造项目和做为国有股配股资金。
3.市属国有汽车工业企业在实施土地存量调整中,继续享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60%返还政策。对重点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多返还的出让金部分,并入市政府扶植汽车发展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管理。

附件:北京市政府扶植汽车行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支持汽车行业发展,按照“集中资金、突出重点、项目挂钩、效益优先”的原则,更好地支持重点企业调整和重点项目的技术改造,现将北京市政府扶植汽车行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专项资金来源
1.市汽车总公司所属集体企业、投资参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类型企业和市经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委、办认定的其他市属国有汽车工业企业1997-2000年期间缴纳的所得税。
2.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在实施土地存量调整中,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污染扰民搬迁项目除外),超过60%返还的土地出让金部分。
3.专项资金本金回收部分。
4.收取的专项资金占用费。
5.存款利息及收取的罚金。
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重点支持汽车行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及相关配套资金。
2.国家股配股资金不足时,用于增加配股资金。
3.短期周转的流动资金。
三、审批程序
1.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需填写“北京市政府扶植汽车行业发展专项资金借(拨)款审批表”(代借〈拨〉款合同)一式四份。申请使用专项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企业,其项目必须纳入北京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年度计划,限上项目附国家主管部门批复的可行性报告,限
下项目附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可行性报告,经市经委、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办理借(拨)款交续。
2.市汽车总公司吸收外来投资组建的企业在增资扩股过程中,应按规定的资金来源顺序配股;国家股配股资金不足时,由企业提出申请,市经委、市财政局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并由市财政局办理资金借(拨)款手续。
3.申请做为短期流动资金周转使用的企业,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审批。
四、专项资金使用及偿还
1.技改项目根据项目工期和经济效益情况,借款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控制在一年以内。专项资金占用费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
2.对使用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技术改造,按期竣工投产并及时足额归还专项资金本金及占用费的国有企业,经市经委、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将全额退还专项资金本金及占用费,转增企业国家资本金。对其他类型企业,退还50%的专项资金占用费。技改项目未按期竣工投产的企业,
不论企业类型,均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对流动资金借款项目,借款必须按时偿还。
3.采取借款方式申请国家股配股资金支持的企业,在按规定及时足额归还专项资金及占用费时,经市经委、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将全额退还收取的占用费。
4.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如有挪用,一经发现全部收回,还将对挪用部分按日加收相当于同期银行利率50%的罚金。
5.市财政局委托财政资金分局在市工商银行百万庄分理处建立专户,户名:市财政资金管理分局,帐号:014-144923-28,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借款单位应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归还借款。还款时,借款单位可持银行转帐支票到市财政局工管处办理还款手续
,或通过开户银行直接还入市财政局在工商银行百万庄分理处开设的专户,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归还市财政局北京市政府扶植汽车发展专项资金借款。
五、监督管理
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经委、市财政局委托市汽车总公司定期对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末,企业应填报“北京市政府扶植汽车行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反馈表”,将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工程进度及效益情况上报市汽
车总公司,由汽车总公司汇总后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并据此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六、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19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