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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29 08:12: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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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1998]272号




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为配合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与命名工作,现将《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局,以便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 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暂行规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





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暂行规定

1998-11-09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验收、命名的标准和程序,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省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验收办法

  1.由试点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照《全国生态示范区验收标准》(见附录一、二)进行自查,符合标准要求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提出验收与命名申请。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与命名的试点地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将初审意见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附下列文件和资料:

  a.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申请验收与命名报告;

  b.试点地区工作总结报告;

  c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指标完成情况表(见附录三);

  d.初审专家组关于示范区建设技术总结与效益分析报告。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专家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资料和文件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察。试点地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参与现场考核工作。

  4.专家组提交审核报告。

  第四条 审批、命名与复查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专家组审核合格的试点地区进行审批,并颁发“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验收合格证书”,授予“全国生态示范区”称号。

  2.对授予“全国生态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实行动态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定期组织复查,对放松领导、工作滑坡、不符合标准的地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或取消其称号。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

  第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附录 1.全国生态示范区验收标准

   2. 全国生态示范区验收标准解释

   3. 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指标完成情况表
  


附录一 

全国生态示范区验收标准



  一、基本条件

  1.领导得力,机构健全。

  2.完成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并落实规划实施经费。

  3.效益显著。

  二、全国生态示范区验收指标与标准



指标
三类
二类
一类

1.社会经济发展

(1)农民年均纯收入(元)


>1200


>2000


>3000

(2)城镇单位GDP能耗(90年不变价)(吨/万元)
<2.5
<2.0
<1.8

(3)人口自然增长率(‰)
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
同左
同左

(4)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60
>70
>80

2.生态环境保护

(1)森林覆盖率(%)


达到国标或全国通用标准


同左


同左

(2)退化土地治理率(%)
>50
>60
>70

(3)灌溉定额(m3/亩)
旱地<300

水田<500
<250

<400
<200

<300

(4)秸杆综合利用率(%)
60
70
80

(5)合理施用化肥农田比例(%)
>60
>70
>80

(6)畜禽粪便处理(资源化)率(%)
>80(20)
>90(30)
100(40)

(7)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率(%)
>20
>30
>40

(8)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100
100
100

(9)城镇大气环境质量
达到功能区标准
同左
同左

(10)水环境质量
达到功能区标准
同左
同左

(11)城镇固体废弃物处理率(%)
>50
>50
>60

(12)城镇噪声状况
达到功能区标准
同左
同左

(13)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
>7
>9
11

(14)受保护基本农田面积(%)
>80
>85
>90

(15)矿山土地复垦率(%)
>30
>40
>50

(16)受保护陆地(湿地)面积(%)
>10
>10
>10



附录二 全国生态示范区验收标准解释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一、领导得力,机构健全

  1.指标解释: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环然[1995]444号)对此有明确要求,以后的文件又有补充,主要精神是:

  (1)试点地区应有独立的环保机构、人员编制、办公设施等等。

  (2)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主成立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生态示范区建设,下设办公室。

  (3)试点地区政府应通过适当形式批准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并列入地方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4)生态示范区建设成效作为政府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5) 试点地区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生态示范区建设的政府会议。

  (6) 模范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开展示范区建设以来,没有发生特大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没有出现滥捕、乱猎,滥采、乱挖和乱砍滥伐的恶性事件,能够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保护规划;“十五小”关停率100%;严格执行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2.信息来源:地方政府文件副本或地方统计数据。

  3.验收要求:自公布为试点地区以来应有连续的文件和数据。

  二、完成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并落实规划实施经费

  1.指标解释:按照环办然字[1996]046号文要求编制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由政府以适当形式批准实施,并报国家环保局备案。就实施规划中的重点内容(包括工程),已落实了建设经费或有了可靠的经费筹集渠道。

  2.数据来源:政府办公室、地方计委或各有关委办的文件、实施计划。

  3.验收要求: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文本,专家论证意见、名单和批准实施的文件齐全。说明资金筹集渠道、数量,落实程度。年度规划经费要求80%以上已到位或已落实。

  三、效益显著

  1.指标解释:从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快速发展相结合的角度有明显的例证证实生态示范区建设已初见成效,大多数居民获益。

  2.信息来源:地方政府和主管局提供本地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的实例。

  3.验收要求:上述实例在当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设中是举足轻重的。

  第二部分 验收指标

  [社会经济发展]

  一、农民人均年纯收入

  1.指标解释:指农民人均各种收入(包括实物按市价折算)之和,《中国农业年鉴》(1996年)统计的1995年全国平均数为1577.4元。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统计部门。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二、单位GDP能耗

  1.指标解释:单位GDP 能耗是指县(市)总能耗与本县(市)国内生产总值之比。据1997年《统计年鉴》1996年全国平均数为2.0吨/万元。计算公式为:

  单位GDP能耗=县(市)总能耗(吨标煤)/县(市)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统计部门。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三、人口自然增长率

  1.指标解释: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采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

  人口自然增长率=[(本年出生人数—本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统计部门。

  3.验收要求: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地区性指标验收。

  四、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指标解释:指利用自来水厂和手压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农村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它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目前全国农村取得饮用水的四种形式:自来水厂,受益人口比例48.01%;手压井,受益人口比例23.63%;雨水收集系统,受益人口比例0.45%;其它饮水形式,受益人口比例16.84%。计算公式为: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取得合格饮用水的农村人口数/农村人口总数)×100%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统计部门。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生态环境保护]

  一、森林覆盖率

  1.指标解释:指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是指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经济林地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了灌木林地、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山旁、宅旁林木面积折算为森林面积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推荐,山区一般达到70%以上,丘陵区一般达到40%以上,平原区一般达到10%以上的奋斗目标。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统计部门。

  3.验收要求:按国家标准验收。

  二、退化土地治理率

  1.指标解释:土地退化是指由于使用土地或由于一种营力或数种营力结合致使雨浇地、水浇地或草原、牧场、森林和林地的生物或经济生产力和复杂性下降或丧失,其中主要包括:(1)风蚀和水蚀致使土壤物质流失;(2)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或经济特性退化;(3)自然植被长期丧失。本指标计算以水土流失为例,水利部规定小流域侵蚀治理达标标准是,土壤侵蚀治理程度达70%。其它土地退化,如沙漠化、盐渍化等也可类推。 计算公式为:

  退化土地治理率(%)=(治理并有显著成效的土地面积/退化土地总面积)×100%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土地局和专家评判。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三、灌溉定额(m3/亩)

  1.指标解释:我国是淡水资源贫乏国家,农业用水占全国用水的88%左右,灌溉用水占83.4% 。而灌溉用水的有效利用率仅30%左右。根据《中国水利百科全书》(第一部)提供的资料:北方干旱区定额在80-300m3之间,南方水田200-500m3之间,确定验收指标。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水利局。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南北两方按指标验收。

  四、秸杆综合利用率(%)

  1.指标解释:指综合利用的秸杆数量占秸杆总量的百分数。秸杆的综合利用包括:生产燃气、饲料,秸杆还田,编织等。计算公式为:

  秸杆综合利用率 (%)=(综合利用的秸杆数量/农村秸杆总量)×100%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统计部门。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五、合理施用化肥农田比例(%)

  1.指标解释:指按当地土壤肥力状况合理施用化肥农田面积占农田总面积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合理施用化肥农田比例(%)=(合理施用化肥农田面积/农田总面积)×100%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统计部门。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六、禽畜粪便处理(资源化)率(%)

  1.指标解释:指规模禽畜养殖场中禽畜粪便处理(资源化)的比例,公式为:

  禽畜粪便处理(资源化)率(%)=[处理(资源化)数量/禽畜粪便总量]×100%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畜牧局和统计部门。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七、农村病虫害综合防治率(%)

  1.指标解释:指施用农药以外的综合防治作物病虫害面积的比例,主要防治措施如生物农药、天敌昆虫、栽培措施、育种措施等。计算公式为:

  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率(%)=(综合防治农作物病虫害面积/农作物病虫害总面积)×100%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农林部门。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八、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1.指标解释:指已达标排放的工业污染源数量占工业污染源总数的百分比。按国务院发布的文件《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执行,即到2000年所有工业企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都要达到国家标准,可分年度实施。计算公式为:

  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已达标的工业污染源数量/工业污染源总数)×100%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环保局、监测站。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九、城镇大气环境质量

  1.指标解释: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各项指标标准。目前执行GB3095-1996《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环保局、监测站。

  3.验收要求: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和指标验收。

  十、水环境质量

  1.指标解释: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目前采用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T14848-93《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环保局、监测站,自来水公司的监测数据。

  3.验收要求: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和指标值验收。

  十一、城镇固体废弃物处理率(%)

  1.指标解释:指包括填埋、焚烧和资源化的城镇固体废弃物处理(矿山原有欠帐不计在内,但应向上级报告可信的处置结果)率。计算公式为:

  城镇固体废弃物处理率(%)=(无害化处理量/固体废弃物总量)×100%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环卫局、环保局、畜牧局、矿产局。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十二、城镇噪声状况

  1.指标解释: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声学环境质量标准。目前采用GB3095-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环保局、监测站。

  3.验收要求: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和指标值验收。

  十三、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1.指标解释:指城镇范围内公共绿地的人均值,我国《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1986),提出城市公共绿地面积近期每人平均3~5平方米,远期每人平均7~11平方米。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城建局。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十四、受保护基本农田面积(%)

  1.指标解释:指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面积占农田总面积的百分比。据1996年《中国农业年鉴》,1995年底全国70%基本农田得到保护。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统计局、土地管理局、或农业局。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十五、矿山土地复垦率(%)

  1.指标解释:指矿山废弃地复垦面积占废弃地总面积的百分率。矿山废弃地是指那些采矿剥离土、废矿坑、尾矿、矿渣、矸石、洗选矿废水沉淀物等所占用的土地;土地复垦指利用工程与生物措施,使被破坏或占用的土地变成可供利用并具有综合效益的状态。据《全国土地复垦“九五”计划》,2000年将达到30%。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地矿局、环保局。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十六、受保护陆地(湿地)面积(%)

  1.指标解释:指国家级、省级、县(市)级自然保护陆地(湿地)面积占全部陆地(湿地)面积的百分比(对城市和部分农业县可酌情考虑)。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统计局、土地管理局、或农业局。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注:对一些特殊类型的生态示范区验收指标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实施]

  附录三

  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指标完成情况表
        项目
指标完成值

1.社会经济发展

(1)农民年均纯收入(元)


(2)城镇单位GDP能耗(90年不变价)(吨/万元)


(3)人口自然增长率(‰)


(4)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2.生态环境保护

(1)森林覆盖率(%)


(2)退化土地治理率(%)


(3)灌溉定额(m3/亩)


(4)秸杆综合利用率(%)


(5)合理施用化肥农田比例(%)


(6)畜禽粪便处理(资源化)率(%)


(7)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率(%)


(8)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9)城镇大气环境质量


(10)水环境质量


(11)城镇固体废弃物处理率(%)


(12)城镇噪声状况


(13)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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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中心项优惠政策在1990年到期后如何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国营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中心项优惠政策在1990年到期后如何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国营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中几项优惠政策在1990年到期后如何处理的通知
为了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更新改造,结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现对国营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中几项优惠政策在1990年到期以后如何处理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在《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公布以前已经提足折旧的逾龄在用固定资产,1990年之前还可继续提取折旧。这一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已提足折旧的逾龄在用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再计提折旧和大修。这部分固定资产,应单独核算。
个别行业因逾龄设备较多,技术性能尚好,一时又无先进设备替换,需要继续使用并要求计提折旧和大修的,应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已提足折旧的逾龄在用固定资产仍可在1993年底以前计提折旧和大修,从1994年1月1日起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1987年3月7日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自1987年7月1月起全面实行分类折旧的通知》规定:“个别企业实行分类折旧办法后,按分类折旧计算全年提取的折旧额低于按财政部门原核定的综合折旧率计算提取的折旧额的,这部分差额,可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
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1990年以前,允许在成本中单独列支”。这一规定,在调整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以前可继续执行。
三、1985年12月11日财政部《关于下达实行特殊优惠折旧的机械工业重点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规定,对机械行业重点骨干企业,其产品生产线上使用的机器设备,从1985年起到1990年期间,其折旧年限在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规定的折
旧年限基础上缩短30%。考虑到机械行业的重点骨干企业是生产机器设备的“母机”厂,对其采取特殊折旧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推动全社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为此,这一规定1990年到期后仍可继续执行,待国家对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做出统一调整时,再做
相应调整。执行上述规定的企业名单,由财政部和机电部另行下达。



1990年10月19日
彭真论执政党与公、检、法三机关关系

秦德良

摘要:彭真关于执政党与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论述体现了执政党对刑事司法的探索与总结。刑事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执政党领导下的三个车间,三道工序。这一观念对我国刑事司法以及国民的刑事司法心理产生了深远影响,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必须正视这一现实。

关键词:执政党 公、检、法机关

一、公、检、法政法队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1954年11月21日,彭真《在全国检察业务会议上的报告》第二部分“公安、法院、检察院三机关的相互关系”中指出:“公安、法院、检察院都是国家专政的武器。。。。。。”“公安、法院、检察院都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国家机关。。。。。。”[1][P267]

1956年4月4日,彭真在《人民警察是人民的勤务员》的讲话中指出:“公安、检察、法院是国家的专政机关,是阶级压迫的武器。人民民主专政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专政.对于反革命分子、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要实行专政,我们的刀子就是要对着他们;一个是民主,对人民要讲民主,我们是人民的勤务员,绝不能踩在人民的头上。” [1][P301]

1979年10月13日,彭真在《实现四化一定要有一个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的讲话中指出:“公、检、法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武器,是党和人民的刀把子,根本任务是打击敌人、保护人民。”[2][P34]

1986年3月2日,彭真《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政法队伍是掌握刀把子的,有权依法抓人、起诉、判刑以至杀人,权力好大啊!党、国家和人民给了我们这样大的权力,这样光荣、艰巨的任务,我们就要对得起党,对得起国家,对将起人民。首先要有党性,高度的党性,纯洁的党性,全心全忠为人民服务的党性,决不能有亲有疏,把个人关系看得比原则还重要。政法队伍在政治上一定要纯洁,决不能把那些害群之马、乌七八糟的人弄进来。”“政法队伍是天天作战的” [2][P317]

1987年3月31日,彭真在《关于政法工作的几个问题》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是说,在人民内部充分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对于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不斗争怎么行? 同时,社会秩序必须维护。没有人民民主专政,也就没有人民的民主、自由和安宁,就没有国家的长治久安,还怎么进行社会主义建设? ” [1][P602] “政法部门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重要工具。” [1][P603]

1989年6月21日,彭真《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发言》“(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中指出:“对全体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的敌人实行专政,两个方面、哪一个方面都不能少。人民内部有些人违法犯罪,当然也要依法惩处。这次由动乱发展到大规模的反革命暴乱的事实证明,国家的专政职能不但不能丢掉,而且不能削弱。” [1][P604-605]

从彭真的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刑事司法工作在我国完全政治化、意识形态化、军事化、行政化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严重刑事犯罪分子都是我们的敌人,是刑事司法机关专政的对象。刑事司法机关的工具化必然带来刑事政策、法律的工具化。

二、公、检、法三机关关系

1954年11月21日,彭真《在全国检察业务会议上的报告》第二部分“公安、法院、检察院三机关的相互关系”中指出:“公安、法院、检察院都是国家专政的武器,互相之间有分工合作,也有制约,对一个案件处理得正确与否,三机关都要负责。公安机关捕人要经检察机关批准,检察机关起诉需由法院判决,对法院的判决检察机关有权提出抗议,三机关都是国家司法体系中的一环。当然有时互相间是有矛盾的.如公安机关要捕某人,检察院可以不批准;检察院起诉,法院可以判决无罪;对法院的判决,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检察机关也可以提出抗议。不过,这不是本质上的矛盾,而是工作上的正确与错误的矛盾。”“公安、法院、检察院都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国家机关,都是为打击敌人、惩罚犯罪而工作,必须互相密切地合作,相互制约,以达到准确打击敌人的目的。” [1][P267]

1979年7月27日,彭真《在全国检察工作座谈会、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院长会议、第三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第五部分“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中指出:“三个机关是在党的领导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完成一个任务,就是打击敌人,保护人民,就是从法制方面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这好比一个工厂的三个车间,三道工序。公安一道工序,检察一道工序,法院一道工序。三个机关,一个任务,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又是执行的同一个法律,一分为三,三合为一。不要讲你大还是我大,你重要还是我重要,而是谁的意见对就尊重谁的意见。” [2][P27]

1981年5月21-22日,彭真《在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公、检、法三机关是分工负责的三道工序,互相协作、配合、互相制约。同是一个案子,一个事实,一个法律,一个政策,一个党的领导,为什么不能协作配合,特别是协作共同弄清、核实犯罪事实、情节? 互相制约不是互相扯皮,而是为了更好地保证三机关都能正确地依法办事。” [1][P416]

从彭真的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站在一条战线上的一面关系,即所谓“公、检、法一家人,辩护律师做仆人,拧成一股劲,共同斗敌人。”总体上看,缺少现代刑事诉讼关于司法权具有最高权威,对侦查权行使司法审查权的诉讼观念。

三、执政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3][P418]

1954年6月9日,彭真在《公安工作要依靠群众》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公安机关历来是密切依靠群众,依靠党委领导的。历史上保卫工作曾犯过神秘化、孤立主义的错误,在以毛泽东主席为首的党中央领导下纠正了,以后一直是依靠群众的。” [1][P253]

1954年11月21日,彭真《在全国检察业务会议上的报告》第一部分指出:“司法工作不仅要按方针、政策办事,而且要按法律办事” [1][P267]

该报告第四部分“法院的审判只服从于法律”中指出:法院审判时不管对什么人,都要依照法律办事,只要犯了法,就要依法判决。法院是集体领导制,审判委员会是一种民主集中的内部组织,除简单的民事案件外,法院均采取合议制进行办案。法院独立进行审判活动是指其机关组织而言,而不是指审判员个人。同时这种独立也只是相对的。法院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下级法院要受上级法院的监督,还要受检察院的监督,所以说法院并不是什么特权机关。所谓独立行使职权,是指法院只依照法律行使自己的审判权,依法判案也就是说法院的审判活动只服从于法律,不受其他干涉。[1][P268-269]

该报告第五部分“检察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 中指出: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这是为了保证法律在全国统一、正确地实施。检察机关与法院不同。法院是选举制,而检察机关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选举产生外,均为任命制;法院是合议制,而检察机关是首长负责制。这种首长负责制是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实行的,我们强调了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检察委员会是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但它又是在检察长的领导下讨论研究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的。当委员会与检察长意见不一致时,由检察长决定,但需将分歧意见报告上级检察机关。[1][P269]

该报告第八部分“党的领导问题” 中指出:法院实行独立审判制,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制,不是不要党的领导。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国家,要坚持党的领导。党领导我们制定法律,党也领导我们贯彻与执行法律,党的领导并不影响独立审判。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但应坚持党的领导,还要依靠人民群众,走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的监督。党的领导是为了保证检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完成任务。因此要加强党对公安、法院、检察院三机关的领导,只有这样才能把工作做好。[1][P271]

1979年6月26日,彭真在《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第三部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的工作关系是在党的领导下,遵照宪法、刑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为了共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而在工作中实行分工协作和互相制约,以保证淮确地打击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保护人民。刑事诉讼法(草案)从程序方面规定了三机关的职权和工作关系。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检察院负责。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案件的审判由法院负责,检察院对法院判决不同意,可以提出抗诉。[1][P375]

1979年7月27日,彭真《在全国检察工作座谈会、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院长会议、第三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第三部分“讲讲党的领导和两院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的问题。”中指出:“两院独立行使职权,这不是黄火青、江华同志要求的,也不是法院、检察院哪个同志要求的,而是党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赋予他们的庄严的职责。这是很重的担子。规定两院独立行使职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并不是新的东西,而是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中共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早在一九五四年制订我国第一部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时就明确规定了的,是我们一贯的主张。” [2][P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