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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巢湖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9:25: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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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巢湖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巢政办〔2006〕25号





关于印发巢湖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巢湖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全面规范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巢湖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目标考核。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统筹办)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第四条 市统筹办于每年初提出当年具体考核目标,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因不可预测因素造成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变动较大的,经市统筹办审查确认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对相应的考核指标进行调整。

  第六条 目标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全面衡量,突出重点,综合评议,效率优先。具体实行定量与定性考核并举,以定量考核为主;预算收支与综合管理考核相兼,以预算收支考核为主;年度考核与平时督查结合,以年度考核为主。

  第七条 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具体内容: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以市统计和工商等部门公布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个体劳动者从业人数为参照,核查实际参保人数和本年度新增参保人数,考核应保尽保和当年扩面任务完成情况。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任务完成率。根据省下达的征缴任务,参考上年度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财务年报和地税机关征收实际入库决算数,结合本年度参保扩面、缴费人数变动、工资增长幅度等因素,核查缴费基数,实际缴费人数、当年新增缴费人数和历年欠费回收,考核应收尽收和本年度征缴任务实际完成情况。

  (三)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化发放。

  第八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统筹办在年度决算时组织实施,并在全市通报年度考核结果。其考核方法和步骤如下:

  (一)市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市直、县区各项考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建立相应管理台帐,报市统筹办。

  (二)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于考核前按各自职责对本部门本系统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作出初评,初评结果报市统筹办。

  (三)市统筹办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形成考评意见,提出调剂补贴和奖惩计划,报市政府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目标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分值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任务(10分)。完成目标任务的得10分,每下降2个百分点扣1分。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任务(80分)。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任务完成情况按年度任务、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三部分进行考核。

  1、完成年度征缴目标任务的得6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2分。

  2、完成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例任务的得1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

  3、完成缴费基数任务的得1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

  (三)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化发放(10分)。

  1、养老金全年按时足额发放得5分,未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分。

  2、社会化发放率100%得5分,低于100%的不得分。

  第十条 目标考核分数作为确定各级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收支缺额时市统筹基金调剂补贴的依据。

  (一)考核满100分的,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收支缺额,由市统筹基金全额承担。

  (二)考核得90分(不含90分)以上的,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收支缺额,由市统筹基金与该地结余基金或同级财政按比例分担。考核90分以上每增加1分,市统筹基金增加补贴10%。

  (三)考核得90分(含90分)以下的,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额,由该地结余基金或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综合考核90分以上(不含90分),且当年不需要同级财政弥补基本养老金缺额的,给予经办机构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总额2‰的奖励。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 对未完成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目标考核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考核中发现弄虚作假,帐实不符,根据性质、情节和后果,责令其整改,按照“谁经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和管理权限,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重新调整对该地的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对因养老保险费征收未完成、地方财政补助不到位或因相关部门业务流程操作延误等原因导致养老金未能按时足额发放,并由此引发企业离退休人员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突发事件的,要认真追查事发原因,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严格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统筹办负责解释。



 



关于2010年劳动节休市安排的提示通知(2010-4-23)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2010年劳动节休市安排的提示通知(2010-4-23)


各会员单位:

根据本所《关于2010年节假日休市安排的通知》([2009]300号),现将2010年劳动节休市安排提示如下:

一、休市安排:5月1日(星期六)至5月3日(星期一)为节假日休市,5月4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

二、节假日期间清算交收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安排进行。

请各会员单位据此安排好有关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政府副食品冻储管理办法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政府副食品冻储管理办法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为了搞好首都“菜篮子”工程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政府副食品储备制度,保证市政府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猪(牛羊)肉是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直接影响市场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搞好主要副食品的储备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落实首都“菜篮子”工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稳定市场、平抑物价、调节供求具有重要的作用,必须由政府进行有效的宏观
调控。
第二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经营机制及管理水平。
2.具备2000吨以上的冻体储备能力的冷库。
3.猪肉承储企业应具有班产500头屠宰加工能力、日分割200头能力和熟制品加工能力。
4.为了便于储备商品正常更新,承储企业产品经营量必须大于承储量。
第三条 确保储备猪(牛羊)肉的数量和质量。实行冻储与活储结合后,冻储商品数量安排是:
猪 肉:15000吨。
牛羊肉:4000吨,随着活羊储备的建立相应减少冻储数量。
各类储备商品的具体品种及规格必须坚持适销对路,便于更新的原则。
储备商品所有品种的质量都要符合国家标准,达到国家及北京市动物检疫要求。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是:
1.政府储备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委托符合承储条件的企业承担政府储备工作,具体数量以市商委、市财政局与承储单位签订的《委托承储协议》为准。
2.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承储企业在储备商品业务方面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在政府需要动用储备商品时,由市商委负责安排商业网点、投放的品种、出库时间、数量计划,并组织供应。
3.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储备费用标准的核定及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及时拨付、清算储备费用,检查、监督储备费用的使用情况和承储企业储备商品情况。猪(牛羊)肉商品储备费用主要是储备商品直接的费用支出,包括利息支出、仓储保管费、正常损耗等。
4.各承储企业负责本企业储备商品的日常管理,包括储备商品的购进、检疫、验收、运输、妥善保管和正常更新等工作。同时,每月按要求上报有关储备商品情况和报表,每年2月底前上报上一年储备费用清算报告及报表。
承储企业要按以下规定保持储备库存数量:猪肉储备年末库存必须达到政府下达储备数量,在销售淡季时,库存不得低于政府下达储备量的70%;牛羊肉储备库存数量在收屠旺季前一月内,不得低于政府下达储备量的30%,全年平均储备库存量要达到政府下达储备量的70%以上
。未达到要求的承储企业,视同未完成储备任务,财政部门不予以结算储备费。各承储企业要制定相应的储备商品管理办法,实行经理负责制,并配备专职的业务人员。
第五条 储备商品的正常更新与动用。
一、储备商品的动用。储备商品的动用权归市政府。动用储备商品时,需由市商委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动用。承储企业要严格按照政府要求的地点、数量、质量、规格、销售价格等要求向市场投放,在动用期内完成动用任务。政府动用储备商品时所发生的收益,
即升值部分,由财政收回,贬值部分由市场风险基金弥补。
二、储备商品的正常更新。储备商品成本由市财政局定期核定,承储企业在保证政府下达的数量、品种、质量的前提下,进行储备商品更新,更新中形成的增值或贬值部分,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凡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199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