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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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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0]84号


市直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工资统一发放,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当前财政预算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其目的就是要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加强编制和工资基金管理,提高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效益。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做好本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的实施工作;财政、人事、编办要精心组织,广泛宣传,搞好协调;代发银行要加强网点设施建设,切实搞好服务,确保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2000年10月1日启动实施。现将《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九月十五日





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建立人员和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约机制,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资统一发放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资资金由财政部门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帐户上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工资统一发放实行“单位编报人员工资、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标准、财政核拨经费、银行及时足额将工资代发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门要保证财政收入均衡入库,在资金调度上保证工资发放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工资统一发放人员范围为: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检法司、人民团体、财政全供给工资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所有编制限额内的正式职工和上述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第六条 工资统一发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


第三章 单位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领导小组”,由市财政局牵头成立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办公室(以下简称工资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负责实施工资统发的部门为:编制部门、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及代发工资的国有商业银行。

第九条 市编制部门按照“超编按编制、编内按实有”的原则,审核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内各单位的性质及行政、事业编制。

第十条 市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市级单位编制内实有职工人数(含离退休)的工资标准、工资结构及基金、离退休金,完善工资基金管理台帐,建立人员和工资数据库。

第十一条 市财政负责对工资统一发放实行全面动态管理,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实有人数和应发工资额进行预算安排、资金审核和资金拨付,建立工资预算档案并与代发工资银行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如实提供涉及编制、人事、财政的各种基础资料,积极配合编制、人事、财政、代发银行搞好有关人员编制、工资标准及各项津贴、补贴的审定工作,准确核算发放工资数和各项代扣代缴业务,做好工资发放帐务和财务结报工作。

第十三条 代发工资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经编制、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发放清单,负责将工资及时、准确发放到职工个人工资帐户,提供优质服务,为各单位和财政部门出具工资发放原始凭证、工资发放汇总表、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表,为单位和个人出具工资条。


第四章 工资发放程序


第十四条 市级各单位根据编制部门、人事部门和工资办的有关要求,在每月20~27日将发放本单位下月人员工资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及代扣款项等数据,分别报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单位必须按行政、事业、离退休分别填报“单位信息表”、“人员档案表”、“工资明细表”(首次必须填报上述完整数据,以后逐月填报增减变动情况),同时对工资办还必须报送相应软盘和表格(有主管部门的必须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由市编委审核单位人员编制情况,由市人事局对工资构成、工资标准逐人逐项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编制部门对单位报来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核签章后送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计划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送工资办。

第十六条 工资办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工资统一发放汇总表,汇总单位的各种代扣款项,列出工资发放清单。市财政按工资发放清单将工资款项拨付到代发银行。

第十七条 代理发放工资的银行必须是国有商业银行,由市财政局根据银行经济效益、服务质量、软硬件设施、网点分布情况择优确定。

第十八条 代发银行收到市财政拨来工资款项的三日内,按工资办提供的工资发放汇总清单中实发工资数额,于每月第8个工作日前将在职职工工资、离退休金发放到个人工资帐户上,并为单位职工开设个人储蓄帐户,提供个人工资“银行卡”和存折,实行“一卡一折”并用。每月第8个工作日前根据其统一代扣款项(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及异地职工邮寄汇款工资额划入单位原开设的经费帐户,同时为单位出具特种转帐传票、工资发放明细表、个人工资条。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由市工资办于次月7日前将税款核对正确后,代税务部门从“工资专户”中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各单位根据工资办审核代发银行提供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和特种转帐传票,按有关科目登记入帐,同时将代发银行划入本单位经费帐户的各项扣款核对后,及时划入有关部门帐户,对异地职工工资通过邮寄汇款方式汇入职工个人所在地。

第二十条 工资办逐月按单位按预算科目登记工资增减变化备查帐,每月生成工资增减变化情况表送预算科及有关业务科,与代发银行通过微机联网建立工资管理和数据传输系统,通过分层次编制预算科目、单位(所属部门)、个人代码,形成完整、科学的单位工资代码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增人增资,严格按照编制和人事部门的有关政策,依据《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和《增人计划卡》办理增人增资审批手续,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1993年10月1日以后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工资审批表》,并持《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增人计划卡》、《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和新增人员有关材料复印件,分别送市编委、市人事局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同意后,经工资办核验、汇总生成工资发放清单后转入代发银行。代发银行及时办理个人工资卡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减人减资填写市人事局印制的《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职)人员增减通知单》一式六份,报编委和人事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办理人员工资基金有关手续。调出人员和其他减员,单位要收回工资卡,并到工资办和代发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职工正常工资变动,单位应填写《曲靖市市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曲靖市市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一式六份,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部门审批后,由人事部门核准工资,送工资办调整工资帐户中的有关项目。

第二十四条 工资办、代发银行、各单位在次月5日内,按照工资办提供的“×××月×××单位工资发放对帐清单”分别进行对帐,并签字盖章认可,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工资预算由财政统一发放后,其预算指标仍按原渠道下达到单位。各预算单位要按月登帐,年终与银行、财政核对一致,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拨款汇入决算报表,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进一步加强人事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要在编制范围内严格控制人员增长,规范工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工资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工资办专设工资审核汇总人员、工资校验监督员、计算机管理服务人员,负责工资发放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按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财政、编制、人事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单位上报人员数字及标准不实,对离退休、退职、开除、死亡等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上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损失额扣拨单位公用经费。

第二十九条 代发银行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事项,对于未完全履行职责义务的,财政部门按照合同规定终止其代发工资业务。

第三十条 财政、人事、编制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工资统一发放工作的监督,健全考核、监督、制约机制,进行经常性地监督检查,确保工资统一发放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蔬菜是居民生活必需品,其价格变动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国计民生。总体看,我国蔬菜的生产和流通取得了长足发展,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产量大幅增长、品种日益丰富,满足了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消费需要。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一些城市对蔬菜生产供应的投入有所减少,蔬菜自给率降低、过于依赖外地供应,导致蔬菜供应的运输距离长、流通环节多,抵御自然灾害冲击的能力下降,加剧了蔬菜价格的异常波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26号、40号文件精神,现就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优惠价格政策扶持蔬菜生产经营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完善相关价格政策,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促进蔬菜生产供应。对蔬菜生产过程中的用水、用电价格,要按照农业用水、用电价格执行。大型农贸市场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大型农贸市场的用水价格,已按要求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地区,应当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有条件的可以执行居民用水价格;尚未简化分类的,应当按照工商业用水中较低标准执行。蔬菜冷链物流中的冷库用电要实行与工业用电同价。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将免收道路通行费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可以根据情况进一步扩大蔬菜运输免收道路通行费的品种范围。
二、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蔬菜生产流通
已经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要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蔬菜的生产流通,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支持蔬菜生产流通的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基金总额的30%。支持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开辟农产品平价销售区域和本地菜农直销区域,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对农副产品生产、流通和销售领域的蔬菜大棚和温室、冷库和平价商店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给予支持,降低蔬菜生产流通费用;支持建立蔬菜市场和价格信息监测、发布、预警体系建设,提高蔬菜价格调控的前瞻性、预见性。尚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要按照国发[2010]40号文件的要求,2011年底前依法建立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三、加强市场收费管理
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市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将摊位费纳入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加强对涉及农贸市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社团收费的清理整顿,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
没有列入定价目录的摊位费,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清理高额经营权承包费或者提供政府补贴的前提下,推动市场投资主体降低摊位费标准。对摊位费标准过高的,要及时采取引导、劝诫、公布参考收费标准、公开曝光等多种手段,推动降低收费标准。必要时,对农贸市场的建设运营成本和收费情况进行调查,并公开成本情况。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农副产品市场经营户示范合同,列明经营户位置、经营品种以及摊位费标准和收取形式等内容。水电费、供暖费、税金、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等必要的代收费也要一并列明项目和标准,并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监督。除合同列明的摊位费和代收费项目外,严禁农贸市场等投资主体利用市场优势地位,随意变更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强化价格监督检查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力量,及时受理和处置群众的举报。要重点检查水电支持性价格政策、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利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蔬菜生产流通的执行情况,以及农贸市场利用优势地位违反法律法规或经营合同向经营户乱收费和乱摊派行为等。要继续保持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依法严肃查处,纠正违法行为。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加强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操纵合约价格等违法行为。
五、完善菜农利益保护机制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当地农业、保险监管部门协调,推动开办基本蔬菜品种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基本蔬菜品种要根据本地蔬菜生产和消费实际确定。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研究测算基本蔬菜品种种植成本,为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和赔付标准提供支持。对于缴纳基本蔬菜保险费用确有困难的,应协调财政或利用价格调节基金予以一定补贴。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支持发展订单农业,引导和鼓励农产品生产基地、菜农与客户签订远期购销合同,确定蔬菜品种、数量和价格,降低蔬菜种植的风险。
六、配合落实相关政策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向当地党委、政府建议,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国发[2010]26号、40号文件确定的扶植生产、保障供应,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增加城市郊区蔬菜种植面积,提高蔬菜自给率,绿叶蔬菜基本实现本地供应;支持蔬菜生产基地和蔬菜大棚、日光温室等设施蔬菜建设,提高蔬菜自给能力;按照“就近、便民”的原则,合理规划包括批发市场、社区农贸市场、平价菜店在内的城市农产品市场体系,通过低税收、低收费政策降低摊位费,方便居民购买;完善城市蔬菜储备体系,确保一定数量的蔬菜储备规模,提高城市蔬菜应急供应能力;支持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大型连锁商业企业直接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长期购销关系;支持农产品生产基地与大型工矿企业直接签订购销合同,减少蔬菜生产供应的中间环节;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和建设新菜地的成本,大幅度提高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切实加强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蔬菜产供销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努力促进蔬菜生产供应,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法院多元化调解之途径——西吉县法院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总结与思考

李堂真 马孝国


  近年来,受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也受到重大冲击,进而引发了大量涉及经济的民商事案件。随着经济危机的蔓延,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推到了法院,法院承担审判的压力越来越大。在这种大的背景下,中央提出“政法机关,要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平稳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口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纷纷出台相关政策,以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平稳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认真做好民事审判工作强调“各级法院要坚持以人为本,通过扎实工作细致有效的化解矛盾;要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对于有条件的案件要尽可能多作调解工作,要认真分析,及时把握案件处理过程中一切有利于调节结案的机会,利用各种积极因素,通过辩法析理,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案结事了。”为了响应上级法院的会议精神,积极探索人民法院解决经济危机下各类社会矛盾的机制,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西吉法院近年来开展“多途径调解”活动为视角观察,进而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西吉县法院开展“多途径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

1“多途径调解”的概念与内涵

  开展“多途径”调解方法,是西吉法院为适应金融危机环境下为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方针落到实处,并为了“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需要,从西吉的实际出发,对适应经济危机时期构建科学解决纠纷机制进行探索的一项重大举措。“多途径调解”就是将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社会调解、信访调解等有机的结合起来,从说理、析法、人情、亲情等途径入手,使司法审判与其他一切调解力量进行优势互补,促使矛盾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从而更好地维护经济持续增长,实现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多途径调解”的核心是司法调解。司法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也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中要求“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及时总结调解经验,努力提高调解工作质量水平,积极拓展调解工作领域的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通过司法调解解决案件纠纷,促进当事人之间诉讼关系的协调,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司法服务关系的有序,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还需要引入相关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等社会因素参与到案件的调解过程中来,协助司法部门顺利调处案件。上述相关司法文件及司法实践为西吉法院寻求“多途径调解”工作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

2 “多途径调解”工作在西吉的具体情况

  2008年初,西吉县委办公室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全县开展‘百日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工作方案》。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各部门、各组织要集中一切力量,排除社会矛盾纠纷。该方案的主要工作措施是“摸清矛盾纠纷底数,注重调解问题”。具体方法有:上门化解、包点化解、部门内部化解、接访化解、处警化解、跟踪化解、引导诉讼等方法,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联系起来,集中一切力量,化解矛盾纠纷,将大部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程序之外。
  西吉法院利用这次机会,积极转变观念,强化诉讼调解,缓和利益冲突,引导道德风尚,有效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目标,积极总结经验,不断从机制上寻求创新,在创新中取得实效。
第一,创新方法,促使当事人言和。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西吉法院以新营法庭为代表先后探索和总结出了一套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X+Y+2”模式(“X”指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Y”指具有一定社会经验和威望或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人员,如人民调解员、村组干部、离退休老干部、妇联工作人员、宗教人士以及当事人的亲朋好友;“2”指案件双方当事人)。利用这种模式审理案件并邀请有一定社会经验和威望或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人员,如人民调解员、村组干部、离退休老干部、妇联工作人员、宗教人士以及当事人的亲朋好友等参加旁听,庭后向当事人做工作,从而使绝大部分案件都能以调解的形式结 案,有效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以西吉法院兴隆法庭为代表先后探索和总结出了一套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冷却调解”模式。冷却调解即庭后调解的一种方式,案件承办人员通过庭审,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动态,等当事人激动的情绪平静下来,再利用一切有利于调解的因素对案件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协商后达成协议。据统计,兴隆法庭2008年至2009年5月份,共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6件,现所有案件均以调解形式结案。实践证明,“冷却调解”模式的有效开展,使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有效统一,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
  第二,创新制度,坚持开展诉前调解。西吉法院为建立“多途径调解”机制,专门设立了“庭前调解室”,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新收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直接进行立案前调解,立案庭成为人民法院解决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对当事人争议大,案情复杂的案件,决定开庭,对案情简单,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直接进行庭前调解。对有些案件,立案庭直接与当事人所在地的乡镇司法所联系,并建议当事人到司法所就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可以再来立案。这样及便利了当事人解决纠纷,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的案件压力。通过诉前调解,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另外,及时地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有效地防止了矛盾的激化,为维护经济危机时期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第三,创新观念,利用三调联动机制,开展巡回审理。为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切实做好司法为民工作,西吉县法院与乡司法局、基层调解组织建立联动调解机制积极开展巡回法庭审理案件,把法庭搬到田间地头,就地开庭解决发生在农村人民群众之间的各类矛盾纠纷,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以白崖法庭为例,2008年度共进行巡回审理案件63件,成功调解59件,巡回调解率为93.7%。这种观念上的创新,是 “多途径调解”工作的有效体现,是西吉法院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多途径调解”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如何准确把握形势,积极应对挑战,权利保障民生,在新的社会经济行摄下,来自社会个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呈现一定的规律性与时代性。在这种情况下,寻求建立以司法调解为核心的多元化调解机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因此西吉法院大力倡导“多途径调解”道路,是对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即是对传统司法资源的有效继承,也是对新环境下社会矛盾纠纷处理机制的创新,具有一定的时代意义。

1、“多途径调解”机制成为世界各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共同目标。

  “多途径调解”机制是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立足于基层,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纽带,以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其它调解形式为依托和支撑,并以多种调解形式特定的功能相互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调整系统。从上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科技革命的向前推进,促使了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在各国经济繁荣的背后,矛盾纠纷不断地显现。为了有效解决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均建立了以“调解”化解矛盾为主的纠纷解决机制,这种机制能够促使案件当事人握手言和,进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这种纠纷解决途径成为世界各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共同选择。
  当代西方国家盛行的ADR制度中,调解则被用来发挥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的作用。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中,对进入诉讼的案件实行普遍性的强制调解,如澳大利亚构建的强制指令调解机制,法庭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可以强制要求当事人进行调解。美国建立了能供当事人自己选择的多门法院,而这些“多门”可以解释为“仲裁”、“调解”、“案件评估”等,大部分案件利用多种途径、多种手段在诉讼外得到解决。我们身边的日本也建立了广泛的民事调解机制,主要途径有“法院调解”、“行政调解”等,其司法改革的目的仍然追求以“和”结案。

2、“多途径调解”是我国司法制度的继承和发展。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以和为贵”的思想成为国人生活中的主要观念。现实中,大部分群众不愿意到法庭解决问题,有些人更以来法院处理矛盾为丢人的事情,更希望私下协商处理纠纷,化解恩怨。这种趋向于民间调解处理纠纷的心态,反映出了广大人民群众希望通过自身排除争纷的要求。
  我国的社会调解作为“多途径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统文化孕育下,顺应民意,承担起了民事诉讼外解决纠纷矛盾的主要使命,并与司法审判紧密配合,相互补充,在新时期显现出了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作用。但是“社会调解”仍然有他的缺点存在,尤其在当前经济危机蔓延的环境中其缺点更为明显,如当前受危机的影响,社会矛盾涌现,司法机关承受案件的压力不断加大,单靠“人民调解”应不能完成化解大量社会矛盾的要求,因为“人民调解”还存在着“调解的力量不强”、“调解经费不足”等缺点。因此,社会呼吁“多途径调解”机制的出现。
  西吉法院充分利用各种调解手段,整合所有调解资源,在“三调联动”机制的基础上,大力倡导建立“多途径调解”机制,以适应经济危机环境下,化解更多矛盾纠纷的需要。“多途径调解”机制是我国传统调解机制的拓展延伸,并成为西吉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体现。

3、“多途径调解”是在经济危机环境下,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西吉法院大力开展“多途径调解”工作的思想基础在于一下几点:
  首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随着经济的增长,资本流通的加快,出现纠纷矛盾的几率增大。如何处理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让全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妥善协调,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这些问题成为每一名社会工作者研究的课题。再加上近一段时间以来的经济危机的影响,使不同利益主体的纠纷矛盾更加突出。为了适应我国当前市场的客观要求,正确反映和依法保障不同主题的利益,营造团结和谐的市场秩序,就需要建立健全科学的矛盾纠纷的化解机制,引导群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使矛盾与纠纷在和谐的环境中得以解决,并通过已有的纠纷解决途径,如运用经济、行政等手段,妥善化解不同利益主体的矛盾纠纷。因此,构建以“多途径调解”为表现形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我国走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第二,单一或独立的纠纷解决部门已不能很好快速的解决复杂多样的矛盾纠纷。和谐社会呼唤以司法调解、社会调解、行政调解为主体的“多途径调解”机制的产生。随着2008年经济增长减速(预计全年增速为9%,比2007年放缓2.4个百分点),并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导致出口下降,外商投资减少,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居民就业与收入严重下滑,社会矛盾层出不群。面对这种现状,为了使更多的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切实、有效化解,促使社会和谐,就需要建立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联合,追求个案“多途径解决”。
  第三,“多途径调解”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司法审判作为国家维护社会正义的力量是不可缺少的,但是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资源,它又是有限的。在经济危机的影响下,大量社会矛盾涌现,人民法院只能将有效的资源投到无法调解的案件当中,对其他纠纷仍需要其他社会矛盾纠纷处理机制予以解决。如果不借助其他资源化解矛盾,大量的审判案件将得不到及时处理,这不仅会影响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还影响司法的社会公信力,还可能影响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三、对“多途径调解”机制的几点思考

  “多途径调解”是西吉法院在经济危机环境下以和谐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它有利于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并能充分调动社会最广泛的调解力量参与到矛盾解决中来。这种纠纷解决机制不但可减轻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还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为更能适应经济危机环境下矛盾纠纷解决的需要,“多途径调解”机制应当存以下几个方面得到完善:
  其一、在组织机构上完善,建立诉前调解室。在人民法院立案庭设立庭前调解指导机构,对前来立案的当事人,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庭前调解。另外在各人民法庭设立专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员,并定期经常性开展工作联系和沟通,通过诉前调解工作,将部分案件解决在诉讼程序之外。
  其二、进一步开展“三调联动”工作,建立“法官”与“村官”联手解决矛盾纠纷的网络。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对人民陪审员、司法联络员、村干部要定期进行相关业务的培训,全面提升调解人员的调解技能,使大量矛盾纠纷在进入诉讼之前,通过社会调解力量得到化解。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在诉讼过程的各个环节,积极主动寻求调解的机会,最大限度的以调解方式结案。通过这种调解网络,使法官与村官联手,将社会矛盾纠纷及时的化解,促进辖区社会的稳定。
  其三、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并积极邀请社会人士参与调解。建立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互通调解工作情况的制度,对在调解中遇到与诉讼代理有关的新情况、新问题,人民法院要加强与行政机关、律协等部门联系,提出建议、取得支持。法官在个案调解中要善于和律师沟通,积极争取律师对调解工作的理解与配合,引导当事人自愿、主动接受调解。对有些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具有普遍性和涉及群体利益的案件,需要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社会宗教人事等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人员协助调解,并以法院调解书方式予以确认。通过“多途径调解”,努力追求“息诉罢访,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其四、加强对“多途径调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对“多途径调解”工作的顺利发展至关重要。自西吉法院开展“多途径调解”工作以来,注重将其纳入规范化的道路。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的重点在于:一是完善“多途径调解”实施的程序性规范,对具体的调解方式进行细化,确保每一种调解途径有章可循;二是必须坚持调解工作在“自愿、依法、民主、创新、事了”的原则下,不强迫调解,不违法“和稀泥”。做到理与法结合,情与理相融,争取当事人和谐化干戈。只有这样做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胜败皆负、定纷止争”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