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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4:50: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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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2〕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科技局、市农办、市农业局、市林水局拟订的《杭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七月三日


杭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市  农  业  局
市 林 业 水 利 局
(二OO二年四月十日)

  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农业科技园区指南〉与〈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省科技厅《浙江省农业高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为增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步伐,发展效益农业,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进程,切实抓好杭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科技园区)的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一、科技园区建设管理,是指对园区建设总体规划、项目资金补助、组织实施、考核验收所进行的计划、控制和监督。
  二、按照“高标准、高起点、效益为先、示范为主”的原则,全市根据区域特点和产业分布,在今后几年内重点建设一批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且具有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的科技园区。树立一批生态农业、设施农业、创汇农业、观光农业、精品农业的现代农业示范典型,逐步将科技园区建设成为推动我市农业科技创新、农业高新技术转化应用、利用外资及先进技术、推广先进农业装备的示范基地。
  三、科技园区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实行现代企业管理,采用业主投入、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建设办法;园区内凡具有相对规模的建设项目也可实行独立核算或二级法人的形式。
  四、由市科技局、市农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协调指导小组,对科技园区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协调指导小组由市科技局、农办、财政局、农业局、林水局、浙江大学、省农科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由市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市农办、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科技园区办,主要负责科技园区的评审、检查、考核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人员由市科技局、市农办、市农业局和市林水局派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市科技局农村与社会发展处。
  五、立项要求和申报条件
  (一)科技园区建设单位向所在区、县(市)科技局提出申请,提交申报书、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经区、县(市)科技局审核报所在区、县(市)政府同意后,择优推荐上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会同协调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筛选评审。
  (二)科技园区建设单位在项目申报前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建设规划要具有地域特色和优势,项目的确定、选址要充分考虑以农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作为技术依托。应选择具有农业高新技术实施或成果转化,并具有一定规模和经济总量的可示范辐射项目,特别是科技创新和应用开发项目。科技园区面积要与开发项目相适应,一般不少于2平方公里。
  (三)申报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纳入各级各地经济发展计划,并具有一定基础的农业科技园区;
  2、科技园区必须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具有一定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较高的防灾、抗灾能力;功能设计合理,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周边地区具有较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3、科技园区的主导产业在杭州市具有代表性,有比较广阔的市场前景。主要建设单位是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农业科技开发服务机构;
  4、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农业技术水平应在杭州处于领先水平,并具有显著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5、建有多渠道、多层次、市场化的园区投融资机制,具有较大的投资规模;
  6、具有完善的管理组织体系。具有健全的领导管理机构、规范的管理制度、合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科学的发展规划等;
  7、以技术实力较强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作技术支撑,能满足园区建设对科技人员的需求。
  (四)申报所需材料:
  1、杭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申报书;
  2、杭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总体规划;
  3、杭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实施方案;
  4、有关配套材料。
  六、考核与管理
  (一)市科技园区办公室组织园区专家委员会对待建的科技园区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和评审,通过评审的待建科技园区由市园区办报协调指导小组审定后,列入杭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计划,并签订计划任务书,作为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二)科技园区建设一般以3年为期,建设期满后,由市科技园区办组织专家按《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综合评定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和验收,验收合格的园区报协调指导小组审定后,授予“杭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称号,并正式挂牌。
  (三)科技园区建设由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府负总责,区、县(市)科技局、农办负责对园区进行管理。
  (四)各科技园区要建立完善的统计信息支撑体系,实行年报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在认真核定和汇总各项统计数据的基础上,填写《杭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年报汇总表》和《杭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业科技企业年报表》,并于每年12月底报市科技园区办。
  (五)科技园区实行竞争机制下的动态管理。园区授牌后每两年复评一次,不合格者取消其“杭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资格。
  七、政策措施
  (一)科技园区建设是我市农业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和支持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因地制宜地制订优惠政策。根据业主投入开发为主,政府扶持为辅的原则,在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市政府安排的科技园区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园区科研开发基础设施,扶持农业高新科技成果转化示范等具体项目。科技园区所在区、县(市)政府必须安排比例不少于1:1的配套资金。各级农业发展基金、财政支农资金以及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根据确定的项目,优先向科技园区建设倾斜。
  (三)科技园区建设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由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工程核算和报表编制。市级项目补助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全额拨付。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杭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西部地区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源地之一,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古代文化,留下了丰富而珍贵的文化遗产。这些文物是各族人民开发西部、建设西部,并在这里生活、繁衍、生息的历史见证。保护和管理好这些文物,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西部大开发中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有关地方、部门要以对国家和民族文化遗产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西部大开发中做好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和改善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加强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力度,大力提倡、动员和引导全参与文物保护,依法保护和管理好管辖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要抓紧研究制订或修改当地文博事业发展规划,搞好与生态恢复、城乡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的协调,将文博事业发展列入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
  二、要妥善处理好西部大开发中文物保护和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文物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西部地区文物调查、评估和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等基础性工作,摸清底数,加快完成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普查和文物地图集的编纂等工作的进度,在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做好重点文物保护区域的划定工作。在重点文物保护区域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在进行前期立项、论证、选址等工作时,要充分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在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应事先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对调查、勘探中发现的文物,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避免发生毁坏文物的事件。因基本建设进行文物勘探、考古发掘所需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计委、财政部文件(计价费[1997]1220号)的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从项目投资中列支。
  三、结合西部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做好古遗址、古墓葬的保护工作。要把古遗址、古墓葬特别是大型遗址的保护纳入当地退耕还草(林)和土地利用规划;对遭到耕作破坏严重或埋藏较浅的大遗址,可列入退耕还草(林)的重点目标,加以妥善保护,以减缓耕作和自然力对遗址的剥蚀,防止新的破坏。
  四、根据西部地区历史文物、少数民族文物和各类矿物、动植物标本相对丰富的实际情况,要加强抢救和保护,有计划、有重点地发展各县特色的专题博物馆;改善博物馆的地区分布和品类布局,健全博物馆的设施和功能;强化精品意识和服务意识,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广大青少年,提高博物馆及其他文博机构藏品保护、陈列展示和社会教育的水平,努力满足各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五、科学、合理地发挥文物特有的作用,为西部大开发服务。依托西部地区丰富多样的文物资源优势,发展具有历史、民族特征的文物旅游,有利于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有利于西部地区的产业调整,有利于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增强民族凝聚力。同时,文物保护单位对社会开发必须具备相应的开放条件,必须有助于文物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和寺庙内收藏的各类文物,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有效管理。已公布为全国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寺庙,要制订专项保护法规或规章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自觉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七、加强西部文物保护科研工作和人才培养。要努力增加科研经费的投入,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增大文物保护工作的科技含量。要加强西部文物队伍建设,充分利用西部高等院校培养文物、、博物馆事业的急需人才,特别要重视对少数民族文物干部的培养,同时努力创造条件,吸纳各门类专业人才。
  八、加大对盗掘、盗窃、非法交易和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防范力度。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文物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对各种文物犯罪分子特别是那些破坏性强、危害严重的盗掘团伙和走私集团,必须坚决摧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印发《2002年全省经贸委系统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2002年全省经贸委系统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设区市经贸委,省直属有关厅、局、集团公司:

  现将《2002年全省经贸委系统法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在工作中执行。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2002年全省经贸委系统法制工作要点

  2002年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第一年,也是实现我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以工业的崛起加速江西的崛起”的第一年。2002年,全省经贸委系统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全省经济、经贸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江西省“十五”期间依法治省规划》,按照“三个代表”要求,紧紧围绕经贸委的中心工作,继续坚持“两个推进”,即坚持“大力推进经贸法制建设,促使经贸委机关依法行政;大力推进企业法制建设,促使企业依法经营”,认真开展全省经贸委系统经贸法制工作,不断提高经贸法制工作水平。2002年经贸法制工作的重点是:

  一、进一步做好经贸立法工作

  1.以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挑战为契机,进一步做好经贸立法工作,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围绕经贸委的中心工作,按照世贸组织规则要求,制定出“十五”期间省经贸委经贸立法计划。同时认真做好有关的经贸立法调研工作,加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企业技术进步、行业管理、改善投资环境、市场流通等方面的规章制定工作。继续做好有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工作。

  2.各级经贸委要紧紧围绕进一步改善全省投资环境、加速江西工业的崛起以及围绕我国加入WT0后,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认真做好应对措施、推进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进程中所急需的法律问题的调研工作,提出对策建议。

  3.继续完成好各级人大、各级政府交给的立法任务。对国家经贸委、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及省直有关部门起草的有关法规、规章,认真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4.建立健全经贸立法审核制度,各级经贸委起草的部门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都应经过法制工作部门的统一审核,以确保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大力加强和推进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

  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为重点,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1.继续做好行政审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各级经贸委要通过建章立制,形成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运行机制,推进经贸工作制度化、职权行使程序化、政策措施公开化、监管工作规范化,促进各级经贸委转变职能,转变作风,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继续做好行政审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搞好行政审批改革工作。

  2.切实抓好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逐步形成有效的工作体系。要进一步摸清经贸委系统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权限。各级经贸委要认真落实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赋予经贸委的执法职能,积极探索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的有效形式,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省经贸委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并进一步在全省经贸委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不断提高经贸委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逐步启动执法与监管工作,建立经贸委系统行政执法体制,理顺执法关系,明确执法分工,规范执法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将行政执法工作纳入规范化的轨道。

  3.加快建立经贸委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各级经贸委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研究如何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研究统一执法的有效形式和监督机制。

  4.要积极组织对全省经贸委系统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服务意识。

  三、加强企业法制工作

  1.各级经贸委要进一步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研究总结近年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要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作为加强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和管理方法,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企业管理同步推进。年内将分片召开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经验交流会。

  2.以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切入点、大力推进企业法制建设,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按照国家经贸委的部署,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通过试点,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各级经贸委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力争今年我省有50%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相应的法律顾问。

  3.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好我省2002年全国第三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并做好有关的考前培训工作。

  4.根据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的培训工作,要采取专题讲座、国内外学习考察等多种形式开展对企业法律顾问的培训,不断提高我省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整体素质。今后、我省企业法律顾问的培训要与注册工作结合起来,并形成制度。

  四、积极推动“四五”普法工作全面实施

  今年是“四五”普法的全面实施阶段,要按照国家经贸委《全国经贸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中共江西省委、省政府转发的《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和《江西省经贸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年度普法培训计划,确定普法工作重点;明确提出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通过“四五”普法教育,不断增强全省经贸委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1.认真开展经贸委机关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省经贸委重点抓好各设区市、县(市)经贸委主任及省经贸委处级以上干部的普法教育。各设区市经贸委要按照分工,突出重点,认真抓好本委机关和所属县(市)经贸委机关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

  2.按照省经贸委“四五”普法规划和省委宣传部、省经贸委、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省企业经营管理者中推行法律素质教育的意见》要求。认真开展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普法教育,省经贸委主要抓好重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重点学习有关WTO及企业改革发展的法律知识。各设区市经贸委要抓好所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各大中型企业要结合企业发展和经营实际,认真开展企业各类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3.要切实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级经贸委、各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机构,做到领导落实、组织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在普法工作中,要抓骨干、抓试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省经贸委拟在全省选择8-10个普法重点联系单位和试点单位,各级经贸委都要选择建立3-5个普法试点单位,以典型引路,推动面上的普法工作。要认真组织好普法工作年度总结,交流普法经验,使普法任务落到实处。

  五、加强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经贸系统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1、加强对经贸法制工作的领导。经贸法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责任重,要做好此项工作,各级领导重视尤为重要。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政府职能的转变,工作方式的转变,依法管理经济显得越来越重要和紧迫,各级经贸委要加强对经贸系统法制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把法制工作真正提上领导的议事日程,高度重视法制工作、努力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

  2、进一步建立健全经贸法制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法制机构是搞好经贸法制工作的前提。各设区市经贸委要切实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

  3、努力建设高素质的经贸法制工作队伍。做好经贸法制工作,人才是关键。要通过两支队伍的建设,做好各项经贸法制工作:一是在各级经贸委建立起一支懂法律、懂经济、专业强、素质高的经贸法制工作队伍,以促进各级经贸委逐步实现依法行政;二是在企业中建立起一支企业法律顾问队伍,重点培养一批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高层复合型人才,以满足企业集团化、多元化、国际化的需要,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