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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拍卖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1 06:05: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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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拍卖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拍卖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6号)



《荆州市拍卖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李春明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荆州市拍卖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证拍卖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荆州市辖区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依照《拍卖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分别对拍卖业实施价格管理和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 设立拍卖企业(以下简称“拍卖人”必须具备《拍卖法》规定的条件,经省、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能开业。

第五条 拍卖活动必须遵守《拍卖法》规定的程序。拍卖人接受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拍卖合同应当载明《拍卖法》的规定的事项,并统一使用国家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 对拍卖合同实行鉴证管理。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应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览证。鉴证拍卖合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拍卖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委托拍卖合同;

(四)拍卖标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鉴证拍卖合同可收取鉴证费。鉴证费的收取标准严格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拍卖未成交的,不得收取鉴证费。

第八条 拍卖人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期7天到拍卖活动所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一)拍卖会名称和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人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

(五)拍卖标的清单;

(六)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七)委托拍卖合同;

(八)其他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拍卖人的备案情况认真进行审查,并对备案情况和内容进行登记造册。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拍卖现场实施监督。拍卖人应当在拍卖现场设立监督台,并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条件。现场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监督人员应对现场监督情况做好记录并留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拍卖人、委托人、况买人应服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二)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三)雇用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二条 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

(二)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拍卖应价;

(三)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四)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十三条 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

(二)拍卖人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空卖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

(三)拍卖人与竞买人私下约定成交价;

(四)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十四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日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有关拍卖资料报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所辖区域拍卖人的档案,对拍卖人的拍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档案内容如下: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从事拍卖业务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拍卖章程、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拍卖业务规则;

(六)其他有关材料。

对拍卖活动备案材料,拍卖活动现场监督记录及委托拍卖合同坚证等材料,应一亲存入档案。

第十六条 拍卖人、委托人、竟买人违反《拍卖法》及本规定,违法实施拍卖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几年来,我国保险事业有了较快发展,在支持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稳定人民生活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办保险,政企不分,利用行政权力,强迫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参加保险;有些部
门开办保险业务,忽视积累保险基金,把保险费用于生产周转或基本建设,当保户遭受经济损失时不能及时补偿;有的单位不经保险管理机关批准擅自成立保险机构,自己“办保险”,把应当税前列支的保险费自提自留,挪作他用,或作为奖金发给职工;还有的单位为了兜揽涉外保险业务
,采取压低保险费率、加大折扣等手段进行“竞争”,减少了国家的保险外汇收入。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必将妨碍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加强保险事业的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在全国经营各种保险、再保险业务的国家保险公司,是国家指定的办理法定保险、外币保险、国营和“三资”企业保险以及国际再保险的机构,担负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经济损失的补偿责任,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服务,并已成为国家财政后备的必要补充
。它在国内普遍设有机构,拥有一批专业技术人员,积累了不少经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支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工作,发挥其在我国保险事业中的主渠道作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应积极开拓服务领域,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二、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力量确实达不到的地区,可根据需要建立少数保险企业作为补充,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批准。经批准成立的保险企业,要成为真正的经济实体,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向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至少要占经营的全部保险业务的30%。
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国务院特批者外,涉外保险和国际再保险只能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办理。
四、农村合作保险中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房和劳动力意外伤害四个险种,均属一般商业保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开办农村合作保险业务或成立农村救灾合作保险机构。
五、为了兼顾中央和地方的利益,目前实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保险业务营业税收入归地方财政,所得税、调节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五五”分成的办法不变。
六、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保险事业的主管机关。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执行《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切实加强对保险企业的管理。所有保险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凡未经其批准成立的保险机构,一律无效。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无权批准和建立保险机构,开办
保险业务。对不按规定建立的保险机构,要按照1988年10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坚决撤并。经过批准可以保留的,必须限期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彻底脱钩。清理整顿保险机构的工作,要在各级人民银行领导下进行
,于今年上半年基本结束。



1989年2月16日

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府[2004]4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增资扩产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新项目和增资扩产项目)入资后,验资费用按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会计师事务所计费标准〉的通知》(江注协[2002]18号)规定的业务计费标准的基础上减收70%;减收部分可采取当地财政补贴及负责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减收等渠道解决。

二、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入资后,若当期实际应缴纳的堤围防护费高于增资扩产前一年度所缴纳的堤围防护费,可按增资扩产前一年度的金额缴纳。

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应按《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经努力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其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安置;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属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可按增资扩产前应缴的金额缴纳。

四、本规定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残联负责解释,并相应制定实施细则。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