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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厂长(经理、院长)任期制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12 12:33: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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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厂长(经理、院长)任期制的暂行规定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关于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厂长(经理、院长)任期制的暂行规定

1984年12月22日,化工部

为了进一步加强部属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四化”建设,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真正做到干部能上能下,保证和促进化学工业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73号文件的精神,决定在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厂长(经理、院长)任期制。
一、凡是由部、局任命的生产企业厂长、基建施工公司经理、科研设计单位院长(所长)、高等院校院长(校长),一律实行任期制。
二、地师级或相当地师级生产企业、基建施工单位及高等院校厂长(经理)、院长(校长)的任期一般为四年,县团级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领导干部任期一般为三年。符合条件,能够胜任者,经过考评,可以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届。任期届满,用要连任的,须重新注明新的任期。
三 、现任高等院校、科研设计院(所)院长(所长),以前任命时曾明确为任期制的,任期自当时任命之日计算;生产企业厂长、基建施工公司经理,及其他以前末明确任期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长,任期一律从1985年1月1日起计算;1985年1月后新任命的干部,任期自任命之日算起。
四、实行任期制的干部,在任职期间享受相应的级别待遇,免职或任职期满不再任职的均不保留其任职期间的待遇。
五、实行任期制的上述干部,在任期内,可以辞职。辞职前须正式向上级任免机关提出报告,经批准后生效。
六、部、局按管理权限有权免除任期内厂长(经理、院长、所长)的职务。
七、在任期内,年龄达到规定的任职高限年龄的厂长(经理、院长、所长),应按时退出领导班子,经部、局主管部门批准后,任期自然终止。
八、厂长(经理、院长、所长)任职期满前三个月,部、局主管部门必须准备好接替人选,暂时定不下新的人选的,可以先指定人代理职务,并行使正式职务的职权。
九、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化学工业部干部司。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与国家新的规定有抵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关于印发《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的通知

安监管技装字[2003]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矿山建设项目除外)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规范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行为,确保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了《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导则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制订,规定了安全验收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除外)安全验收评价。

2  安全验收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安全验收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为建设项目安全验收提供科学依据,对未达到安全目标的系统或单元提出安全补偿及补救措施,以利于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程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安全验收评价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地自主开展安全验收评价。

3  定义

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4  安全验收评价内容

1)检查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是否已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评价建设项目及与之配套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从整体上评价建设项目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5  安全验收评价程序

安全验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前期准备;编制安全验收评价计划;安全验收评价现场检查;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

5.1 前期准备

明确被评价对象和范围;进行现场调查,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建设项目的资料(包括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安全预评价报告、各级批复文件)等。

5.2 编制安全验收评价计划

在前期准备工作基础上,分析项目建成后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布与控制情况,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定安全验收评价的重点和要求;依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验收评价方法;测算安全验收评价进度。

评价机构根据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实际运作情况,自主决定编制安全验收评价计划书(参见附录A)。

5.3 安全验收评价现场检查

按照安全验收评价计划对安全生产条件与状况独立进行验收评价现场检查。

评价机构对现场检查及评价中发现的隐患或尚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建议。

5.4 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根据安全验收评价计划和验收评价现场检查所获得的数据,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5.5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

建设单位按规定将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送专家评审组进行技术评审,并由专家评审组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评价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6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和要求

6.1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6.1.1 概述

1) 安全验收评价依据;

2) 建设单位简介;

3) 建设项目概况;

4) 生产工艺;

5) 主要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

6)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

6.1.2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1)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关作业场所分析;

2) 列出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并指出存在的部位。

6.1.3 总体布局及常规防护设施措施评价

1) 总平面布局;

2) 厂区道路安全;

3) 常规防护设施和措施;

4) 评价结果。

6.1.4 易燃易爆场所评价

1)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符合性检查;

2) 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的布防安装检查;

3) 防爆电气设备安装认可;

4) 消防检查(主要检查是否取得消防安全认可);

5) 评价结果。

6.1.5 有害因素安全控制措施评价

1) 防急性中毒、窒息措施;

2) 防止粉尘爆炸措施;

3) 高、低温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4) 其它有害因素控制安全措施;

5) 评价结果。

6.1.6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记录评价

1) 压力容器与锅炉(包括压力管道);

2) 起重机械与电梯;

3) 厂内机动车辆;

4) 其它危险性较大设备;

5) 评价结果。

6.1.7 强制检测设备设施情况检查

1) 安全阀;

2) 压力表;

3) 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及变送器;

4) 其它强制检测设备设施情况;

5) 检查结果。

6.1.8 电气安全评价

1) 变电所;

2) 配电室;

3) 防雷、防静电系统;

4) 其它电气安全检查;

5) 评价结果。

6.1.9 机械伤害防护设施评价

1) 夹击伤害;

2) 碰撞伤害;

3) 剪切伤害;

4) 卷入与绞碾伤害;

5) 割刺伤害;

6) 其它机械伤害;

7) 评价结果。

6.1.10工艺设施安全联锁有效性评价

1) 工艺设施安全联锁设计;

2) 工艺设施安全联锁相关硬件设施;

3) 开车前工艺设施安全联锁有效性验证记录;

4) 评价结果。

6.1.11安全生产管理评价

1)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5) 日常安全管理;

6) 评价结果。

6.1.12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在对现场评价结果分析归纳和整合基础上,作出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1) 建设项目安全状况综合评述;

2) 归纳、整合各部份评价结果提出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3)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总体评价结论。

6.1.13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附件

1) 数据表格、平面图、流程图、控制图等安全评价过程中制作的图表文件;

2) 建设项目存在问题与改进建议汇总表及反馈结果;

3) 评价过程中专家意见及建设单位证明材料。

6.1.14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附录

1)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批复文件(影印件)

2) 建设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目录

3) 与建设项目相关数据资料目录

6.2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要求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条理清楚,数据完整,取值合理,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7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格式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格式一般包括:

1) 封面(参见附录B)

2) 评价机构安全验收评价资格证书影印件

3) 著录项(参见附录C)

4) 目录

5) 编制说明

6) 前言

7) 正文

8) 附件

9) 附录

8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载体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一般采用纸质载体。为适应信息处理需要,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可辅助采用电子载体形式。






附录A:



安全验收评价计划书主要内容



A.1 安全验收评价主要依据

适用于安全验收评价的法律法规;相关安全标准及设计规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变更设计;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等。

A.2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地址、总图及平面布置、生产规模、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及其消耗量、经济技术指标、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等。

建设项目开工日期,竣工日期,试运行情况等。

A.3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关作业场所分析

参考安全预评价报告,根据项目建成后周边环境、生产工艺流程或场所特点,指出危险、有害因素存在的部位,分析并列出危险、有害因素。

A.4 安全验收评价重点的确定

围绕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确定安全验收评价重点。

A.5 安全验收评价方法的选择

依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安全验收评价方法,通常选择“安全检查表”方法。

有重大设计变更、前期未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或评价机构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选择其它评价方法,或选择多种评价方法。

A.6 安全验收评价安全检查表编制

安全验收评价需要编制的安全检查表(定性型、定量型、否决型、权值评分型等),一般包括:

1) 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安全检查表

2) 建(构)筑及场地布置安全检查表

3) 工艺及设备安全检查表

4) 安全工程设计安全检查表

5)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检查表

6) 其它综合性措施安全检查表

A.7 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安排

安全验收评价计划应对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作出初步安排,包括:安全验收评价工作进度、现场检查抽查比例、进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等。
附录B: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封面格式



B.1 封面布局

封面第一、二行文字内容是建设单位名称;

封面第三行文字内容是建设项目名称;

封面第四行文字内容是报告名称,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封面最后两行分别是评价机构名称和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编号。

B.2 封面样张

封面样张见图B.1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评价机构名称

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编号

图B.1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封面样张

附录C:



著录项格式

C.1 布局

“评价机构法人代表,课题组主要人员和审核人”等著录项一般分两张布置,第一张署明评价机构的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审核定稿人(应为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课题组长(应为评价课题负责人)等主要责任者姓名,下方为报告编制完成的日期及评价机构(以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为准)公章用章区;第二张则为评价人员(以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为准并署明注册号)、各类技术专家(应为评价机构专家库内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名单,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均要求手写签名。



C.2 样张

著录项样张见图C.1和图C.2



建设单位名称

或建设项目名称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

审核定稿: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

课题组长:评价课题负责人

评价报告完成日期

(评价机构公章)

图C.1 著录项首页样张



评 价 人 员

评价组长: *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评价组成员:*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报告编制人:*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报告审核人:*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技 术 专 家

(列出各类技术专家名单)



图C.2 著录项次页样张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19日第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1日



  南昌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办理的范围及内容:本级审批权限内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的事项及其它可以联合办理的事项。

  (一)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四)建设用地选址论证;

  (五)城市道路挖掘工程审批;

  (六)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七)临街立面建筑装修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八)企业设立注册登记;

  (九)出租汽车营业站关闭或改变用途审批;

  (十)非本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车辆进入城区非公交停车站场上下客审批;

  (十一)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批;

  (十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

  (十三)其他联合办理事项。

  第三条 联合办理采用联合咨询、联合受理、联合踏勘、联合会审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联合办理实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和指定牵头部门联合负责制,主要负责联合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牵头部门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根据联合办理事项的实际审批流程确定,联办部门按法律法规明确的许可授权确定。

  第二章 联合办理

  第五条 联合办理按照“一窗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要求开展。

  (一)一窗受理。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部门、牵头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联合受理专窗,负责联合办理事项的咨询、受理、组织和协调,材料信息的收集、分发和通报。

  (二)抄告相关。对当场可以确定申请受理的事项,由联合受理专窗抄告项目相关联办部门窗口,启动同步审批程序。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联合受理窗口组织相关联办部门窗口联合向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确定事项满足受理条件后,启动同步审批程序。

  (三)同步审批。各有关联办部门窗口收到抄告信息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服务事项提供的材料依法独立审核,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对审批服务事项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由联办部门专窗督促责任部门窗口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对审批服务事项属本部门权限内的,须按时办结。

  (四)限时完成。各相关联办部门窗口应从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需要整改的,在申请人作出整改后,进入二次申请程序。牵头责任部门窗口综合相关联办部门意见后,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由联合受理专窗负责送达审批决定。

  第三章 联合踏勘

  第六条 联合踏勘是指需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共同通过现场勘察进行实质审查的审批活动。

  第七条 联合踏勘由牵头部门根据项目实际确定联办部门窗口,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通知参加窗口,落实签到,派遣踏勘专车实施现场踏勘。

  第八条 联合踏勘后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退件处理或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对暂不符合审批条件需补正材料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待审批条件符合要求后,相关联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需牵头部门和相关联办部门进一步联合论证的,进入联合会审程序。

  第四章 联合会审

  第九条 联合会审是指参与项目联合办理的部门以会议形式对项目进行审查的审批活动。

  第十条 牵头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或联合踏勘意见汇总后1个工作日内,会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根据审批服务事项内容确定参加联审会议的部门,组织安排联审会议。

  第十一条 联审会议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主持。联审会议议定的事项,相关部门应立即着手办理。在必要的情况下,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形成会议纪要,相关部门按会议纪要内容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项目联合办理平台作用,对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服务事项坚决实行联合办理,对涉及联合办理的项目,均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联合办理平台进行审批。

  联合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及审批流程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确定,其各类会审和论证会议,应在行政服务中心会议室召开。

  第十三条 各牵头部门和联办部门要按照联合办理工作要求,各司其职,有序实施。参加联合踏勘和联合会审的人员应当是部门负责人或项目审批责任人;不参加联合踏勘和联合会审或虽参加而不发表明确意见的视为部门同意,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联合办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参与联合办理的部门对项目作出不同意审批意见后应立即说明不同意审批意见和理由等,并书面告知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牵头部门及申请人。对于联审部门出具的不同意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会同牵头部门予以裁定,以利审批的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联合办理工作的调查研究,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联合办理审批服务事项和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 牵头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别建立联合审批、联合踏勘、联合会审台帐。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建立联合办理汇总台帐。

  第十七条 建全完善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加强对联合办理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相关审批部门及其审批人员违反联合办理工作规定的,严格按照《南昌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和《南昌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影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行为问责暂行办法》(洪办字[2012]1号)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列联合办理事项具体实施细则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联合办理事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