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警惕欺诈行骗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3:48: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警惕欺诈行骗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警惕欺诈行骗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办函〔2001〕102号 2001年6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不少地方民政部门反映,少数不法分子以民政部及民政部办公厅名义,或者直接以民政部领导的名义,到地方民政部门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手段卑鄙,性质恶劣。他们或是诡称经民政部同意,或受民政部领导委托,到大中城市民政部门推销高额图书、从书(有的每套达数百、上千元),以及新婚姻法读本或婚姻登记证书等;或是谎称民政部及下属单位在某地举办展销会,需处理展销后的剩余物品,要求当地民政部门协助销售;或是假冒民政部领导及身边工作人员,给地方民政部门领导打电话,要求给民政部领导的手持电话回电话,其所提供的电话号码均是无法查实的“神州行”电话;或是以召开会议或组团出国(境)考察名义骗取钱财。上述情况表明,虽然不法分子非法经营活动在民政领域不是十分普遍,但对国家财产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干扰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极大地损害了民政部门的声誉。

为配合全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斗争,打击诈骗行为,避免民政部门经济上受损失,维护民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民政部办公厅及部机关各单位,均不具有任何产经营活动职能,也不会要求地方民政部门协助进行任何生产经营活动;民政部所属各新闻出版单位的各种出版物均本着自愿原则开展征订发行工作,不得强迫地方民政部门征订;民政部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已经完成,不再直接管辖企业,其他如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所开展的经营活动均按照严格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违反规定和程序擅自要求地方民政部门协助其开展经营活动。

二、今后,凡以民政部、民政部办公厅或部机关其他单位、部直属单位的名义,要求地方民政部门协助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推销各类书籍、物资的,地方民政部门应予以拒绝,并向民政部报告。对于以民政部及下属单位名义向地方民政部门索要钱财、强买强卖的,无论是否与民政部相关,均请地方民政部门及时向民政部报告。如确属民政部有关人员所为,由民政部进行查处;如属于不法分子欺诈行骗,应在切实获取其不法行为的证据后,报请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同时对重大的欺诈行骗行为,还要及时向当地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报告。对于以行骗手段推销书刊、报纸等出版物的,还要报请当地新闻出版管理机构进行查处。

三、对于打着民政部门领导旗号行骗的不法分子,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警惕,采取有效措施揭穿其行骗手段,以正视听,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力争破获此类行骗案件。

四、各地如发现此类欺诈行骗事件,请及时与民政部值班室联系,由值班室区别不同的情况协助联系、协调,并向部、厅领导报告。


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维护婚姻登记制度,依法治理早婚私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早婚,是指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形成的事实上的违法婚姻关系。
本办法所称私婚,是指男女双方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形成的事实上的违法婚姻关系。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治理早婚私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治理早婚私婚工作的主管部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早婚私婚查处工作。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为查处早婚私婚提供必要条件,协助做好治理早婚私婚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早婚私婚行为进行举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为举报人保密并予以奖励。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查处早婚私婚时,应当出示证件,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
第七条 对早婚当事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宣布其婚姻无效,责令其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和为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明知当事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予以婚姻登记的责任人员,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河北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对私婚当事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早婚私婚当事人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前计划生育部门不得给予生育指标,公安机关不得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村民委员会不得为嫁入方(含男到女方落户的)分配责任田、口粮田,红白事理事会不得为其操办婚礼。
第十条 早婚私婚当事人已生育子女或者怀孕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移交计划生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拒绝、阻碍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收缴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款应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查处早婚私婚确需增加办案费用补助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经审核同意后专项拨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三年八月四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民政厅发布的《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6年9月14日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无锡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家和地方建设需要征用市、不设区的市划定的蔬菜基地的,分别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征用蔬菜基地的,必须依法向所属市、不设区的市蔬菜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任何单位不得减免、拖欠。”
此外,还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