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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意见

时间:2024-07-22 10:21: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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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意见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做好修订后的律师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是当前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件大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的重大意义

  修订后的律师法在全面总结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特别是律师法实施以来律师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适应新时期、新阶段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对原律师法的规定作了较大修改和完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推动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律师法的颁布实施,是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重要举措。我国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促进律师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律师事业坚持正确发展方向的根本保证。修订后的律师法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发展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它的颁布实施,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步骤,是保障我国律师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
  修订后的律师法的颁布实施,为更好地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律师是促进依法治国和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担负着重大责任。修订后的律师法进一步明确了律师职业使命,完善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措施,丰富了律师执业的内容,为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防止司法腐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更加自觉地积极投身于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
  修订后的律师法的颁布实施,是规范律师法律服务,实现律师工作法制化的重要依据。修订后的律师法充实了律师执业许可和执业行为规范的内容,强化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监督管理措施,调整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监管职能的层级配置,完善了律师协会的管理职责,加强了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力度,这将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律师工作建设,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管理体制,提高律师工作水平。
  总之,修订后的律师法进一步健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为广大律师依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为律师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一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二、明确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

  要运用好修订后的律师法,必须抓好修订后的律师法的学习、宣传、贯彻等各项工作。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广大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增强律师依法执业能力,强化律师执业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推进律师工作法制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主要任务:一是组织全国律师管理干部和广大律师认真学习修订后的律师法;二是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形成一定规模和声势的律师法宣传活动;三是认真做好律师法修订前后相关工作的衔接,依照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制定修改相关配套行政法规、部颁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四是通过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律师法,大力推进律师工作的改革和建设,实现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三)基本要求:一是通过组织开展修订后的律师法的学习活动,使广大律师和律师管理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法修订的原则、精神和主要内容,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坚持律师工作正确的发展方向,提高贯彻落实律师法,依法开展律师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二是通过组织开展修订后的律师法的宣传活动,营造贯彻落实这部法律的社会氛围,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律师制度,关心和支持律师工作。三是通过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律师法,拓展律师服务领域,充分发挥律师在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四是按照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总要求,继续大力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党的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提高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水平。五是规范律师执业活动,提高依法执业和依法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律师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

  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的组织领导工作

  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任务繁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各项学习、宣传、贯彻的任务落到实处,为明年6月该法正式实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列入当前和2008年司法行政工作、律师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党委(党组)要把修订后的律师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责任制,加强工作指导,根据司法部即将提出的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的工作意见,组织研究制定本地的贯彻实施意见。要通过加强教育和引导,把律师管理人员和广大律师思想认识统一到修订后的律师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上来,统一到司法部的有关工作部署上来,熟悉修订后的律师法的各项内容,全面、准确领会修订后的律师法的立法原意,增强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自觉性。
  (二)认真开展学习培训。司法部将举办律师法培训班,为各地开展培训提供骨干力量。此期培训班培训结束后,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可陆续组织律师法培训,2008年4月底前完成本省(区、市)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等骨干律师的培训。
  (三)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从现在到明年6月修订后的律师法正式实施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要集中组织开展律师法宣传活动。司法部将研究制订律师法宣传提纲,各地要制定律师法宣传工作计划,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律师法宣传活动,把宣传律师法与宣传律师制度、宣传律师队伍中的先进典型结合起来,形成声势,取得实效。
  (四)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司法部计划在修订后的律师法正式实施前召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对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作出全面部署。2008年6月1日前后,司法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行政法规的起草、制定工作,陆续出台律师法的配套规章,对已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订,并就修订后的律师法中涉及相关管理体制、工作职责调整等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各地要加强论证和调研,积极配合完成有关的工作任务。同时要依据律师法,结合本地实际,及早研究做好本地实施律师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加强工作配合和协调。围绕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要注重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工作的协作配合,形成共同推进律师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合力。

  二○○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我国老年医疗卫生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我国老年医疗卫生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最多的国家。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和医疗卫生事业的进步,我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已由解放前的35岁提高到1981年67.88岁;60岁以上的老年人数已从1953年的4000多万增加到1980年的8000多万,占总人口的8%
。预计到本世纪末,60岁以上的老年人数将达1亿3000万,占总人口的11%。
在老年人口增多的同时,疾病谱也有变化。解放初期威胁人民健康的主要是传染病,而现在则为心、脑血管、肿瘤、呼吸系统疾病等老年多发病。这种人员结构和疾病谱的变化要求我们对老年医疗卫生工作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我国老年医学工作开始于50年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这方面工作发展较快。各地为方便老年人防病治病采取了许多措施,如鼓励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办老年医疗机构;建立老年医学研究机构和学术组织,出版老年医学专业书刊,老年医学教育和专业人才培养也正在受到各地的
重视。这些工作均为进一步开展老年医疗卫生工作创造了条件。但是,我国老年医疗卫生工作基础相当薄弱,发展也不平衡,远远不能适应人口日益老化的形势需要。加强老年医疗卫生工作已是当务之急。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积极开展老年病防治工作
要充分发挥城乡医疗预防网的作用,开展老年人多发病的防治工作,进行老年流行病学调查,宣传老年病防治知识,指导老年人的健身锻炼与生活安排。
县以上综合性医院可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科或组,要有一定数量的床位收治老年病人,以利于提高对老年病的诊疗和护理质量。
有条件的医院,可积极开展老年病康复医疗,采取理疗、体疗、功能训练、气功、按摩、针灸及心理治疗等综合措施,促进老年病人的病后康复,提高疗效。
二、大力开展家庭病床,改善医院管理,方便老年人就医
各地医院应结合“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逐步采取对老年人实行优先就诊的办法,把它作为医院改革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经常化、制度化。在挂号、就诊、检查和取药等环节要给予照顾,还可采用老年门诊、老年专诊台等多种形式,尽量做到随到随诊,方便老年人
就医。需要出诊的老年病人,要力求做到随请随到。
各级医疗机构在开展家庭病床工作时,应注意解决老年慢性病人的收治,面向行动不便的老年病人,把家庭病床作为解决老年人住院难的便民措施。
要放宽政策,广开门路,提倡多渠道、多层次兴办各种类型的老年医疗保健机构,采取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办的方针,特别要支持以合作形式兴办,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改善老年人的医疗条件。
三、加强中医老年医学工作
中医对老年病的防治有极为丰富的经验,受到国内外重视。为发挥祖国医学的优势,要注意发挥中医诊疗老年病的特点,提高疗效。
要支持与协助有关群众组织,在老年人中推广我国传统的健身方法和养生之道,并从医学角度加以指导,以利于增强老年人体质,积极预防老年病。
要加强对中医衰老理论及抗老中药的研究,积极开展对历代医家及医籍有关防老保健理论的探讨。
四、积极培养老年医学专业人才
老年医学是一门综合性的新兴学科。我们要尽快建立一支老年医学专业队伍。
各高等医学院校要根据自己的条件,逐步开设老年医学课。护校教学也要增加老年病护理内容。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和支持当地的老年医学会和老年医学专业机构,采用讲座或训练班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基层从事老年医疗卫生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应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和研究机构的老年医学专家招收研究生和进修生,培养老年医学的高级人才。


五、积极开展老年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普宣传
在老年临床医学方面,有关专业应加强对老年多发病的研究,降低老年人常见病的发病率、致残率和病死率,同时应重视老年心理学和社会医学的研究。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老年医学研究所、室。争取及早在北京建成一个医教研相结合的老年病医院。
各地老年医学的学术组织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学术活动,加强学术和情报交流,促进老年医学的研究,推动老年病防治工作。要组织力量办好老年医学书刊和科普读物,并协同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老年病防治知识,开展群众性的健身活动。



1985年1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提高原九龙关起义人员中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提高原九龙关起义人员中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海关总署《关于提高原九龙关起义人员中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附:关于提高原九龙关起义人员中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的请示
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原国民党九龙关一千余名爱国员工在香港宣布起义,冲破国民党海空封锁线,将二十七艘缉私航艇开回广州,保护了大批关产。这一爱国举动,在当时对于打击国民党的反动统治,配合全国大陆的解放,影响驻港其它机构的起义,起了很好的作用。解放以来
,原九龙关起义人员为祖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贡献。我们意见,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民用航空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两航”起义中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3〕95号)的有关规定,提高原九龙关起义人员的退休待遇
。具体意见如下:
一、架船起义回广州的全体人员,退休时可按照其贡献大小,退休费分别提高10~15%。
二、在起义时参加护产等工作确有特殊贡献的人员,退休时可按照其贡献大小,退休费分别提高5~10%。
三、对在起义中做过一些有益工作的人员,应肯定他们为革命所做的贡献,但不视为有特殊贡献。
四、在原九龙关起义中和在以后的革命或建设中,都做出了特殊贡献的人员可合并考虑提高其退休费,提高的幅度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15%。
五、凡按有特殊贡献办理提高退休费的人员,需附事迹材料,按审批权限批准。已退休的人员从批准之月起执行,以前的差额不再补发。
以上意见如可行,建议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198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