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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防非典期间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一批性质严重的违法案件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6:06: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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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防非典期间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一批性质严重的违法案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在防非典期间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一批性质严重的违法案件的通知

工商明电[2003]第1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前,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党支部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利用防治“非典”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3]7号)要求,正在全力以赴,集中执法力量,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经营活动,并已取得初步成效。国务院领导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近期在市场监管中所取得的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种违法行为“要严查,严管,严办,惩一儆佰”。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在防治“非典”期间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一批性质严重的违法案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市场监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采取各项有力措施,坚决打好防治“非典”这场战役。一是在普遍开展市场检查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拓宽检查范围,对城乡结合部、批发市场以及农村市场中与防治“非典”相关的商品,要加强监管,不留死角。二是对市场检查中查获的违法商品要追根溯源,查出生产、仓储之地,严厉打击制假售假黑窝点。三是狠抓责任落实,对防治“非典”工作的各项措施,要逐一落实责任制,明确职责,责任到人;要进一步落实市场主办者、经营者责任,共同做好防治“非典”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工作。
二、依法行政,从重从快处理一批违法性质严重的案件。
针对当前少数违法分子利用防治“非典”名义从事各种违法经营活动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加强市场监督检查的同时,对已经立案的违法性质严重的案件,要在保证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案件的调查、审理、报批的速度。大案要案,要成立专案组,专人负责,从速审理从快结案;在保证案件定性准确的前提下,一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上限予以处罚,并坚决吊销一批违法性质严重的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属于下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案件,应从快从重处理。
(一)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口罩等与防治“非典”相关商品的;
(二)利用防治“非典”名义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
(三)无照无证生产、加工、经营与防治“非典”相关商品的;
(四)利用防治“非典”之机,垄断货源、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
(五)利用防治“非典”之机,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的;
(六)其他利用防治“非典”之机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的。
四、加强部门配合,共同处理一批性质严重的违法案件。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凡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案件,必须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得延误,更不能以罚代刑。同时,要积极配合公安、卫生、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有关部门依法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违法企业营业执照的案件,经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依法予以吊销。
五、强化案件督办协办,及时上报大案要案处理情况。
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强化大要案件督办工作,随时掌握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案件。必要时,要安排执法力量直接进行查处。要加强案件信息沟通,对涉及辖区范围以外的案件及线索,办案机关要及时通报给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共同协作,一查到底,坚决防止假冒伪劣的防治“非典”商品扩散。各地要继续按照工商明电[2003]8号文件关于案件情况上报要求,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上报有关大要案件情况。近期,重要点上报一批从重从快处理的典型违法案件。
六、加强舆论宣传,及时曝光典型大要案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防治“非典”期间,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努力营造良好执法环境。在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一批大要案件的同时,要加强对这类案件的收集、总结和归类,适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坚决打击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的秩序。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受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受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
1992年2月27日,劳动部办公厅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职工违犯(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豫劳裁便〔199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之一为“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争议”,因此,职工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企业开除引起的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时,除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外,还应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内部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


关于印发《国内油脂加工企业收购加工2010年度国产油菜籽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关于印发《国内油脂加工企业收购加工2010年度国产油菜籽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0]273号


内蒙古、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省(区、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财政部驻相关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今年国家在油菜籽主产区继续实行油菜籽的托市收购政策,即2010年度新产油菜籽上市后,国家继续对具有一定资质条件和规模、统计工作规范的指定国有或民营油脂加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入市收购加工2010年度国产油菜籽给予一次性定额费用补贴。为此,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内油脂加工企业收购加工2010年度国产油菜籽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以确保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附件:国内油脂加工企业收购加工2010年度国产油菜籽补贴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附件下载:

国内油脂加工企业收购加工2010年度国产油菜籽补贴管理办法.doc



附件:
国内油脂加工企业收购加工2010年度国产油菜籽补贴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国内油脂加工企业积极性,稳定国内油菜籽价格,经国务院批准,2010年度新产油菜籽上市后,对具有一定资质条件和规模、统计工作规范的指定国有或民营油脂加工企业入市收购加工2010年度国产油菜籽,国家继续给予一次性定额费用补贴。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
(一)地区范围。油菜籽托市收购政策执行区域包括冬播油菜籽产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春播油菜籽产区(内蒙古、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
(二)企业范围。享受补贴政策的企业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油脂加工企业、中央企业所属油脂加工企业及托市地区承担2010年度中央储备菜籽油轮换任务的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油脂加工企业继续按“企业自愿、自主申报、自担风险”的原则确定,指定企业须具有一定资质条件和规模、统计工作规范,企业数量可在上年数量基础上适当增加。银行信用等级较好、省级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含农垦企业)及粮油应急加工企业应优先选用。各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新增企业数量和名单,要报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审定。中央企业所属油脂加工企业数量和名单由中央企业总部审核确定,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备案。
(三)托市地区承担2010年度中央储备菜籽油轮换任务的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按国家批复的2010年度中央储备菜籽油轮换计划,委托当地油脂加工企业收购油菜籽加工成油作为轮入油源的,享受同等补贴政策。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及委托油脂加工企业名单由中储粮总公司报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四)执行托市政策的所有企业名单及其加工能力等情况,由国家粮食局汇总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参与执行油菜籽收购加工补贴政策的油脂加工企业,不得安排执行国家临时存储油收购和加工任务。
二、补贴条件及标准
(五)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及中央企业所属油脂加工企业申领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1.油脂加工企业按1.95元/斤(含,国标三等,下同)至2.10元/斤价格公开挂牌收购油菜籽。收购价格以收购发票上的结算单价为准。收购高于或低于国标三等油菜籽,按照国家标准每升高或降低一个等级,收购价格可上浮或下调0.02元/斤。
2.收购的油菜籽必须是2010年度国内新产油菜籽。
3.补贴收购期限为,冬播油菜产区自2010年5月21日至10月底;春播油菜产区自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2月底。
4.申领补贴的油菜籽收购总量不超过该油脂加工企业200天的油菜籽加工能力。
5.收购的冬播油菜籽必须在2010年12月底前,春播油菜籽必须在2011年3月底前加工成菜籽油。
6.收购发票的开票单位必须是国家指定的已向社会公布的油脂加工企业。
(六)纳入补贴范围的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除需按上述价格、补贴收购期限内收购2010年度国产新油菜籽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承担2010年度中央储备菜籽油轮换计划。
2.委托当地油脂加工企业公开挂牌收购加工油菜籽。
3.收购油菜籽加工出油数量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补贴期限内合理的菜籽油轮换计划。
4. 收购的冬播油菜籽必须在2010年12月底前,春播油菜籽必须在2011年3月底前加工成菜籽油轮换入库。
(七)根据企业按上述规定实际收购、加工的油菜籽数量,中央财政按0.10元/斤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定额费用补贴。包干补贴后,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企业及中央企业所属油脂加工企业加工的菜籽油、菜粕等产品由企业自行销售、自负盈亏。
(八)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取消该企业全部财政补贴,并通过社会媒体等公开通报:
1.补贴收购期限内企业将已收购的油菜籽直接进行销售。
2.企业将尚未加工成菜籽油的油菜籽申领补贴。
3.企业将非补贴收购期限内收购的油菜籽或进口油菜籽申领补贴。
4.企业收购、销售、库存的油菜籽、菜籽油、菜粕账实不符。
5.企业未按统计制度规定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购、销、存统计月报,以及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拒报虚报统计资料。
6.其他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的行为。
三、补贴资金的申请
(九)申请时间。冬播油菜产区补贴的申请期限为2011年1月15日前;春播油菜产区补贴的申领期限为2011年4 月15日前。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企业按上述规定期限向省级粮食部门报送补贴申请及有效凭证;中央企业所属油脂加工企业向集团总部报送补贴申请及有效凭证。
(十)补贴申请材料包括:
1.当地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粮油收购统一发票(复印件),此发票应有税务部门加盖的审核章。
2.补贴期限内企业开具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包括作废发票,并且发票号码应连续。
3.补贴期限内企业加工成菜籽油的入库报告单。补贴期限内各月末库存数量情况(含库存油菜籽、菜籽油和菜粕)。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油脂加工企业和中央企业所属油脂加工企业补贴期限内各月菜籽油和菜粕销售情况。
4.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还需提供补贴期限内各月末菜籽油实际库存统计报表;国家有关部门及中储粮总公司下达的国产菜籽油轮换计划。
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登记造表、加盖公章,并应对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补贴备查材料包括:
1.收购环节开具的原料收购结算单、质检单、称重计量单,以及对单次收购数量在5吨以上的,企业留存的交货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经银行经办人员签署的收购资金日对账表,或企业自有资金情况。
3.企业从收购起始日至加工截止日所有油菜籽加工、菜籽油销售的原始单据及统计报表,以及企业用电量、用煤量、溶剂使用量等情况。
4.企业库存情况统计表。
备查材料由企业自行保管,有关部门审核检查时需进行抽检。
四、补贴资金的审核
(十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油脂加工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省级粮食部门对企业补贴申请材料及时汇总、整理及初步审核,于1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财政部门复审。省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并向中央财政报送预拨补贴资金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同时抄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审核。省级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三)中央企业所属油脂加工企业及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对企业补贴申请材料及时汇总、整理及初步审核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同时抄报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
(十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在省级相关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审核基础上,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抽取2-3家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专员办事处在收到申请报告后4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报送审查结果。
五、补贴资金的拨付
(十五)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总部报送的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按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确定的油菜籽补贴数量,以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进行拨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油脂加工企业的补贴,中央财政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企业所属油脂加工企业补贴,中央财政拨付给中央企业总部;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补贴,中央财政拨付给中储粮总公司。
(十六)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拨款后,应于10日内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
六、附则
(十七)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作为补贴收入,由企业按现行会计核算要求,统筹管理与使用。
(十八)补贴期限内发生的商务纠纷、意外事故等,由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协调解决。
(十九)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油菜籽收购政策,按规定如实提交补贴申请材料。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
(二十)省级有关部门应结合今年油菜籽的市场情况,统筹研究地方储备油的增储及轮换事宜。
(二十一)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