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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8 07:21: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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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株洲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株洲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为年度重点项目,统一冠名为“株洲市××年度重点项目”。年度重点项目包括重点前期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经认定的未开工项目确定为市重点前期项目,经认定的在建项目确定为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重点项目确定的原则和标准

属下列情况之一,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列入市重点项目:

(一)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三)高技术产业化、先进制造业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大项目;

(四)体现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的标志性项目;

(五)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项目;

(六)利用外资和其它社会资金有重大影响及示范作用的项目;

(七)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点项目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重点项目的培育、开发、建设和协调、服务、管理等项工作。由已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的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办公室(简称市前期办)和已在市建设局设立的市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简称市重点办),负责处理全市重点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依职责参与项目全过程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重点项目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市有关部门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各部门、备县(市)区和项目业主报送的项目,按重点项目确定的原则进行汇总、筛选,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计划。

第七条 重点项目的管理。在项目开工前,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在项目开工后,市建设局负责协调管理。重点前期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完成,具备开工条件后,报发展计划部门安排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主要建设内容;重点建设项目在申报下年度重点项目的同时,报发展计划部门安排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及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期间,由市建设局督导实施。

第八条 重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对项目承担筹划、筹资、建设、经营、还债责任,并依照规定对重点项目的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内容实行项目“五制”管理(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项目合同制)。

重点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其招标事项经发展计划部门核准后,由项目法、ˉ人依法开展招标王作。有《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项目法人可以邀请招标;有《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重点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建设局实行责任目标管理,由市人民政府与项目业主签订《重点项目责任目标任务书》。

因项目业主原因,致使项目未按《任务书》规定的期限完成相关任务的,取消重点项目资格,视情节轻重,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可由相关部门追回已减免的费用。

第十条 重点项目实行按月调度制度,依职责分别由市发展1计划委员会和市建设局组织实施。每季皮由“两办”主持召开全市重点项目调度协调例会。项目业主须安排专人负责项目进度情况简报,并于每月28口前分别报送“两办”。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特点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动员广大群众支援重点项目,并及时协调项目矛盾和纠纷,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决算审计及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l至2年后进行项目后评价,项目后评价工作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实施,项目法人提出综合评价报告,并经有关资质咨询单位评价后,书面报送原审批部门。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由市监察局及市重太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并受理项目业主及其他项目涉及单位和个人的投诉。市发展计划部门、市稽察特派员办负责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依法对重点项目进行审计,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其他相关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未经市政府授权,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到项目业主、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进行与项目相关的检查;不得对重点项目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冻结重点项目银行帐号或查封财务账目、项目资产。对违反有关规定,给重点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04年元月1口起施行,原《株洲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劳动部试行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试行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一、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二、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三、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四、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五、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六、手部伤害:
1、大姆指轧断一节的;
2、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
3、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残废可能的;
七、脚部伤害:
1、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2、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八、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九、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1960年5月2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熟悉宪法和法律,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委员长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每次会议由办公厅将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视察时不直接处理问题;所带工作人员要力求精干。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群众,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不准牟取不正当收益。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委员长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93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