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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7:11: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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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是交通银行实现规范化管理的一个重要措施,也是交通银行完善一级法人、两级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实施《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行必须抓紧时间,认真组织学习,并严
格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一 关于学习贯彻《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促进交通银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的宣传提纲(略)
附:二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交通银行统一管理与集中经营,增强交通银行防范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障交通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交通银行内部评级办法》和《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
度》的实施,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银行实行一个法人、两级管理的总分行管理体制。各管辖分行、直属分行、辖属行均为交通银行的分支机构,依法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交通银行行长。交通银行的法人授权,是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受权人)代表总行对管辖分行、直属分行负责人(以下简称受权人)的职务行为的授权,即授权人对受权人代表该分行进行业务活动、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
交通银行的转授权,是指管辖分行、直属分行受权人(在转授权时简称为转授权人)在其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本行副职行长、辖属行负责人(以下简称转受权人)代表该分行从事业务活动、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 交通银行的法人授权实行分级授权、区别对待、权责一致的原则,授权人可根据各行的不同情况明确各受权人的授权权限。
第五条 交通银行的法人授权采取下发《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交通银行转授权书》和《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的方式。
第六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各项权力。
受权人、转受权人在实施被授予的权力时,必须接受总行的统一领导,完成总行下达的各项计划。

第二章 授权的分类、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包括:业务授权、人事授权和财务授权,分别产生受权人、转受权人的业务权限、人事权限和财务权限。
第八条 交通银行的法人授权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类。
基本授权是指对受权人、转受权人的一般银行业务权限、人事权限和财务权限的规定。经基本授权产生受权人、转受权人的基本权限。
特别授权是指对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的授权或某项特殊业务、创新业务临时性授权。经特别授权产生受权人、转受权人的特别权限。
第九条 基本授权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授权人向受权人授权,签发《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
(二)转授权人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向转受权人授权,并由转授权人向转受权人签发《交通银行转授权书》。
第十条 《交通银行转授权书》必须使用总行的统一格式,并上报总行备案。
第十一条 授权人可根据需要向受权人、转受权人进行特别授权,并由授权人向受权人、转受权人签发《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
《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只能由授权人签发,除《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注明允许转授权的情况外,经特别授权产生的权限只能由受权人或转受权人自己行使。
第十二条 交通银行行长对境外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授权,由总行根据我国和驻在国或地区的法律和惯例另行规定。

第三章 授权工作管理和授权程序
第十三条 交通银行总行负责管理全行的授权工作。在交通银行总行主管部门拟定受权人权限后,经授权人审定,由总行法律事务室具体办理授权手续。
管辖分行主管部门负责拟定转受权人的权限,经转授权人审定后,由管辖分行的法律事务部门(或办公室)办理对转受权人的转授权手续。
第十四条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交通银行转授权书》和《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文本统一由总行法律事务室制作。
第十五条 交通银行基本授权的期限与受权人、转受权人的任职期限相一致。授权书、转授权书自授权人、转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免职时终止。
授权人在受权人的任期内、转授权人在转受权人的任期内可根据内部评级结果对所授权限进行调整。转授权人被授予的权限被调整时,对转受权人的转授权也应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因办理特殊事项需要向总行申请特别授权时,应向总行主管部门或通过管辖分行向总行主管部门提交特别授权申请书和行使该特别授权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其他所需资料,经总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分管行长批准后,由总行法律事务室统一制作《交通银
行法人特别授权书》,报授权人审定签字后下发。

第四章 授权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在基本授权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授权人、转授权人可变更或撤销对受权人、转受权人的基本授权:
(一)受权人、转受权人发生违法、违纪或重大越权行为;
(二)因受权人、转受权人的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
(三)国家进行政策性调整;
(四)交通银行进行内部调整或该行的评级级别发生变化;
(五)授权人认为需要进行撤销或变更授权的其他情况。
在特别授权期限内发生上述情况,授权人可变更或撤销其特别授权。
第十八条 授权人、转授权人的变更不影响受权人、转受权人在其任期内继续行使被授予的权力。受权人、转受权人变更时,授权人可通过特别授权书的方式授权新的受权人或新的转受权人代为行使原受权人或转受权人的权力,直至新的《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或《交通银行转授权书
》下达之日为止。
第十九条 授权的变更程序是:
总行各主管部门向分管行长提交变更授权的书面建议,经分管行长同意后,通知总行法律事务室制作《交通银行授权变更通知书》并重新制作《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经授权人审定签字后下发给受权人。
重新制作的《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重新制作的《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下发至受权人前,受权人必须依照《交通银行授权变更通知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重新制作的授权书下发至受权人之日起10日内,受权人必须将原授权书退回授权人,由总行法律事务室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转授权发生变更时,比照上述方式变更转受权人的授权。
第二十二条 授权、转授权因发生下列情况而终止:
(一)授权、转授权期限届满;
(二)授权、转授权被变更,被变更的原授权终止;
(三)授权、转授权被撤销,被撤销的授权终止;
(四)受权人、转受权人代表的机构被撤销;
(五)受权人、转受权人被解除或辞去职务;
(六)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授权、转授权发生变更后,受权人、转受权人应依照《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在30日内对内部职能部门的权限作相应的变更。

第五章 授权制度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总行各业务主管部门、稽核部、监察室、人教部、法律事务室负责对全行的授权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授权的变更和终止提出意见。经分管行长同意并经授权人审定后变更或终止受权人的某项权限,由法律事务室办理上述变更或终止手续。
第二十五条 管辖分行、直属分行各业务主管部门、稽核部门、监察部门、人教部门、法律事务部门有权对转授权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转授权的变更和终止提出意见。经分管行长同意并经转授权人审定后变更或终止转受权人的某项权限,由法律部门(或办公室)实施上述变更或终
止事项。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必须依照授权书、转授权书所确定的权限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受权人、转受权人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构成越权行为。
第二十七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构成越权行为的,应承担越权部分的经济责任,对交通银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除追究越权人经济责任外,对受权人、转受权人的越权行为还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纪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管理的职工越权的,除追究该职工的越权责任外,还应追究该职工直接领导者的责任。受权人、转受权人在管理上有过错的,应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十九条 转受权人越权从事经营活动,除追究该转受权人的越权责任外,转授权人有管理上过错的,应承担过错责任。
第三十条 总行人教部、监察室或管辖分行人事部门、监察部门有权对受权人、转受权人进行监督、处罚,具体处罚由监察室牵头会同人事部门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应将《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交通银行转授权书》和《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报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同级行和外汇管理局同级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必须在被授权的范围内,按照《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对其所在分行的内部职能部门和下属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授权。
第三十三条 交通银行行长对交通银行总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授权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各受权人、转受权人必须在其主营业场所张贴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总行下发的授权书;在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时,必须向其出示授权书,并在所签订的业务合同中写明“该客户已核实有关授权内容”的条款。
第三十五条 交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总行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
(适用于管辖分行)
编号:_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交通银行行长(以下简称授权人)现代表总行委任____为交通银行____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以下简称受权人),任期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
_月___日止。为明确受权人在任期内代表分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授权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对受权人进行授权,特制定本授权书。
第一条 受权人有权代表分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
一、受权人在被授予的权限内通过直接管理和转授权对辖属行行使下列人事、业务、财务的管理权:
(一)聘任、解聘、调配、考核、奖惩辖属行的行长和副行长;审核辖属行人事、财会、稽核、监察、保卫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事项;对辖属行国外业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二)监督、控制、检查并部分调整辖属行劳动工资计划。
(三)下达总行确定的辖属行的营运资金、公益金。
(四)确定辖属行的信贷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
(五)调剂辖属行资金头寸的余缺,对总行划拨的统筹资金在辖内进行调剂。
(六)在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对辖属行资金拆借业务和授信额度进行管理。
(七)在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按总行确定的标准审批辖属行固定资产购置及其他项目。
(八)审核辖属行的营业性机构设置计划,上报总行。审批辖属行的内部机构。
二、受权人在被授予的权限内行使下列对分行人事、财务和其他事项的管理权:
(一)全面负责处理分行对外的具体事务,负责执行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政策。
(二)管理、营运分行的全部资金及资产,合理使用分行营运资金、公益金和工资总额,对分行资产的保值增值、资产质量、支付能力、经营效益负责。
(三)设计分行的行政架构,管理分行行政、人事、工资等方面的事项。
(四)聘用、解聘、调配、考核、奖惩除须由总行审批的行级以下行员;分行本部人事、财会、稽核、保卫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必须事先上报总行审核;国外业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上报总行审查。
(五)按总行确定的标准上报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六)执行总行下达的信贷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
(七)拟定本行的机构设置计划,上报总行审批。
三、全面负责分行业务的经营管理
(一)分行的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受权人的基本授权是:
1.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辖区内资金调度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货币市场融资权限:
货币市场拆入资金总额上限:____万元;
货币市场拆出资金总额上限:____万元;
货币市场单笔拆出资金上限:____万元。
4.授信权限:
贷款总额上限为____万元,其中外汇贷款__万美元;
单笔贷款(贴现)审批权限:____万元或____万美元;
对单个客户的授信(含贴现)额度审批权限:____万元。
5.利率浮动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承兑权限:
承兑总额上限为____万元;
单笔承兑审批权限:____万元。
7.担保权限:
担保总额上限为____万元;
单笔担保审批权限:____万元。
8.信用证业务权限:
进口信用证开证未付余额上限: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单笔金额审批权限:____万美元;
单笔进口信用证开证免收保证金审批权限:____万美元;
单个企业免收保证金开证最高限额审批权限:____万美元;
签发国内信用证总额上限为____万元。
9.现金支付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_。
10.证券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
11.外汇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_。
12.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
13.其他业务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权人根据本授权书确定的业务权限开展各项业务,对超出授权权限的,无权自行办理,需逐笔上报总行审批决定。
四、处理涉及分行和辖属行的经济纠纷,代表分行参与各类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
(一)经济纠纷处理权限:单笔总金额(利息计算在内)在_____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受权人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自行处理。
超出受权人处理权限,或对本行信誉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必须依照《交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总行。
(二)诉讼权限:诉讼标的在_____万元以下、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受权人可自行起诉、应诉和进行其他有关诉讼活动。
超出上述标的金额,或第一审在高级人民法院(含高级人民法院)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依照《交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总行。
(三)受权人在诉讼案件和非诉讼经济纠纷中自行决定放弃权利的最高限额为___万元。
(四)处理辖属行超过转授权权限的上报案件。辖属行超过转授权权限同时符合管辖分行应上报案件条件的案件,应审核后上报总行。
(五)受权人为涉讼案件可从事以下活动:
1.起诉和应诉;
2.接受各种动产、不动产、商品、各种商业票据、权益凭证及其他财产作为质押和抵押,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有权以合法方式变卖、拍卖该押品;
3.追索本行应收债权款项及财产,并为此采取一切相应的措施,在本行债务人破产时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
4.聘用或解聘专业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经纪人等。
第二条 受权人根据本授权书对分行业务职能部门的经营权限加以明确,并严格依照《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的要求执行;受权人及其授权业务人员对客户的授信,必须严格依照交通银行客户授信制度的规定执行,授信不得超过总行的授权范围。
第三条 受权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人员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对外签署对本行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书,必须向对方出示有效授权文件,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合同中必须写明“该客户对交通银行的授权情况已作核实”条款。
第四条 受权人对授权人负责,严格执行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除了授权人对受权人进行新的授权以外,受权人必须严格在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交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受权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该越权行为不得视为交通银行的行为,对交
通银行无约束力。受权人对交通银行因该越权行为所受损失负有完全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授权人有权单方面变更和撤销对受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
第六条 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总行。本授权书关于授权人与受权人关系方面的未尽事宜,依照《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七条 本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授权书一式__份,授权人执有__份备查,受权人执有__份备查。
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受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二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
(适用于直属分行)
编号:___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交通银行行长(以下简称授权人)现代表总行委任____为交通银行_____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以下简称受权人),任期自____年___月____年___月_
__日止。为明确受权人在任期内代表分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授权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制定本授权书。
第一条 受权人有权代表分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
一、受权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对分行人事、财务和其他事项的管理权:
(一)全面负责处理分行对外的具体事务,负责执行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政策。
(二)管理、营运分行的全部资金及资产,合理使用营运资金、公益金、工资总额;对分行资产的保值增值、资产质量、支付能力、经营效益负责。
(三)设计分行的行政架构,管理分行行政、人事、工资等方面的事项。
(四)聘用、解聘、调配、考核、奖惩除须由总行审批的行级以下行员;分行本部人事、财务、稽核、保卫部门的负责人的任免必须事先上报总行审核;国外业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上报总行审查。
(五)按总行确定的标准上报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六)按总行确定的标准上报应由总行审批的各项贷款。
(七)执行总行下达的信贷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
(八)拟定机构设置计划,上报总行审批。
二、全面负责分行业务的经营管理
(一)分行的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受权人的基本授权是:
1.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货币市场的融资权限:
货币市场拆入资金总额上限:_____万元;
货币市场拆出资金总额上限:_____万元;
货币市场单笔拆出资金上限:_____万元。
3.授信权限:
贷款总额上限为____万元,其中外汇贷款____万美元;
单笔贷款(贴现)审批权限:_____万元或____万美元;
对单个客户的授信(含贴现)额度审批权限:____万元。
4.利率浮动权限:_________________。
5.承兑权限:
承兑总额上限为_____万元;
单笔承兑审批权限:_____万元。
6.担保权限:
担保总额上限为_____万元;
单笔担保审批权限:_____万元。
7.信用证业务权限:
进口信用证开证未付余额上限: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单笔金额审批权限: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开证免收保证金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单个企业免收保证金开证最高限额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签发国内信用证总额上限为_____万元。
8.现金支付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
9.证券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
10. 外汇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
11. 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
12. 其他业务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权人根据本授权书确定的业务权限开展各项业务,对超出授权权限的,无权自行办理,需逐笔上报总行审批决定。
(三)受权人对须由总行特别授权的事项,必须上报授权人。
三、处理涉及分行的经济纠纷,代表分行参与各类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
(一)经济纠纷处理权限:单笔总金额(利息计算在内)在_____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受权人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自行处理;
超出受权人处理权限,或对本行信誉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必须依照《交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及时上报总行;
(二)诉讼权限:诉讼标的在_____万元以下、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受权人可自行起诉、应诉和进行其他有关诉讼活动;
超出上述标的金额,或第一审在省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依照《交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及时上报总行;
(三)受权人在诉讼案件和非诉讼经济纠纷中自行决定放弃权利的最高限额为_____万元。
(四)受权人为涉讼案件可从事以下活动:
1.起诉和应诉;
2.接受各种动产、不动产、商品、各种商业票据、权益凭证及其他财产作为质押和抵押,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有权以合法方式变卖、拍卖该押品;
3.追索本行应收债权款项及财产,并为此采取一切相应的措施,在本行债务人破产时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
4.聘用或辞退专业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经纪人等。
第二条 受权人根据本授权书对分行业务职能部门的经营权限加以明确,并严格依照《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的要求执行;受权人及其授权的业务人员对客户的授信,必须严格依照交通银行客户授信制度的规定执行,授信不得超过总行的授权范围。
第三条 受权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人员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对外签署对本行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书,必须向对方出示有效授权文件,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合同中必须写明“该客户对交通银行的授权情况已作核实”条款。
第四条 受权人应对授权人负责,严格执行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除了授权人对受权人进行新的授权以外,受权人必须严格在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交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受权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该越权行为不得视为交通银行的行为,对
交通银行无约束力。受权人对交通银行因该越权行为所受损失负有完全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授权人有权单方面变更和撤销对受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
第六条 本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总行。关于授权人与受权人关系方面未尽事宜,依照《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八条 本授权书一式__份,授权人执有__份备查,受权人执有__份备查。
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受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三
交通银行转授权书
(适用于辖属行)
编号:__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____行(以下简称该行)系___分行(以下简称管辖分行)的辖属行,为明确该行行长____(以下简称转受权人)在任期内(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 罩?代表该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根据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授权人)的授权,交通银行____分行行长____(以下简称转授权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对转受权人进行转授权,特制定本转授权书。
第一条 转受权人有权代表该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
一、转受权人在转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对该行人事、财务和其他事项的管理权:
(一)全面负责处理该行对外的具体事务,负责执行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政策。
(二)管理及营运该行的全部资金及资产,合理使用营运资金、公益金、工资总额;对该行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质量、支付能力、经营效益负责。
(三)设计该行的行政架构,管理该行行政、人事、工资等方面的事项。
(四)聘用、解聘、调配、考核、奖惩除须由管辖分行审批的行级以下行员;人事、财会、稽核、监察、保卫部门的负责人任免必须事先上报管辖分行审核;国外业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上报管辖分行审查。
(五)按管辖分行确定的标准上报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六)按管辖分行确定的标准上报应由管辖分行审批的各项贷款。
(七)执行管辖分行确定的信贷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
(八)拟定营业机构设置计划,由管辖分行转报总行审批。
二、全面负责该行业务的经营管理
(一)该行的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转受权人的基本授权权限是:
1.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________________。
2.货币市场的融资权限:
货币市场拆入资金总额上限:_____万元;
货币市场拆出资金总额上限:_____万元;
货币市场单笔拆出资金权限:_____万元。
3.授信权限:
贷款总额上限为____万元,其中外汇贷款____万美元;
单笔贷款(贴现)审批权限:____万元或____万美元;
对单个客户的授信(含贴现)额度审批权限:_____万元。
4.利率浮动权限: 。
5.承兑权限:
承兑总额上限为_____万元;
单笔承兑审批权限:_____万元。
6.担保权限:
担保总额上限为_____万元;
单笔担保审批权限:_____万元。
7.信用证业务权限:
进口信用证开证未付余额上限为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单笔金额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免收保证金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单个企业免收保证金开证最高限额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签发国内信用证总额上限为_____万元。
8.现金支付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__。
9.证券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__。
10.外汇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__。
11.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其他业务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受权人根据本转授权书确定的业务权限开展各项业务,对超出转授权权限的,无权自行办理,须逐笔上报转授权人审批决定。
(三)转受权人对须总行特别授权的事项,由管辖分行转报总行审批。
三、处理涉及该行的经济纠纷,代表分行参与各类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
(一)经济纠纷处理权限:单笔总金额(利息计算在内)在______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转受权人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自行处理。
超出转受权人处理权限,或对本行信誉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应及时上报管辖分行,由管辖分行决定处理的方式。
(二)诉讼权限:诉讼标的在______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转受权人可自行起诉、应诉和进行其他有关诉讼活动。
超出上述标的金额的经济纠纷案件,必须依照《交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及时上报管辖分行。
(三)转受权人在诉讼案件和非诉讼经济纠纷中自行决定放弃权利的最高限额为______万元,超过上述金额的案件,必须依照《交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及时上报管辖分行。
(四)转受权人为涉讼案件可从事以下活动:
1.起诉和应诉;
2.接受各种动产、不动产、商品、各种商业票据、权益凭证及其他财产作为质押和抵押,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有权以合法方式变卖、拍卖该押品;
3.追索本行应收债权款项及财产,并为此采取一切相应的措施,在本行债务人破产时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
4.聘用或解聘专业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经纪人等。
第二条 转受权人根据本转授权书对该行业务职能部门的经营权限加以明确,并严格依照《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的要求执行;转受权人及其授权业务人员对客户的授信,必须严格依照交通银行客户授信制度的规定执行,授信不得超过管辖分行核定的授权范围。
第三条 转受权人或其授权业务人员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对外签署对本行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书,必须向对方出示有效授权文件,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合同中必须写明“该客户对交通银行的授权情况已作核实”条款。
第四条 受权人应对转授权人负责,严格执行本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除了转授权人对转受权人进行新的授权以外,转受权人必须严格在本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交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转受权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该越权行为不得视为交通
银行的行为,对交通银行无约束力。转受权人对交通银行因该越权行为所受损失负有完全赔偿责任。
第五条 转授权人有权单方面变更和撤销对转受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但须报交通银行总行备案。
第六条 本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交通银行总行。本转授权书关于转授权人和转受权人关系方面未尽事宜,依照《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七条 本转授权书自转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转授权书一式__份,转授权人执有__份,转受权人执有__份备查,报总行__份备案。

交通银行 分行: (公章)
转授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转受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交通银行转授权书
(适用于管辖分行行长对副行长转授权)
编号:_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为明确_____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副行长_____(以下简称转受权人)在任期内(___年_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代表分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根据
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授权人)的授权,交通银行____分行行长_____(以下简称转授权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对转受权人进行转授权,特制定本转授权书。
第一条 转受权人有权代表分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
一、协助转授权人对辖属行行使下列人事、业务、财务的管理权:
(一)建议聘任、解聘、调配、考核、奖惩辖属行的行长和副行长;建议任免辖属行人事、财会、稽核、监察、保卫部门负责人;
(二)在转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监督、控制、检查并部分调整辖属行劳动工资计划;
(三)在转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审核辖属行的信贷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报转授权人审批;
(四)负责制定辖属行资金头寸调剂计划和总行划拨的统筹资金在辖内的调剂计划,报转授权人审批;
(五)在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协助转授权人确定辖属行贷款的审批标准;
(六)在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协助转授权人确定辖属行固定资产的审批标准;
(七)协助转授权人按标准审批辖属行固定资产购置及其他项目;
(八)协助转授权人审核辖属行的机构设置计划,上报总行审批。
二、协助转授权人行使下列对分行人事、财务和其他事项的管理权:
(一)协助转授权人管理、营运分行的全部资金及资产,在被转授权的范围内对分行的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质量、支付能力、经营效益和对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政策的执行负责;
(二)协助转授权人设计分行的行政架构,管理分行的行政、人事、工资等方面的事项;
(三)建议聘用、解聘、调配、考核、奖惩除须由总行审批的行级以下行员。
三、在下述额度内负责分行以下业务的审批:
(一)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______________。
(二)辖区内资金调度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货币市场的融资权限:
货币市场拆入资金总额上限:______万元;
货币市场拆出资金总额上限:______万元;
货币市场单笔拆出资金权限:______万元。
(四)授信权限:
单笔贷款(贴现)审批权限:_____万元或____万美元;
对单个客户的授信(含贴现)额度审批权限:____万元。
(五)承兑权限:
单笔承兑审批权限:_____万元。
(六)担保权限:
单笔担保审批权限:_____万元。
(七)信用证业务权限:
进口信用证开证未付余额上限: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单笔金额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免收保证金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单个企业免保开证最高限额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签发国内信用证总额上限为_____人民币万元。
(八)现金支付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
(九)证券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
(十)外汇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
(十一)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____________。
(十二)其他业务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受权人根据本转授权书确定的业务权限开展各项业务,对超出转授权权限的,无权自行办理,需逐笔上报转授权人审批决定。
第二条 转受权人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对外签署对本行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书,必须向对方出示有效授权文件,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合同中必须写明“该客户对交通银行的授权情况已作核实”条款。
第三条 转受权人应对转授权人负责,严格执行本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除了转授权人对转受权人进行新的授权以外,转受权人必须严格在本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交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转受权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该越权行为不得视为交
通银行的行为,对交通银行无约束力。转受权人对交通银行因该越权行为所受损失负完全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转授权人有权单方面变更和撤销对转受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但须报交通银行总行备案。
第五条 本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总行。本转授权书关于转授权人和转受权人关系方面未尽事宜,依照《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六条 本转授权书自转授权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转授权书一式__份,转授权人执有__份备查,转受权人执__份,__份报总行备查。
交通银行 分行: (公章)
转授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转受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交通银行转授权书
(适用于直属分行行长对副行长转授权)
编号:__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为明确 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副行长_____(以下简称转受权人)在任期内(_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代表分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根据交通
银行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授权人)的授权,交通银行_____分行行长_____(以下简称转授权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对转受权人进行转授权,特制定本转授权书。
第一条 转受权人有权代表分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
一、协助转授权人行使下列对分行人事、财务和其他事项的管理权:
(一)协助转授权人掌管及营运分行的全部资金及资产,在被转授权范围内对分行的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质量、支付能力、经营效益和对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政策的执行负责;
(二)协助转授权人设计分行的行政架构,管理分行行政、人事、工作等方面的事项;
(三)建议聘用、解聘、调配、考核、奖惩除须由总行审批的行级以下行员。
二、在下述额度内负责分行以下业务的审批:
(一)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____________。
(二)辖区内资金调度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货币市场融资权限:
货币市场拆入资金总额上限:_____万元;
货币市场拆出资金总额上限:_____万元;
货币市场单笔拆出资金权限:_____万元。
(四)贷款权限:
单笔贷款(贴现)审批权限:_____万元或_____万美元;
对单个客户的授信(含贴现)额度审批权限:_____万元。
(五)承兑权限:
单笔承兑审批权限:_____万元。
(六)担保权限:
单笔担保审批权限:_____万元。
(七)信用证业务权限:
进口信用证开证未付金额上限为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单笔金额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免收保证金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单个企业免收保证金开证最高限额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签发国内信用证总额上限为_____人民币万元。
(八)现金支付审批权限:________。
(九)证券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
(十)外汇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
(十一)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______。
(十二)其他业务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受权人根据本转授权书确定的业务权限开展各项业务,对超出转授权权限的,无权自行办理,需逐笔上报转授权人审批决定。
第二条 转受权人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对外签署对本行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书,必须向对方出示有效授权文件,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合同中必须写明“该客户对交通银行的授权情况已作核实”条款。
第三条 转受权人应对转授权人负责,严格执行本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除了转授权人对转受权人进行新的授权以外,转受权人必须严格在本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交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转受权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该越权行为不得视为交
通银行的行为,对交通银行无约束力。转受权人对交通银行因该越权行为而受损失负有完全赔偿责任。
第四条 转授权人有权单方面变更和撤销对转受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但须报交通银行总行备案。
第五条 本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总行。本转授权书关于转授权人和转受权人关系方面未尽事宜,依照《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六条 本转授权书自转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转授权书一式__份,转授权人执有__份备查,转受权人执有__份,份报总行备案。

交通银行 分行: (公章)
转授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转受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件:六
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
(适用于业务、人事和财务的特别授权)
编号: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交通银行行长(以下简称授权人)在_____号《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以下简称基本授权书)中委任_____为交通银行_____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以下简称受? ㄈ?,任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基本授权书规定了受权人在任期内代表分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现在授权人出于______业务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
,特制定本特别授权书。
第一条 受权人在基本授权书授权的范围以外、在本授权书规定的权限以内代表分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超出本授权书和基本授权书授权范围的事项,受权人无权自行办理,需逐笔上报总行审批决定。
受权人对须由授权人另行特别授权的事项,必须上报授权人。
第三条 受权人在办理本授权书授权范围内的事务时,对外应向对方出示本授权书,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在相关合同中必须写明“该客户对交通银行的授权情况已作核实”条款。
第四条 本授权书未涉及的授权事项仍应适用基本授权书的规定。
基本授权书与本授权书的规定不一致的,在特别授权有效期内适用本授权书的规定,基本授权书的相关规定停止生效。本授权书终止生效后,若基本授权书的授权期限尚未届满,则基本授权书的相关规定继续生效。
第五条 受权人应对授权人负责,严格地执行本授权书和基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除了授权人对受权人进行新的授权以外,受权人必须严格在本授权书和基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交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受权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该越权行为
不得视为交通银行的行为,也不得约束交通银行。受权人对交通银行因该越权行为而蒙受的损失负有完全赔偿责任。
第六条 授权人有权单方面撤销对受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
第七条 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总行。关于授权人与受权人关系方面未尽事宜,依照《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各主管部门有关的规章制度办理。
第八条 本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授权书一式__份,授权人执有__份备查,受权人执有__份备查。

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受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七
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
(适用于分行人事变动的特别授权)
编号: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交通银行行长(以下简称授权人)代表总行在______号《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以下简称基本授权书)中委任_____为交通银行_____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 韵录虺剖苋ㄈ?,任期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因人事安排的需要,授权人委任_____(以下简称特别受权人)代替受权人,代表分行行使基本授权书规定的基本权限,直至总行下发新的授权书为止。
本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
本授权书一式__份,授权人执有__份备查,特别受权人执有__份备查。
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受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八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变更通知书
(适用于管辖分行、直属分行)
编号:__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根据《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交通银行行长_____(以下简称授权人)代表总行决定对_____号《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以下简称原授权书)授予_
____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以下简称受权人)代表分行可实施的权限内容和范围作如下变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本通知书自授权人签名、盖章之后生效。
本通知书生效之后,原授权书与之不符之内容终止生效。
授权人有权根据本通知书和原授权书的内容重新颁发《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以下简称新授权书)。新授权书生效后,原授权书全部内容自动终止生效,受权人应于收到新授权书之日起10日内将其退回总行法律事务室。
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受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九
交通银行撤销授权通知书
(管辖分行、直属分行通用)
编号: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根据《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交通银行行长____(以下简称授权人),代表总行决定撤销____号《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授予__
__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 ________(以下简称受权人)代表分行可实施的全部权限。
本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通知书生效后,授权书自动终止生效。
受权人应在收到本通知书10日内将授权书交还交通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
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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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四十二号


《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5月20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20日


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1989年12月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2006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八章 代表的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直选范围〕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以下简称县级)和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统一部署和指导〕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代表选举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部署。
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四条〔普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投票权〕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六条〔代表结构〕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结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兼顾,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各社会阶层代表比例适当,提高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和妇女代表的比例。
归侨、侨眷人数较多地区的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出国前居住地或者现工作所在地的选举。
第七条〔少数民族选举〕少数民族的选举,按《选举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其他事项按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军队和武警选举〕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陕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驻在地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驻在地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九条〔选举经费〕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财力困难的,由省、设区的市给予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条〔设立选委会〕县级和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十一条〔选委会组成〕县级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委员若干人。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中应当有少数民族成员。
第十二条〔选委会成员辞职〕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辞职的,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根据需要任命新的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选举委员会职责〕选举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和执行,及时公布选举信息,答复有关选举工作的咨询;
(二)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部署和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三)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四)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五)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和地点;
(六)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八)制定投票办法,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九)受理有关选举问题的申诉和控告;
(十)编制选举预算、决算,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负责选举文书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选举结束后,将文书资料移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存档;
(十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换届选举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第十四条〔选举办公室〕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设立选举办公室,办理选举的日常事务。
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印章,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发,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将印章交回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条〔选举工作组和选民小组〕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在选区设立选举工作组,负责指导和组织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选举工作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成员若干人,由本级选举委员会选派。
选区可划分若干选民小组,负责组织选民活动。选民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由选民推选,并报选举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选委会终结〕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及选举工作组、选民小组即行终结。届期内的有关选举工作,分别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十七条〔代表名额〕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
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确定代表名额所依据的人口数以地方政府公布的人口数为准。
第十八条〔名额确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名额变动〕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重新确定。
重新确定的代表总名额应低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该级人大代表总名额的上限。乡级人口总数超过九万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人口增长情况,重新确定人大代表总名额。
第二十条〔名额分配〕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以各选区的人口数为基础,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选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选区平等〕县级机关所在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与其他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基本相当。
第二十二条〔单位平等〕驻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不属于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与当地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
第二十三条〔少数民族代表〕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二十四条〔驻军代表〕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陕部队出席所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驻军有关领导机关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名额公布〕应选代表的名额,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以前,应一次性分配到选区,并向选民公布,由选区按应选名额进行选举。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六条〔划分原则〕选区的划分,应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接受选民监督。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第二十七条〔选区平等〕选区的大小,按每个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第二十八条 〔选区划分〕选区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划分,选民不足以划分为一个选区的,也可与邻近单位合并划分为一个选区;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
第二十九条〔选区包含〕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分别划分选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可以包含若干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可在同一个选举日分别进行投票选举。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三十条〔登记原则〕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第三十一条〔选举工作组负责登记〕选民登记按选区由选区选举工作组具体负责进行,并认真核对,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
选民登记采取选举机构派员到选民居住地或者单位登记,也可以设立选民登记站,动员选民自行登记。
第三十二条〔选民登记〕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选民登记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户籍所在地进行;
(二)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在单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三)离退休人员在现居住地的登记,也可以在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四)驻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在单位所在的选区进行登记;
(五)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员,在驻地所在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六)户口转出时间不足一年,在选举日仍在原选区居住的,也可以在原选区登记。
计算年满十八周岁选民年龄的时间,以当地制定的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按公历计算。
第三十三条〔流动人口选民登记〕流动人员原则上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流动人员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流动人员凭户籍所在地选举委员会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和居住证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选举委员会对流动人员进行选民登记后,应当告知其户籍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特别情形〕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在执行地所在选区登记: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人员,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
第三十五条〔精神病人〕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时发病的,由选举委员会决定中止行使选举权利。
第三十六条〔两院决定〕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不进行选民登记。
第三十七条〔选民名单公布〕选民名单经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由选区选民小组在选举日二十日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选民证不得涂改或者转借。
第三十八条〔申诉〕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九条〔推荐提名〕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应有十人以上联名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以书面署名方式提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情况。
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
本人不愿接受提名的,应当尊重本人意愿,不列为候选人,并由选举委员会告知提名者。
第四十条〔候选人名额〕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可以少于或者等于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但不得多于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四十一条〔推荐候选人要求〕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发扬民主,充分酝酿协商,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廉洁奉公,公道正派,具有一定履职能力和群众基础。
第四十二条〔候选人不得调换〕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必须列入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和其他任何机关不得调换或者增减。
第四十三条〔差额选举〕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差额选举,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第四十四条〔公布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分别在各选区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酝酿协商,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四十五条〔候选人预选〕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在选举日的七日前公布。
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四十六条〔介绍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提名的候选人较多的,待正式候选人确定以后,再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四十七条〔在一个选区应选〕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选区应选。被两个以上选区提名推荐者,由选举委员会同被提名推荐者商定在一个选区应选。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在一次选举中落选的代表候选人,在该次选举中不得再提名推荐为其他选区的代表候选人。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八条〔依法原则〕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四十九条〔投票站和选举大会〕选举委员会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站和选举大会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派员主持。
第五十条〔监票人计票人〕投票选举前,由选民在不是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民中推选或者由选区选举工作组提名,征得多数选民同意后确定若干监票人和计票人。
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五十一条〔选举日期地点〕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各选区应公布投票选举的日期和地点。
投票选举应在选举日内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在一天内完成投票确有困难的,经本级选举委员会批准可将投票时间延续一天。
第五十二条〔无记名投票〕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和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姓名笔划为序排列。
第五十三条〔委托写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选民代写。
第五十四条〔流动投票箱〕因患有疾病等行动不方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方便的,不能到选举大会和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设流动票箱,由两名以上监票人、两名以上计票人登门接受选民投票。
流动票箱由选区统一制作。流动投票应在规定的投票选举日进行,并在本选区计票前完成,与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的选举同时开箱,一并计票。
设流动票箱应当严格控制。监票人、计票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和影响选民的投票意愿。
第五十五条〔委托投票〕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劳动、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乡级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在本选区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监票人、计票人应在投票前查验其委托证明。
第五十六条〔特别情形投票〕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参加投票选举,由县级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执行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第五十七条〔委托人数〕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受委托代为填写选票或者代为投票的选民,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选票或者投票。
第五十八条〔自主投票〕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本选区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五十九条〔选举有效〕选举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六十条〔当选代表〕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仍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六十一条〔开箱计票〕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和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当场开箱计票,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后,送选区统一计票。
第六十二条〔大会程序〕选举程序:
(一)选民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入场;
(二)清点到会人数;
(三)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四)宣布本选区应选代表人数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宣布投票方式和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六)分发选票;
(七)检查票箱、进行投票选举;
(八)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和主持选举的人员,当场开箱清点选票,并当众宣布清点结果和本次选举是否有效,确认选举有效后开始计票;
(九)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第六十三条〔宣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依照《选举法》及本实施细则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投票结束后,缺席的选民不能再行投票。

第八章 代表的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六十四条〔罢免要求〕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对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第六十五条〔罢免表决〕罢免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并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或者委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主持。罢免要求交付表决前,提出撤回罢免要求的,受理机关对该罢免要求的办理即行终止。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条〔相关职务撤销〕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六十七条〔代表辞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六十八条〔相关职务终止〕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六十九条〔补选条件〕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
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聘金或聘礼的几个疑义及早婚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聘金或聘礼的几个疑义及早婚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51年12月3日,


察哈尔省人民法院:
兹将你院对“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的处理原则问题”指示函中所生的几个疑义及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青年男女不经结婚登记径行结婚同居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按来问次序分别解答于后,希即研究。
(一)我院与司法部会发法编字第9577号函第一项注解:“一切以索取对方一定的财物为结婚条件者”,就索取者来说,应包括当事人之父母、本人或第三人。
(二)(略)
(三)所谓伪装结婚骗取聘金、聘礼等财物的行为,与男女双方均以婚姻为目的之买卖婚姻不同,是以诈骗对方财物为目的,以伪作结婚为得到对方财物的手段,并无与对方有夫妻共同生活的意思。其所骗取的聘金、聘礼等财物,一般的应返还被害人。但如此种聘金、聘礼等的给付,非属赠予性质,而系属买卖婚姻或变相买卖婚姻的性质,则给付的一方就不单纯是一个受骗的人,而自己也有了违法行为,问题就不单纯是一个聘金、聘礼的问题,而得酌情根据指示函中“(二)”、“(三)”两点的原则作适当的处理。
(四)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申请结婚登记是不合法的,不应准许。至个别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不经登记即举行结婚仪式径行同居者,得视具体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如距离婚龄已不甚远,而身体发育已经成熟,双方同居,又是出于两相情爱者,可进行教育,使待婚龄满时进行登记手续。如距离婚龄太远,可向双方父母及子女说服教育使之脱离,否则即予强制分居,俟达结婚年龄时,如该男女双方仍愿结婚,再行申请为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