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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

时间:2024-07-03 19:40: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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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邮电通信事务和邮电通信建设。
第三条 江西省邮电管理局是全省邮电通信事务的主管部门。各地、市、县邮电局(含邮政局、电信局),是当地邮电通信事务的主管部门。
本条例由各级邮电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邮电部门应当加强经营管理,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快邮电通信建设,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各有关部门应当对邮电通信工作给予支持。

第二章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
第五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邮件、电报在运递、传输途中不受检查、扣留。
第七条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检查、扣留被告人的邮件、电报和冻结汇款,以及因审理民事案件的需要,查询、冻结汇款,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书面通知县级以上邮电局,由邮电局指派专人办理。拣出的邮件、电报移交时,
应当办理移交手续。
对不需要继续检查、扣留、冻结的邮件、电报、汇款,有关机关应当及时通知邮电局,并办理交还手续。邮件、电报在检查、扣留期间发生丢失、损毁,由负责检查、扣留的机关按照邮电部门的赔偿办法负责赔偿,由邮电部门付给收件人。
第八条 依法没收国内邮递物品和汇款,必须由人民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者由人民检察院出具免予起诉决定书或没收通知书,向邮件所在的县级以上邮电局办理没收手续。
海关依法扣留、没收进出口国际邮递物品时,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海关所在地邮电机构及相关邮件的收件人或寄件人。
第九条 邮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严守国家秘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邮电部门和邮电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电业务的情况。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邮电通信建设应当贯彻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邮电局应当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社会对邮电通信的需求,制订邮电通信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邮电通信建设纳入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住宅区建设或者旧城区成片改造,应当统一规划、建设与之配套的邮电机构和邮电设施,所需经费一并列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
第十三条 新建办公楼、高层建筑等,应当安排竖向电话管道,根据使用需要设分线箱、过墙管和安装室内电话布线及插座。
新建的城市居民楼房需要按址投递的,其每一单元的地面层应当安装标准信报箱。
需要按址投递的现有居民楼房信报箱,由居民楼房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按标准安装。
第十四条 前条有关邮电通信设施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邮电主管部门制订标准,纳入建筑标准设计,列为验收项目,由邮电部门参与工程的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所需费用由基建计划管理部门纳入建设项目总概算。
第十五条 邮电部门应大、中型企业和大专院校的要求,可以设立为其服务的邮电机构,所需生产及生活用房由要求设立的单位无偿提供。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时,有关部门应当与当地邮电局取得联系。邮电部门需要预留通信管线位置的,应按邮电通信规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邮电部门需要单独施工的,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邮电通信管线经过桥梁、隧道、人防工程、水工程等建筑物和横跨航道时,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在不影响原有建筑物的使用和不改变其结构的情况下,不另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邮电部门建设电信杆路和地下管线,应当同当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联系,在保持线路合理走向的前提下尽量节约用地。损毁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邮电部门建设地下管线开挖城市道路和公路,须征得市政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上述部门应当及时审批;建设地上杆线、地下管线需用公路用地的,应当征得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邮电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建设邮电管线,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第十九条 供电部门必须优先安排邮电通信用电。邮电部门备用的电源发电用油和邮电专用车辆的燃料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纳入国家计划供应。
第二十条 公安、交通、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邮电部门在方便群众又符合规划要求的适宜地点,设置邮亭、报刊亭、公用电话亭、邮筒、信箱、电缆交接箱或者进行流动服务。
第二十一条 邮电部门的公用电信网和各部门的专用电信网,要以公用电信网为主,统筹兼顾,协调发展。除军队、铁路、电力等有特殊需要的部门外,各部门应当尽量利用既有的邮电通信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专用电信网只供本部门、本单位内部生产调度、通信联络专用,不得对外经营或供外单位使用。专用长途网不能与公用电信网相联。
各部门专用电信网需要进入公用电信网的,必须按邮电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手续,有关进网要求和机线设备的主要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邮电部部颁标准,并分担由此而引起的扩充公用电信网的建设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邮电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快农村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并对贫困地区的邮电通信建设从政策和财力、物力上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县以下农村邮电通信,可以由邮电部门自办,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
办理邮电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谁办理、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与邮电部门签订协议,并接受邮电部门的检查、指导,依法经营。
第二十四条 农村电话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属于地方国营的纳入省、地(市)、县(市、区)计划;经县级邮电局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自办农村电话,并纳入乡镇建设和发展计划。

第四章 邮电服务的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下列邮电业务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非经邮电部门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一)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
(二)邮票的发行、集邮品的制作和印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的明信片的印制;
(三)公用电信网的市内电话、长途电话、电报、无线移动通信、无线寻呼、数据传输、图文传真;
(四)电话号簿的编印发行;
(五)国家规定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的其他邮电业务。
第二十六条 各邮电机构提取办理邮政储蓄、汇兑业务所需要的现金,有关银行应当及时如数支付。
第二十七条 禁止扰乱邮电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用户使用邮电业务。禁止以任何形式阻塞邮电局、所及营业场所的出入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邮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 禁止伪造邮电徽章等邮电专用标志、邮电标志服和邮电日戳、邮政夹钳、邮袋、邮政信报袋等邮电专用品。
禁止伪造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邮资凭证。

第五章 邮电运输和投递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车站、机场、港口,应当妥善安排装卸、储存邮件所需的场地和出入通道。
新建、改建、扩建铁路车站、公路车站、机场、港口,应当统一规划邮件存放、转运所需的场所和专用通道,由邮电部门承担有关基建费用。
第三十条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单位,均负有载运邮件的责任,应保证邮件优先安全地运递。邮电部门应当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邮合同,共同遵守。
邮件增多超出运输计划时,邮电部门可以向有关运输单位办理加车(船)托运,有关运输单位应当优先接收和发运,防止邮件积压。
第三十一条 带有邮电专用标志执行邮电通信任务的车(船)和邮电工作人员通过桥梁、渡口、隧道、检查站时,有关方面应当优先放行;需要通过禁行路线或在禁止停车地段停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核准通行或停车。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拦截、检查和扣押正在执行邮件运输或邮电投递任务的邮电专用车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执行邮件运输和邮件、电报投递任务的邮电工作人员发生一般交通违章行为,有关部门又不便立即处理的,应记录后予以放行并通知邮电部门,不得扣留车辆和人员;违章人员完成运递任务后,应当主动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

第六章 邮电通信设施安全保护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邮电通信设施安全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保护邮电通信设施的宣传教育,督促邮电部门加强对邮电通信设施的维护,必要时组织力量进行护线联防。
邮电通信设施遭受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破坏、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协助保护和抢修。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责任,对破坏邮电通信设施、危害邮电通信安全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或邮电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严禁破坏邮筒、信箱、公用电话等邮电通信设施,严禁利用技术手段危害通信安全。
第三十七条 邮电部门对地下及水底通信管线等隐蔽的通信设施和无线电杆塔等高空通信设施,应当按规定设置标志。
第三十八条 在通信线路附近建设或者改造输电线路、电气化铁路、广播线路和对通信有干扰的电气设备,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可能危及通信安全的施工,应事先与邮电部门协商,需要邮电部门采取技术安全措施的,应承担所需费用。
第三十九条 在通信线路附近兴建或改建道路、桥梁、涵洞、房屋、农田水利工程,敷设地下管道,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物件,疏通航道等,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或者影响通信畅通的,应及时通知邮电部门,并采取技术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技术防护费用由建
设或作业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改建邮电局、所或者邮电通信设施,应事先与当地县级以上邮电局协商,在保证正常通信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负责将邮电机构、设施迁移到适宜的地点或者另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 树、竹因自然生长已经影响通信线路安全的,邮电部门可以自行无偿修剪。对可能影响通信线路安全的,邮电部门应当通知树、竹所有者或管理者限期修剪;逾期不修剪的,邮电部门可以自行无偿修剪。
第四十二条 在微波传输方向保护区域内,建设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妨碍微波传输的建筑物;因国家需要确需建设的,建设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征得邮电部门的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必要的技术措施费用。
第四十三条 为确保通信线路安全,防止损坏通信线路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范围内烧窑、爆破、堆放易爆易燃物品或者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二)不准在埋有地下通信管线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者倾倒腐蚀性物质。在埋有地下通信管线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当事先与当地县级邮电部门协商。
(三)不准在设有水底通信管线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及进行其他危及水底通信管线安全的作业。
(四)不准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电杆、电线、电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人孔、手孔、分线箱(盒)、交接箱、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无人值守微波站等通信线路设施。
(五)不准在地下通信管线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房搭棚,不准在地下通信管线两侧各三米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可能腐蚀电缆的建筑。在市区内地下通信管线两侧各零点七五米、市区外地下通信管线两侧各二米范围内不准植树栽竹。
(六)不准在电杆、拉线两侧各五米的范围内取土和在架空线路及天线区域两侧各两米范围内建房搭棚。
(七)不准擅自攀登电杆、天线杆塔、拉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准在电杆、拉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它附属设施上拴牲畜和搭挂广播、电力等非邮电通信线,不准擅自搭接通信电力专线。
(八)不准向电杆、电线、隔电子、架空电缆、天线、天线馈线及线路附属设施射击、抛掷杂物或者进行其他危害通信线路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废品收购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经营废旧物资的规定。发现盗卖或者变卖通信器材的可疑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或者邮电部门。
废品收购单位或代收点应当凭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收购废旧通信器材;严禁收购无证明和个人出售的通信器材。

第七章 邮电通信服务与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 邮电局(所)应当在明显的位置公布营业时间和经营业务。
邮政信筒(箱)应当按规定标明开筒(箱)的频次和时间。
改变营业时间,暂停或限制办理部分邮电业务,改变开邮筒(箱)频次和时间,必须经县级以上邮电局批准。
第四十六条 邮电部门应当认真验视用户交寄的邮件和交发的电报,严格执行关于禁止和限量寄递物品的规定。
邮电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频次、时限和投递点投递邮件、电报。
城镇居民的邮件,按收件人地址投递到院落门口或者楼房地面层的收发室、信报箱;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的邮件、电报,报递到单位收发室,收发室应当设在院落门口或者楼房的地面层;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楼、院办公的,应当在地面层指定一处统一接收邮件、电报或者设置
与单位名称相对应的信报箱。
农村邮件一般投递到村民委员会的固定地点;村民委员会以下的邮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当地邮电部门根据交通条件和邮件数量等具体情况,协商投递方式。
第四十七条 邮电局、所及其代办机构办理邮电业务,应当执行统一的资费标准,不得乱收资费。
第四十八条 邮电部门应当认真查验领取给据邮件,兑取汇款的收件人、收款人以及代领人的有效证件,以防冒领。
第四十九条 新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应当由单位或者居民住宅的产权人或管理者到当地邮电部门办理邮件、电报投递登记手续。单位迁移地址或者更改名称,报刊订阅人变更地址,应当到当地邮电局办理更名改址手续。对于符合下列条件者,邮电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在
三个月内安排投递:
(一)具备邮电投递车辆和邮电投递人员执行职务的通行条件;
(二)有公安部门统一编制的标准路名和门牌号码;
(三)安装了接收邮件的标准信报箱或者设立了收发室。
第五十条 邮电部门在城市的市区、近郊区和县城所在镇内,应当按照需要和可能设置公用电话,并负责维护。
第五十一条 邮电部门对于用户要求装、拆、移电话的申请,应当尽快办理。对用户机线设备应当定期巡视,及时修复故障,保证正常使用。
第五十二条 邮电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勒索公私财物,收受贿赂。
第五十三条 禁止利用邮政运输车辆从事走私、投机倒把等非法活动或其它违法违章的活动。
禁止利用邮电营业场所经营内容反动、淫秽、凶杀、迷信的和未经出版部门批准出版的书报刊。
第五十四条 邮电部门应当设置用户监督电话、用户意见箱或意见簿,制订征询用户意见和受理用户申告的制度,接受社会对邮电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由于邮电部门的责任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或邮政储蓄存款、汇款被冒领,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有关规定,由邮电部门赔偿用户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于邮电部门的责任造成电报稽延或者发生差错以致失效,邮电部门负责退还所收电报资费,但
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赔偿责任。
用户因赔偿损失同邮电机构发生争议,可以要求该邮电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邮电部门实际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和邮电部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侵犯邮电专营权的,由工商行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由当地县级以上邮电部门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有关物品;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并由县级以上邮电部门予以警告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封整顿,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应全部收缴禁止经营的书报刊和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罚款处罚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的收据。罚款、没收的收入应全部上交同级地方财政,用于发展农村邮电通信事业。
第六十四条 邮电部门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邮电资费标准乱收资费的,上级邮电主管部门应协同物价监督部门严肃查处。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邮件:指通过邮电部门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
(二)信件:指信函和明信片。
(三)给据邮件: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电部门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四)邮递物品:指用户相互寄递的印刷品和邮包。
(五)邮电通信设施:指邮电专用车辆、通信机器、邮筒、信箱和机房、线路、电路、天线以及其它附属设施。
(六)电报:指用户交邮电部门传输和投送的公众电报、传真电报和通过公用电信网直接传送的用户电报、用户传真等。
(七)数据通信:指装有计算机的用户之间或装有计算机的用户与装有电报终端设备的用户之间,通过公用电信网直接传输数据。
(八)无线移动通信:指利用邮电部门无线通信手段与移动中的用户通话或者联络的无线电话、无线寻呼等。
(九)有效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等。
(十)邮电专用车辆:指邮政运输车、电信工程抢修车以及投递用摩托车、自行车。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90年6月16日

南昌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条例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条例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限制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能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研究、生产、使用建筑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节约土地和能源、保护环境、改善建筑功能、经济适用的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由市墙体材料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公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墙体材料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墙改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工作,其所属的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墙改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人民政府墙体材料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墙改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工作,并接受市墙改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以及县人民政府计划、财政、经济、建设、科学技术、规划、土地、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乡镇企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工作。
第五条 市以及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发展。
第七条 市墙体改管理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和安排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开发研究,支持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更多的替代粘土实心砖的产品。
第八条 计划、科学技术、经济、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从立项、贷款、用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对生产新型增体材料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第九条 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标准。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当地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墙改管理部门备案。
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墙体材料,不得生产和销售。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对已经占用耕地的砖瓦窑,要限期调整、复耕。
对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控制其用地面积,墙改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企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逐年减少的原则核定其年产量;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不得突破。
鼓励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逐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者其他产品。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是本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中的产品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使用本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外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事先向市墙改管理部门申报,由市墙改管理部门会同市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方可作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
第十二条 本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和郊区的塘山镇、桃花镇、湖坊镇、京东镇以及各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城市规划区和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自2003年6月30日起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应
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禁令使用粘土实心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设计、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中使用粘土实心砖;设计单位不得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粘土实心砖。
提倡和鼓励在农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三条 属于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和范围,向墙改管理部门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以下简称专项用费)。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专项用费缴款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未按规定缴纳专项用费的建设工程,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可以申请免缴专项用费;
(一)道路、桥梁、排水设施等市政工程;
(二)环境污染治理和废气、废水、废渣综合利用;
(三)农田水利;
(四)非营利性社会福利事业;
(五)中小学危房改造;
(六)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复工程;
(七)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批准免缴的其他建设工程。
前款所列第(一)至第(六)项的建设工程,免缴专项用费的申请,由墙改管理部门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专项用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作他用。
墙改管理部门收取专项用费,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 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超过墙体材料总量的80%以上的,其中本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和郊区的塘山镇、桃花镇、湖坊镇、京东镇以及各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城市规划区和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2003年6月30
日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超过墙体材料总量的50%以上的,建设单位在墙体粉刷前,向墙改管理部门申请核验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返还专项用费。未达上述标准的,不予返还。
墙改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验,核验后,对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返还专项用费。
返还的专项用费应当充抵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 未返还专项用费主要用于:
(一)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二)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建设和技术改造;(三)墙体改革工作的宣传和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四)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前款专项用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墙改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财政、物价、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专项用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墙改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突破核定产量生产粘土实心砖的,责令停止生产粘土实心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强令设计、施工单位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或者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要求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处罚,墙改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墙改管理机构实施。
不缴纳专项用费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总额5‰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 违反本例规定,擅自批准减免专项用费的,批准文件无效,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由批准部门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建设单位,由墙改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缴专项用费,逾期未补缴的,按每逾一日加收应缴
总额5‰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需要制定企业标准而未制定进行生产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未将企业标准报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并予以警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违法占用土地查处;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批准文件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批准机关承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坐支、挪用专项用费的,由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返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墙改管理部门和墙改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8日

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第二批重点支持粮油产业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第二批重点支持粮油产业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支持粮食产业化发展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决定,在2006年确定1212户重点支持的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支持范围,再选择一批重点支持的粮油产业化企业。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分行联合上报的粮油产业化企业进行了审核,筛选并确定了472户粮油产业化企业作为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第二批信贷重点支持的企业,拟在粮食收购、基地建设、技术改造、流动资金等方面择优提供信贷服务。现将这批企业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其给予重点支持。

附件: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第二批重点支持的粮油产业化企业名单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北京市
北京仙源食品酿造有限公司
天津市
天津市海发珍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利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永康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省
河北鲲鹏饲料有限公司
河北龙飞翔面粉有限公司
大厂神通粮贸有限公司
河北大午农牧集团饲料有限公司
河北宏昌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抚宁县第一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邯郸市正通粮棉油贸易有限公司
石家庄华牧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博通饼业食品有限公司
邢台市国家粮油储备有限公司
东光省级粮食储备库
尚义县恒发粮业有限责任公司
吴桥县宋门粮库
东光县粮食局连镇中心站尚义县恒发粮业有限责任公司吴桥县宋门粮库
河北吴桥国家粮食储备库
河北沧州泊头国家粮食储备库
唐山市丰润区昆仑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承德隆泉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文安占祥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金豆食品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德胜伟业粮油有限公司
河北惠兰面业有限公司
石家庄蟠龙面业有限公司
保定生力宝饲料有限公司
黄骅市成润面粉有限公司
山西省
壶口玉米开发有限公司鸿盛制粉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乌兰花镇新星面粉厂
锡盟红井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天罡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扎兰屯市淳江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呼伦贝尔金海粮油经贸有限公司
内蒙古塞飞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食为天面粉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金雪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呼伦贝尔金扬油脂公司
阿荣旗淳江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北大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内蒙古阿荣旗奈伦淀粉工业有限公司
通辽市通德淀粉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兆丰粮油有限公司
内蒙古百业成酒精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果菜粮批发市场
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恒丰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通辽大华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市蒙天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包头粮食批发市场
内蒙古蒙粮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乾森农业集团公司
清水河县蒙清小香米有限责任公司
奈曼旗老哈河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市科左中旗澳丰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天富发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市清谷新禾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市万顺达淀粉有限公司
辽宁省
辽宁鸭绿江米业集团有限公司
盘锦富顺农牧有限公司
盘锦鼎翔米业有限公司
盘锦柏氏米业有限公司
辽宁跃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锦州晶超食品米业有限公司
沈阳喜丰食用油脂有限公司
沈阳市东顺饲料有限公司
沈阳久强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盘锦良友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富元油脂有限公司
辽阳市宏伟粮库
沈阳市直属粮食储备库
沈阳南方谷物实业公司
大连金州国家粮食储备库
辽宁博丰集团
大连生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金信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博大民兴集团
辽阳市佳禾米业有限公司
盘锦和田食品有限公司
辽宁五谷磨房米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
松原市天天乐谷物有限公司
吉林粮食集团米业有限公司
梨树县天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升华植物油有限公司
长岭县盛达粮业有限责任公司
长岭吉隆玉米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省新天龙酒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华厦米业有限公司
吉林市中心粮库
通榆县飞牛有机食品有限公司
通榆县新域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通榆县宏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吉林正大实业有限公司
长岭吉安植物油有限公司
松原市兴和饲料有限公司
吉林正望油脂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金泉集团金正油脂有限公司
黑龙江哈哈木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黑龙江镜泊湖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绥化市佳粮米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同福麦业有限公司
鸡西海泰食品有限公司
鹤鸣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农垦爱邦实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友谊盛源油脂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北大荒丰缘麦业有限责任公司
延寿县亮珠粮贸公司
七台河市林泓米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同泰油脂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宾县禹王植物蛋白有限公司
桦川县翔河油米有限公司
黑龙江丰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益海(佳木斯)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
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
宜兴市四海油脂有限公司
凯菊面粉有限公司
纷华面粉有限公司
曲霞面粉厂
宇宸面粉有限公司
横垛面粉有限公司
雪菊面粉有限公司
宜兴市粮油集团大米公司
苏州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
镇江丹玉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兴源面粉有限公司
吴江市运河植物油脂有限公司
淮安市华鼎粮油有限公司
江苏楚龙面粉有限公司
江苏大山面粉实业有限公司
盐城秦达面粉有限公司
靖江市粮食(集团)公司
江宁区将军山粮食储备库
兴化市粮食交易市场
泰州市正阳麦芽有限公司
徐州雅苏麦尔食品有限公司
徐州市丰裕粮油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弘益油脂有限公司
江苏天然园米面实业有限公司
兴化市贤人米业有限公司
沭阳县银河米业有限公司
宿豫区兄弟米面有限公司
连云港晶都天润面粉有限公司
泰州市正大饲料有限公司
浙江省
温州市汇丰饲料有限公司
浙江义乌华统饲料有限公司
宁波祥祥米业有限公司
安徽省
阜阳市快乐面粉有限公司
繁昌县新港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县黄浒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石台县粮食购销公司
安徽阜阳宝鼎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滁州市第一优质米厂
黄山市徽山食用油业有限公司
五河县易禾米业有限公司
五河县双丰面粉有限公司
凤阳县盛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祁门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佳山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庆发集团金田花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金鸽面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长市天鑫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安徽康美达面业有限责任公司
宿州市益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灵璧县好客制粉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成祥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金亚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凯利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
福建康宏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银祥集团有限公司
南安市华兴面粉有限公司
浦城县旭禾米业有限公司
泉州市恒芳粮油工贸有限公司
宁德市恒信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泉州金华食品有限公司
龙岩养宝饲料有限公司
龙岩市华港饲料有限公司
武平立英农牧饲料有限公司
福建东亚发展有限公司
莆田市佳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福州康宏贸易有限公司
福州金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泉州市华圣食品有限公司
福州市面粉公司
福州市米业公司
江西省
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江西金珠米业有限公司
抚州市维尔米业有限公司
江西五丰食品有限公司
江西奉新碧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景德镇市粮油购销总公司
浮梁县粮油收储公司
江西金佳谷物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丰泽米业有限公司
中粮(江西)米业有限公司
万安县粮油收储公司
南康金鸡邱家粮油加工厂
江西万事发粮油有限公司
江西大铭食品有限公司
江西省相思谷米业饲料有限公司
江西绿野山茶油有限公司
江西省五湖工贸有限公司
南昌县港盛米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金谷米业有限公司
德兴市百勤异VC钠有限公司
江西新干良豪米业有限公司
鹰潭天之然米业有限公司
鹰潭上清荣胜米业有限公司
吉安县金陵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鹰潭田申米业有限公司
江西茂昌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亮泉植物油有限公司
烟台蓝白食品有限公司
安丘市外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潍坊风筝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嘉祥县嘉冠油脂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津华集团有限公司
滨州华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永乐食品有限公司
德州华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同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大程面业有限公司
山东华农食品有限公司
威海市三威面粉有限公司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巨野国家粮食储备库
莒县粮食收储管理中心
济南第一粮库
济南第二粮库
济宁鲁鑫油脂有限公司
山东禹王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峰宇面粉有限公司
烟台嘉诚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利生面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鲁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雪菱淀粉有限公司
华龙日清面粉有限公司
宁阳县鑫晶阳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梨花面业有限公司
曲阜市康利源面粉有限公司
山东天润面粉有限公司
临邑恒昌啤酒麦芽有限公司
青岛星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
郑州海嘉食品有限公司
开封城北国家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
蒙牛乳业(焦作)有限公司
新乡市长远实业集团绿色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焦作大用实业有限公司
新乡市大北农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仁吉制粉有限公司
郑州天地人面粉实业公司
郑州博大面业有限公司
郑州市三泰饲料有限公司
河南华星粉业有限公司
商丘市奥神面业有限公司
河南维利达面粉有限公司
新乡市兴盛面粉有限公司
河南未来食品有限公司
商丘市阿凡提食品有限公司
民权县庄周面粉有限公司
沈丘天惠丰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
长葛长雪面业有限公司
郑州市益民制粉实业有限公司
漯河石磨坊面业有限公司
河南金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卫辉市龙升面业有限责任公司
夏邑县雪枫粉业有限公司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漯河1006河南省粮食储备库
民权县第三粮食储备库
民权县第一粮食储备库
河南荥阳面粉实业公司
长葛市面粉厂
开封市军粮供应站
河南商丘国家油脂储备库
漯河市铭富实业有限公司
漯河市金瑞达商贸有限公司
郑州辛硕面业有限公司
濮阳县青濮油脂有限公司
濮阳县训达油脂有限公司
濮阳市豪门面粉有限公司
濮阳天府面业有限公司
台前县前丰制粉有限公司
河南爱普饲料有限公司
河南郸城豫东面粉有限公司
淮滨县金豫南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新乡市康达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郸城县永达面粉厂
淮阳县辉华面业有限公司
郑州市玉欣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永城市鑫麦园粉业公司
金远大面粉厂
河南斯美特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省
大悟三里娘娘米业有限公司
当阳市新亚麦面有限责任公司
当阳市民泰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仙桃仁和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兴正实业有限公司
仙桃市新益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桂子米业有限公司
利川市清江源米业有限公司
宜昌市鸦鹊岭粮食购销公司
湖北楚田米业有限公司
赤壁米业(集团)鱼米香米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市花艳粮库粮食储备库
巴东县粮油购销储备中心
湖北瑞丰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中谷集团(京山)香谷坊八方米业有限公司
宜昌环星油脂化工有限公司
京山县泰昌贸易有限公司
京山县京隆油脂有限公司
随州新华米业有限公司
武汉市新洲星球米业有限公司
潜江同光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希之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万宝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枣阳金旭面粉公司
枣阳天华麦面有限公司
江陵县金康油脂有限公司
襄阳民达粮油工贸有限公司郧西县鸿大粮油食品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省
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
谷源粮油食品(湖南)有限公司
隆平米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仁县生平米业有限公司
湖南唐臣粮油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
湖南神怡米业有限公司
桂阳鹿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永州市亮达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衡南江口湖南省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
湖南天人谷业有限公司
常宁市香惠米业有限公司
宁乡亮之星米业有限公司
郴州市义捷粮油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郴州富华食品有限公司
湖南省东安县舜皇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郴州方利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洞口香芝然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桃江县德辉粮业有限公司
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金霞粮食产业有限公司
湖南岳阳洞庭湖米业有限公司
汉寿县金牛米业有限公司
湘西洪源和兴粮油发展有限公司
绥宁县雪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湘渌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市粮油仓库
绥宁县长铺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湘乡市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临湘市富民米业有限公司
湖南怀化国家粮食储备库
湖南醴陵国家粮食储备库
长沙湘丰星香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湖南金鲲米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角山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常德市跃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常德市精为天米业有限公司
沅江天隆米业有限公司
娄底市同星米业有限公司
湖南忆江南米业有限公司
郴州永银米业有限公司
湖南百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省太平饲料有限公司
沅江市天健米业有限公司
桃源县三尖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天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卫红米业有限公司
湖南巴陵油脂有限公司
广东省
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粮食企业集团公司
珠海经济特区大海水产饲料有限公司
珠海海一水产饲料有限公司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梅州市金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汕头市粮丰集团有限公司
汕头市澄海区新寮米面制品厂有限公司
汕头市澄海区莲花饲料有限公司
中山市泰山饲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顺发粮油有限公司
惠州市海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穗方源实业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贺州市金泰粮油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河池市双狮粮油有限公司
桂林绿苑米业有限公司
桂林永福福寿米业有限公司
广西武鸣县岭南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麦香园面业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市金泰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桂林灵川县金土地粮油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
成都三旺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苍溪漓山粮油有限公司
南充方果(高筋)制粉有限公司
四川省简阳市国发植物油有限公司
渠县有庆粮油食品站
渠县静边粮油食品站
达县河市国家粮食储备库
万源市城守粮油贸易公司
荣县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巧媳妇米业有限公司
泸州市川穗粮油有限公司
泸州市龙马潭区天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四川省巴中龙头食品有限公司
乐山市国粮购销有限公司
四川运达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龙达面粉有限公司
四川省和久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
绵阳市广吉油脂有限公司
简阳市棉丰榨油厂
四川省若愚粮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资中县唐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益海(广汉)粮油饲料有限公司
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
通威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铁骑力士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西普油脂化工有限公司
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省广达淀粉制品有限公司
什邡市恒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
茅贡米业有限公司
贵州大龙健康油脂有限公司
贵州省兴义市国龙实业有限公司
云南省
红河云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香格里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昭阳区粮油储备购销公司
马塘冯家粮油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个旧市大红屯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大理州国家粮食储备库
巍山县国有粮食购销公司临翔区粮食收储经营总公司
陕西省
西安市群众面粉厂
华龙日清面粉(宝鸡)有限公司
宝鸡祥和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市春雨农业产业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双亚粮油工贸有限公司
榆林市三丰油脂有限公司
西安市董白面粉有限公司
西安西粮实业有限公司
咸阳佳美面粉有限公司
安康市瑞雪食品有限公司
商洛市朝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安康市植物油厂
陕西大发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阎良区航城面粉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卿龙湖面粉有限公司
吴忠市兴达粮油有限公司
吴忠市金鹰面粉有限公司
宁夏昊王米业有限公司
宁夏银湖酒业有限公司
银川昊王酒业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伊犁德康粮贸有限责任公司
吉木萨尔县汇昌庭都油脂有限公司
伊犁万顺粮油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昭苏草原粮油实业公司
新疆新粮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苏地区金谷粮油购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和田市阗雪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伊宁县天山精粉厂
新疆金新海油脂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震企油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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