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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圭亚那工作的议定书(1995年)

时间:2024-07-22 02:09: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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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圭亚那工作的议定书(1995年)

中国政府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圭亚那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5年6月5日 生效日期1995年6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本着加强两国医疗卫生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圭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附件一所列的九名专家和一名厨师组成的中国医疗队赴圭亚那工作。中方保证所选专家能有足够的英语水平进行交流。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乔治敦医院和林登医院。

  第三条 根据圭亚那医疗工作管理的规定,中方应在专家预计到达前一个月向圭方提供专家的简历(包括资格和经历)以及健康证书,供圭方考虑。

  第四条 圭方将保证根据现行规定提供专家在圭居留所必需的文件,如签证、工作许可和注册。圭方负责办理中国医学专家在圭居留身份证并负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五条 每位专家工作期限为两年。在完成连续工作十一个月的服务后,专家有权享受一个月带生活津贴的休假。工作时间依据圭方医疗工作制度。所有专家有权享受中国的全国性假日,同时享受圭亚那的全国性假日。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应该遵守和尊重圭亚那的法律以及他们所在服务单位的内部规定和保密要求。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与圭亚那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法医除外),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圭亚那政府根据同政府医务人员有关的做法,免除中国医疗队成员在履行他们职责中产生的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八条 中方负责中国医疗队来圭的机票费,圭方则按时提供中国医疗队回国机票费。

  第九条 圭方每月将付给每个专家相当于壹佰伍拾美元(US¥150)的生活津贴费,并在可行的时候相应提高;每月将付给厨师相当于壹佰美元(US¥100)的生活津贴费并在可行的时候相应提高。
  所有生活津贴费应由圭方于每月15日前汇至中国医疗队乔治敦市银行帐户。

  第十条 圭方将免除中国专家来圭工作后头六个月内进口的个人用品的海关税,中方将在这些用品到达前通知圭方,圭方将办理与此有关的手续。中方保证专家根据此条规定带入圭亚那的物品不在当地市场出售。

  第十一条 圭方将向中国医疗专家提供相当于同级援圭医务人员的带家俱的住房和附件二所列的基本服务设施,并负责中国医疗队上下班和值班及临时出诊的交通工作。如不能提供交通工具,圭方每月向专家共支付相当于贰佰美元(US¥200)的圭元交通费,并于每月15日前将该费用汇至中国医疗队乔治敦市银行帐户。

  第十二条 圭方将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在圭亚那期间的医疗保险,如中国医疗队员发生死亡或伤残,圭方将负担在当地的丧葬费或伤残者在圭的治疗费用。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中国医疗队人员工作期满之日止。
  如果圭方要求延长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签议定书或换文确定。

  第十五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五年六月五日在乔治敦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         代理卫生部长

 附件一:       中国医疗队的人员组成

  乔治敦医院
  1、普外科医生1人
  2、麻醉科医生1人
  3、妇产科医生1人
  4、眼科医生1人
  5、放射科医生1人
  6、厨师1人
  林登医院
  1、妇产科医生1人
  2、麻醉科医生1人
  3、普外科医生1人
  4、普内科医生1人

 附件二:          基本设施

  每套住房将提供:
  1台冰箱
  1台炊炉
  1套起居室用具----3件沙发和茶几
  1套餐厅设备
  厨房用具(壶、平底锅、碗盆、刀叉餐具)
  扫帚、拖把、水桶
  水、煤气、电、电话(仅打当地电话)
  24小时保安服务
  女佣服务
  每间卧室将提供:
  1套卧室用具----包括床单、枕头套、枕头、蚊
  帐和其它软家俱
  1张书桌

海关总署关于出口纺织品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出口纺织品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自1993年起,海关根据《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办法》,对输往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的纺织品凭外经贸部门签发的有效许可证和H883/E-DI系统的相应提示进行监管,基本上保持了有关规定的执行,维护了正常贸易秩序。但是由于设限国家与我国使用的HS编码范围不一致,
一些海关多次出现因纺织品配额问题造成企业无法及时通关的情况,影响了海关执法的一致性和企业的通关效率。为此,总署正与外经贸部就设限纺织品与我国HS编码对应问题进行研究。在问题解决之前,为统一执法,严密监管,促进企业的正常进出口,经总署政策法规司商外经贸部对
外贸易管理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1月1日起,取消H883/EDI系统对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审证提示,口岸海关在执行中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对出口确属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的纺织品,海关凭纺织品出口许可证验放。
二、自1999年1月1日起,取消对输往美国的丝绸服装和对输往挪威的1类(夹克衫)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管理。
三、对输往美国的价值在800美元及以下的纺织品服装商业样品,如果服装上有适当的样品标记,海关不再验核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四、外经贸部门规定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不得转让,并自1999年起取消了该许可证的背书栏,凡企业申报向设限国出口属被动配额管理的货物,海关审单环节应审核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上的出口企业是否一致。对于两者不一致的,海关不予放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



1998年12月2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嫌疑人的财物在立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可以扣留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嫌疑人的财物在立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可以扣留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投机倒把嫌疑人的财物在立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可以扣留的请示》(津工商检字〔1997〕第4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立案调查处理投机倒把案件过程中,对嫌疑人用于投机倒把的财物,可以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扣留。



199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