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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

时间:2024-07-11 07:17: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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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已于1998年7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1998年8月5日起施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8〕57号《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应按何种程序纠正的请示》和鲁高法函〔1998〕58号《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确有错误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
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不予受理。



1998年7月30日

汕头市市区新建房屋白蚁预防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市区新建房屋白蚁预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汕府〔1995〕17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市区新建房屋白蚁预防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汕头市市区新建房屋白蚁预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新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工作,消除蚁害隐患,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汕头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白蚁防治工作应坚持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三条 市国土房产局白蚁防治所(以下简称白蚁防治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新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工作。
  第四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项目的,均应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㈠体育馆、文化馆、博物馆、影剧院、礼(会)堂、教堂等重要公共建筑物;
  ㈡机关、学校、宾馆、医院楼房,高层楼宇、仓库、大型厂房;
  ㈢木结构建筑物;
  第五条 凡属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工程项目,设计、建设单位应把白蚁预防工程列入设计、建设工程项目内容,预防经费列入建设工程预算概算内。
  第六条 对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委托白蚁防治所或有相应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以下统称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预防处理,签订白蚁预防委托合同书,并由白蚁防治所加具意见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办开工手续。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建设单位委托白蚁预防处理,应向白蚁防治所提供该工程的座落、结构、用途、面积及必要的技术资料。
  白蚁防治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必须进行现场勘察,制订白蚁预防施工方案,并与建设单位签订白蚁预防施工合同。
  第八条 白蚁防治机构应严格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定》操作。预防处理后,应将预防资料送建设单位存档。
  第九条 房屋经白蚁预防处理后,应确保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后至少十五年不受白蚁危害。
  白蚁防治机构应对每个工程进行定期回访,十五年内如发生、发现蚁害的,应无偿负责灭治。因白蚁防治机构技术责任造成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蚁害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十条 承建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可收取白蚁防治费。白蚁防治费的标准,由物价、财政部门另行核定。
  白蚁预防费用在签订白蚁预防施工合同时,由建设单位一次性付清。
  第十一条 凡属本规定第四条规定范围,但正在施工和已交付使用的房屋,未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应按本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潮阳市、澄海市、南澳县在未设立白蚁防治机构之前,可委托白蚁防治所承担白蚁预防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全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现就农业系统做好2009年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对于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加大强农惠农政策执行力度,保证党的农村改革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有利于教育和引导农村党员干部增强为民服务、廉洁自律意识,充分发挥农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农村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有利于切实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深入开展减轻农民负担专项治理,严肃纠正向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摊派、截留抵扣惠农补贴资金等突出问题;全面落实农民承包土地权益,建立健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长效机制;加强村级资产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严肃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制售假劣农资和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在贯彻落实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但在一些地方,损害农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问题仍然存在,有的地方农民负担存在反弹现象,有的地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没有很好落实,有的地方在集体资产处置、财务公开方面仍需要完善,少数地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如果不能有效解决,势必影响农村的和谐稳定,影响农村改革发展顺利推进。

2009年农业系统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牢固树立“敬业为农、优质服务、文明执法、廉洁高效”的行业新风,以维护农民权益为重点,着力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为农业稳定发展、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履行职责维护好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是农村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级农业部门要从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认真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加强土地承包和流转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治理违法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地、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截留扣缴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农民土地承包收益、农村集体土地权益等问题,推动各地全面落实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权益。强化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维护工作。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管理,依法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完善纠纷调处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查处力度,强化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监管,维护被征地农民特别是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继续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要深入开展农民负担重点治理,加大对问题较多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点收费项目治理力度,坚决纠正修建通村公路乱集资、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摊派、抵扣惠农补贴资金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开展减轻农民水费负担综合改革试点。要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组织实施的监管。通过审核、检查、审计等多种监管方式,及时纠正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标准、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筹资筹劳任务、平调使用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及强行以资代劳等行为,防止将一事一议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要坚持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制度,按照中央要求,继续坚持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坚持和完善“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充分发挥地方各级减负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强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加快修订农民负担管理法规的步伐,做到依法监督管理农民负担。

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决策和收益分配机制,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出让、租赁、承包和资源开发利用,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制度,积极探索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服务方式。坚决防止和纠正擅自处置和侵占集体资产资源、严肃查处截留挪用贪污集体资金,侵占集体收益私设“小金库”等问题。继续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加大财务公开力度,强化农村审计监督,重点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规范民主理财程序。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

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和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农资监管责任制,狠抓审批、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和非法生产经营违禁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强化大要案查处,大力推动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着力构建农资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切实加强对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

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发挥职能作用。


展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决措施,作会议的部署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检查,健全工作责任制,细化任务,明确责任,严格目标考核,层层抓好落实。要深入农村开展有关问题调研,真心实意听取基层干部群众意见,掌握农民所思所想,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使提出的发展思路、作出的工作部署、出台的政策措施更加符合农村实际、更加符合人民群众愿望。要从农民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的具体情况抓起,使农民群众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二00九年四月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