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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

时间:2024-07-15 21:53: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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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国政府 匈牙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4月28日 生效日期1992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便利两国公民的往来,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互免签证问题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公务护照的公民和匈牙利共和国持有效的匈牙利共和国外交、公务护照的公民,及其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二、前款所述偕行人,仅限于护照持有人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除学龄前儿童外,偕行人的照片应当贴在同一本护照中。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双方公民,须从缔约另一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并应当依照该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三条
  一、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
  二、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一方公民,如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逾三十日,应当依照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手续。

  第四条 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的如下权力: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者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五条
  一、由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或公共健康原因,缔约双方均可临时中止本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缔约一方应至少提前七天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
  二、缔约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采用互换照会的方式补充或者修改本协定。

  第六条
  一、缔约双方应当在本协定签字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
  二、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格式,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第七条 本协定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八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即行失效。

  第八条 本协定无限期有效。
  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日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匈牙利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匈牙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耶森斯基·盖佐
    (签字)          (签字)

宿州市“6+3”工程重点项目调度及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 〔2005〕 9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6+3”工程重点项目调度及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宿州市“6+3”工程重点项目调度及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宿州市“6+3”工程重点项目调度及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大力推进“6+3”工程,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度范围:“6+3”工程中市政府直接调度的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
第三条 考核对象:重点项目市直责任单位。
第四条 调度及考核内容:重点项目投资主体和资金落实情况;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相关手续办理情况;项目进展及投资完成情况。
第五条 调度办法: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重点项目调度工作。原则上一月一碰头,一季一调度,半年一小结,一年一总结。
1、各项目单位每月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项目完成月报表。
2、针对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领导小组也可不定期碰头、调度或现场办公,研究问题,推进工作。
3、前期项目主要调度投资主体和资金落实、相关手续办理、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4、建设项目主要调度资金争取、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考核办法:领导小组负责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在月报表和定期调度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类型、对照考核标准,年终进行统一考核。考核工作每年1月底前完成,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七条 表彰办法:根据领导小组考核结果,由市政府给予表彰。表彰对象:
1、重点项目完成任务好、考核成绩前3名的市直责任单位。
2、重点项目中投资额大、牵动性强、进展情况良好的项目责任单位。
3、未列入调度的“6+3”工程项目,项目进展快、成绩突出的有关单位。
对在“6+3”工程建设中大力支持、积极协作重点项目建设的有关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第八条 “6+3”工程项目采取动态管理,每年十一月底前,各单位报送下一年的“6+3”工程项目;年初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各县区、各部门提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汇总,提出初步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确保全市“6+3”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亿元左右。
第九条 列入“6+3”工程的项目,优先协调土地使用指标、环保控制指标、国债资金及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等。
第十条 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调度及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10〕7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促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风险,现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上述客户包括个人客户(包括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

商业银行代为推介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在本通知规范范围之内。

二、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

三、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一年。

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上述比例已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上述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五、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六、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资金同时用于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该信托业务总额应纳入本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考核比例范围。

七、对本通知发布以前约定和发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

(二)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切实加强对存续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后续管理,及时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和到期兑付安排。

(三)对设计为开放式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类、融资类或含融资类业务的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停止接受新的资金申购,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八、鼓励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探索业务合作科学模式和领域。信托公司的理财要积极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引导资金投向有效益的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高端制造产业等新兴产业,为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做出积极贡献。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