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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花的财政定额补贴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7 09:02: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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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花的财政定额补贴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花的财政定额补贴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我部制定的《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花的财政定额补贴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该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花的财政定额补贴办法

附件: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花的财政定额补贴办法
现将销售新疆棉花(以下简称新疆棉)的财政定额补贴办法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中华棉花总公司(以下简称供方企业)销售的1998年5月31日前库存的1997棉花年度新疆棉,由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贴。
二、补贴标准
供方企业每销售1吨上述补贴范围内符合国家收购标准的新疆棉,不分品级、长度,由中央财政补贴1500元(折合75元/担)。
三、补贴办法
(一)核实供方企业新疆棉库存。供方企业要全面清理1998年5月31日前新疆棉库存,经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签章后,于6月30日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全国供销总社。
(二)财政部根据供方企业1998年5月31日前新疆棉库存和销售进度,将补贴款按季拨给新疆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全国供销总社棉麻局。
(三)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销售上述范围内新疆棉,要在下个月上旬内,凭棉花销售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凭证等有关资料,编报《销售新疆棉花财政补贴款申报表》(附表一),经财政部驻新疆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签章后,向新疆自治
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申领财政补贴款。
中华棉花总公司销售上述补贴范围内新疆棉,要在下个月上旬内,凭棉花销售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凭证等有关资料,编报《销售新疆棉花财政补贴款申报表》,经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签章后,向全国供销总社棉麻局申领财政补贴款。
(四)新疆财政厅、兵团财务局、全国供销总社棉麻局应根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签章后的新疆棉净销售数量,按规定标准将财政补贴款如数核拨到供方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
(五)供方企业之间发生的销售,一律不予补贴。供方企业赊销的棉花,在货款收回后,才可给予补贴。
四、1998棉花年度新棉上市后,供方企业要相应剔除新年度收购、调进的新疆棉,不得混入原有库存。
五、1999年2月10日前,新疆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全国供销总社棉麻局应将供方企业1997年棉花年度新疆棉花的净销售量及财政补贴数量进行清理,编制《销售新疆棉花财政补贴款决算》及《销售新疆棉花财政补贴款清算表》(附表二),报送财政部
据以清算。
六、对新疆棉销售采取财政定额补贴办法后,新疆棉销售企业要努力改善服务,进一步降低费用,适当降低棉花销售价格,增强竞争力。
七、从1998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对1998年5月31日以前纺织企业从供方企业购买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有关退税办法仍按原办法执行。
附表:一、销售新疆棉花财政补贴款申报表
二、销售新疆棉花财政补贴款清算表

附表一:

销售新疆棉花财政补贴款申报表
199 年 月
编报单位:棉麻公司(签章) 单位:数量——吨 金额——万元
--------------------------------------------------------
| 供方企业申报补贴数量 |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意见
库存地点 |------------------------|------------------------
|1998年5月31日|199年 月|申 报 补|1998年5月31日|1998年 月|应 拨 补
| 库存新疆棉花数量 |销售新疆棉数量|贴 金 额| 库存新疆棉花数量 |销售新疆棉数量|贴 金 额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签章)

附表二:

销售新疆棉花财政补贴款清算表
1999年 月 日
编报单位: (签章)
--------------------------------
项 目 | 金 额
------------------------|-------
一、1998年5月31日新疆棉库存(吨) |
------------------------|-------
二、1998年12月底新疆棉库存(吨) |
------------------------|-------
三、1998年6月至12月新疆棉净销售数量(吨)|
------------------------|-------
四、应收财政补贴款(万元) |
------------------------|-------
五、已收财政补贴款(万元) |
------------------------|-------
六、多拨(欠拨)财政补贴款(万元) |
--------------------------------



1998年6月12日

关于转发市粮食局市财政局《长沙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市粮食局市财政局《长沙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3)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制定的《长沙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长沙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市粮食局 市财政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为做好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保证市级储备粮库存真实、质量可靠、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在市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职责分工

  第一条 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承储库点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和取消承储库点储备资格;
  (二)制定和修订市级储备粮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监督检查库存市级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并适时安排轮换;
  (四)督促检查市级储备粮的安全储存情况,调查处理市级储备粮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五)负责市级储备粮损失损耗的核实和处理;
  (六)负责市级储备粮库存会计、统计报表和实物台帐管理;
  (七)开具分库点《市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单》;
  (八)组织市级储备粮承储单位仓储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仓储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九)负责市级储备粮利息、费用的拨付。
  第二条 各县(市)粮食局、财政局对辖区内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市级储备粮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的安全保管、库存粮食数量和质量,审核、上报轮换方案,经市批准后督促实施,协助调查处理市级储备粮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三)根据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的有关文件,协调和督促做好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调拨等出(入)库工作;
  (四)根据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的规划和要求,督促检查承储单位市级储备粮会计、统计报表与库存实物台帐,定期向市上报有关会计、统计与仓储报表。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各承储单位对其库存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市级储备粮的安全保管和规范化管理,采用科学储粮技术,确保库存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储存安全;
  (三)准确、及时地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库存数量、质量、储承仓廒和管理情况;
  (四)根据市级储备粮储存情况,提出轮换方案,并向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轮换,包括轮出(入)品种、数量、储存仓廒等;
  (五)按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的文件安排和要求,具体组织落实市级储备粮的入库和出库。

  第二章 储备条件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一基三专”帐户。
  (二)地理环境好,有一定的储承规模,且便于粮食吞吐轮换。属非行洪区和非低洼易涝地区,同一库区基建仓房完好仓容不少于5000吨。
  (三)库区布局整齐合理,洁净舒适。储粮仓房上不漏、下不潮,能熏蒸、能通风、密闭性能好,能确保市级储备粮的安全储存。
  (四)人员配置合理,有专职的保管、防化、检验人员,且政治、业务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市粮食局制发的专业资格证书。
  (五)检验、防治、保管所需设施、设备齐全,且具有粮食物检、化检能力:
  1、仓房内有通风设施,有内(外)环流熏蒸装置;
  2、有粮情检测仪器、磷化氢气体测试装置;
  3、有粮食品质检化验设备,能对粮食品质质量进行追踪、监测;
  4、有相应电脑配置,具有远程数据传输及市级储备粮库存实物台帐和粮情监测网络硬件和专业人员,对市级储备粮进行网络管理。
  (六)储粮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1、保、防、检人员管理制度;
  2、设备、设施、仪器管理使用制度;
  3、粮情测报制度;
  4、粮食品质质量追踪、监测制度;
  5、报表、凭据、数字的汇总、保存、上报制度。
  (七)三年内没有发生违纪违法事件和坏粮责任事故,储藏管理达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四无粮仓”达100%:
  “一符”是指帐实相符,即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帐相符,保管帐与仓(廒)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登记。
  “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四无粮仓”是指储粮仓房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
  (八)企业资信良好,经济效益佳。

第三章 承储合同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对承储库点的承储条件进行审定合格后,由市粮食局实行挂牌委托储粮。
  第六条 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与承储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县〈市〉粮食局)、担保单位(县〈市〉财政局)共同签订《市级储备粮储存
合同》(格式见附件1)。

第四章 库存管理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确保市随时调用。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非市级储备粮混存。仓外专牌的标识为“CCL”,由市粮食局统一制作。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动用库存和调整市级储备粮存储地点和仓廒。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要设专人保管,实行定编、定岗、定责制度。保管、检验和防化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丰富的保粮知识,并持有市粮食局制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市级储备粮专帐(格式见附件2),以及分仓(廒)保管帐和专卡(格式见附件3)。
  专帐要准确及时地反映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
  专卡一式六份,市粮食局和承储单位各掌握一份。仓房调整、粮食轮换或数量有变动时要及时更换新卡,旧卡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储存库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的,应按相关管理权限办理手续。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在储备期间的利息、费用补贴,由市财政承担。费用补贴标准:每年每50公斤稻谷(下同)补贴储备费3元;利息补贴根据储存的分品种数量和规定的库存结算价格,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及储存时间确定。
  第十四条 对承储单位所需储备费用,按第十三条规定标准补贴后,市财政不再承担承储单位任何费用的亏损责任。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每年由市财政按储备的实际库存(超过计划库存的按计划库存)和规定的补贴标准,会同市粮食局,按季预拨到承储单位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市级储备粮补贴”存款专户;下半年补贴在轮换验收完成后拨付。
  第十六条 对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经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省农发行营业部核实后,由市政府下达的市级储备粮调拨销售计划,市财政在已安排的预算内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的价差补贴。

  第六章 入库和出库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入库包括收购、调入、进口、轮换入库等。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出库包括销售、调出、出口及轮换出库等。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出(入)库必须凭据齐全,及时登记帐目,保证帐实相符;出(入)库时要准确计量,保管、计量人员对粮食数量、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出(入)库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省农发行营业部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为准,由市粮食局开具分库点的《市级储备粮出库通知单》(格式见附件4),并抄送分库点在农发行开户行的计划信贷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同库点同品种等量轮换的,以批准文件为准,可不开具《市级储备粮出库通知单》。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要按市粮食局出具的出(入)库手续和要求,组织出(入)库。
  第二十三条 经市政府批准,应付紧急突发事件急需动用市级储备粮时,凭市粮食局的机要电报出库,事后补开出库通知单。
  第二十四条 接收、发运市级储备粮的单位,应按通知单要求的期限,如实上报市级储备粮实际完成情况,并及时记帐处理。
  第二十五条 粮食出库要按照先进先出、质量较低的先出的原则办理。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另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对不符合上述出(入)库手续,而要求办理市级储备粮出(入)库的,承储单位和保管人员有权力、有责任拒绝,并可越级报告。

第七章 安全保管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必须储存在质量完好的标准仓房,不得用简易仓储存或露天储存。
  第二十八条 粮食入库前要对仓房进行清理消毒,按有关仓储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组织入库,合理堆码。入库后,要保持粮面及仓内的干净、整洁。
  第二十九条 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标准。
  第三十条 承储单位要努力改善仓储条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质量完好的储运机械设备和粮情检测仪器设备。
  第三十一条 保管期间要广泛采用“三低”(低温、低氧、低药剂量)、机械通风、电子检测和低温储粮等科学储粮技术,尽量减少化学药剂用量,延缓粮食品质陈化,降低损耗。
  第三十二条 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食储藏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定期检查粮温、水分、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保管组长和粮库负责人汇报,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本上签署意见。
  第三十三条 承储单位要按时上报《市级储备粮储藏情况季报表》(格式见附件5),市直承储单位于季后15日内上报市粮食局,县(市)承储单位由县(市)粮食局汇总后于季后15日内上报市粮食局。
  第三十四条 承储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切实落实防火、防汛、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的措施,确保人身、粮食及设备安全。
  第三十五条 承储单位要制定人员和车辆出入库、警卫、值班、保密安全保卫制度,实行分区分级负责制,并教育职工增强安全责任心,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各种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六条 承储单位如发生火灾、盗窃等事故,要及时上报,并抓紧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直承储单位、县(市)粮食局每年都要进行冬、春季储粮安全普查以及年终“四无粮仓”检查评比活动,并将检查、评比情况报市粮食局。市粮食局适时组织抽查。

第八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八条 承储单位要按照有关粮食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市级储备粮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承储单位要设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化验室,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并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第四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粮食必须是国家标准三等以上的新粮,并符合粮食卫生标准(详见GB1350-1999、GB2715-1981)。
  第四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出(入)库时,要对质量等级及品质控制指标等进行全面检测,将检测结果准确填入储备粮专卡。
  第四十二条 承储单位每年4月和10月要分别对库存粮食进行一次品质控制指标的全面检测,认真做好检测分析报告。品质检验按照国家粮食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通知》(国粮发〔2000〕1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检测为“不宜存”的储备粮食,要及时向县(市)粮食局和市粮食局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九章 台帐管理

  第四十三条 承储单位按统一要求建立库存实物台帐。
  第四十四条 承储单位要如实填报《市级储备粮季度汇总表》(格式见附件6)、《市级储备粮储存数量、质量、异动情况季度明细表》
(格式见附件7),市直承储单位于季后15日内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县(市)承储单位由县(市)粮食局汇总后于季后15日内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
  第四十五条 承储单位要对每年12月底的实物台帐进行一次审核,保证与保管帐、会计帐和统计帐相一致,不一致的要说明原因。

第十章 轮  换

  第四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申报审批管理。市级储备粮的轮换以品质检测结果为依据,对“不宜存”的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超过储存规定年限的,也要按照先入先出、均衡轮换、降低费用的原则进行轮换。
  第四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时间由承储单位自主安排。按照市级储备粮实际库存总量,平均3年轮换一次,每年轮换三分之一。
  第四十八条 承储单位适时提出轮换市级储备粮申请,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批准。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情况,综合平衡后会同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在接到申请10日内下达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
  第四十九条 承储单位根据市粮食局、市财政局下达的轮换计划,负责组织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轮入的粮食应是当年产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新粮。市粮食局、市财政局适时组织对市级储备粮轮换情况进行验收检查。
  第五十条 承储单位因未及时申报轮换计划,或者下达的轮换计划没有落实而导致市级储备粮陈化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储单位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空期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按批次下达,如遇特殊情况,在粮食轮出后,承储单位未按规定时间轮入的,须
向市粮食局、市财政局书面报告,否则按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处理。
  第五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的主要形式:
  (一)同品种等量轮换。即在储备规模、品种不变的前提下,采取先销后购或先购后销的方式,实现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二)不同品种的等量串换。按照有利于优化结构、保值增值的原则进行,但不得发生数量、价款亏损。
  第五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按市政府规定的补贴费用标准包干后,轮换费用由承储单位自负盈亏。轮换产生的盈利,应主要用于改善仓储条件;轮换发生的亏损由承储单位自行承担消化。
  第五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即轮入的粮食按轮出粮食的入库成本记帐。

第十一章 损耗与损失

  第五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损耗由承储单位负责。
  第五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损失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发生自然灾害损失要在24小时之内上报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五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损失处理办法: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承储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尽力减少粮食的因灾损失。灾后,承储单位应及时清理实际损失的粮食数量和涉及价款,出具有效证明材料,写出书面报告,按有关程序上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确认,并在市政府规定的标准以内适当给予考虑。

第十二章 离任交接

  第五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单位的库存管理人员离任时,要对市级储备粮库存进行交接。其离任交接情况,市直承储单位报市粮食局备案、县(市)承储单位报县(市)粮食局备案。
  第五十九条 离任交接人员包括承储单位负责人和主管市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负责人以及保管人员。
  第六十条 离任交接手续包括清查帐目、清查实物,要按库存品种、数量、质量、价位、储存年限及储存地点等逐项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离任交接实行监督验收和审核把关。市直承储单位负责人的交接由市粮食局主持进行,县(市)承储单位负责人交接由县(市)粮食局主持进行。承储单位主管负责人和保管员的交接由承储单位负责人主持进行。

第十三章 奖惩制度

  第六十二条 经考核,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及市级储备粮管理规范的承储单位和个人,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三条 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按《市级储备粮储存合同》的条款追究责任,直至终止储存合同:
  (一)未做到专仓储存或储粮仓房质量不符合要求;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改变储存库点;
  (三)出(入)库手续不全;
  (四)未按要求建立专帐、专卡、专牌和库存实物台帐,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市级储备粮季度汇总表》和《市级储备粮储存数量、质量、异动情况季度明细表》;
  (五)入库粮食质量不符合市级储备粮质量要求;
  (六)正常储存未采取科学储粮措施,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市级储备粮储藏情况季报表》;
  (七)未按要求检查粮情或粮情检查记录不全及伪造记录;
  (八)未按规定时间和指标检测粮食品质;
  (九)检测设备、仪器不齐备或发生故障不及时修理而影响粮情检查;
  (十)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
  (十一)未按规定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粮食储存、质量情况以及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
  (十二)库存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对其中造成损失粮食数量在10000公斤以上,或损失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责任事故,通报全市,直至取消其承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管理不善,发生坏粮,造成损失;
  (二)未按规定及时轮换,造成储备粮品质劣变;
  (三)发生自然灾害时抢救不力造成损失扩大。
  第六十五条 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责令其改正,并扣减相应的储粮补贴,直至取消其储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动用、挪用市级储备粮的;
  (二)虚报、瞒报、拒报库存数量和质量的;帐实不符,帐帐不符的;
  (三)擅自改换市级储备粮品种、质量等级的;
  (四)隐瞒有关事实、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第六十六条 县(市)粮食局未按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或监督检查不力,知情不报告、不处理或处理不及时,而造成市级储备粮管理发生上述问题的,给予有关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原《长沙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4、市级储备粮出库通知单(表样)
http://www.changsha.gov.cn/web/upload/news_file/1114673843641.doc
1、市级储备粮储存合同
http://www.changsha.gov.cn/web/upload/news_file/1114673758640.doc
5、市级储备粮储藏情况季报表(表样)http://www.changsha.gov.cn/web/upload/news_file/1114674200066.doc
6、市级储备粮季度汇总表(表样)
http://www.changsha.gov.cn/web/upload/news_file/1114675322510.doc
7、市级储备粮储存数量、质量、异动情况季度明细表(表样)
http://www.changsha.gov.cn/web/upload/news_file/1114675381987.doc
2、市级储备粮实物管理专帐(表样)
http://www.changsha.gov.cn/web/upload/news_file/1114674177886.doc
3、市级储备粮专卡(表样)
http://www.changsha.gov.cn/web/upload/news_file/1114674154574.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一九六七年购买缅甸大米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缅甸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一九六七年购买缅甸大米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6年12月31日 生效日期1966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为了继续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购买,缅甸联邦政府同意出售一九六七年所产的大米八万长吨,其中雅净缅甸15%六万长吨,依玛达缅甸15%二万长吨。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雅净缅甸15%的价格定为缅甸港口离岸价格(F.O.B)每长吨(净重)五十二英镑,依玛达缅甸15%的价格定为缅甸港口离岸价(F.O.B)每长吨(净重)五十二英镑十先令。

  第三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一九六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缅甸联邦政府购买的八万长吨大米的价款的支付,将根据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述双方签订之大米出售合同之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一九六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缅甸联邦政府购买的八万长吨大米,由缅甸港口装运,分月运大米的数量将由上述双方执行机构商定。

  第五条 本议定书的执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是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缅甸联邦政府方面是缅玛出进口公司。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仰光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英文、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缅甸联邦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权代表
        耿   飚          山  温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