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时间:2024-06-30 22:50: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


(1994年2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4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3年10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机场、车站、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林地、贮木场、仓库、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等重点消防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区域,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前款以外的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城六区辖区内的城市建成区,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实施本条例的主管机关。
市工商、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市政、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农历除夕至农历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禁止在居住区的楼道、阳台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影响交通秩序。
第七条 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礼花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在限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第八条 烟花爆竹由市供销合作联社实行统一归口经营。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市供销合作联社所属的日杂公司统一经营。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市供销合作联社和市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统一布设。
烟花爆竹销售的时间为农历除夕前10日至农历正月十五期间,其他时间禁止销售。
本市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供销合作联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种灵敏度高、危险性较大的品种禁止销售、燃放。
生产、储存、采购、运输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供销合作联社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
第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本单位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均可以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约束未成年人遵守本条例。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燃放炬花爆竹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公民个人予以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或公民个人,除依照本条例罚款外,有拒绝接受劝告、制止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并处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后,有关工作人员未尽职责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论金融法的“生态化”与“生态化”的金融法

罗亚海


摘要:货币乘数作用使得金融法成为经济的发展中的重要杠杆,因而金融法的发展只有具有了生态化的理念后才能更好的发挥法的利益表达的功能。并在洞悉金融生态化的经由之后,才能实现“生态化”金融法的涅磐。  
关键词:银行法 金融生态环境 金融法生态化 生态化金融法

  金融服务能够有效的引导资源的流动方向,金融的“生态化”理念要求金融的服务要对具有良好环境表现的企业或项目倾斜,这就是金融法“生态化”的端由。金融生态化的发展通过对贷款人施加影响的方式,让其考虑其金融决策的环境影响,重视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实现绿色金融的必然趋势。当金融生态化理念成为金融立法表达利益的基本原则之后,“生态化”金融法态势的实现就是一个水到渠成的结果。
一、金融法的“生态化”与“生态化”的金融法的基本涵盖
(一)金融法的“生态化”和“生态化”的金融法
金融法的“生态化”和“生态化”的金融法是一个过程与结果的关系,生态化的金融法要求金融的立法过程中要有生态利益的表达,通过这种表达来达到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而这种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成为金融法立法理念组成因素以后,就会促进金融法生态化的发展,而这种发展的最终结果就是“生态化”金融法目标的实现。“生态化”金融法的实现要充分的遵循以下理念:
(一) 金融法要有促进经济发展的理念
经济发展不仅要关注经济增长这个量的因素,同时注重量的程度。“经济发展”的丰富涵义应该囊括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环境危机日益频发的今天,经济发展要充分关注环境建设,经济的发展应该是可持续的发展。传统经济增长模式被“低消耗、高效益、可持续发展”的新增长模式取代的过程就是金融法实现经济增长需要,逐渐生态化的过程。金融法的生态化理念,就是要实现实质意义的经济法的发展。
(二) “生态化”的金融法要着眼投资者整体的利益
信息披露制度、银行保密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制度都是金融立法用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措施。由于金融业的投资者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每个社众公众都有可能成为金融投资者,作为金融法基本原则的保护投资者利益就不能仅仅局限于保护投资者的个人利益、局部利益,而是着眼保护投资者的社会利益、整体利益。投资者的融出资金应用来增进包括投资者在内的整个社会的福利,用来增进和改善投资者的环境权益。英国通过不断进行公司法律评议,引进董事会主要董事“环境责任”的做法就很值得金融立法借鉴。金融法“道德的环境的”责任就是投资者整体利益的尊重使然。
(三) 金融法“生态化”要充分借鉴国际立法的宝贵经验
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金融业在环境保护中有着重要的基础作用。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联合国环境署推出了《银行界关于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 就是最好的例证。175个金融机构在《声明》上签了字 的事实也足以说明金融法生态化的共识程度。随着1995年《联合国环境署保险业环境举措》(以下简称《举措》)的出台。到1999年3月,代表26个国家的85家公司在该《举措》上签了字 。金融法生态化的进程有了很大的发展,中国的金融法生态化过程要充分的借鉴既有的宝贵经验。
二、我国金融法“生态化”的障碍 
(一)金融法制环境不完善,金融债权缺乏保护
  在影响金融生态建设因素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环境因素。而我国法制建设环境中就存在诸多的仍问题,“法律行政化”的问题,守法主体法律认知程度低的问题,金融生态化理念的淡薄等等,都会带来金融债权的漠视,原因就是“法律所以能见效,全靠民众的支持。”[ 亚理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81页。]充满全新理念的《合作金融法》建设将成为金融法态化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
  (二)信用管理滞后,征信体系不够健全
  诚信环境的缺失是阻碍金融生态环境恶化的直接原因。社会诚信意识和公众金融风险意识淡薄, 不仅是“贷款就是纯利润”的观念仍然流行,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金融债务,借贷不还的现象也仍然存在。私营个体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 对自然人真实借贷情况难以掌握,金融机构缺乏正常获取和检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渠道,信息不对称、贷前调查难的问题客观存在。道德风险的不可预见性和对后续贷款的有力影响,对金融法生态生态化造成很大的冲击。有效的信用激励制度缺乏,企业和个人缺乏守信的动力,信贷政策上的优惠量化难、条件不明确,标准难以操作等都大大的影响金融法“生态化”的进程。
  (三)信息披露的失真造成银企关系异化
  企业财务制度极不健全,做假账、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使得金融机构难以掌握企业执行国家会计和审计准则的真实情况和企业运行的真实质态,信息不对称、贷前调查难的问题客观存在,给信贷留下了风险隐患。在金融同业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金融机构为谋求资金使用出路,竞相降低贷款门槛甚至违规操作的后果,给金融行业自律和合规经营带来挑战。如斯风险的规避仰仗“生态化”金融法的建设进程。银行业在争抢存款份额,加剧金融部门之间发展极不均衡,非正规金融活动的不规范存在,而且造成信贷投放与发展资金需求不相称,形成了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的高度集中。生态化金融法科学理念的缺失最终将导致金融机构贷款在某些行业、产业、项目上的沉淀和损失,实现“法律的内部力量推动”[ 张宏生《西方法律思想史》,第369页。]。反过来又对金融生态建设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四)行政公权的不正当行使将直接破坏金融业务的“生态化”倾向
  目前,我国普遍存在行政力量介入和干预金融的现象,影响了金融机构正常业务的开展。行政力量介入金融有的是间接的,采取提供政府担保等不正规方式,有的是直接强行与金融机构发生借贷关系,使得原本有限的资金创造出现断层,不利于金融业的正常发展。如何抵制不论是“滥用”还是“不作为”公权影响,实现金融法的生态自由,将是法制生态化的今天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
三、“生态化”金融法的经由  
  (一)强化法制环境建设,构建生态金融法的制度基础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最有力的力保障,因此,必须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完善金融生态的制度基础。加强经济金融建设,尽快修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针对我国金融的实际状况,尽快出台《合作金融法》。在处理和协调经济金融事务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地方政府要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提高失信者的违约成本。依法制止和打击各种逃债、赖债、废债、骗债、恶意欠息等失信行为,维护守信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法律的威慑力。积极加强区域内信贷、保险等金融市场的建设。
  (二)加快社会生态诚信制度建设,改善信用环境
  加快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建立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促进银企融资“生态化”的良性循环。通过金融生态信用等级制度建设,在信贷支持上根据信用等级而疏远有别。通过媒体监督,实施停止贷款、停止开户、停止结算等措施建立,保障信用制度的良好运行。以信用档案为基础建立信贷信息系统,并通过行间信息共享的方式,帮张资金放得出,收得回,周转快,有效益的良好循环。银行业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的改善,人员素质的提高,避免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中的民事权益侵害,从借与贷的方面保障信用制度的功能发挥,和谐的借贷关系就是金融法生态化的最有力的保障措施。
  (三)构筑生态化的信息平台,实现金融生态良性交换
  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标准的审计、会计、信息披露标准,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各类企业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强化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深化中介机构改革,加快各类中介机构与司法、工商、税务、国土、房产等主管部门的“脱钩”,实行市场化、企业化运作,形成中介机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和鼓励会计、审计、律师等各类事务所以及动产、不动产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等中介机构发展,积极引进国内外资信等级高的大型中介服务机构,促进中介服务水平的提高;加强中介服务市场监管,依法制定和严格执行中介服务从业标准与资格,坚决打击虚假中介行为。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提高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诚信水平。规范企业破产改制行为,对经营不善的企业依法进行破产,同时坚决防止虚假破产行为。
  (四)实现经济金融同步、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杜绝行政干预、促进金融立法发展
  地方政府在指导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要结合国家产业政策,从资源、人才、地理、区位、文化等方面深入研究本地区的比较优势。经常性地对经济运行环节进行梳理,对各类有悖于市场原则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及时予以废止,努力培育市场经济氛围。金融部门要注意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前瞻性研究和运用,大力提高市场研发能力,结合本地金融实际需求大力创新信贷业务工具,为不同类型客户提供具有针对性、差别化的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资金定价机制和授权授信制度,依据企业资信状况和风险大小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充分利用金融生态建设成果,适时调整内部评级。对失信客户在信贷、开户、结算等方面采取相应惩戒措施,让失信者付出应有代价。对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地区和信用客户加大授权授信,利用资金统筹运用优势,集中信贷资金向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地区集聚,充分发挥正向激励功能,更好地引导金融生态环境较差地区加快向良性生态转化。金融机构内部要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实行贷款发放量与工资收入挂钩考核“优秀信贷员”评比表彰、信贷风险经济补偿,充分调动信贷人员放贷积极性,切实解决惜贷、惧贷问题。
金融生态环境对增加信贷投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的重要意义。主动地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各级政府应积极转变职能,规范政府信用行为,通过完善地方法律法规、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做好对市场主体的各项社会服务;切实从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角度出发,将金融视作一种产业来扶持,正确处理银政企三方面利益的均衡关系,防止地方保护行为破坏金融生态;健全制度、划分职责,建立以当地政府为领导,工商、税务、财政、公安、检察、法院、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工作体系,从制度、体制和机制上为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0
[2] 秦苏保.论信用与证券市场发展证券市场.湖南经济,2002(8)
[3] 张新,陈帼钊.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与信用制度的重建.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3)
[4] 贾杰华,王仁涛.透过市场违规现象看企业信用问题.经济问题探索,2002(3)
[5] 黄国桥.透视我国证券市场信用缺失现象.价格月刊,2001(12)
[6] 冯文丽,赵惠娟.我国证券市场的信用弱质分析.金融教学与研究,2002(4)
[7] 黄国情.我国证券市场信用风险防范对策.现代经济探讨,2002(1)
[8] 王妮妮.证券市场信用体系的构架.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3)
[9] 刘中文,焦习燕.重建证券市场信用的思考.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02.12.4(4)
[10] 王建,李帮.从银广夏等事件看我国证券市场的信用环境建设.财政科学,2001.增刊
[11] 唐晓丽.证券市场信用需多方建设.上海综合经济,2002(3)
[12] 王莉萍,朱慈蕴.‘上市信用’是上市公司的特有信用.中国法学,2004(1)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哨点监测方案(2011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哨点监测方案(2011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黑龙江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甘肃省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我部在北京等10省市实施了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项目(卫办疾控函〔2009〕1031号)。该项目的实施,为及时判断我国甲型H1N1流感疫情形势、全面描述甲型H1N1流感病例临床特征和重症发生的危险因素、监控大流行临床严重性变化提供了科学依据。
  为持续监控我国流感临床严重性变化,进一步丰富流感监测工作内涵,提高监测质量和工作水平,更好地为流感防控工作服务,我部决定继续开展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哨点监测工作。现将《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哨点监测方案(2011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
哨点监测方案(2011年版)

  为持续监控我国流感临床严重性变化,了解流感重症病例的临床和流行病学特征,分析重症病例中病毒的抗原性、基因特征及耐药性变异情况,进一步丰富流感监测工作内涵,提高监测质量和工作水平,为流感防控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一)监测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占住院病例比例以及确诊流感病例占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比例的变化趋势,监控流感临床严重性变化和流感活动状况。
  (二)了解流感重症病例的临床、流行病学特征和季节性特点,探讨流感重症发生和死亡的影响因素,为流感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的制定提供依据。
  (三)分析流感重症病例中病毒的抗原性、基因特征及耐药性变异,为流感疫苗毒株的预测和推荐提供依据。
  (四)为禽流感病毒和其他常见呼吸道病原体(如肺炎链球菌、呼吸道合胞病毒、腺病毒、副流感病毒和鼻病毒等)的监测提供平台。
  (五)为呼吸道传染病疾病负担估计提供数据。
  二、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定义
  (一)急性呼吸道感染的临床描述。急性呼吸道感染在临床上是一种常见疾病,也是婴幼儿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分为上呼吸道感染和下呼吸道感染。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包括以急性鼻咽炎为主的普通感冒、急性鼻窦炎、中耳炎、扁桃体咽炎、喉炎、会厌炎等;急性下呼吸道感染包括急性气管支气管炎、细支气管炎、肺炎,及成人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和支气管扩张急性加重等。急性呼吸道感染除通常引起发热和呼吸系统疾病症状、体征外,也可伴随或引起全身和其他系统疾病的临床表现,症状轻重与患者年龄、病原体、感染部位及感染程度有关。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患者常需住院治疗,甚至进入重症监护室(ICU)。
  (二)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监测的病例定义。
  1. 5岁以上儿童及成人。
  新收入院患者具有以下4项临床表现:
  (1)急性起病;
  (2)腋下体温≥38℃;
  (3)咳嗽或咽痛;
  (4)气促(呼吸频率≥25次/分钟)或呼吸困难。
  正在住院治疗的患者如出现上述4项临床表现,也视为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
  2. 5岁及以下婴幼儿。
  新收入院患儿具有以下3项临床表现:
  (1)急性起病;
  (2)咳嗽或呼吸困难;
  (3)伴以下症状或体征之一:
  ①气促:呼吸频率大于 60次/分钟(<2个月的婴儿);呼吸频率大于50次/分钟(2-11月龄婴儿);呼吸频率大于40 次/分钟(1-5岁)。
  ②拒食或呛奶。
  ③严重呕吐。
  ④抽搐。
  ⑤嗜睡或昏迷。
  ⑥胸壁凹陷或平静时喘鸣。
  正在住院治疗的患儿如出现上述3项临床表现,也视为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
  三、监测内容与工作要求
  (一)监测哨点医院及科室设置。
  1.监测哨点医院设置。考虑到我国不同区域气候特征、流感流行特点、监测哨点的地域代表性和既往工作质量等因素,经与北京、黑龙江、浙江、福建、山东、湖南、广东、四川、云南、甘肃等省市协商,确定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等10家医院、北京市西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10家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名单见附表)开展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哨点监测工作。监测网络将根据工作需要,依据分批扩大的原则,选择流感监测工作基础好、具有较强临床微生物实验室检测能力、参与监测工作积极性高的国家级流感监测哨点医院及对应的网络实验室,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评估合格后纳入。
  2.监测科室设置。
  (1)呼吸内科、儿内科和感染性疾病科病房。
  (2)重症监护室:上述科室及急诊科的专科重症监护室(专科ICU)。
  (3)重症医学科:如哨点医院成立综合的重症医学科,则重点监测重症医学科中呼吸内科疾病和感染性疾病患者。
  (二)监测时间。全年开展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
  (三)病例发现与报告。
  1.哨点医院每个监测科室确定专人,对每日在该科室病房或ICU新收入院的病人或正在住院治疗的病人进行筛查,若发现符合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监测病例定义的患者,收集患者相关信息,在病人入院后或住院病人出现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24小时内,填写《医院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登记一览表》(见附表1)。无论当日是否发现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分年龄组统计该科室当日入院的病人数,填写《医院入院病人数统计表》(见附表2),报医院主管科室。
  2.哨点医院监测工作主管科室每日对各监测科室前一日登记、报送的《医院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登记一览表》和《医院入院病人数统计表》进行汇总,每周一负责将前一周数据分科室录入到《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数据库—附表1A-哨点医院》、《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数据库—附表2》(利用Epidata软件设计,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提供),注明报告省份名称和日期,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对应的网络实验室、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sari@chinacdc.cn)。
  (四)病原学监测。
  1.标本采集。
  (1)采样对象:符合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监测病例定义的所有患者。
  (2)标本种类和数量:包括咽拭子、鼻咽拭子、气管吸取物。未使用机械通气的患者采集咽拭子或鼻咽拭子,使用机械通气的患者可采集气管吸取物。其中咽拭子、鼻咽拭子采集后,放入含3-4mL采样液的采样管中;气管吸取物采集5mL。
  (3)采集时间:各监测科室对每日筛查出的符合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监测病例定义的全部患者,在新收病人入院后或已住院病人出现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后24小时内,由各监测科室指定专人采集病人上述呼吸道标本之一,将采样信息填至《医院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登记一览表》(附表1),并根据患者临床病志或本人提供的信息,完成《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调查表》(附表3)第一、二部分的填写。如患者需使用抗流感病毒药物(烷胺类和神经氨酸酶抑制剂类药物)治疗,尽量在药物使用前采集标本。
  (4)哨点医院采集的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标本数量不纳入该哨点医院流感常规监测每周应采集的门急诊流感样病例标本数量。此外,已作为流感样病例在门急诊采集标本的患者,仍需根据上述要求进行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的登记、报告。
  2.标本编号、保存、运输、登记及处理。
  哨点医院主管科室对各监测科室每日采集的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标本统一进行登记、编号,同时在采样管和对应的《­医院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登记一览表》(附表1)中登记。标本采集后应当在4℃条件下保存,并在48小时内运送至相应的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同时附上附表1(复印件);若未能在48小时内送至实验室的,应当置于-70℃或以下保存,并保证采集的标本1周内送到对应的网络实验室。标本应当避免反复冻融。流感网络实验室收到哨点医院送检的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标本后,做好标本接收工作,并在附表1(复印件)中进行登记。
  标本送至网络实验室后,立即进行处理。将原始标本分为3份,1份用于流感病毒核酸检测,1份用于MDCK细胞和(或)鸡胚接种,1份保存待复核。所有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标本应当在网络实验室至少保存2年。
  3.实验室检测、结果报告及反馈。
  开展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病原学监测的实验室必须为生物安全Ⅱ级实验室或以上,具备流感病毒核酸检测、病毒分离和鉴定的生物安全要求和检测技术、条件。
  在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前提下,网络实验室收到标本后要及时进行标本处理和核酸检测,先进行甲型(A)和乙型(B)流感病毒通用引物核酸检测,甲型阳性的标本继续进行甲型H1N1流感病毒、季节性A(H1) 和A(H3)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若以上3种亚型的甲型流感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要进一步开展禽流感病毒A(H5)核酸检测。网络实验室应当在收到标本72小时内完成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在附表1(复印件)中做好实验室检测结果的记录,并及时向哨点医院监测工作主管科室反馈。流感和禽流感病毒检测阳性的病例,按照有关规定对病例进行报告和管理。
  对流感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标本,各网络实验室要利用状态良好的MDCK细胞和(或)鸡胚进行流感病毒分离和鉴定工作。具备禽流感病毒分离条件的网络实验室,要进行禽流感病毒分离和鉴定工作。(注: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工作涉及的相关实验室技术操作规范、表格均参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全国流感、禽流感监测相关技术指南)。
  各网络实验室于每周二将前一周收检的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标本的流感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填至《医院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登记一览表》(附表1)上, 并录入到《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数据库-附表1B-网络实验室》(利用Epidata软件设计,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提供),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监测哨点医院、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sari@chinacdc.cn)。流感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标本,在核酸检测完成后2周内,将病毒分离鉴定的结果按上述方式报送上级单位。
  4.毒株保存、管理及寄送。
  各网络实验室将分离到的流感毒株及时报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存。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尽快对网络实验室报送的毒株进行复核鉴定,并于每周一对前一周完成鉴定的复核结果进行反馈。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所有符合报送标准的流感毒株送国家流感中心。从标本采集到送至国家流感中心的时间不超过1个月。
  各网络实验室对于不能区分型别或亚型的毒株和阳性标本要求在48小时内送至国家流感中心;对发现的新亚型(或疑似新亚型)的毒株和阳性标本应当立即送国家流感中心复核检测。
  5.毒株抗原性、基因特性分析和耐药性监测。
  国家流感中心收到毒株后,按照一定比例,定期选择不同时间、不同地区分离的毒株,采用单向血凝抑制试验和交叉血凝抑制试验进行抗原性分析,同时进行基因序列测定、比较分析,并开展毒株对烷胺类药物、神经氨酸酶抑制剂类药物的耐药性监测工作,完成后及时向各省(区、市)和/或送毒株的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反馈。国家流感中心若监测到毒株的病原学特征和耐药性发生变化,应当在24小时内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书面报告。
  (五)病例追踪与调查。
  1.已采集标本的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住院病例痊愈出院或死亡后24小时内,其主管医生或科室指定的专人负责填写《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调查表》(附表3)第三部分内容,经核查完整后,报医院主管科室。
  2.哨点医院主管科室于每周一将前一周各监测科室已填报完整的《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调查表》(附表3),录入到《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哨点数据库-附表3》 (利用Epidata软件设计,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提供),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对应的网络实验室、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sari@chinacdc.cn)。
  3.若病例出院时未治愈,网络实验室所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病例出院30天内对病例的转归进行动态追踪,并将追踪结果反馈给哨点医院监测主管科室,补录入《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数据库-附表3》中。
  四、组织管理及职责分工
  (一)卫生部。负责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并适时组织对该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本辖区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以及网络实验室与哨点医院的协调。
  2.组织对本辖区各监测单位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工作的督导和考核。
  (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制订和完善项目相关技术方案和培训材料。
  2.为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网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协调、组织关键检测试剂的制备、分发工作。
  3.负责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数据库的设计、完善。及时分析、报告、反馈监测数据和结果。
  4.开展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分离毒株抗原性、基因特性分析及毒株耐药性监测工作。
  5.对各监测单位工作质量进行质控考核与评估。
  (四)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本辖区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
  2.为本辖区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单位提供培训师资和技术指导。
  3.定期对辖区内的监测数据和结果进行分析和反馈,监测年度结束后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年度监测工作报告。
  4.对本辖区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考核评估,并及时报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网络实验室。
  1.根据监测方案要求,负责本辖区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2.为对应的哨点医院提供培训师资和技术指导。
  3.负责开展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标本的流感病毒核酸检测、病毒分离鉴定,将标本接收、检测等信息录入到“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数据库”,并及时报告、反馈检测结果。
  4. 按要求妥善保存标本和毒株。按照相应的时限和要求将流感毒株送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国家流感中心,并提供毒株送检、保存管理等信息。
  5.定期与对应的哨点医院沟通、协调,及时发现和解决监测工作中的问题。
  6.督促哨点医院完成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和入院病人数的登记报告、标本采集、保存和运送工作,协助哨点医院对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进行调查和追踪。
  (六)哨点医院。
  1.指定专人负责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工作。
  2.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完成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和入院病人数的登记报告、标本采集、保存和运送工作。
  3.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培训材料,组织、开展对本院参与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工作人员的培训。
  4.根据调查表收集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到“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哨点监测数据库”。
  5.定期与对应的网络实验室进行沟通、协调,及时发现、解决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考核、评估结果,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资金管理、督导与考核评估
  (一)资金管理。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哨点监测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各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开展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筛查、登记报告、标本采集、检测、毒株寄送、人员培训、督导评估等工作。各省(区、市)要保证监测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
  (二)督导。卫生部组织对各省(区、市)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重点对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的监测操作规程、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能力进行现场评估,对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灵敏性、可操作性等进行考核,同时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并将督导报告反馈给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对本辖区的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敦促整改,督导报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三)考核和评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制订考核评估方案,对哨点医院、网络实验室、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量和工作质量进行评估。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对辖区内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进行考核,指导辖区内网络实验室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联系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冯录召
  电话/传真:010-58900506
  Email:sari@chinacdc.cn
  附表:1. 医院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登记一览表
     2. 医院入院病人数统计表
     3.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调查表
     4.流感监测周历表
     5.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哨点监测单位名单



附表1

医院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登记一览表

登记科室:□1.病房:□呼吸内科 □儿内科 □感染性疾病科 □2.重症监护室:□呼吸内科 □儿内科 □感染性疾病科 □急诊科

□3.重症医学科:□呼吸内科 □感染性疾病科 □4.其他(请详述) 登记日期:20□□年□□月□□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1
发病日期2
入院日期
住院号
采样日期
标本类型3
标本编号4
收样日期
病毒核酸检测5
病毒分离鉴定结果6
复核鉴定结果6

型别
亚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注:1. 年龄分年和月:≥1岁患者填写实足年龄,1岁以下婴儿填写月龄。2.住院期间出现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的患者,填写呼吸道症状出现的日期。

3. 标本类型:A:咽拭子 B:鼻咽拭子 C:气管吸取物。 4. 标本编号:标本采集省份国标码(2位)+年份(2位)+病例当年顺序号(4位)。

5. 病毒型别为:A、B、阴性和未检测;如A型阳性,填写病毒亚型:包括甲型H1N1、季节性A(H1)、A(H3)、A(H5)、A(不能区分亚型)。

6. 分离鉴定和复核鉴定结果填写阳性、阴性或未分离。如阳性,填写病毒型别(A、B)和亚型/系,包括甲型H1N1、季节性A(H1)、A(H3)、A(H5),B(Victoria)、B(Yamagata)。

填表人(填表日期):1. 2. 3. 4.




附表2

医院入院病人数统计表

登记科室1:□1.病房:□呼吸内科 □儿内科 □感染性疾病科 □2.重症监护室:□呼吸内科 □儿内科 □感染性疾病科 □急诊科

□3.重症医学科:□呼吸内科 □感染性疾病科 □4.其他(请详述)

周次2
入院日期
各年龄组(岁)入院病人数
合计

0~
5~
15~
25~
60~



























































注:1. 请用“√”标记监测科室;如为“其他”,请详细填写监测科室名称。 2.按照流感监测周历表。

填表人: 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表3

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调查表

一、调查表管理信息

1. 调查表编号□□□□□□□□ (同附表1中标本编号) 2.住院号□□□□□□□□□□

3.填报单位

4.病例调查科室:

□4.1病房:□呼吸内科 □儿内科 □感染性疾病科

□4.2重症监护室(ICU):□呼吸内科 □儿内科□感染性疾病科 □急诊科

□4.3 重症医学科:□呼吸内科 □感染性疾病科 □4.4其他(请详述)

二、病案信息采集

(一)基本信息

1.姓名 1.1家长姓名(若是儿童,请填写):

2.性别 □ 男 □ 女 3.年龄 □□岁 3.1 月龄□□月(1-12个月)

4.职业 5.民族 族 6.身高 cm 体重 kg (<2岁婴幼儿和孕妇不需登记)

7.现住址:

8.联系人: 9.联系电话:

(二)住院日期和诊断

1.入院日期:□□年□□月□□日

2.本次入院临床诊断:

(三)既往史

1.有无下述基础疾病

1.1 慢性肺部疾病 □是 □否 □不清楚

如果是,□哮喘 □慢性支气管炎 □肺气肿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