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时间:2024-07-05 05:33: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根据海关总署通知,1992年3月18日以海关总署令第22号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第八条第二款(见附件),从1995年6月20日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仓库经理人应于货物入库后在经海关签印的报关单和《进仓货物清单》上签收,报关单1份交回海关,1份交发货人或其代理人,1份留存仓库,《进仓货物清单》1份上注明货位交回海关,1份留存仓库。
供出口退税使用的报关单应在货物实际存入仓库,经仓库经理人签印后,由海关加盖“验讫章”退还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1995年6月20日

关于印发《鹰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鹰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1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鹰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



鹰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升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发挥国有资产的融资作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社会团体及市直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直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国有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市直各单位流动资产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对市直各单位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市直各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即产权过户管理和产权登记管理。
  第二章 产权过户资产范围及管理
  第六条 市直各单位房产、地产、店面等资产及其所属改制企业剩余房产、地产等国有资产权属统一划转过户至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实施统一管理经营。
  市直各单位房地产未办理权属证明的,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和原产权单位组织集中补办再过户至市国资委。
  本办法施行后,市直各单位新增的房地产,由新增资产单位办理完权属证明后三个月内过户至市国资委。
  国有资产统一过户和经营管理属国有主体间的无偿划转行为,市财政、地税、国土资源、房管、规划、建设、工商等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办证程序,对资产划转后权证办理所涉及的税费全部免交。
  第七条 市国资委授权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对可投融资资产履行投融资职责,为市委、市政府重大项目建设提供资金。
  市国资委授权市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经营性房产、店面进行统一公开招标租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对公开招标租赁进行全程监督。
  第八条 市直各单位对本单位已过户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包括对房屋、店面、场地、设施等以及已出租的经营性房产、店面的日常维护(修)管理,所需费用按其原经费来源渠道解决。并负责本单位所属管理区内的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门前三包”等的管理。
  第九条 市直各单位的经营性房产、店面,尚未签约或租赁合同、协议已到期的,由市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统一公开招标租赁;已经签约的,签订的合同、协议原件等相关文件必须移交市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由市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组织办理合同、协议的变更或续签手续;原产权单位作为第三方参与租赁合同、协议的签订,并负责与承租方签订出租房屋、店面的维护和管理责任书,作为租赁合同、协议的附件。
2012年7月1日以后实现的经营收入由市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统一收缴。
  第十条 市产权交易管理中心须建立承租人诚信档案,对利用租赁资产从事违法行为或其他严重违约的,除按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外,有权拒绝该承租人三年内参加本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招租。
  第十一条 市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实行台账管理,建立资产经营管理档案,掌握经营动态,并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经营状况。  
  第十二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市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扣除应缴税费(由市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负责缴交)后全部上缴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管理费用按经营性收益总额的3%计提,其余收入由市财政按照部门预算要求及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市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必须设立单位分户明细备查账,并及时做好相关对账工作。
  第十三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将经营性房产、店面等国有资产改变为办公用房。
  第三章 产权登记资产范围及管理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市直各单位除房产、地产、店面以外的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实施产权登记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批资产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处置事项;
  (三)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台账等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五)负责向市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六)负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 市直各单位对本单位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单位资产内部使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房产、店面以外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资产的购置、建设、处置等事项的申报;
  (四)负责向市国资委报送资产统计年报;
  (五)保护资产安全,保持资产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市直各单位应按照工作要求、政策调整及本单位发生的重大改变情况,及时进行资产清查,并根据清查结果,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同时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市直各单位所使用的国有资产须报市国资委进行产权登记。产权登记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新设立的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单位名称、组织形式、国有资本额、国有资本出资人等发生变动,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三)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 市直各单位处置产权登记的资产,应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一)市直各单位转、撤、并过程中的资产调拨,由市国资委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并送市财政局备案;
  (二)市直各单位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报市国资委审批、市财政局备案;
  (三)市直各单位处置200万元以上资产的,由占有使用单位向市国资委申报,市国资委报市政府决定后批复,并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转让必须依法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的产权转让必须按照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操作程序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和场所进场公开交易,严禁场外私下协议交易。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市国资委批准文件和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证明的,国土资源、房管、工商、交警等部门,不得办理市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直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监察局视情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贵溪市、余江县、月湖区、龙虎山景区、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江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的通知
司发通[2007]号


  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司法部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七年三月七日
司法部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对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了部署。为确保2007年司法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责任明确,落到实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现提出如下分工意见(列在最前的负责单位为牵头单位)。
  一、切实加强对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1、紧紧围绕中央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加强对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司法行政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教育、引导、督促广大党员、干部、警察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刻认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不断增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决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违背和谐社会建设要求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办公厅、政治部、计财装备司、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
  2、继续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建设,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大力践行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等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离退休干部局
  3、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全面清理和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节庆、达标评比和表彰活动,大力改进会风和文风,严肃处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获取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负责单位:办公厅、政治部、计财装备司、直属机关党委、机关服务局
  4、牢记“两个务必”,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中央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严格控制修建楼堂馆所,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坚决纠正以学习考察、招商引资等名义公款旅游特别是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
  负责单位:办公厅、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司法协助外事司、计财装备司、机关服务局
  5、加强对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查处违反制度行为的力度,坚决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负责单位:办公厅、法制司、直属机关党委
  6、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提高领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本领。
  负责单位: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政治部
  二、严格要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做构建和谐社会的表率
  7、加强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教育,使领导干部努力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指示。继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章和法纪学习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筑牢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使领导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认真开展遵守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确保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对党忠诚,立场坚定。特别要警惕境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实施西化、分化的图谋,自觉抵制错误言论和倾向。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驻部纪检组、离退休干部局
  8、严格遵守司法行政系统“九个不得”和“四个绝不允许”的政治纪律高压线,确保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各司局
  9、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商品房买卖置换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或以劣换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汽车的,以赌博或变相赌博等形式收钱敛财的,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为本人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或以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坚决清理纠正。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计财装备司、机关服务局
  10、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一次申报登记,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继续狠刹、努力杜绝“五股歪风”。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
  11、继续落实好中央关于工资改革的一系列纪律和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
  负责单位:政治部、计财装备司、离退休干部局、机关服务局
  12、继续清理整顿规范监狱劳教单位驻外特别是驻京办事机构。
  负责单位: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
  13、继续严肃治理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违规使用警车和超标准多占住房等问题。
  负责单位:计财装备司、机关服务局
  三、始终保持案件查处工作力度
  严肃惩治危害社会和谐的违纪违法行为
  14、继续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以查办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利用人事权、刑罚执行权、劳教执法权、行政许可权、法律服务行业监管权谋取私利的案件,严肃查处违反民主集中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严肃查处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投标的案件,严肃查处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违规参与矿产开发的案件,严肃查处在企业重组改制中隐匿、私分、转移、贱卖国有资产的案件,严肃查处严重违反津贴补贴有关规定的案件,严肃查处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肃查处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物资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等等。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计财装备司
  15、进一步加大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坚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负责单位:驻部监察局、政治部、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
  16、坚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牢固树立程序意识,保证办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严格受理程序,做好信访举报受理工作。严格初核程序,对反映涉嫌违纪且线索具体的问题,必须进行初核。严格立案调查程序,切实履行报批手续。严格审理程序,严禁以会代审。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
  17、严格处理和执行程序,确保执行到位。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
  18、建立对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和回访制度。
  负责单位:政治部、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19、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通过个案分析,追溯发案原因,探索加强防范的途径和办法,以案施教,以案促改,以惩促防,使查办案件成为最深入、最有效的反腐倡廉调查研究和探索规律的工作。把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违纪违法信息采集和分析纳入监狱劳教系统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进一步提高办案治本功能的时效性。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政治部、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
  20、认真落实司法行政系统第七次计财装备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办案意识,把纪检监察办案经费纳入预算项目库。
  负责单位:计财装备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四、以优良的政风警风行风促民风,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
  21、坚持纠建并举,加大防治力度,注意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建立纠风工作长效机制,努力把司法行政系统政风警风行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负责单位: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基层工作指导司、司法鉴定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
  22、不断加强机关建设,切实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努力提高司法行政机关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各司局
  23、改进信访服务,建立健全领导接访和干部下访制度,及时了解、满足群众的合理诉求,力争把矛盾、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群众“家门口”。
  负责单位:办公厅
  24、健全岗位责任机制,建立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制,推行行政问责制。
  负责单位:政治部、办公厅、法制司
  25、严肃整治、坚决杜绝各种名义的乱收费和吃拿卡要行为。积极建立、完善“一站式”的便民服务窗口。探索开展电子政务。
  负责单位:办公厅、政治部、直属机关党委
  26、继续狠抓“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提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的能力。
  负责单位: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法制司、驻部监察局
  27、严格执行“双六条禁令”,维护警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负责单位:驻部监察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
  28、继续落实“三个杜绝”,促进文明执法。深入贯彻《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规定》,确保监管秩序和安全稳定。巩固、扩大监狱管理专项整顿成果,继续防治各种形式的“特权罪犯”。
  负责单位:监狱管理局
  29、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党建工作,强化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健全执业监督处罚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律师文化,使“人民满意的律师”不断涌现。
  负责单位: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30、加强公证公信力建设,强化执业监督,严把质量关,使公证更好地成为预防纠纷的重要防线。
  负责单位: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31、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完善便民措施,提高效率和质量。
  负责单位:法律援助中心
  32、加强对司法鉴定行业的规范和管理,持续提高社会公信力。
  负责单位:司法鉴定管理局
  33、把“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作为服务群众、联系群众的重要载体和纽带,积极参与、认真开展,力争取得更好的成效。
  负责单位:办公厅、驻部监察局
  五、进一步推进制度建设和体制改革,努力形成防范腐败、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有效机制
  34、紧紧围绕司法部惩防体系《实施意见》提出的八个方面128项制度,认真梳理,拾遗补缺,没有建立的抓紧建立,已经建立的进一步健全完善,力争十七大前初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有效制约权力行使的制度规范体系。
  负责单位: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司局
  35、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实施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落实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负责单位:政治部、驻部纪检组、直属机关党委
  36、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继续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强对行政审批的规范和监督。
  负责单位:法制司、有关司局
  37、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各项规定,继续清理“小金库”,严格公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决防止、切实纠正弄虚作假、规避制度等行为。
  负责单位:计财装备司、机关服务局
  38、按照《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二年实施意见》和《2007年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计划》的要求,深入推进各项改革,争取十七大前基本落实到位。
  负责单位:研究室、有关司局
  39、积极稳妥推进监狱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监狱体制。进一步搞好监狱布局调整,整合、配置、优化监狱工作资源。
  负责单位:监狱管理局
  40、深化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改革,加强对教育矫治工作的监督制约。
  负责单位:劳动教养管理局
  41、积极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实现公开、规范运行。
  负责单位:基层工作指导司
  42、深化律师、公证制度改革,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防止法律服务执业活动的趋利化倾向。
  负责单位: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法鉴定管理局
  43、完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及其纪律保障体系。
  负责单位:国家司法考试司
  44、加强法律援助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机制。
  负责单位:法律援助中心
  45、健全司法协助工作机制,为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做出应有贡献。
  负责单位:司法协助外事司
  六、不断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权力运行真正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
  46、认真贯彻《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全面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规定。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大力弘扬党内民主。实行“一把手”重大问题末位表态,强化“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继续推行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办公厅、政治部、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
  47、认真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监督作用。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
  48、认真落实《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政治部、直属机关党委
  49、认真落实《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负责单位:政治部、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
  50、认真落实或参照落实《中央纪委关于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政治部
  51、探索实行司法厅(局)党委对监狱劳教单位领导班子的巡视制度。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政治部
  52、加强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和履行职务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开展对减刑(期)、假释、保(所)外就医、监(所)外执行,对直接从事罪犯、劳教人员管理、改造工作的警察,对“三大现场”管理等的监察。
  负责单位:驻部监察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
  53、积极探索监狱劳教单位内设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机制和方式,开展监察机构再派驻试点工作。
  负责单位:驻部监察局
  54、自觉接受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单位:计财装备司
  55、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积极开展执法监督检查。
  负责单位:法制司
  56、适时组织对监狱体制改革及布局调整资金、基层司法所建设资金以及法律援助经费的联合检查,确保廉洁、规范使用。
  负责单位:计财装备司、监狱管理局、基层工作指导司、法律援助中心
  57、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的作用。
  负责单位:办公厅、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法制司
  58、继续做好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负责单位:法制司
  59、加强与检察机关监所厅(处)的沟通与联系,完善监狱、劳教所与驻监(所)检察室联席会议制度。
  负责单位: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
  60、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充分利用司法行政机关网站和现代化手段,继续深化政务公开、狱(所)务公开。认真贯彻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自觉接受舆论监督。
  负责单位:办公厅、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
  七、着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为丰富和谐文化做出积极贡献
  61、把2007年作为“廉政文化建设年”。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发挥教育在预防腐败中的基础性作用,着力构建司法行政特色鲜明的“扬正气、赞清廉、斥腐恶”的廉政文化。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62、重点推行和搞好以下活动:党组(党委)书记、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讲廉政党课。举行反腐倡廉形势报告会。组织科级以上干部到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接受教育。举办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的党风廉政专题培训。举办反腐倡廉书画、摄影或图片展览。举办反腐倡廉征文活动。组织廉政歌曲演唱会或节目汇演。拍摄反腐倡廉纪录片。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63、宣传反腐倡廉的先进典型,并做好表彰奖励的准备工作。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政治部、直属机关党委
  64、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形成工作合力。把廉政文化与法治文化紧密结合,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优势和作用。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法制宣传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八、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分工意见》中由我部协助相关单位共同完成的任务
  65、继续重点查办党员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案件。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特别是违规发放、核销贷款的案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标投标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的案件,在企业重组改制中和关闭破产中隐匿、私分、转移、贱卖国有资产的案件。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津贴补贴有关规定的案件,在征地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安全生产、社保基金管理、环境保护、库区移民等方面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坚持纪律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惩处。
  负责单位: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
  66、做好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法律制度相衔接的第二阶段工作。推进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健全防范腐败分子外逃、境外缉捕、涉案资产返还等工作机制。
  负责单位:司法协助外事司、驻部监察局
  67、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认真排查案件线索、挂牌督办涉及地方政府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直查一批环境保护违纪违法案件,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负责单位: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
  68、认真解决农民群众来信来访问题,推行领导干部包案制,严肃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负责单位:办公厅
  69、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中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严肃查处影响司法公正、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执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司法机关依法接受外部监督和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的机制,继续加强司法机关的反腐倡廉工作。
  负责单位:研究室
  70、继续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强对行政审批的规范和监督。对现行的行政审批项目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提出完善审批方式、规范审批行为、加强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总结和推广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经验。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研究建立行政许可项目的动态评估机制和新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查论证机制。继续开展对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清理和规范。
  负责单位:政治部、法制司
  71、进一步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加强对各地开展村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负责单位:办公厅、基层工作指导司
  九、落实分工任务的要求
  部机关各司局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司法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司发党[2004]5号)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司发通[2004]174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对各项分工任务细化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并在年终向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写出专题报告。部党组书记对司法部机关落实分工任务负总责,部党组成员对分管司局和单位落实分工任务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将分工任务与各项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研究,一起检查,抓好落实。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将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对上述分工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