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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会集中核算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4-07-02 08:50: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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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会集中核算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会集中核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会集中核算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实施。

二OO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黄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会集中核算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工作,进一步深化会计制度改革,切实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财会集中核算制和零户统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0〕79号)、《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财会集中核算制和零户统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会发〔200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会集中核算制是一种集会计核算、监督、服务于一体的会计委派形式,即市财政部门成立财会核算中心,在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单位银行帐户、会计、出纳,各单位只设报帐员,通过会计委托代理记帐,对行政事业单位集中办理会计核算和监督业务。

第三条 本细则实施范围为:市直党政群机关、财政拨款的市属事业单位及经政府授权有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会集中核算制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并成立财会核算中心具体承担此项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积极配合。



第二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五条 财会核算中心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用帐户,并在专用帐户下分单位设立内部帐户,用于办理单位所有资金收入、支出的结算。各单位在财会核算中心预留一张盖有单位财务公章、法人代表印章、审批人的签字字样及报帐员印章的印鉴卡片,核算中心为各单位配发资金手册、资金卡。单位报帐员凭印鉴卡片及资金手册、资金卡办理报帐业务。

第六条 单位收入管理。各单位收入主要包括:

1、财政直接拨入的预算内收入;

2、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拨给单位的资金;

3、政府基金拨款;

4、上级拨入专款;

5、其他收入。

以上收入由单位申请,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直接拨到财会核算中心专户,由财会核算中心建立单位内部帐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单位支出管理。

1、单位日常小额支出实行备用金制度。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单位经济业务量的大小,核定各单位的备用金额度。

2、单位一般性支出按照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签字手续,由单位报帐员填写付款申请单,报送财会核算中心办理现金支付手续或转帐手续。

3、单位政府采购性资金支出、专项支出、上解上级支出,按规定办理审批后,由单位报帐员报送财会核算中心审核后,办理转帐手续。

4、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性支出,由单位造册,财政部门审核,银行代发,直接转达个人帐户。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八条 各单位与财会核算中心签订会计核算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单位负责人应对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财会核算中心应当依法审核原始凭证,正确进行会计处理,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明确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4、明确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5、明确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第九条 会计核算使用的会计科目、会计凭证的填制、会计帐簿的登记、会计报表的编制,必须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第十条 财会核算中心会计按单位设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及其他辅助帐。

第十一条 财会核算中心出纳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

第十二条 单位报帐员应设置备用金备查簿及其他辅助帐目。

第十三条 会计工作实行电算化,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 会计工作应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财会核算中心应定期进行帐目核对,对不相符的项目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调整。

第十六条 财会核算中心应按时编制各单位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经财会核算中心总会计、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阅、签名并盖章,财会核算中心和单位加盖公章后,由单位按照规定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要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

会计帐务接交后的会计档案由财会核算中心统一保管。财会核算中心对各单位资金情况及会计档案资料负责保密。会计档案的调阅须经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及时报财会核算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及标准收取,不得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不得私设小金库、坐支挪用各项收入。

第二十条 单位的各项支出,必须符合财政部门和各单位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财会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并将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及时送交财会核算中心。各单位对财会核算中心退回的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报告的重大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财会核算中心应根据《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财会核算中心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 财会核算中心及各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职责及岗位设置



第二十五条 财会核算中心是实施财会集中核算制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提供会计信息资料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财会核算中心的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统一集中处理各单位资金的收支,做好资金的集中管理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对各单位所有的资金进行集中核算,统一进行会计帐务处理;

4、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促进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5、拟订财会核算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对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及各单位的报帐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 实行财会集中核算后,各单位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等财务活动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本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其财务管理的职责不变,单位原有的财务审批权限保持不变。各单位负责人应支持财会核算中心依法开展的各项管理工作,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财会核算中心设置总会计、会计、出纳岗位,各单位设报帐员。

第二十九条 总会计职责:掌握各单位的资金收支、结余情况;负责审核单位记帐凭证;负责审核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收支结算;负责向单位、有关检查部门提供会计资料,协助核算中心负责人管理、协调核算中心的工作。

第三十条 会计职责:对单位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向各单位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定期与出纳及单位报帐员对帐,做到帐帐相符;督促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做到帐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 出纳职责:负责办理单位的资金结算业务,票据的领取、发售、核销;负责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结算;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及时与银行、会计、单位报帐员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三十二条 单位报帐员视同会计人员管理。其职责是负责本单位票据的领购和核销;将本单位按有关规定直接征收、代收的罚没收入、规费收入分别缴入国库和预算外收入专户;对原始凭证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初审,报单位有关领导审批后,及时报送财会核算中心进行会计核算;负责本单位备用金、资金手册、资金卡的管理;负责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管理,掌握本单位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负责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章 违纪处罚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财会集中核算工作,对不配合或设置障碍的单位,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凡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其银行帐户取消后,仍擅自保留或重新开设银行帐户、私设“小金库”的,严格依法依规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财会核算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故意拖延、拒绝开户单位正常用款申请或故意泄露财务秘密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财会核算中心因工作失职、渎职而破坏资金安全、完整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艾滋病防控专门立法的价值和难点分析

朱晓卓 田 侃1
(宁波天一职业技术学院卫生管理系 浙江 宁波 315100 1南京中医药大学经贸管理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46 )


摘要:艾滋病目前是一种在医学上无法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找到医治艾滋病的方法,要靠生物学家和医学家的努力,但解决今天肆虐全球的、作为一种社会病症的艾滋病问题,却不是仅靠生物学家和医学家所能做到的。在现阶段控制和预防这一社会问题,在符合伦理要求的基础上,进行专门的艾滋病防控立法势在必行,但同样也有一系列的立法难题需要解决。
关键词:艾滋病、立法、难题、构想
艾滋病至今还是一种在医学上无法治愈的传染性疾病,主要通过性传播、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就世界范围而言,艾滋病快速传播的势头至今也还没有被遏制。随着艾滋病的广泛传播,不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同时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显现出来,以往主流社会的意识形态及一些不恰当的宣传,加大了艾滋病恐慌及人们对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的厌恶,并显现出在不同人群之间实际存在着的歧视、漠视和因为不愿意去理解和自己不同的人而造成的无知,以及由艾滋病问题而更加显现出的社会贫富不均和社会不公正,这些都严重妨碍防治艾滋病的工作。对此,我国立法工作已开始关注艾滋病疾病本身以及现今艾滋病所引发的这一系列日益严重社会问题。
1.我国现有涉及到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文件
1.1与艾滋病相关的法律文件
长期以来,我国没有关于艾滋病防治的专门立法,和艾滋病直接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国家卫生部颁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此外,我国政府还先后制定过数个国家级的防治艾滋病规划,四川、北京、上海、重庆等不少省市也制定了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地方性法规。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并于同年12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艾滋病防治条例》,并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6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大会常委会通过《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并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这些标志着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逐步进入了专门立法防控的阶段。
1.2涉及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文件
和艾滋病防治相关,也有多部法律、法规涉及。
(1)血液与血制品的法律,如《献血法》、《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2)关于吸毒与毒品的法律,如《强制戒毒办法》,《刑法》;
(3)关于性与婚姻的法律,如《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婚姻法》;
(4)关于母婴保健的法律,如《母婴保健法》;
(5)关于医疗、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等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如《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6)关于在教育、就业等方面(可能出现歧视问题)的法律,如《劳动法》,
还有关于信息获得与发布问题的法律;公众参与及从事研究方面的法律;社区及社区工作的法律;教育、宣传,及广告的法律;流动人口的法律;性别平等的法律等。
另外,党的文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颁发的文件以及中国政府已加入的国际条约,在我国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如《中国遏制和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关于对外国留学生进行艾滋病检查的通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1-2]。
2. 艾滋病防控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很长一段时间里,在我国艾滋病仅仅是被列为性病的一种,而性病又被列为传染病,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着重在于隔离传染源,对于一般的传染病都非常有效,但艾滋病主要以性活动等人类行为为主要传播途径,而性活动是以短暂快乐为高额回报的人类行为,以限制性活动隔离传染源的方式防治艾滋病显然不为患者所接受。其结果只能导致患者隐瞒病情继续传播别人。以前一些地方对患者采取隔离、控制的方式,产生了很严重的后果。国家需要从法律高度上给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以关爱,出台专门法律,侧重于保护其正当权益,保证他们不受歧视。专门立法将极大的推动对艾滋病的防治工作。
2.1.专门立法是防治艾滋病和解决艾滋病所引发社会问题的有效措施
由于艾滋病至今还是一种在医学上无法治愈的传染性疾病;就世界范围而言,艾滋病快速传播的势头至今还没有被遏制,每一个人都存在可能感染艾滋病的危险。而以往主流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一些不恰当的宣传,加大了艾滋病恐慌及人们对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厌恶,这些无助于甚至严重妨碍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工作。
因此通过立法在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以及与一般人相比有较多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高危人群不歧视和抑制艾滋病的传播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在保护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公共卫生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在为各级政府、市场和公益事业各自的功用范围之内实现其应尽的职责,这就显得尤为重要[3]。
2.2专门立法是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唯一方法
少数人群体的定义可以表述为:“一个群体,其在数量上与一国国民的其他部分相比处于劣势,处于非支配地位,其成员作为该国国民拥有不同于该国其他人口的特性并表现出来。作为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携带者,以目前世界各国的流行情况看,他们在各国中都只能属于少数人,我国也不例外。他们的生活习惯、方式等因为疾病原因和更多人有所不同,如要长期接受治疗、有的工作必须限制或禁止等等。
但法律不仅要关心大多数人,而且要关心少数人,因为法律是跟所有人有关。艾滋患者的人权问题,就是涉及到少数人的权利和多数人权利的问题。现代社会已经走进一个权利时代,权利成为时代重要的标识,法制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贯彻维护多数人权利的同时也关怀少数人的权利,以避免沦为多数人的暴政。
为少数人的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携带者,其权利并非特权,而是通过这些权利使得少数人能够保持他们正常的生活,在保障平等待遇方面,少数人的权利和非歧视同样重要,只有他们能从自己组织的服务机构和社会法律中获益,能和其他人一样在不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参加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以及平等的接受治疗等,他们才能获得他们理所应当获得的地位和权利。由于自身疾病的原因,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携带者所获的权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对于少数人群体及其个人的特殊待遇,只要是为了实现真正的平等,为了全社会的公共利益,便是合理。为了保证少数人群体能够与属于多数的人一样,平等地从社会受益,这种保护性措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是必要的。只有通过专门立法,才能体现社会对作为少数人的艾滋病患者的保护和尊重,才能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2.3.专门立法符合伦理的要求
德国哲学家康德有句名言:人是目的,人在任何时候要被看成是目的,永远不能只能看成是手段。尽管对“人是目的”的命题可能有多种理解,但人的目的和人的本质、人的本性密切相关,从根本上表达了人类道德的本质。近代以来的“人的目的”的理念以新的阐发就是人道主义和人权理论,《世界人权宣言》指出:所有这些人权的内核就是人的尊严。《宣言》的序言开宗明义地强调:“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这表明自由、正义等伦理、法律概念归根结底是立足于人的尊严与权利的基础之上的,人类的一切价值依据都源于人本身,人是人自己的目的,目的就是维护人的尊严与与生俱来的权利,其他的一切都是派生物[4]。
与艾滋病相关的立法与决策也存在伦理学问题。比如,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有人提出按照感染途径将感染者分为无辜者和非无辜者进行区别对待,为那些因血浆感染的人,而不为那些因吸毒共用注射器、卖淫嫖娼感染的人提供免费治疗。但艾滋病感染者已经属于脆弱人群,应该加大对他们的保护力度,更加关注他们的利益,而不是歧视其中的某些人,而对于他们的保护更多的要符合伦理学的要求。而对于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携带者目前所面临伦理学问题的包括其他诸如知情同意、隐私权、保密权等,这需要在立法中加以考虑的。
所以,伦理是立法的基础,只有在伦理上可行,立法才能进行,反之,艾滋病患者伦理问题也需要立法加以肯定和保护,而立法其中的重要内容就是要明确符合伦理学要求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艾滋病防控专门立法存在的难点
就目前立法情况而言,对艾滋病防控进行专门立法仍然需要面对一些问题,例如:
3.1.人权问题
在一个开放的世界中,解决一个世界性的艾滋病问题,不是在一个国家内可以做到的,它需要人们的广泛参与,需要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共同努力,需要各个国家和国际社会的相互配合,我国已经参加了一系列的国家公约、多边或是双边条约,所以必须在国际法的体系中考虑艾滋病专门立法问题,因为从防治艾滋病需要出发,涉及到一些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检查、强制治疗等,同时也必须考虑艾滋病患者的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知情同意权等不受到侵犯,这些都直接体现在人权问题上,而从现在的条件看,避规人权问题是不现实的。
3.2道德和犯罪观念问题
由于文化传统和道德教育、经济、社会等因素,现阶段很多人将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与性行为不规范和卖淫嫖娼等不道德行为相联系,一些对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人文关怀,特别是对依法保障他们就业、学习、家庭、社会等合法权益可能会遭到非议。
又如“在吸毒人群中推广清洁针具交换和药物替代治疗”的问题上,尽管推广清洁针具是国外通行做法,但直接如此规定,有提供犯罪工具之嫌,不符合国情。同时,从面对现实的角度看,吸毒者之所以共用针具,是由于针具销售未放开。目前国务院已经有规定,要逐步推广医用针具市场营销,但是容易误导社会去犯罪的纵容,所以相关干预措施的确定仍然要慎之又慎,以符合社会大众道德标准。
3.3技术问题
由于在预防和控制以及治疗方面的研究,一直没有突破性进展,到目前为止,对艾滋病的治疗基本上是无能为力的,立法中如何控制和治疗艾滋病将是医疗技术上难以解决的障碍[5]。例如在预防艾滋病方面,最有效的方法是推广使用安全套,但无论是采取倡导性还是强制性都面临着立法技术上的挑战。
3.4艾滋病患者的参与问题
艾滋病患者的参与立法、防治等工作,有利于人们对艾滋病患者的了解,也有利于对自身权益的保护,目前在我国相关立法以及防治等工作中如何让艾滋病患者参与,以什么形式参与,参与的范围多大,显然还是个难题。
4.展望和期待
根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的报告显示,该病毒感染者总人数已达4030万。而我国的2005年艾滋病死亡人数也首次超过了乙型肝炎,可以说全世界包括我国都面临着严峻的艾滋病防控工作[6]。
找到医治艾滋病的方法,要靠生物学家和医学家的努力,但解决作为一种社会病症的艾滋病问题,却不是仅靠生物学家和医学家所能做到的,只有通过专门立法,并不断完善立法,提高专门立法的水平和质量,从法律层面保护艾滋病患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社会歧视的出现,控制艾滋病的大面积传播和流行,从而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詈筒顾胺?畹耐ㄖ?

国税发[1998]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各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计算确定其增值税偷税额以及如何补税、罚款的认识和做法不一,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关于偷税数额的确定

(一)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因此,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

(二)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帐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帐,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帐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帐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

(三)如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或已销货物进项税额难以核实,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核定销售额,再行确定偷税数额。凡销项税额难以核实的,以帐外经营部分已销货物的成本为基础核定销售额;已销货物进项税额难以核实的,以帐外经营部分的购货成本为基础核定销售额。

二、关于税款的补征

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企业帐务调整的具体方法,见《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

三、关于罚款

对一般纳税人偷税行为的罚款,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偷税数额,以偷税数额为依据处理。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