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管理,切实保证纳入社保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社保专户清理整顿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要求,分散在财政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财政专户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全部转归到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2011年以来,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在核查工作中,社保专户管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和解决。规范社保专户管理,是维护财政资金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制度性、机制性措施。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清形势,顾全大局,严格按照财办[2011]1号和财库[2011]171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社保专户移交、清理、归并工作。
二、明确社保专户归口管理后的职责划分。近年来,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努力下,社保专户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制定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规程等一整套规章制度,保证了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和国家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社保专户实行归口管理后,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国库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移交后的衔接工作。按照“管钱”、“管事”分开的原则,财政国库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账户管理(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并按月按险种向财政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国库征缴入库当月数和累计数以及社保专户收支相关数据;财政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做好预算指标下达、用款计划审核、业务台账记录、财务管理等工作。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国库部门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并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建立规范的工作规程,确保社保专户平稳移交、安全高效运行。
三、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计息和保值增值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征收的专项计息基金,其保值增值关系到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财政部门要对开户银行提出分险种、按政策计息的要求,由社保专户开户银行提供一式多联的利息通知单,同时送财政国库部门、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记账,财政国库部门、财政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开户银行要定期对账,财政部门不得自行分配利息。
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在与有关部门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可转存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家债券的基金结余数量和期限的建议;财政国库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具体转存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的操作方案,并按规定的程序实施。地方财政部门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地方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基金保值增值制度及运作机制,在确保基金支付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四、合理归并社保专户。在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核查工作中发现,一些地方存在着社会保障基金多头开户和重复开户问题。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要本着安全第一、方便群众、有利于加强管理的原则,积极配合财政国库部门做好社保专户的清理、归并、开设等账户管理工作。省、市级社保专户设置在5个以上的,2012年底前原则上要精简归并到5个;县级社保专户设置在3个以上的,2012年年底前原则上要精简归并到3个,并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分账核算、按政策规定计息。同一家商业银行只允许开设一个社保专户。今后随着社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推进,还要进一步精简社保专户数量。目前开设社保专户在上述规定个数以下的,不再增加社保专户数量。
为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银行国库内已开设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的,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该专户撤销;未开设该专户的,不再开设。该专户撤销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国库部门直接拨入社保专户,分账核算。
五、清理纳入社保专户管理的财政补助资金。为确保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自1999年设立社保专户以来,除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外,一些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也纳入社保专户管理。为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效益,进一步规范社保专户管理,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求,今后除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含城乡医疗救助)的补助资金,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纳入社保专户管理的资金外,其他财政补助资金应当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得再通过社保专户转拨。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对本级管理的社保专户进行清理,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消化专户内结存的不再纳入专户管理的财政补助资金。
六、建立社保专户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保专户管理制度,加强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理;要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加强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完整和安全;要加快建立社保专户会计核算信息系统,尽快实现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国库部门的信息共享。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社保专户管理办法。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国库司反映。
财政部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建成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建成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政[2006]33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建成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8月23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六安市建成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我市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金安、裕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发改委、税务、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我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施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规定标准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第五条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定期对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最低居住标准、保障标准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提出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实施。
根据市、区两级政府的财力,逐步实施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
第六条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实行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城市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家庭(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申请家庭必须享受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申请家庭现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年政府公布的最低居住标准;
(三)申请家庭至少有1人取得居住地5年以上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家庭成员为2人以上(含2人)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人数,以民政部门核发的《六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确定的人数为准。
第八条 租赁住房补贴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现住房情况证明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六安市城市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六安市城市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经受理机构初审,金安、裕安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后,由受理机构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核准,作出核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为期一年的《六安市城市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租赁住房补贴家庭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条 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商业银行为其开设专项账户,每季度发放一次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政府确定的最低居住标准的。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对已骗领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住房租金补贴。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对于在我市廉租住房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工作人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