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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

时间:2024-05-19 04:28: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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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4月22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修正案
一、第十六条中删去第(二)、第(四)两项,第(三)项改为第(二)项。
二、第十九条“属下列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罚:
(一)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所指行为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
(二)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所指行为的,责令追回所骗财物,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所指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四)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所指行为的,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监督检查部门还可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工农业执照的处罚。”
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997年6月7日

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阜政办〔201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阜阳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市政府在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新闻单位及其他社会各界中聘请的兼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执法知识;

(二)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办事公正,敢于坚持原则,具有一定的社会声望;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四条 聘请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有关单位提出选聘的意向性意见;

  (二)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意向性意见,提出推荐人选;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照本规则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拟聘人选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选,由市政府法制办提请市政府批准;

(五)市政府印发聘任通知、颁发聘书。

  第五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监督全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情况,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

  (二)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有关行政机关反映社会各界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应邀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等活动;

  (四)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查询;

(二)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市政府有关法制工作会议;

(四)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有关问题;

(五)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监督知识;

(二)努力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与各项活动;

  (三)自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遵纪守法,遵守制度,保守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不得借作他用,如遗失应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九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执法现象,可以当场提出纠正意见或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纠正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就处理情况向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期2年,可连聘连任;聘期内工作岗位变动的,可依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期间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补贴等均由原单位负责。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

(二)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财物的;

(三)有严重损害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形象行为的;

(四)其他需要解聘的情形。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联系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二)了解、反映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向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推荐单位或所在单位通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市政府对恪守职责、成绩突出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97年6月26日印发的《阜阳市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办法》(阜政秘〔1997〕195号)同时废止。



卫生部关于整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统一着装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整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统一着装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4〕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经国务院同意,卫生部、财政部于1984年联合发布《全国食品卫生监督员着装规定》(84卫防字第76号),自1985年1月1日起全国食品卫生监督员统一着装。统一着装对树立卫生执法监督整体形象,维护卫生监督队伍着装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检查中发现:部分地方制、着装管理混乱,存在擅自扩大着装范围,擅自改变制服样式、颜色和标志等情况,且屡禁不止,严重影响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形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精神和《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的要求,今年在卫生系统内对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统一着装进行整顿。现就整顿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整顿统一着装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针对目前统一着装中存在社会反映突出的问题,本着“谁着装、谁纠正”的原则,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要求,认真清理整顿,坚决制止乱着装行为,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整顿范围
统一着装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能和行政执法需要,统一穿着由国家规定的制式服装。统一着装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均无权批准。
此次整顿范围包括:
1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人员;
2着装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样式、颜色制、着装,佩带标志;
3着装风纪是否符合规定。
三、整顿方式和实施步骤
(一)整顿方式。卫生部将采取自上而下,自查自纠为主与重点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卫生系统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统一着装问题进行整顿。
(二)实施步骤。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7月底以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违规着装人员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明确纠正期限。请于8月10日前向卫生部报送整顿情况,包括详细的文字材料和《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
2重点检查阶段(2004年8月底以前)。由卫生部卫生执法监督司、驻部监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检查和抽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对所辖区域的整顿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3总结报告阶段(2004年9月底以前)。卫生部根据各地自查和卫生部重点检查的情况向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报告卫生系统整顿情况。
四、整顿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整顿统一着装,是国务院做出的重要决定,对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树立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节减各级政府财政开支,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站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整顿工作由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负责。卫生部成立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负责整顿工作的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和汇总报告。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整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统一着装工作的领导,成立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整顿工作。
(三)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整顿统一着装工作重点整顿擅自扩大着装范围,擅自改变或增加制服标志行为。同时,经自查自纠收回的制式服装及库存服装,交由同级地方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处理。对收回的帽徽、臂章、肩章、大沿帽等制式标志,由地方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统一销毁。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整顿工作全过程的督促检查和指导。要加强对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宣传报道,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四)严肃纪律,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严肃纪律,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整顿工作如期完成。

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