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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的答复

时间:2024-07-22 08:48: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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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的答复

法[2003]13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苏高法 [2003]2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始着手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进行全面修改,目前不宜对收费办法中的个别标准单独进行修改,请示中所提出的问题将在修改收费办法中一并考虑。
二、在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出台以前,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此复。
2003年8月6日

能源部印发《能源部电力高校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的暂行办法》和1990年定向招生计划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印发《能源部电力高校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的暂行办法》和1990年定向招生计划的通知
1990年2月20日,能源部

高等学校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是为了保证国家重点水电、火电建设基地和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的电力基层单位,能得到一定数量的大学毕业生而采取的一种改革办法。按照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工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在总结前两年工作的基础上,又征求了各方面意见,修订了《能源部电力高校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的暂行办法》。
考虑到各水电工程局当前的特殊困难,为保证这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决定在1990年至1992年的三年内,对各水电工程局在部属电力院校和联合办学院校入学的定向新生,由部补贴部分“电力定向奖学金”:四年制本科定向生每人补贴1300元;三年制专科定向生每人补贴1000元;二年制专科定向生每人补贴700元。定向奖学金的其余部分,仍由有关水电工程局提供。
“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是一项新的改革措施。从招生到毕业后就业,周期长,涉及的部门多,各有关单位应按《暂行办法》的分工,密切合作,并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希各生产、建设单位的领导,一定要有战略眼光,重视智力投资,借当前治理整顿的有利时机,做好专门人才的储备工作。
现将《能源部电力高校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的暂行办法》和“1990年定向招生计划”(略)印发给你们。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部教育司。

附:能源部电力高校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的暂行办法 (1990年1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高等学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毕业时将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本人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制度”。在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中,为保证国家重点水电和火电建设基地及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的单位能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决定在部属电力高等学校和联合办学院校的招生计划中按一定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以下简称“定向招生”)的招生、就业办法。
一、定向范围
1.国家重点水电和火电建设基地;
2.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多年来毕业生报到有困难的电力系统基层单位(如:电建、送变电、发电等单位)。科研、设计、机关等单位不属于定向范围。
二、定向招生计划的编制原则、分工与程序
1.原则
(1)定向招生计划是“国家任务”招生的组成部分。有关学校根据定向部门、单位的需要,可按“国家任务”招生计划的5%左右,编制分地区定向招生计划。
(2)为了保证新生质量,同时考虑到学生的生活习惯和有利于长期稳定地工作等因素,定向招生的生源,可以安排在定向就业的地区,也可以安排在生源较多、质量较好的地区招生,毕业后到定向就业的单位工作。对定向单位的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一般情况,定向生入学时不应定到具体单位(如:××电厂),毕业时,在定向单位范围内实行双向选择。
2.分工
(1)葛洲坝水电工程学院、长沙水利电力师范学院、东北电力学院、上海电力学院和东北水利水电专科学校等五所院校,面向全国系统内定向招生。
(2)电力专科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面向大区定向招生。
(3)武汉水利电力学院、华北电力学院和上海交通大学电力学院、成都科技大学水利电力学院、陕西机械学院水利水电学院、福州大学等四所联合办学院校,根据需要,也可实行定向招生。
3.程序
(1)各省电力局、各水电工程局、武警水电指挥部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根据本部门生产建设的需要,于每年9月底前,向有关部属高校提出下年度需要定向招生的专业、人数及学生毕业后的具体工作单位,同时,抄送部教育司和人事劳动司。
(2)有关院校,制定下年度分专业定向招生计划和定向招生来源计划,于10月底前报部教育司和人事劳动司。
(3)部教育司会同人事劳动司,参照院校报来的定向招生计划和来源计划,最后确定各校的定向招生计划和来源计划。经纳入国家计划后,于次年3月底前下达到有关院校执行,同时抄送有关用人单位。
(4)定向招生来源计划下达后,由有关院校和用人单位签署《定向招生协议书》(式样见附件一)。《协议书》是否需要公证,由有关院校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用人单位应于7月底以前,将定向奖学金径汇有关院校,以便安排定向招生工作。
三、招生
1.有关院校按部下达的定向招生来源计划,与有关省招办加强联系,积极做好招生的宣传及咨询工作。
2.学校录取定向生时,要根据下达的计划招生数从填报定向分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录取分数一般不低于本校在当地分类招生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必要时可适当降分录取,但最多不得超过20分。
3.学校在寄发录取通知书的同时,应向录取生寄出《定向就业保证书》一式三份(式样见附件二,略)。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由本人和家长签字的保证书报到注册。保证书由用人单位、学校及学生本人各保存一份。用人单位与定向生是否需要签订协议并进行公证,由用人单位决定。
4.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将定向就业的学生名单及学生德、智、体简况通知用人单位。
5.招生结束后,如未能完成定向生录取计划,可在开学后,在新生中征求定向就业的志愿。经学生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学校批准,填写保证书后,可作为定向生。
四、定向生的管理、待遇及定向就业
1.定向招生的学生,其学籍同全日制在校生一样管理。
2.定向生享受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定向奖学金(发放办法见附件三《电力定向奖学金实施细则》,略)、免缴学杂费,但一律不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专业奖学金。
3.定向生毕业后,在定向单位内择优录用。经见习合格后,连续工作五年,服务期满允许合理流动。
4.成绩优异的定向生,可按照规定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成绩优秀的定向生,可允许报考用人单位所需专业的研究生。以上均限报部属研究生招生单位的相同学科、专业。读研究生期间,不再享受定向奖学金。研究生毕业后,一般仍需到原提供定向奖学金的单位连续工作五年,服务期满允许合理流动。
5.定向生的毕业及学位证书(包括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证书及毕业证书)、户口、粮油关系、人事档案及组织关系,由学校直接寄到定向工作单位。定向生到定向工作单位报到后再领取有关证书。
6.定向生自动退学或毕业(结业)时经教育拒不去定向单位工作的,由学校责成本人退还在校期间领取的全部定向奖学金,补交全部培养费和学杂费,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五、要求
定向生志愿去祖国边远、艰苦地区从事电力建设事业,是党和人民的需要,是光荣的。在校期间,要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大学生。毕业后,要为电力事业做出贡献。
学校要加强对定向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用人单位要密切同学校的联系,支持学校的教学工作,主动关心学生的成长,对毕业生要合理使用,专业对口,人尽其才。
六、其他
1.本办法由能源部教育司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一九九0级新生开始施行。

附:定向招生协议书
根据《能源部电力高校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的暂行办法》和《电力定向奖学金实施细则》及能源部下达的19 年定向招生计划, 学院(校)(以下称乙方)为
(以下称甲方),19 年秋季招收定向学生共 名(具体专业,人数等详见附表)。
为明确双方责任,特签订如下协议。
甲方:
1.负责向乙方提供定向生生源和预备生源。
2.负责提供相应名额的电力定向奖学金,共计 元,并
于19 年7月底前一次拨付乙方财务处(科)。
(乙方开户银行: ,帐号: )
3.主动与学校和定向生建立一定联系,关心定向生在校学习
期间的成长,支持学校的教学工作。
4.安排定向毕业(结业)生的工作。
乙方:
1.负责做好宣传、咨询及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向定向生寄送《定向就业保证书》。负责将定向生情况表及保证书同时寄往甲方备查,若未完成招生计划,及时将缺额人数及相应的定向奖学金款退还甲方。
2.按照《电力定向奖学金实施细则》发放甲方提供的定向奖学金。
3.与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一样,搞好定向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安排、学籍管理等;对定向生在校期间发生留级、休学、退学或受到各种处分及其它自然减员等情况,负责及时通知甲方。定向生分配时,若因上述原因产生差额,不予补充,也不向甲方退还该差额奖学金。
4.定向生毕业(结业)时,负责将其毕业(结业)证书、学位证书、户口油粮迁移证、党团组织关系,档案材料等一并寄送甲方确定的定点单位。
5.向违约不去甲方报到的毕业(结业)生,追回全部定向奖学金,并退还甲方。
本协议书(含附表)一式六份;由乙方先填写并盖章、签字后,以挂号件寄往甲方。甲方收到后在一周内填上学生来源、预备生源及分配去向,并盖章、签字,然后以挂号件分寄乙方二份,能源部教育司、人事劳动司各一份,自留二份。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局主管负责人(签字): 学校主管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19 年 月 日


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关于改进特需经费计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关于改进特需经费计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0年7月18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加强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的管理,总政治部老干部局、总后勤部财务部对特需经费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将《关于改进特需经费计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总政治部老干部局、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改进特需经费计领办法的通知
(1990)财标字第529号1990年6月20日
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老干部部门、后勤部财务部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为了加强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的管理,避免重复供应,现对计领特需经费办法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1年1月1日起,改变离休干部特需经费领报办法,将现行按150 元标准年初一次计领,改为按每人每月12.5元标准分月计领。
离休干部在军队内部跨区、易地安置时,原单位已计领的特需经费不再移交,从供应关系转移的下月起,由所到单位按标准计领;移交地方时,当年剩余月份的特需经费,可一次计领随供应关系带走。离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止计领特需经费。
三、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由离休干部的管理单位统一掌握,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经费开支,如:为离休干部购买公用图书、报刊、资料、文体器材和慰问等开支。此项经费不得发给个人,也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