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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离休退休职工死亡后,其生前所领取的生活补贴费如何发给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23:43: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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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离休退休职工死亡后,其生前所领取的生活补贴费如何发给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离休退休职工死亡后,其生前所领取的生活补贴费如何发给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最近,有些地区询问:按照《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国发〔1985〕6号文件)的规定,已经领取了生活补贴费的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所领取的生活补贴费如何发给?经与财政部研究,现通知如下:
按照国发〔1985〕6号文件的规定,已领取生活补贴费的国营企业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除按规定领取抚恤费和救济费外,可以参照《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主要副食品提高销价后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79)劳总险字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
精神,发给生活补贴费。即:因工死亡的,每户每月发给相当于死者生前领取的50%的生活补贴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一次发给相当于死者生前领取的三个月、四个半月或六个月的生活补贴费。本规定从国发〔1985〕6号通知实行之月起执行。



1985年12月28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04]13号 2004年3月17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进一步提高银行卡的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消费者信心,创造安全便捷的用卡环境,现就商业银行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在建立健全银行卡风险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必须建立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的内部案情适时通报制度和案件及时报告制度。
各商业银行应要求其涉及银行卡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的适时上报和内部及时通报工作;总行必须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的收集、分析和报告工作。
各商业银行应要求其分支机构在发现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后必须立即(24小时内)上报总行;总行的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向涉及银行卡业务的分支机构及时通报案情和部署对策,在3日内以机密件的形式将有关案情、已采取和拟进一步采取的对策措施报银监会。
各商业银行对于有关的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二、银监会将根据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是否向其他商业银行通报。
其他商业银行在接到银监会有关案件的通报后,应积极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类似案件在本行发生。
对有关的银行卡违法犯罪信息,各商业银行应注意保密,不得随意扩散。
三、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银行卡交易密码的管理,交易密码的设置不得少于六位,交易密码的生成方式应采用随机生成或者由持卡人自行输入,并且对密码连续输入错误的银行卡实施账户锁定。
从2004年5月1日起,对于新发行的银行卡,原则上禁止向持卡人发放统一的初始密码;如果仍然发放统一的初始密码,必须由持卡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商业银行柜台修改密码后才能进行交易;对原来已发行的且采用统一初始密码的银行卡,商业银行必须提醒持卡人及时修改密码。
对于同一银行卡账户进行密码输入操作,一天内连续三次输入交易密码不正确的,应立即实施账户锁定,冻结任何资金交易;银行卡持卡人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商业银行柜台或者通过其他身份认证措施申请解除锁定后,才能重新开通账户。在申请解除密码锁定时,如果持卡人仍然记得原来的密码,并且输入的密码是正确的,商业银行必须为持卡人立即开通账户,不得以密码挂失或者其他名义向持卡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银行卡持卡人账户信息的保护。
各商业银行应在2004年9月30日之前完成对ATM机的改造,增加由持卡人自行选择是否打印凭条的功能,并对凭条上银行卡号码倒数第二至第五位数进行屏蔽。
五、各商业银行应注重对银行卡持卡人有效身份的确认,对于持卡人在POS机上进行刷卡消费行为的,应要求商户核对持卡人的签名;在进行电子银行交易时,可以采取动态密码技术和增加持卡人身份号码验证等方法增强交易的安全性。
六、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银行卡的挂失管理,做到实时冻结挂失账户,并做好投诉服务。
各商业银行应公布银行卡的挂失电话号码,对合法持卡人或其代理人的挂失请求,应在接到挂失请求并核实挂失人的身份合法性后,立即冻结挂失的账户。
各商业银行应公布银行卡的投诉电话号码,对于客户的合理投诉,应及时给予反馈。
七、从2004年5月1日起,各商业银行在发放新的银行卡时,必须给持卡人发放专门的“安全用卡须知”,提醒持卡人安全使用银行卡。
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持卡人安全用卡的知识宣传,通过开卡、换卡、日常对账、用卡设备画面、大型宣传活动、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进行安全用卡的宣传。
八、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ATM机和自助银行的定期巡视检查,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监控;对已安装的摄像监控系统,各商业银行必须进行定期检测保证系统正常有效运行。
各商业银行必须在ATM机等自助设备旁,提供银行卡挂失、投诉服务的联系电话号码,方便持卡人。
九、各商业银行应加强跨行交易数据的安全管理,对于其他商业银行的银行卡信息应尽到充分的保密义务。没有尽到充分的保密义务造成信息外泄的,应承担由此给其他银行和其他银行卡持卡人所造成的损失。
对于将有关银行卡的技术和服务外包给第三方的,各商业银行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包方接触或泄露有关本行和其他银行的银行卡敏感信息,并明确外包方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各商业银行应将和外包方签定的有关外包的主要内容、行内制定的对外包方的各项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报送银监会。
十、各商业银行应采取卡片验证码校验措施,提高磁条卡的安全性。
为了增强磁条卡的安全性,各商业银行对于新发行的磁条银行卡均应采取卡片验证码校验措施,防止伪造卡。
对于已发行的磁条卡,各商业银行应在今后逐步通过重新发卡或者补写磁等方式,使原有的银行卡具备卡片验证码校验功能并进行校验。
十一、银监会鼓励各商业银行本着自愿原则,实现对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不良持卡人、不良商户等有关风险信息的共享,加强在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方面的合作;各商业银行应同时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和保密义务。
十二、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邮政储汇局、信用社等机构,均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加强银行卡的风险管理和安全管理。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从事银行卡业务的相关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6〕4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
出口增长方式的意见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十五”期间,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到2005年,机电产品已连续11年保持我国第一大类出口商品地位,机电产品出口在我国对外贸易中举足轻重。为了提高我国外贸出口的质量和效益,“十一五”期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一五”期间机电产品出口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抓住新一轮全球生产要素流动和产业转移的机遇,立足企业自主创新和国际竞争能力的提高,实施机电产品出口品牌战略,强化出口生产体系建设,调整出口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整顿出口秩序,实现出口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二)奋斗目标。机电产品出口结构明显优化,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出口秩序明显好转,出口市场进一步多元化,出口内外部环境得到根本改善。力争到2010年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占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55%,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占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20%。
二、加快机电产品出口结构调整,努力提高产品质量
(三)在提高出口传统机电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的同时,努力扩大技术密集、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积极发展和扩大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及与整机配套产品的出口。重点是飞机及航空设备、船舶及船用设备、铁路机车、汽车及零部件、机床、工程及农业机械、集成电路、通信设备和电力、冶金、石化成套设备以及新一代通信产品、数字化家电和视听设备、计算机网络等产品。
(四)依法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生产和出口,鼓励机电企业加强节能、环保型技术和产品的开发,逐步将环境、劳保、卫生、社会责任等因素引入设计和生产管理中。
(五)支持机电企业进一步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力争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全部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及ISO14000环保认证;推动出口企业获得安全、卫生、节约资源以及社会责任的相关国际认证。
(六)在风险分析基础上,对出口机电产品安全质量适时动态管理,深化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扩大出口免验范围,降低检验检疫费用,拓宽出口绿色通道。
三、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培育一批自主品牌机电产品出口
(七)继续加强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培育一大批自主品牌机电产品出口,在技改、研发、信贷、保险、信息服务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抓好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和基地企业建设。再选择几个带动性强的重点产业,培育若干个出口产业基地和一批出口基地企业。各地方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一批具有较大发展潜力、拥有自主出口品牌的企业作为重点联系企业。
(八)鼓励和指导机电产品出口企业通过上市、兼并、联合、重组、跨国并购等方式,提高规模效益。重点扶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优势企业。逐步建立和完善出口机电产品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统计制度。
(九)鼓励机电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进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开发;对关系出口的共性技术研发给予扶持。机电企业的各项研发费用可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在税前列支。
(十)支持机电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关键零部件,并搞好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对机电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一)加强机电产品出口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推动机电企业称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促进企业之间联合或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技术开发和成果的产业化。鼓励企业在海外设立信息和研发中心,跟踪掌握先进的技术动向,开发适合当地市场的新产品。
四、深入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加强境外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在巩固东南亚和欧美传统出口市场的基础上,加大对俄罗斯、东欧、非洲、拉美、印度等新兴市场的开发力度,提高新兴市场的出口占有比例。
(十三)利用对外援助、带资承包等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机电企业到境外投资,带动设备、资本、技术和料件出口。通过与所在国的合资合作,实现生产、销售及融资的本土化。
(十四)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在境外主要销售市场设立代表处或销售机构、选择经销代理商或利用国外厂商销售网等多种形式,形成我国出口机电产品的全球销售网络。同时以销售网为基础建立健全维修服务网点,逐步解决机电产品售后维修服务问题,并力争在工程机械、农业机械、通信设备、汽车、摩托车等重点产品的全球销售网络和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建设方面取得突破。
(十五)鼓励和支持机电企业参加国外知名专业展览会,定期组织中小企业与欧盟、北美、日本等重点出口市场业界进行对口交流,推动机电企业寻找合作商机,开拓国际市场。
(十六)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信息服务和人才培训,建设和完善机电产品出口信息网络服务系统,为出口企业提供准确、便捷的贸易投资商务信息及产品标准、市场法规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十七)在继续对机电出口企业从事商务、技术、售后服务及反倾销应诉等人员出国实行一年内一次审批多次有效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机电出口企业人员出国手续。
五、运用多种方式,支持机电产品出口
(十八)每年继续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机电出口产品研发、技改贷款贴息等,有条件的地方也应给予相关的资金支持。利用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支持中小机电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适时调整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鼓励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机电产品出口。
(十九)加强政策性出口信贷对机电产品出口的支持。完善利率形成机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长期项目,根据信贷原则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对有效益、有市场、有还本付息能力的重点机电出口企业适当提高授信额度;改进金融服务,加强金融创新,扩大出口信贷、优惠出口买方信贷规模和种类;推动政策性出口信贷与商业贷款以及国际金融机构资金相结合,带动大型及成套设备出口。
(二十)加快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速度,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为出口机电产品增加新的保险产品。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研究和探索各种有效方式解决中小机电出口企业担保困难。
六、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实现机电产品出口健康发展
(二十一)建立机电产品出口预警机制、贸易摩擦快速反应机制以及以行业和企业为主体的应诉机制。对出口增长过快、量大价跌的商品进行重点监控,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加强多双边磋商,做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应对工作。
(二十二)深入研究国外技术壁垒相关规则,引导企业按照国际标准研发设计、组织生产,及时进行相关认证,突破壁垒限制;建立若干个在国际上具有权威性的机电产品检测实验室,为企业获得国际认证提供服务,拓宽与国外检测机构的合作领域;推动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实行双边相互认可工作。
(二十三)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培训,增强企业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鼓励机电企业采取联合开发、专利购买等方式规避知识产权纠纷;支持企业在境外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推动具有专利技术的企业进入国际技术联盟、标准论坛以及专利联盟,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二十四)建立诚信守法便利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实施贸易风险管理和出口信用等级评定制度,选择大型及成套设备、摩托车等若干重点产品,对出口企业通过综合评审确定信用等级,并定期对外公布。对出口经营秩序严重混乱的产品,采取相应措施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二十五)推进进出口商会和行业协会改革,增强其协调自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建立机制完善、协调有效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进出口商会和行业协会在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方面的作用。
(二十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领导,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加快机电产品增长方式的转变,为促进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