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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关于整顿各类检察室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22:05: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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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关于整顿各类检察室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关于整顿各类检察室的通知
1993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检查院政治部

为适应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自1982年以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基层试点设置检察室。实践表明,乡镇、税务检察室的设置,为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探索了一条新的途径,为保护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检察室设置的范围过宽、过滥;管理工作薄弱;检察室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低,不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根据中央领导有关指示精神,有必要对各类检察室进行一次整顿。现提出如下整顿意见:
一、重点发展乡镇检察室。检察机关在乡镇有重点地设置检察室,实践证明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对及时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控告和申诉,缓解“告状难”的状况,及时查处发生在农村中的贪污、贿赂及其它犯罪案件,保护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基层政权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检察机关要继续把设置和发展乡镇检察室作为加强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编制在50人以上的基层检察院,以及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多设一些。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并注意总结经验,使之健康发展。
二、巩固和完善税务检察室。税务检察室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偷税、抗税和骗税案件的业务机构,它对加强税收工作的执法监督,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有着重要作用。因此,要巩固地方各级检察院设置的税务检察机构,充实骨干力量,严格依法开展工作。税务检察室主任应由检察院的检察员担任;由税务机关配备的税务检察室干部,应先经过检察业务培训,并根据其德才表现任命为助理检察员或书记员,专门从事税务检察工作。
三、设置在工矿区的检察室,原则上可以保留,但不得与企业的纪检、监察、保卫等机构合设,检察室人员应由检察院派出。
四、在其它国家行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各类检察室,应做好善后工作,予以撤销。今后不再设立除乡镇检察室、税务检察室之外的其它各类检察室。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检察室的领导和管理,要有一名院领导分管检察室工作。检察室的组织建设归口政工部门负责。对现有检察室的工作人员,在考核的基础上充实、调整,选派一些政治、业务素质较强的干部到检察室工作,对不适合从事检察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出。
整顿检察室是加强检察机关基层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检察院领导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做好有关的思想工作和善后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于今年12月底以前,将整顿情况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07年2月27日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7〕50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促进我省矿业健康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为年检机关)有权对采矿权人履行依法开采、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及其他法定义务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

  第四条 全省年检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实施,按属地和分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省级年检机关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的采矿权人进行抽检,并对市级年检机关的年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级年检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由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和本级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实施年检;对辖区内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进行抽检;并对县级年检机关的年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年检机关负责对本级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实施年检。

  市级年检机关和县级年检机关合称年检实施机关。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年检机关负责年检。

  第五条 当年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下一年接受年检。

  第六条 采矿权人应在每年2月15日前向年检实施机关如实报送下列材料并接受年检: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书;

  (二)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

  (三)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正本经审核后退回);

  (四)工商营业执照(含原件、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含原件、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六)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比例1∶2000),生产台帐、资源储量台帐、资源储量年报等;

  (七)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结缴票据(复印件)以及缴费减免证明文件;

  (八)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九)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山,应提交矿产品的生产、销售原始台帐或有关证明材料;

  (十)年检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年检工作应检查以下主要内容: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实施情况。

  (二)矿区是否发生开采纠纷情况。

  (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企业名称变更及采矿许可证延续情况。

  (四)采矿权转让情况。

  (五)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的情况。

  (六)矿山地测机构及技术人员状况;

  (七)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八)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

  (九)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情况。

  第八条 年检工作应按照以下要求组织进行:

  (一)年检实施机关接到矿山企业报送的年检资料后,对资料不齐全或有疑问的,应当通知采矿权人补充、修改或者进行实地核查。

  (二)年检工作实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年检实施机关对矿山企业的实地抽查率不得低于90%。

  (三)年检实施机关应在每年4月底前就矿山企业开发利用、资源储量、缴费等情况组织审查并做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四)年检实施机关要积极组织本级矿产督察员参与年检工作。并根据年检结果,建立采矿权人年检工作档案。

  第九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

  (二)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损失的;

  (三)擅自转让采矿权的;

  (四)未依法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的;

  (五)不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土地复垦费的;

  (六)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的;

  (七)不按“三率”指标考核的(地热、矿泉水、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除外);

  (八)拒不接受年检机关监督检查的;

  (九)不按年检机关规定的时限报送年度报告书、统计报表或报送资料弄虚作假的;

  (十)不按要求进行地质测量、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或矿山储量年报不准确的;

  (十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有效期已满的;

  (十二)发生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年检结果的处理

  (一)经年检确定为合格的,由年检实施机关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并返还采矿许可证副本;

  (二)经年检确定为不合格的,年检实施机关要说明理由,并责令采矿权人进行限期整改,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发证机关备案。采矿权人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后要向年检实施机关申请复检,经复检合格的,由年检实施机关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并将副本返还采矿权人;采矿权人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工作、不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或经复查验收仍不合格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三)年检工作结束后,年检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逐级向上级机关报送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包括年检总结统计表,下同)。

  第十一条 年检工作总结报告上报时间

  (一)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年检工作总结报告。

  (二)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5月15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三)省国土资源厅应于每年5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报送全省年检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上级年检机关要对下级年检机关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对年检工作成绩突出的年检机关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不按时间要求完成年检工作、不按时上报年检工作总结的年检机关,应给予通报批评。对年检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年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侵害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2012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37号





  现公布《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2012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2年11月16日   


附件:《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2012年修订)》.doc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2012年修订)


为充分反映和有效防范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根据市场发展情况,我会调整了《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年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
2.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附件1:

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 目 行次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扣减比例 应计算的
金额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净资产 1
减: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合计 2
1.股票注1 3
其中:上海180指数、深圳100指数、沪深300指数成分股 4 5%
一般上市股票 5 10%
流通受限的股票 6 20%
持有一种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市值的比例超过5%的 7 40%
ST股票 8 50%
*ST股票 9 60%
已退市且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 10 80%
已退市且未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 11 100%
2.货币市场基金 12 0%
3.证券投资基金注2 13 1%
4.固定收益类证券注3 14
其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16 0%
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 17 1%
信用评级AAA级的信用债券 18 2%
信用评级AAA级以下,BBB级(含)以上的信用债券 19 4%
信用评级BBB级以下的信用债券 20 20%
5.可转换债券 21 5%
6.信托产品投资注4 22 80%
7.集合理财计划投资 23
其中:投资其他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 24 5%
投资本公司集合理财计划(未约定先行承担亏损) 25 10%
投资本公司集合理财计划(约定先行承担亏损) 26 15%
8.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定向、专户等理财投资注5 27 10%
9.其他金融产品投资注6 28
减:衍生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合计 29
1.权证投资 30 20%
2.利率互换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形成的资产 31 100%
3.其他衍生金融资产注7 32
减:其他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合计 33
1.拆出资金(合同期以内) 34 0%
2.融出资金 35 2%
3.融出证券注8 36 5%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未逾期) 37 0%
5.应收利息 38 0%
6.存出保证金 39
其中:交易保证金 40 0%
履约保证金 41 10%
期货保证金注9 42 100%
其他存出保证金 43
7.长期股权投资(不含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 44
其中: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股权投资 45 100%
对控股基金、期货等其他金融业务子公司股权投资注11 46 100%
对其他业务子公司股权投资注10 47 100%
对境外子公司股权投资 48 100%
策略性股权投资注11 49 100%
其他股权投资注12 50 100%
8.投资性房地产 51 100%
9.固定资产 52
其中:所有权权属明确的房产 53 100%
其他固定资产 54 100%
10.无形资产 55
其中:交易席位费 56 50%
其他无形资产 57 100%
11.商誉 58 100%
12.递延所得税资产 59 100%
13.应收股利 60 0%
14.应收融资融券客户款 61 100%
15.应收款项 62
其中:账龄一年以内(含一年) 63 10%
账龄一年至二年(含二年) 64 50%
账龄二年以上 65 100%
应收股东及其关联公司款项 66 100%
16.代理承销证券 67 0%
17.代兑付债券 68 0%
18.待转承销费用 69 100%
19.抵债资产 70 100%
20.长期待摊费用 71 100%
21.其他 注13 72 100%
减: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合计 73
1.对外担保金额(公司为自身负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74 100%
2.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 75 100%
3.其他或有负债注14 76
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调整项目合计注15 77
1.所有权受限等无法变现的资产(如被冻结) 78 100%
2.其他项目 79
加: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注15 80
1.借入的次级债务注16 81
2.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 82
净资本金额 83
附1:期末或有事项
附2: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注:1. 股票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的,应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扣减。
2. 证券投资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
3. 金融债券含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及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信用评级以长期信用评级为基准,短期信用评级A-1归入AAA级信用债券中,短期信用评级A-2、A-3归入AAA级以下、BBB级(含)以上的信用债券,短期信用评级B级(含)以下归入信用评级BBB级以下的信用债券。超短期融资券适用其发行主体的信用评级。未评级的信用债券归入BBB级以下信用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按照其信用评级确定其净资本扣减比例。
4. 信托产品投资由中国证监会按其评级、期限以及担保等情况确定其风险调整扣减比例。目前按80%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5. 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定向、专户等理财投资不含购买的集合理财计划及证券投资基金。
6. 按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有关投资的风险情况确定的比例进行调整。
7. 按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有关投资的风险情况确定的比例进行调整。
8. 融出证券除按照融出证券市值的5%扣减净资本外,还应根据融出证券所属自营股票的类别,按对应的折扣比例扣减净资本。
9. 期货保证金是指已被股指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
10. 其他业务子公司是指经批准或认可的从事直接投资、另类投资等业务的子公司。
11. 策略性股权投资是指经批准或认可的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参股性投资。
12. 其他股权投资是指未经核准或认可的股权投资。
13. 购买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的预付款项应按照100%比例扣减净资本。
14. 按或有事项涉及金额的20%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孰高者扣除。
15. 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允许计入净资本或从中扣除的项目。
16. 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具体比例在《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3号)中规定。
17. 计算净资本时,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项目,以扣减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作为计算基础;无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项目,以其账面余额作为计算基础。
18. 流通受限的股票,指已发行尚未上市流通的新股、处于禁售期的法人股以及在一定期限内被锁定的股票。



法定代表人: 办公电话:
总经理: 办公电话:
财务负责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制表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附件2: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项 目 行次 期初 期末 预警标准 监管标准 备注
净资本 1        
净资产 2          
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 3     >120% >100%  
净资本/净资产 4     >48% >40%  
净资本/负债 5     >9.6% >8%  
净资产/负债 6     >24% >20%  
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注1/净资本 7     <80% <100%  
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净资本 8     <400% <500%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与净资本的比例前五名 9     <24% <30%  
其中: 10      
  11      
  12      
  13      
  14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前五名注2 15     <4% <5%  
其中: 16      
  17      
  18      
  19      
  20      
对单一客户融资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前五名 21     <4% <5%  
其中: 22          
  23          
  24          
  25          
  26          
对单一客户融券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前五名 27     <4% <5%  
其中: 28          
  29          
  30          
  31          
  32          
接受单只担保股票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前五名 33     <16% <20%  
其中: 34          
  35          
  36          
  37          
38
注:1. 包括股指期货、利率互换等衍生品,其中股指期货投资规模以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15%计算,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3%计算。
2. 证券公司委托基金公司进行的特定单一客户投资和委托其他证券公司进行的定向理财投资不受"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的限制,不必填报。
3. “证券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利率互换;权益类证券具体包括: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及证券公司委托基金公司、其他证券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不含购买的证券投资基金、集合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体包括: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基金、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
4. 表中有关前五名的期初数据,是指期末前五名情形所对应的期初数。


法定代表人: 办公电话:
总经理: 办公电话:
财务负责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制表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