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

时间:2024-07-08 05:22: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2001年11月7日)

教职成〔2001〕9号


  为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工作,现将《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做好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工作,并将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报我部备案。    
  在工作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联系。  

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建立起相应的教育教学秩序,以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更好地指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籍管理规定)的工作,特提出以下原则意见:

  一、制定学籍管理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制定学籍管理规定要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构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职业教育运行机制。

  制定学籍管理规定要有利于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模式和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有利于促进弹性学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内部各层次、各部分之间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沟通和衔接。制定学籍管理规定要坚持分级负责与分类指导,在本地区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对象、学制、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对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学校应区别对待,允许有所不同,应尽可能地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办学和管理自主权,要在现行有关学籍管理文件的基础上改革创新。

  二、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1、入学与注册

  要具体规定入学注册的资格、期限和主要程序(手续),明确获取学籍的条件及学生学籍档案的主要内容。中等职业学校应招收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入学。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

  2、成绩考核

  要对成绩考核中学业与操行两个方面的记载提出要求。学业成绩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等记分评定方式。要根据课程的性质和考核的方式(考试、考查)等情况确定具体的记分评定方式,明确各种分制的换算关系,并对学生获取考试的资格及考试纪律等提出具体要求。学生学业考核成绩一般按学期记载。

  3、升级与留级

  (1)要规定升级与留级的具体条件。原则上一学期所学课程(含实践教学)考核经补考后仍有二分之一门数不及格者,应予以留、降级,但只要未超过在校学习的最长期限,留、降级的次数不予限制。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不实行留、降级制度。

  (2)重修和免修。学生某些课程(含实践教学)经考核(含补考)不及格,但未达到留(降)级规定的原则上应重修;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途径(经历) 提前达到学校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可申请免修。要对重修、免修和学分认定做出具体规定。原则上只要高于或等于中等职业教育同类课程或职业能力要求,并能出示有效学习或资格证明的均予以承认;允许学生兼学其他专业的课程。

  4、转学与转专业

  主要规定转学与转专业的条件、办理程序等事项。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或其他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

  5、休学、复学与退学

  具体确定休学、复学、退学的条件、适用范围和办理程序。学生因病或有特殊困难,或停学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等可准予休学,即学生可以在学期间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要对学生离校参加创业实践等活动的条件、时间、次数和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学生有退学的自由。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6、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制定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和基本行为规范,应根据不同的学习制度和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对学生考勤制度提出相应的要求。

  要明确奖励学生的称号和相应的条件、办法。纪律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其中对开除学籍处分,要列出其适用范围和报批程序等。

  7、毕业与结业

  要明确学生毕业、结业的资格和具体条件及相应的证书颁发或验印程序。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学生在毕业时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教学)不及格但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操行评定不合格(包括毕业时受到处分未解除),按结业处理。学生可在两年内取得毕业资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计算。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为三年至四年,以三年为主。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学生在学期间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可颁发辅修专业的学习证明或辅修专业毕业证书。要对提前或推迟毕业及颁发辅修专业证书的条件和审批权限做出明确规定。

  三、学籍管理的职责分工和有关事项的审批权限

教育部指导并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学籍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或办法。省级、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学生休学、复学、退学和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以及对学生的各种纪律处分等由学校批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在同一地区(市)内同类中等职业学校间转学,经转出及转入学校同意后,报学校所在地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转学以及不同类型学校间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和学校所在地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各自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由教育部制定统一格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印制,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是否需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包括由哪一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及验印的时间、办法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几点说明

  本《意见》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籍管理规定或办法,并报教育部备案。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公告 2013年 第46号




  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经审核,现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第Ⅲ阶段排放限值的第91批、第Ⅳ阶段排放限值的第67批和第Ⅴ阶段排放限值的第22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91批)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8/W020130801527829236764.pdf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67批)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8/W020130801527829255000.pdf
     3.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五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22批)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8/W020130801527829279562.pdf
     4.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8/W020130801527829284707.pdf
     5.公告变更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8/W020130801527829299168.pdf
     6.关于撤销重型汽油车第Ⅲ阶段环保达标车型型式核准目录的公告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8/W020130801527829303426.pdf
  

环境保护部

2013年7月26日




教育部关于批转重新修订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批转重新修订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2006年2月9日

教民〔2006〕1号

  为进一步加强东北三省中小学朝鲜文教材建设,规范中小学朝鲜文教材审查工作,提高教材审查质量,根据《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民厅〔2004〕5号)有关规定,结合朝鲜文教材审查工作实际,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对《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工作章程》进行了修订。经研究,我部同意重新修订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工作章程》,现转发你们执行。

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东北三省中小学朝鲜文教材建设,规范中小学朝鲜文教材审查工作,提高教材审查质量,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民厅〔2004〕5号)有关规定,结合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是教育部领导下的朝鲜文教材审查、审定机构。

  第三条 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在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的指导下,主要审查朝鲜族中小学部分学科课程标准、朝鲜文版教材及其他教学辅助资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委员由15人组成。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审查委员会委员由朝鲜族中小学教育教学专家、教师和教育行政领导干部组成,由教育部聘任,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每届更换人数不超过1/3。主任、副主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

  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第五条 依据国家制定和东北三省中小学朝文教材编译出版协作小组商定的朝鲜族中小学课程设置,审查委员会下设学科审查小组。学科审查小组由该学科专家、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及教师组成。

  学科审查小组成员(以下简称学科审查员)由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聘任,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每届更换人数不超过1/3。

  第六条 聘任审查委员会委员、学科审查员,根据工作需要,在东北三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推荐人选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 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与东北三省中小学朝文教材编译出版协作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第八条 审查委员会委员、学科审查员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能团结协作,秉公办事。

  (二)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熟悉课程标准,了解朝鲜族中小学教育及教育改革的实际和发展趋势。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学术造诣较深,兼通朝、汉两种语言文字,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对朝鲜族中小学教材有一定的研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参加教材审查工作。审查委员会委员年龄在70岁以下,学科审查员年龄在65岁以下。

  第九条 审查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审议全国朝鲜族中小学部分学科课程标准。

  (二)负责审查、审定全国朝鲜族中小学自编教材、编译或翻译教材以及其他教学辅助资料。

  (三)指导各学科审查小组工作,研究解决课程标准的审议和教材审查工作中提出的问题。

  (四)做好教育部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学科审查小组职责:

  (一)审议本学科的课程标准和教材,向审查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和审查报告。

  (二)研究在审议本学科课程标准和教材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本学科教材建设及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审查委员会提出建议。

  (四)参与优秀朝鲜文教材的评选工作。

  (五)做好审查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处理审查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工作,协调各学科审查小组的工作。

  (三)负责组织朝鲜文教材建设及使用情况的调查研究。

  (四)建立和完善学科审查员信息库。

  (五)做好教育部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管理和使用教材审查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章 教材审查、审定原则和标准

  第十二条 教材审查、审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三)贯彻国家的民族政策,符合朝鲜族中小学实际,体现民族特点。

  (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体现朝鲜族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和学科教学目标。

  (五)符合教育部制定和辽、吉、黑三省教育行政部门商定发布的朝鲜族中小学课程计划、课程标准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六)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联系学生的生活经验,反映社会科技发展的趋势,具有自己的风格和特色。

  (七)编译或翻译教材,其内容必须准确无误,文字表达必须符合朝鲜语规范化要求和学生的年龄特点,通俗简练。

  (八)符合国家公布的有关技术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 教材内容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观点正确,有利于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有利于继承和发扬朝鲜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坚强意志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二)内容科学,观点正确,材料、数据准确、可靠,编写顺序合理。

  (三)符合我国国情和朝鲜民族的实际,体现时代精神,反映现代教育改革成果和科学技术发展成就。

  (四)从学生所熟悉的环境和事物出发,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素质教育,结合基础知识、基本训练以及实验等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教材的容量、深度、广度和难易程度适当,内容精练,深入浅出,可读性强,富有启发性。

  第十四条 教材体系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建立适合学生学习的知识体系。根据学生的认识规律、学习水平和学科自身的知识结构,合理安排各学科教学内容的顺序、层次和逻辑关系,建立科学的教材体系。

  (二)有利于实现学科教学目标,使学生在获取和掌握知识的过程中,促进智力的发展、能力的提高,形成良好的思想、情感、意志和品格,养成科学的态度和方法。

  (三)注意学科内各部分内容间的相互衔接以及与其他学科内容间的联系。

  第十五条 教材的语言文字及插图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语言文字要规范、简练,应体现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语言特点。版式设计要生动活泼,富有启发性和趣味性。

  (二)照片、地图、插图和图表要和教材内容紧密配合。

  (三)引文、摘录要准确。

  (四)名称、名词和术语均应采用国际统一名称或国家统一规定名称。外国人名、地名采用通用译名。汉语文用字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要求。

  (五)标题、字母、符号和体例必须规范、统一。

  (六)计量单位采用国际单位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名称和符号。

  第十六条 教材中的作业和练习应当配合教学内容,体现教学目的和要求,内容要精选,分量要适当,不要加重学生负担;注意能力的培养,富有启发性,安排要有层次,能适应不同程度学生的需要;内容、形式要多样;要重视观察、实验、动手制作、搜集处理信息和社会调查;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尽可能利用简便易行的器材和已有的条件;要注意联系生活实际和生产实际;引用的事例、数据要准确。

  第十七条 教学软件、音像教材与教学挂图应当画面构图合理、主体突出、形象生动;内容要科学,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富有教育性,给学生以美的享受;教学软件和音像教材要充分体现先进的教学思想和科学的教学方法,注重教学实效,音像、图画具有启发性、趣味性,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音像教材要符合教育部电教部门颁发的技术质量标准;教学软件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四章 教材审定(审查)程序

  第十八条 送审的教材必须是经东北三省中小学朝文教材编译出版协作小组批准立项的教材。编写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之前,分两次向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申报送审目录(包括送审时间)。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送审目录制定审查计划。

  (一)送审的新自编教材(包括教学挂图、图册和电化教材)必须为定型成品,不得以未成品送审,同时要附上送审报告。送审报告应包括教材编写指导思想、原则、教材体系、结构和教材特色。

  (二)新版翻译教材,由出版社出版后,报送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委员会于每年5月和11月集中审查各学科翻译教材。

  (三)教材审查采取通讯和会议两种审查方式。教材审查时间一般为自编教材1个月,翻译教材2个月。

  (四)送审教材必须报送审查办2套,学科审查员各1套。

  第十九条 送审的教材先由审查委员会委员和学科审查员于审查会议前进行个人审阅。审阅包括:
 

  (一)阅读送审报告。

  (二)根据审查标准认真审阅送审教材,并提出修改意见。

  (三)归纳整理对送审教材的意见,填写审阅表。

  第二十条 在个人审阅的基础上召开审查会议,对送审教材分科进行审查。审查会议必须有2/3以上审查员出席,其审查结果方为有效。审查会议的一般进程是:

  (一)根据工作量安排审查日程。

  (二)逐一审查教材,经过充分讨论,集中审查意见和修订意见,并起草成文。

  (三)根据对各送审教材的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分别做出审查结论。

  (四)填好审查报告表,报审查委员会主任签批。

  第二十一条 审查报告集中体现国家对送审教材的权威性意见,其内容应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审查意见:对送审教材的特点、优点和缺点做出评价,并指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方向。

  (二)修改意见:指出送审教材中的错误、不妥之处,提出修改意见,对其中重大政治性、科学性错误必须全部写明。

  (三)审查结论:根据教材审查情况分别做出以下三类结论。

  第一类,审查通过。教材达到审定标准,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经复核并报审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方可出版使用。

  第二类,复审。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但问题较多、较严重,需做重大修改,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经复审后报批。

  第三类,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定标准,但具备可以修改的基础和条件,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后,重新送审。

  第二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教材出版时,在教材封面上标明“经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XXXX年审查通过”字样。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审查、审定教材要严格按照审查程序和审定(审查)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既要严格把关,又要积极扶持,不得以个人或某一学派的学术观点作为衡量教材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审查中实行编审分开的原则,教材的主编、编者或顾问不得兼任审查委员和本学科审查员。

  第二十五条 审查人员不得将讨论情况和意见私下透露给编写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编写人员一般回避审查会议,如确实需要可请主编到会。

  第二十七条 教材实行编、审负责制,编写和审查各负其责。对于审查通过的教材,编写单位或编者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完全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时,应及时向审查委员会提出说明;没有正当理由而不按照审查意见对教材进行修改,要追究编写单位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自编教材,由教材编写单位根据试用情况进行全面修订时,应按规定将修订教材送审查委员会审查、审定。送审教材要附上教材试用报告,试用报告应包括教材试用情况、效果和学校对教材的评价。

  第二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未经审查通过的教材,一律不得进入课堂。

  第三十条 朝鲜文教材审查经费,由教育部给予支持。审查委员、学科审查员审查教材,按工作量付审查费。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