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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07:32: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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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2000年1月1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指: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列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产品。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资源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经济政策。对资源综合利用的建设项目和产品在投资、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对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重在资源综合利用科学技术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列入科学技术攻关计划,所需经费列入科学技术费用年度专项计划。


  第七条 自治区建立资源综合利用统计报表制度。工业废弃物排放单位和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单位,应当定期向统计部门报送资源综合利用的统计报表。


  第八条 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实行标准化管理。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组织生产。没有上述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实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产品申报认定制度。凡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认定,由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条 涉及资源综合利用的建设项目,其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均应当有资源综合利用内容;无资源综合利用内容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未同时建成的,有关部门不得对建设项目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在矿产资源勘探和开采中,对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共生矿和伴生矿,必须统一规划,综合勘探、评价、开采和利用。地质勘查部门在地质勘探报告中应有资源综合利用章(节);矿山设计部门在确定主采矿种开采方案的同时,应提出可行的共生、伴生矿回收利用方案。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综合利用,将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及边角余料的综合利用,优先列入技术改造计划,并建立和完善综合利用设施。


  第十三条 企业不具备条件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开展综合利用的,应当支持其他单位开展综合利用,并对利用废弃物的单位给予装运补助费。
  排废单位向利废单位提供经过加工的废弃物,排废单位可向利废单位收取一定的加工费。
  排废单位应保证向利废单位提供废物资源。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煤电厂工程,应当建立粉煤灰综合利用设施,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粉煤灰运输系统,其投资列入工程总概算。
  已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应当将粉煤灰综合利用优先列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配备除灰设施和灰渣储运、利用设施。


  第十五条 距燃煤电厂、煤矿及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处50公里运距内的筑路、筑坝、回填等工程项目,应当掺用粉煤灰或煤矸石。


  第十六条 鼓励生产和使用用工业固体废弃物生产的新型建材产品,限制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
  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场20公里范围内已建的实心粘土砖厂,必须对生产工艺限期改造,技能用粉煤灰、煤矸石。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用水标准定额和节水规划,提高废水综合利用,实行循环用水和一水多用,提高重复利用率。


  第十八条 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逐步实行城市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加强对城市垃圾的再生利用。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所排废弃物资回民利用和修理修旧利废制度,对本单位不能利用的废旧物资,应当交售给废旧物资回收企业。


  第二十条 国家明令报废的汽车和淘汰的机电设备,必须按照规定回收和拆解,禁止转移他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同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产品,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减免税收。企业获取的减免税款,必须用于资源综合利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鼓励发展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等低热质燃料生产电力、热力。对单机容量在1000千瓦以上,每千克产生的煤灰其燃料热值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且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煤矸石电厂,符合并网条件的,电力部门应允许并网,签订并网协议,并免交上网配套费。综合利用电厂的上网电价,应当按有关政策给予优惠。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应当多方筹集资金,用于扶持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科学研究、新产品开发、教育培训和奖励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涉及资源综合利用的建设项目不执行综合利用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
  (二)企业自身不利用可以利用的废弃物,又不支持其他企业利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利用粉煤灰或煤矸石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逾期不进行改造,不掺用粉煤灰、煤矸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业主处以主体工程投资总额的千分之一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审批部门、验收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有第(二)项、第(四)项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三)项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煤矸石电厂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大于12550千焦/千克或其锅炉没有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经自治区经贸委会同电力、煤炭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取消其享受的优惠政策,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不改的,有关部门应予以关停,并解列电网。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资源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制度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制度的决定

2004年2月4日
高检发政字[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成立后,在高检院党组的领导下,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干部的新老交替,一些从事

检察工作多年,具有丰富检察工作经验的同志又陆续从现职岗位上退下来,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些老同志的作用,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研究,

决定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制度,替代原有的咨询委员会制度。
一、咨询委员主要从退出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领导岗位和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岗位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退休的正厅职领导同志中聘任。
二、咨询委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领导的要求,承担一些专项任务。
三、新聘任的咨询委员需身体健康,本人自愿。部级干部超过70周岁、厅级干部超过65周岁的自然解除聘任。
四、咨询委员在聘任期间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聘任期间,如本人提出解聘或组织认为不适宜继续聘任的可以解聘


五、咨询委员在承担专项任务期间,给予适当补贴。
六、新聘的咨询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聘书。原有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委员改聘为荣誉咨询委员,颁发证书。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办公室不再保留。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离退休干部局设立咨询委员办公室,负责新聘咨询委员和

荣誉咨询委员的日常服务工作。
附件: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制度的若干规定》


附件:关于最高入民检察院咨询委员制度的若干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制度的决定,特就咨询委员的职责、聘任、纪律和有关待遇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职责
(一)咨询委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领导的要求,承担一些专项任务。
(二)咨询委员直接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分管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有关厅(室、局)要为咨询委员完成有关专项任务或进行调研活动提供方便条件,协助良好相关工作。
二、聘任条件和程序
(一)咨询委员主要从退出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领导岗位和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岗位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退休的正厅职领导同志中聘任。
(二)新聘任的咨询委员儒身体健康,本人自愿。
(三)对符合聘任条件的,高检院院领导由检察长征求本人意见,厅级领导干部由分管院领导征求本人意见,省级检察长由政治部征求本人意

见。根据本人自愿原则,政治部统一提出建议聘任名单,报院党组审定。
(四)咨询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聘书。
三、纪律和解聘
(一)咨询委员在聘任期间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二)部级干部超过70周岁、厅级干部超过 65周岁的自然解除聘任。
(三)聘任期间,如本人提出解聘或组织认为不适宜继续聘任的可以解聘。
四、福利待遇
(一)咨询委员保留发放通讯费。
(二)咨询委员在承担一些专项任务期间,给
予适当补贴,发放标准为每月500元。
(三)厅级咨询委员在承担专项任务期间,每月给予交通补助费300元。
(四)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离退休干部局设立咨询委员办公室,负责新聘任的咨询委员和荣誉咨询委员的日常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35号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9年第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年5月4日正式收到上海焦化有限公司、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兖矿鲁南化肥厂、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平煤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大为焦化制供气有限公司、陕西榆林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泸天化绿源醇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煤龙化哈尔滨煤化工有限公司、山西丹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河北正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临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甲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上海焦化有限公司、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兖矿鲁南化肥厂、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平煤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大为焦化制供气有限公司、陕西榆林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泸天化绿源醇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煤龙化哈尔滨煤化工有限公司、山西丹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河北正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临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和支持该申请的中海石油建滔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四川维尼纶厂、建滔天然气化工(重庆)有限公司、久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心连心化肥有限公司、山东明水化工有限公司、中海石油天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兖矿国际焦化有限公司、兖矿国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神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福建三钢(集团)三明化工有限公司、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化公司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1月至3月甲醇产量之和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6月24日起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
  被调查产品名称:甲醇,又名木醇、木精、甲基氢氧化物。英文名称Methanol或 Methyl alcohol。
  分子式:CH3OH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征:甲醇是一种简单的饱和醇,通常为无色、透明、易燃、易挥发、略有酒精气味的液体。
  主要用途:甲醇是重要的基础有机化工原料、良好溶剂和优质燃料,可用于生产甲醛、甲胺、甲烷氯化物、醋酸、醋酐、二甲醚、甲酸甲酯、碳酸二甲酯等。甲醇也可以生产敌百虫、多菌灵等农药。此外,甲醇也是优良的能源与车船用燃料,用甲醇生产MTBE(甲基叔丁基醚)进而生产高辛烷值无铅汽油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51100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甲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应诉登记栏目下载,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9年6月24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0年6月24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0年12月24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196
  传真:86-10-65198164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70
  传真:86-10-65197583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反倾销调查应诉登记表
http://gpj.mofcom.gov.cn/accessory/200906/124582794020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