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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时间:2024-07-05 03:58: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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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以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的规定,经商财政部,现将贯彻落实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二、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三、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四、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包括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规定)外,软件企业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五、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
  六、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2011年1月1日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衔接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的规定执行;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的政策及认定管理衔接问题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执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优惠管理涉及的上述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25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贷款转贷与赠款管理费用收取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贷款转贷与赠款管理费用收取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17日,中国进出口银行

各部、室,各代表处:
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贷款转贷与赠款管理费用收取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贷款转贷与赠款管理费用收取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按照国家政策性银行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方针,为保障业务正常运转,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银行对所转贷的下列贷款收取转贷管理费:
一、外国政府向我国政府提供的软贷款;
二、外国政府提供的软贷款或赠款与外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商业贷款构成的混合贷款;
三、外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进出口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
第三条 进出口银行参考商业银行同类业务收费标准而不高于其收费水平,根据转贷金融和贷款性质分档制订转贷管理费年费率如下:
转贷金额(美元) 政府软贷款 混合贷款 出口信贷
1000万以下(含1000万) 0.60% 0.55% 0.50%
1000万以上至5000万 0.50% 0.45% 0.40%
5000万以上(不含5000万) 0.40% 0.35% 0.30%
第四条 进出口银行对已提取未偿还贷款余额按上述费率计收转贷管理费,每半年计收一次。具体收取日期与通知办法按转贷协议中的有关约定办法。
第五条 转贷管理费原则上接贷款币种收取,因特殊原因需收其他非贷款币种的,按转贷协议中的有关约定办法。
第六条 日本政府项目贷款中第三批日元贷款项目的转贷管理费仍按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第三批日元贷款转贷业务费收取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七条 进出口银行受国家委托管理的外国政府给予我国政府援助性赠款,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赠款管理费如下:
一、对无偿使用的赠款,一次性计收赠款总额1.5%的管理费;
二、对有偿使用的赠款,从外经贸部规定偿还的部分赠款中提取相当于赠款总额1.5%的管理费。
第八条 含有部分独立赠款的贷款项目,对其赠款部分按第七条有关规定计收赠款管理费,其余贷款部分按出口信贷计收转贷管理费。
第九条 借款人(或受赠人)如未按转贷协议(或赠款协议)规定按期如数支付本办法所列各项费用,对所有逾期费用,在逾期期间按日费率万分之五向进出口银行支付滞纳金。
第十条 按本办法收取转贷管理费(或赠款管理费)及其滞纳金的币种、费率、计收方式、收取日期及通知办法等项内容,须作为转贷协议(或赠款协议)的条款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十一条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新签转贷协议(或赠款协议)的项目,一律按本办法收费。本办法由进出口银行负责解释。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9〕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日





新余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要求,切实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根据《新余市公共机构2009—2010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市级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驻市中央及省属单位(具体各单位见附件1);各县(区)、管委会及部门内单位由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并报市公共机构节能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三条 考核目标:按照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要求,全市各公共机构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抓好节能工作。“十一五”最后两年2009至2010年,全市各公共机构人均用电量、用水量、用气量、燃油消耗量逐年降低5%。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全市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和节约水、电、油、气的实际效果。具体分为两大类:一类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占60分;另一类为节能措施及落实情况,占40分(具体内容见附件2)。



第五条 考核依据:全市各公共机构年度用水量、用电量、用气量和耗油量指标,以供水、供电、燃气、石化等部门所认定的单位当年耗用量或财务报销票据为依据;其中水电独立计量的部门和单位,以其直接消耗量进行考核;集中办公且水电统一计量的单位,水、电、气消耗分别由产权单位按比例均摊到相关单位,作为考核依据。车辆维修保养费用以经财务报销的车辆装饰、保养、修理等费用支出为依据。



第六条 考核方式:



㈠在能耗数据申报基础上,实行年终集中考核和日常督查相结合的方式,以集中考核结果为主,日常考核为辅。



㈡集中考核工作一般于每年12月份进行,由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抽调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实地现场考核。



第七条 奖惩办法:



㈠对节能工作成效明显的,按照考核总分高低,评选若干“年度节能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㈡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且考核总分在70分以下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起试行。



附件:1.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考核单位名单



2.2009年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附件1



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考核单位名单



1


市 委 办





37


市中小企业局





73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


市政府办


38


市建设局


74


市公安局



3


市人大常务会办


39


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75


市民政局



4


市政协办


40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76


市司法局



5


市 纪 委(监察局)


41


市规划局


77


市残联



6


市中级人民法院


42


市人防办


78


市总工会



7


市人民检察院


43


市交通局


79


团市委



8


市委组织部


44


市环保局


80


市妇联



9


市委宣传部


45


市安监局


81


市文联



10


市文明办


46


市房产管理局


82


市社联



11


市委统战部


47


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


83


市科协



12


市委政法委


48


市公路管理局


84


市侨联



13


市委政研室


49


市粮食局


85


市红十字会



14


市直机关工委


50


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


86


民革市委会



15


市委农工部


51


市供销社


87


民盟市委会



16


市委老干部局


52


市物资总公司


88


民建市委会



17


市委、市政府信访局


53


市外经贸局


89


民进市委会



18


市委、市政府接待办


54


市外事侨务办


90


农工党市委会



19


市委台办


55


市行管委


91


九三学社市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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