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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

时间:2024-06-29 15:02: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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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号





  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月4日   






附件:《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doc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根据《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明确监管要求如下:
   一、股票公开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时,应当按本指引的要求制作和报送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
   (三)公司章程(草案);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相关决议;
   (六)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七)法律意见书;
   (八)证券公司关于公开转让/定向发行的推荐工作报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公司应当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应当做到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编制申请文件时,应当尽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公司初次报送申请文件,应当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每次报送书面申请文件的同时,还应当报送1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标准.doc或者.rtf格式文件)。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四、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可以要求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报送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文件;公司应当遵守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2月27日 生效日期1980年1月1日)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赞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五人以内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司机、厨师等),其中医务人员不少于二十名(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赴赞比亚共和国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赞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卡布韦总医院和卢安夏汤普森医院。

  第四条 赞方从上述医院的供应品中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和办公用品等。

  第五条
  (1)赞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在两年工作期间赴、离赞比亚的一次往返旅费和每人每月二百克瓦查的生活费,免费提供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和油料以及办公和赞境内出差的其它费用,并在赞工作期间提供免费医疗。
  (2)中国医疗队的生活费以及与本条第一段中有关的其它一切费用将由赞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赞比亚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如遇到生活费指数变动超过目前指数的百分之十时,中、赞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生活费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在赞工作期间,赞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赞方规定的假日。医疗队员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带薪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累计到下年度补休。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段办理。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应遵守赞比亚的法律并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一年十二月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赞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二月二十七日在卢萨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陈 一 明              康契芙诺
     (签字)              (签字)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沪劳(86)技字第8341号


各主管局:



  现将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通知各校遵照执行,并在执行中及时收集情况送我局技工培训处,以便制定本市实施细则。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劳人培〔1986〕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办好和发展技工学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是国家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它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把学生培养成为合格的中级技术工人,做到多出人才、出好人才,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技工学校在完成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任务的前提下,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承担多种培训任务,包括在职工人(含班组长)的提高培训、转业培训、待业青年的就业培训,学徒的技术培训等。

  第四条技工学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的具体要求是:

  思想政治方面:培养学生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讲文明、懂礼貌、守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

  操作技术方面:培养学生熟练地掌握本工种(专业)的基本操作技能,完成本工种(专业)中级技术水平的作业,养成遵守操作规范和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习惯。

  文化技术知识方面,培养学生扎实地掌握本工种(专业)中级技术所需要的文化和技术理论基础知识,具有一定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身体方面:重视体育锻炼,使学生具有健康的身体。

  第五条技工学校的学制,应根据培养目标、招生对象的不同,分别确定。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三年(个别工种(专业)确有需要的,可以招收高中毕业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学制为一至二年)。

  第六条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分别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会同计(经)委、教育部门提出,经劳动人事部汇总平衡,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技工学校招生,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分配办法,必须进一步改革。改革的方向是把国家统包统配改为按"三结合"方针就业。当前,要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制度,既应面向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应面向集体所有制单位。

  第八条技工学校由劳动人事部在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下进行综合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技工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综合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

  第二章学校设置

  第九条发展技工学校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办学。主要是:

  各级产业部门办;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办;

  厂矿企、事业单位办;

  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办;

  鼓励集体所有制单位办。

  第十条技工学校的办学规模和工种(专业)设置,从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由办学主管部门核定。规模不宜过小,在校学生一般不应少于200人。工种(专业)设置,应以操作技术复杂、技术业务知识要求高的为主;为增强学生就业后的适应能力,不宜划分过细。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该具备的办学条件是:

  按照选拨干部的原则和劳动人事部颁发的《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设置机构、配备教职工和实习工厂(场、店)工作人员;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有同办学规模、工种(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舍、实习实验场所、设备、体育活动场地。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图书资料。

  第十二条技工学校的开办、调整、撤销,由国务院各部门办的,在商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教育部门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地方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会商教育部门,由劳动人事部门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上均应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已经批准开办的技工学校不准改为中等专业学校或其他性质的学校。

  第十三条技工学校必须把社会效益作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应当加强校际之间的横向联系,开展专业化协作。

  在培训方面,各校应取长补短,进行工种(专业)的合理分工和协作,保持主要工种(专业)的相对稳定。有关教学、实习和实验、文体活动等要相互配合。

  在生产经营方面,各校应在平等协商、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开展灵活多样的相互支援与协作。可以在校际之间自行联系挂钩,也可以按地区、行业组织起来定期协商交流,还可以成立校际之间的松散联合组织,开展生产协作。劳动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

  第三章文化、技术理论与生产实习教学

  第十四条技工学校的教学,必须着重操作技能的训练;并紧密围绕培养目标,安排必要的文化与技术理论基础课程。

  第十五条技工学校的教学,必须根据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发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学校应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制学期的、月份的生产(业务)实习教学计划和文化、专业技术理论课的学期教学进度计划。教师应编制学期授课计划和课时授课计划。

  对于上述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校可以根据地区和企业的不同特点,做必要的调整。课时的调整幅度一般可占总课时的百分之十五左右。

  第十六条技工学校的生产(业务)实习教学,是培养学生掌握操作技能的主要手段。学生的生产(业务)实习,应尽可能结合生产(业务工作)进行。可以在校办工厂实习,也可以下厂(车间、工地、店堂)实习。生产(业务)实习教学的内容,应包括基本功训练和综合课题训练。

  基本功训练和综合课题训练,一般应在校办实习工厂(场、店),采用课堂教学形式进行。学校应根据所设工种(专业)建立实习工厂(场、店),配备实习设备。对于不便于建立实习工厂的工种(专业),应加强实验、模拟教学。组织学生下厂实习的,学校应事先同企业商订出生产(业务)实习教学工作计划,力求做到定课题、定学时、定岗位、定师傅、定期考核和定期轮换实学岗位。

  第十七条技工学校专业技术理论课的教学,应同本工种(专业)操作技能训练密切结合。其他课程的教学,也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并注意各课之间的配合与协调。

  技工学校应建立专课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室),并根据教学需要,不断充实仪器、教具,图书、教学资料和有关技术资料。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电化教学。

  第十八条技工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制度,认真进行平时考查,学期、学年和毕业考试。

  第十九条技工学校应按照工种(专业)和课程的不同,建立教学研究组。教学研究组应制订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措施,研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积极采用先进教学手段,总结交流教学经验和开展业务学习。

  第二十条技工学校领导人员应把要精力放在教学工作上,通过听课、参加教学研究、检查学生作业和实习工件、召开师生座谈会等,深入了解教学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章思想政治教育

  第二十一条技工学校的学生、教职工和实习工厂(场、店)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大力加强。应当认真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育,加强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基本知识教育、共产主义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时事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应当结合形势、任务,针对思想实际,寓思想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技术工人。教师要身教重于言教。应当表彰不愧于为人师表的教职人员,克服不良倾向。

  第二十二条对思想性质的问题,必须采取民主讨论的方法、说理,方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去解决,必须采取教育和疏导的方法去解决。

  第二十三条在技工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和工会的作用,开展适合青年特点和教职工需要的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技工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的品德考核制度,做好学生操行评定工作。

  这种评定一个学期进行一次,由班主任考察学生的表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写出评语。评语要实事求是,鼓励上进。

  第五章学生

  第二十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必须按时入学办理入学注册手续,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技工学校学生应当发扬勤工俭学的精神;努力学习,不断上进;应当尊敬师长,遵纪守法,遵守《技工学校学生守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对于在道德品质、学习、生产劳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应该分别情况,给予表扬、记功和奖励,可以颁发奖状和发给一定的奖品。对于违犯纪律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应该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处分学生,应该经过校务会议讨论,由校长批准执行。责令学生退学和开除学生学籍,应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技工学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和奖金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十八条技工学校应引导和帮助学生建立、健全学生会组织,培养学生自己管理自己的能力。学生会和共青团及其班级组织,应协助学校领导和教师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推动学生好好学习,遵纪守法;组织学生开展课余学习、文体活动、公益劳动;管好学生宿舍;做好社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生学习期满、经过课程结束考试、操行考核和毕业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考试成绩有两门课程不及格或操行成绩不及格的,不能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章教师

  第三十条技工学校的教师,按照《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逐步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一条技工学校教师应当认识时代和人民的要求,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为人师表;关心和爱护学生,认真钻研教学业务,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二条技工学校教师的任课时数,根据所任课程、年级的不同分别确定。担任生产(业务)实习课的,根据技工学校人员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按负责一个实习教学班确定;担任文化、技术理论课和其他各门课程的,一般按每周十二至十六课时安排。

  第三十三条技工学校必须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学校领导者要从政治上关心教师,帮助教师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教师有充分的时间用于教学工作。

  学校应切实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业务进修工作。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要努力达到能教本工种(专业)的工艺理论课;技术理论课教师应掌握一定的实际操作技能。应支持和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和学术讨论活动。

  第三十四条技工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做好教师的考核工作。对于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有特殊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教师,可以提前晋职。

  对于失职和违犯纪律的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以至降职、解聘。

  第七章实习工厂(场、店)管理

  第三十五条技工学校的实习工厂(场、店)应统筹安排实习教学任务和生产经营活动,既要保证完成教学计划,又要通过生产经营,增加学校收益。

  第三十六条技工学校实习工厂(场、店)必须根据生产实习教学的要求制定实施计划,安排好学生的基本操作技能的训练,尽可能减少纯消耗性的实习,应当防止发生脱离实习教学,单纯追求产值利润的偏向。

  必须积极掌握技术信息资料、及时改进实习教学和生产经营管理。

  学校主管部门和办学单位,应帮助学校实习工厂(场、店)开拓生产业务门路疏通伐销渠道,解决实习教学和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原材料、物资、设备等问题。实习工厂(场、店)要建立、健全原材料、物资、设备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应注意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鼓励师生员工开展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对改革、创新确有成效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实习工厂(场、店)要实行单独核算,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学校承担生产任务和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履行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和检验产品,保证产品质量和经营服务质量。

  第三十七条技工学校实习工厂(场、店)必须切实必善劳动条件,完善防护设备,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第八章行政工作

  第三十八条技工学校可以试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行政领导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生产等各项工作。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校务会议制度。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副校长、各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讨论学校计划、总结和其他重要问题。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教职工代表会议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加学校管理的重要形式。

  第三十九条技工学校的后勤工作要明确树立为教学和生产经营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关心群众生活,办好公共食堂、搞好集体福利,做好卫生保健、绿化美化环境工作,管理好学生宿舍和学校的各种物资、设备。

  第四十条技工学校的食堂要实行民主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公布帐目,杜绝贪污浪费,努力改善伙食,注意饮食营养卫生。

  第四十一条技工学校应建立独立的财务机构,经费由主办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费开支渠道和标准拨给,由学校支配使用。学校要配备财会人员,健全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一切开支必须精打细算,历行节约。

  应建立技工学校基金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技工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制度的联合通知》办理。

  第四十二条技工学校的领导干部,要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党纪国法,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学校管理知识,认真总结经验,研究技工教育的规律,不断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法,把学校切实办好。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日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各主管局:   现将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通知各校遵照执行,并在执行中及时收集情况送我局技工培训处,以便制定本市实施细则。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劳人培〔1986〕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办好和发展技工学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是国家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它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把学生培养成为合格的中级技术工人,做到多出人才、出好人才,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技工学校在完成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任务的前提下,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承担多种培训任务,包括在职工人(含班组长)的提高培训、转业培训、待业青年的就业培训,学徒的技术培训等。   第四条技工学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的具体要求是:   思想政治方面:培养学生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讲文明、懂礼貌、守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   操作技术方面:培养学生熟练地掌握本工种(专业)的基本操作技能,完成本工种(专业)中级技术水平的作业,养成遵守操作规范和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习惯。   文化技术知识方面,培养学生扎实地掌握本工种(专业)中级技术所需要的文化和技术理论基础知识,具有一定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身体方面:重视体育锻炼,使学生具有健康的身体。   第五条技工学校的学制,应根据培养目标、招生对象的不同,分别确定。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三年(个别工种(专业)确有需要的,可以招收高中毕业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学制为一至二年)。   第六条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分别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会同计(经)委、教育部门提出,经劳动人事部汇总平衡,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技工学校招生,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分配办法,必须进一步改革。改革的方向是把国家统包统配改为按"三结合"方针就业。当前,要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制度,既应面向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应面向集体所有制单位。   第八条技工学校由劳动人事部在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下进行综合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技工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综合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   第二章学校设置   第九条发展技工学校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办学。主要是:   各级产业部门办;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办;   厂矿企、事业单位办;   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办;   鼓励集体所有制单位办。   第十条技工学校的办学规模和工种(专业)设置,从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由办学主管部门核定。规模不宜过小,在校学生一般不应少于200人。工种(专业)设置,应以操作技术复杂、技术业务知识要求高的为主;为增强学生就业后的适应能力,不宜划分过细。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该具备的办学条件是:   按照选拨干部的原则和劳动人事部颁发的《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设置机构、配备教职工和实习工厂(场、店)工作人员;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有同办学规模、工种(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舍、实习实验场所、设备、体育活动场地。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图书资料。   第十二条技工学校的开办、调整、撤销,由国务院各部门办的,在商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教育部门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地方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会商教育部门,由劳动人事部门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上均应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已经批准开办的技工学校不准改为中等专业学校或其他性质的学校。   第十三条技工学校必须把社会效益作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应当加强校际之间的横向联系,开展专业化协作。   在培训方面,各校应取长补短,进行工种(专业)的合理分工和协作,保持主要工种(专业)的相对稳定。有关教学、实习和实验、文体活动等要相互配合。   在生产经营方面,各校应在平等协商、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开展灵活多样的相互支援与协作。可以在校际之间自行联系挂钩,也可以按地区、行业组织起来定期协商交流,还可以成立校际之间的松散联合组织,开展生产协作。劳动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   第三章文化、技术理论与生产实习教学   第十四条技工学校的教学,必须着重操作技能的训练;并紧密围绕培养目标,安排必要的文化与技术理论基础课程。   第十五条技工学校的教学,必须根据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发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学校应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制学期的、月份的生产(业务)实习教学计划和文化、专业技术理论课的学期教学进度计划。教师应编制学期授课计划和课时授课计划。   对于上述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校可以根据地区和企业的不同特点,做必要的调整。课时的调整幅度一般可占总课时的百分之十五左右。   第十六条技工学校的生产(业务)实习教学,是培养学生掌握操作技能的主要手段。学生的生产(业务)实习,应尽可能结合生产(业务工作)进行。可以在校办工厂实习,也可以下厂(车间、工地、店堂)实习。生产(业务)实习教学的内容,应包括基本功训练和综合课题训练。   基本功训练和综合课题训练,一般应在校办实习工厂(场、店),采用课堂教学形式进行。学校应根据所设工种(专业)建立实习工厂(场、店),配备实习设备。对于不便于建立实习工厂的工种(专业),应加强实验、模拟教学。组织学生下厂实习的,学校应事先同企业商订出生产(业务)实习教学工作计划,力求做到定课题、定学时、定岗位、定师傅、定期考核和定期轮换实学岗位。   第十七条技工学校专业技术理论课的教学,应同本工种(专业)操作技能训练密切结合。其他课程的教学,也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并注意各课之间的配合与协调。   技工学校应建立专课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室),并根据教学需要,不断充实仪器、教具,图书、教学资料和有关技术资料。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电化教学。   第十八条技工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制度,认真进行平时考查,学期、学年和毕业考试。   第十九条技工学校应按照工种(专业)和课程的不同,建立教学研究组。教学研究组应制订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措施,研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积极采用先进教学手段,总结交流教学经验和开展业务学习。   第二十条技工学校领导人员应把要精力放在教学工作上,通过听课、参加教学研究、检查学生作业和实习工件、召开师生座谈会等,深入了解教学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章思想政治教育   第二十一条技工学校的学生、教职工和实习工厂(场、店)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大力加强。应当认真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育,加强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基本知识教育、共产主义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时事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应当结合形势、任务,针对思想实际,寓思想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技术工人。教师要身教重于言教。应当表彰不愧于为人师表的教职人员,克服不良倾向。   第二十二条对思想性质的问题,必须采取民主讨论的方法、说理,方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去解决,必须采取教育和疏导的方法去解决。   第二十三条在技工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和工会的作用,开展适合青年特点和教职工需要的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技工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的品德考核制度,做好学生操行评定工作。   这种评定一个学期进行一次,由班主任考察学生的表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写出评语。评语要实事求是,鼓励上进。   第五章学生   第二十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必须按时入学办理入学注册手续,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技工学校学生应当发扬勤工俭学的精神;努力学习,不断上进;应当尊敬师长,遵纪守法,遵守《技工学校学生守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对于在道德品质、学习、生产劳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应该分别情况,给予表扬、记功和奖励,可以颁发奖状和发给一定的奖品。对于违犯纪律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应该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处分学生,应该经过校务会议讨论,由校长批准执行。责令学生退学和开除学生学籍,应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技工学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和奖金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十八条技工学校应引导和帮助学生建立、健全学生会组织,培养学生自己管理自己的能力。学生会和共青团及其班级组织,应协助学校领导和教师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推动学生好好学习,遵纪守法;组织学生开展课余学习、文体活动、公益劳动;管好学生宿舍;做好社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生学习期满、经过课程结束考试、操行考核和毕业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考试成绩有两门课程不及格或操行成绩不及格的,不能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章教师   第三十条技工学校的教师,按照《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逐步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一条技工学校教师应当认识时代和人民的要求,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为人师表;关心和爱护学生,认真钻研教学业务,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二条技工学校教师的任课时数,根据所任课程、年级的不同分别确定。担任生产(业务)实习课的,根据技工学校人员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按负责一个实习教学班确定;担任文化、技术理论课和其他各门课程的,一般按每周十二至十六课时安排。   第三十三条技工学校必须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学校领导者要从政治上关心教师,帮助教师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教师有充分的时间用于教学工作。   学校应切实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业务进修工作。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要努力达到能教本工种(专业)的工艺理论课;技术理论课教师应掌握一定的实际操作技能。应支持和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和学术讨论活动。   第三十四条技工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做好教师的考核工作。对于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有特殊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教师,可以提前晋职。   对于失职和违犯纪律的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以至降职、解聘。   第七章实习工厂(场、店)管理   第三十五条技工学校的实习工厂(场、店)应统筹安排实习教学任务和生产经营活动,既要保证完成教学计划,又要通过生产经营,增加学校收益。   第三十六条技工学校实习工厂(场、店)必须根据生产实习教学的要求制定实施计划,安排好学生的基本操作技能的训练,尽可能减少纯消耗性的实习,应当防止发生脱离实习教学,单纯追求产值利润的偏向。   必须积极掌握技术信息资料、及时改进实习教学和生产经营管理。   学校主管部门和办学单位,应帮助学校实习工厂(场、店)开拓生产业务门路疏通伐销渠道,解决实习教学和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原材料、物资、设备等问题。实习工厂(场、店)要建立、健全原材料、物资、设备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应注意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鼓励师生员工开展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对改革、创新确有成效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实习工厂(场、店)要实行单独核算,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学校承担生产任务和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履行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和检验产品,保证产品质量和经营服务质量。   第三十七条技工学校实习工厂(场、店)必须切实必善劳动条件,完善防护设备,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第八章行政工作   第三十八条技工学校可以试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行政领导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生产等各项工作。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校务会议制度。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副校长、各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讨论学校计划、总结和其他重要问题。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教职工代表会议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加学校管理的重要形式。   第三十九条技工学校的后勤工作要明确树立为教学和生产经营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关心群众生活,办好公共食堂、搞好集体福利,做好卫生保健、绿化美化环境工作,管理好学生宿舍和学校的各种物资、设备。   第四十条技工学校的食堂要实行民主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公布帐目,杜绝贪污浪费,努力改善伙食,注意饮食营养卫生。   第四十一条技工学校应建立独立的财务机构,经费由主办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费开支渠道和标准拨给,由学校支配使用。学校要配备财会人员,健全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一切开支必须精打细算,历行节约。   应建立技工学校基金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技工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制度的联合通知》办理。   第四十二条技工学校的领导干部,要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党纪国法,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学校管理知识,认真总结经验,研究技工教育的规律,不断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法,把学校切实办好。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日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