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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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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兴区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以下简称主席质量奖) 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自治区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区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 主席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 主席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获奖单位每年度不超过5个(产品质量奖2至3个、工程质量奖1个、服务质量奖1个)。当年申报单位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主席质量奖的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自治区财政预算。

  第六条 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设立“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审定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分管质量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审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主席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主席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主席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审议拟奖励名单。

  第八条 审定委员会下设主席质量奖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主席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制 (修) 订主席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工作制度。

  (二) 组织制订评审员管理制度,组建评审员专家库和评审组,考核、监督评审员职责履行情况,建立评审员选用退出机制。

  (三) 编制主席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受理主席质量奖申请和组织评审,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和成果。

  (四) 汇总并向审定委员会报告主席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审议候选名单。

  第九条 主席质量奖实行评审组评审制度,评审组由区内5至7名评审员,另邀请区外专家1至2人组成。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照不同行业,分别组成专项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主要职责是依据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申报单位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保存好评审记录。

  第十条 主席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主席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依法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产经营5年以上并及时足额纳税。

  (二) 积极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1年以上并有包含3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 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主要经济和技术指标位居区内同行业前5名;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区内行业前列。

  (四) 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 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积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环保技术,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主席质量奖:

  (一) 其产品(经营服务)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 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 近3年内发生过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或存在因组织责任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的。

  (四) 近3年内国家、自治区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 近3年内参加主席质量奖评审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六) 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主席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制定。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四条 在评审标准的统一规定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以保证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实施指南根据各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评审标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主席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审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每年度主席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办公室在自治区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主席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根据本年度主席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向评审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申报表》和相关证实性材料。

  第十八条 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提交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形成综合评审报告,综合排序,提出主席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报评审办公室,由评审办公室提交审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拟奖励单位,并对拟奖励单位进行考察核实。

  第十九条 评审办公室对拟奖励单位在自治区主要媒体、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励单位,报审定委员会主任审核、自治区主席审定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并向获奖单位颁发主席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获得主席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主席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主席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评审经费主要用于会议费、聘请专家费、差旅费等相关支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主席质量奖荣誉的单位,评审办公室可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主席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审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主席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布:

  (一) 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 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不稳定,经国家或自治区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 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 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 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 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建立获奖单位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六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主席质量奖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七条 承担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严格遵守评审有关规定、程序,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格自律,公正廉洁。

  第二十八条 评审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鼓励各地区、各行业结合实际设立相应的质量奖。







2011年9月29日 印发






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务院纠风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行业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以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对比实验、宣传介绍、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形式(以下简称排序活动),随意向社会发布缺乏有效依据的“排行榜”和“推荐品牌”等企业营销信息,实际上是对企业搞评比或变相评比活
动,以此向企业索取高额费用。这些排序活动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不仅干扰了企业正常营销活动,增加了企业负担,助长了弄虚作假不正之风,而且对消费者造成欺诈和误导,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形成,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等文件的精神,为减轻企业负担,正确引导消费,为企业营销创
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就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各种排序评比活动。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正在举办的对企业商品、服务等综合评介、带有排序、评比性质的企业和商品信息发布活动和假借宣传国家监督抽查合格产品及生产企业的名义向企业收费的活动一律立即停止,并认真进
行清理整顿。对已收取的费用要立即如数退还,不能退还的由物价部门没收上缴财政。同时,坚决制止在产品销售中乱发证和重复检查,禁止以各种名义介入企业产品销售活动。新闻单位对上述带有排序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不得进行宣传报道,禁止利用任何媒介发布含有上述
内容的广告。
二、严格规范信息发布渠道。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96)10号文件的要求,今后凡举办各类带有排序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须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统一归口国家经贸委从严审查,报
国务院审批。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有关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的监管,尽快研究制定对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的管理规定,包括归口审查办法、市场调查项目设置条件、主办单位资格认定、申报审批程序、调查范围以及宣传报道等。对于经过批准的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市场调查
信息发布活动,应以政府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一律不得向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
三、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对非法进行排序评比活动,擅自向社会发布统计调查结果,进行广告宣传,甚至进行欺诈活动的主办单位,有关部门要按照《统计法》、《广告法》、《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查处。对于冒用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认证、发布或超越经营
范围进行市场调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依法惩处。对在排序、评比过程中向企业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行业组织或市场调查机构,要按乱收费由物价部门查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企业要加强营销工作,提高自身防范能力。对未经批准举办的排序评比活动,有关企事业单位要自觉进行抵制,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同时,要切实改善和加强营销管理,大力提高营销水平,进一步确立以质量、服务赢得市场的观念,在公平竞争中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和竞争能力,不给各类乱排序乱评比活动以可乘之机。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的营销环境对于推动企业加强营销、促进脱困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对本地区、本行业有关乱排序、乱评比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搞好自查自纠,并将清理整顿结果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区、部
门和企业,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办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999年8月6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1〕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作修订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08年3月31日印发的《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厦府办〔2008〕67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农业

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下称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做好对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1〕28号)、《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 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市政府认定公布的企业。

  第三条 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评审,成员单位由市委农办(农业与林业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发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证监厦门监管局、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等组成,下设办公室,依托市委农办(市农业与林业局),具体负责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㈠企业组织形式。在厦门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㈡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交易额)70%以上。

  ㈢企业经营规模。企业有一定固定资产规模,年产值或营销收入居本市同行前列。

  1.加工、流通企业。固定资产总值在2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8000万元以上; 

  2.专业市场。固定资产总值在3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

  3.种苗企业。固定资产总值在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4000万元以上。

  ㈣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不欠工资,无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㈤市场竞争力。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方向,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大;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企业通过ISO、HACCP或其它国际质量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企业营销网络健全,产品市场占有率高,产销率达93%以上。

  ㈥带动能力。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以资本、技术、市场等生产要素为纽带,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形式,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产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积极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吸纳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带动我市一村一品等特色产业发展,有效地带动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㈠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专题材料(1500字以内); 

  ㈡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情况表;

  ㈢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加盖工商部门印章复印件);

  ㈣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㈤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2年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加盖中介机构骑缝章,并附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㈥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2年纳税情况证明;

  ㈦企业所在地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不欠员工工资的有效证明;

  ㈧有关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ISO9000系列、 HACCP等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0环保体系认证等,提供证书复印件)及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的近2年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证明;

  ㈨科技成果、专利或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 申报程序:

  ㈠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区的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㈡各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格进行审核、把关,在征求区有关部门意见、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㈢市属企业直接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由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材料审核、把关后,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㈠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对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查、评价,形成初审意见。

  ㈡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初审情况,征求环保、海洋渔业、工商、质监、税务、人行等部门意见,提出候选企业名单,形成评审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审定。

  ㈢审定结果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后,报市政府认定公布,并颁发证书。

  ㈣总部设在厦门的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本市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经申请,可由市政府直接认定为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第九条 经认定公布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条 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3年评审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一条 建立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为动态管理企业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在监测期内,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月5日前通过网上直报系统报送上月《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基层调查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前10天报送上季度报表、每年2月底前报送上年度报表。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对已获认定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对申报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其当次申报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㈠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㈡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较大损失的;

  ㈢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或发生较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经工商、质监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㈣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㈤经人民银行确认在申报或监测期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㈥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十四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参加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申报)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当次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单位及工作人员,除予以通报批评外,主管部门还要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经各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复核审查后,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