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4〕13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企业:
现将《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二月九日
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推动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培育差异竞争优势,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提升工业化,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市区工业技术改造。
二、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一)使用范围
1、市区工业企业(包括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的资助;
2、国家、省技术创新项目配套补助及企业技术进步资助;
3、市区特色行业(汽摩配、医药、乳制品、工量具及新兴产业)发展资助;
4、购买自备发电机的资助。
对环境、资源(能源)供给影响较大的技改项目(如水泥、冶炼、实心粘土砖等)、福利企业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和在市区外实施的技改项目,不享受资助政策。
(二)申报基本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按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管理),并按期竣工投产;
2、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市区工业经济发展;
3、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4、技改项目应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计划。
三、资助标准
(一)技改项目资助
1、技改项目资助资金以当年实际完成的20世纪90年代先进设备投资额为计算依据,其资助标准如下:
(1)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
(2)市重点优势企业、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和市区特色行业除享受前条资助政策外,再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增加资助。
2、对引进20世纪90年代国际先进设备(技术)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按进口设备(技术)额的10%给予资助(与技改项目资助不重复享受)。
3、对利用余热发电或实现集中供热且上网电量在市区消化的项目,视同特色行业技改项目给予资助。
4、按期竣工投产、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当年企业实现利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助。其资助标准如下:
(1)单个项目完成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资助50万元
(2)单个项目完成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资助100万元。
5、单个企业技改项目年资助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企业技术进步资助
1、列入国家、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按国家、省级补助额的60%给予配套。
2、对国家、省级技术进步优秀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
3、对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国家、省、市重点信息化应用项目,其项目软硬件投资额视同重点技改项目给予资助。
4、对面向产业集群的行业技术中心、质量检测中心、加工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
(三)特色行业发展资助
(1)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资助20万元;
(2)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资助30万元;
(3)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资助50万元;
(4)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资助80万元;
(5)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资助100万元。
(四)购买自备发电机的资助
对2004年1月1日以后新购置自备发电机,并履行申报手续,经验收合格,按购置费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对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购置的自备发电机,按购置费的5%资助。
四、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财政资助方式
1、市属企业的技改项目,由市财政安排资助资金;婺城区、金东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企业的技改项目,由市财政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资助资金,区财政按照市资助资金额,以11的比例同时安排配套资助资金。
2、企业技术进步和特色行业发展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3、100千瓦以上(含100千瓦)的自备发电机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安排,100千瓦以下的自备发电机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安排。
(二)资助资金拨付程序
1、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资助资金实行“立项时预拨、竣工后结算”的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凭市经贸委重点技改项目立项批文,预拨50%资助资金,其余50%待项目完工投产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随附有关资料一式两份),区属企业经区经贸局(经发局)、财政局审核后,报送市经贸委、财政局各一份,经市经贸委、财政局审核认定后,按季进行结算。
2、市财政安排的市属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市财政安排的区属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资金,在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助资金落实后拨付,市重点优势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其它企业由市财政局拨付给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应在市财政资助资金下达后,连同配套资金(包括市重点优势企业的配套资金)及时拨付给企业。
3、企业技术进步奖励资助、特色行业发展资助及100千瓦以上(含100千瓦)的自备发电机资助资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100千瓦以下的自备发电机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
五、资金的监管
市经贸委、财政局要加强对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到位。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变更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助资金的,全额追缴奖励资助资金,并视情取消享受财政各项奖励资助资金资格。
六、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财政局负责解释。市政府金政〔2003〕4号文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台州市区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区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区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台州市区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台州市区临时建设管理,规范临时建设行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台州市区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用地建设开发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建设正式项目。
符合本规定需要临时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条 在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批准临时用地。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按照分类别差异化管理的原则,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用地划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
城市核心区和主要道路沿线为重点区域,其余为一般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五条 重点区域内的用地除城市公共设施外,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重点区域内的村留地因公共利益、政府引进项目或者城市街景改造需要建设“长规划、短安排”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或者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提出意见,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长规划、短安排”项目,其建设前建筑方案应当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重点区域内的村留地经确定后,两年内无法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应当在征得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由该村留地所在区政府或者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建设临时绿地或者公共停车场;该村留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尚未拆除无法建设临时绿地或者公共停车场的,应当建设临时景观围墙。
第六条 一般区域内的用地需要建设临时建设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或者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项目建设前,“长规划、短安排”项目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临时建设项目应当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临时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严格控制:
(一)性质控制。业态定位原则上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二)规模控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
(三)形态控制。建筑立面风格、色彩、用材、形式、建筑后退红线等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四)环境控制。应当配置相应的绿地、停车泊位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第八条 临时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临时建设项目施工图纸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正式建设项目的要求进行批后监管、规划核实。未通过规划核实的临时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在签订供水、供电、供气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临时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合同期限不应超过临时建设项目有效期剩余时限。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过程中,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有关规定严格审查住所地条件,凡是住所地不合法或者无法提供住所地合法证明的,不予办理登记;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长规划、短安排”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与该项目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致;其他临时建设项目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
有效期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得批准的,相应的规划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后失效。
第十条 临时建设项目不得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用途,并应当在规划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
未经批准建设临时建设项目、临时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椒江、黄岩、路桥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加强对临时建设的日常监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