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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2:48: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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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救助工作标准,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现将《廊坊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廊坊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规范救助工作标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性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刚性支出过大,虽家庭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短期内(连续6个月以内)不可能改变的城乡困难家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刚性支出,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慢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性事件、维护基本生活等原因造成必须支付货币支出的总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和失业救济金;

  (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四)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其孳息;

  (五)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应当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五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二)高龄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

  (三)在职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

  (四)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补助金;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不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公婆或岳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直系亲属。

  家庭成员中有下列特殊情形的,应当分别认定:

  (一)在本市域外大中专院校上学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在校证明,计算在家庭成员之内;

  (二)走失、失踪、潜逃、服刑人员不能计算在家庭成员之内。

  第七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

  (二)政府保障、社会帮扶与劳动自救相结合;

  (三)属地管理;

  (四)动态管理;

  (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条件

  第八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存在患重大疾病、子女就学困难、发生突发性事件现象的;

  (二)家庭短期内刚性支出过大,远远超过收入的;

  (三)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一)家庭成员有固定工资收入或其它稳定收入来源,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的;

  (二)家庭存款、有价证券价值高于1000元的;

  (三)拥有2套(含2套)以上住房或租、住中高档住房的;

  (四)拥有、购买汽车、钢琴等非维持家庭生活需要的高档消费品,或拥有档次较高的摩托车、手机等物品的;

  (五)未经本地医疗部门诊断许可并经医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到域外就医的;

  (六)因家庭成员中有自费生、择校生或自费出国学习人员,造成家庭教育费用较高,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七)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八)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九)群众普遍反映申请家庭成员有赌博(含提供赌博场所)、偷窃、抢劫、卖淫、嫖娼和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或经常出入饭店、歌厅等消费场所的;

  (十)饲养名贵宠物、种植名贵花草、存有名贵书画等观赏品及收藏品的;

  (十一)家庭月水电费、电话费支出超出本地平均消费数额的;

  (十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十三)有证券投资行为的;

  (十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提供真实收入、有效证件或原始证明材料的;

  (十五)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支出型贫困家庭享受待遇

  第九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可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参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实际生活水平达不到标准的,差额部分发放生活补助;

  (二)符合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范围;

  (三)纳入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范围;

  (四)纳入城乡困难群众助学范围;

  (五)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家庭成员,优先安排其就业。

  第四章 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条 县(市、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管理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受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负责辖区内支出型贫困家庭日常管理、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享受生活补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或助学待遇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因患重大疾病或慢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性事件等原因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支出证明材料,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到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后,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刚性支出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并将申报材料和评议结果签署意见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过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经县(市、区)民政局审批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由民政局发放支出型贫困家庭证书,凭证书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救助,经过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分别对申请和被批准享受相关救助待遇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张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第十七条 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金,由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也可直接发放。

  第十九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所需资金,参照现行城乡低保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列入预算,建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使用城乡低保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资金纳入本级预算按时拨付,保证使用。

  第二十一条 管理审批机关要对支出型贫困家庭收支情况每半年核查一次。家庭收支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救助手续。

  第二十二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户籍迁移变更的,迁出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出具证明及有关材料,由迁入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当地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而享受相关救助待遇的,任何人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核查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受助期间,应当自觉履行相关义务。民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从事支出型贫困家庭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支出型贫困家庭符合条件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支出型贫困救助金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金;情节恶劣的,依照相关规定,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城乡贫困家庭对县(市、区)民政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享受救助待遇或减发、停发救助金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行内大额款项汇划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行内大额款项汇划事宜的通知

银发[2002]59号


中国建设银行:

  鉴于你行的数据密传已联调成功并通过验收,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取消你行行内大额汇划款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转汇的规定。为保证取消大额转汇后中国人民银行及时掌握你行的大额支付信息情况,你行的行内电子汇兑系统要与中国人民银行开发的大额支付统计分析系统实施连接,报送有关大额支付信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3月15日起,取消你行行内50万元以上大额汇划款项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转汇的规定。其汇划业务可通过行内电子汇兑系统办理。

  二、自3月15日起,你行应于每天上午10∶00(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将上一日行内大额支付信息按照规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息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数据信息格式,在行内汇兑系统自动生成大额支付信息统计报表,通过网络方式加密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统计分析系统。具体内容为:

  (一)每日处理的每笔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异地大额支付信息。

  (二)每日处理的10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支付业务按省际进行资金流向和流量统计。

  二00二年三月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

控制你的激情

[美] 布鲁斯.C. 哈芬恩 著 宋飞 译

(本文译自《法律界名人英语经典演说辞》 项阳编著(5元丛书第五辑 主编 马德高 张晓博 范希春)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此次翻译未经原作者及编著者的同意,故仅供学术研究使用。)


  如果有人问:“国家会怎么帮助家庭?”与会的多数人会回答:“如果国家能够让我们实现自治,那么它将能够给更多的人带来援助”。正如你也许知道的,“作为政府的我们,已经时刻准备好帮助你们”,这是“三个最大的谎言”之一。有人也说与此相类似的话:“谢天谢地,我们没有受到政府的处罚。”
  但是国家和法律之间还是存在着一个区别,今天我要从一种多么至关重要的意义来描绘,在过去的一代,家庭法使我们获得了太多的自治权利。家庭法会通过回答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来规范家庭生活:(1)法律应该给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和有资格承担起保护家庭的道德义务下定义吗?(2)国家有权干涉稳定的家庭生活吗?
  最近的家庭法已经对上述的第一个问题说不,而对第二个问题说是。因此在今天的多大数国家的趋势是让人们自己决定怎么形成或解除婚姻和父母子女关系,何时形成或解除婚姻和父母子女关系。法律不会将道德义务强加给这些自由放任的家庭关系之上,但当家庭纷争中产生人身伤害,人们试图用绷带包扎由此产生的伤口时,法律却在随后鼓励宽泛的国家公权力入侵到家庭生活中来。通过给人身安全授予比家庭义务更高的优先权,这一(正在流行的)法律观点破坏了家庭成员对彼此的整体义务感和归属感。
  结果,我们看到比以前越来越多的单亲家庭,越来越多的非法同居,越来越多的未婚同居,越来越少的父母真心愿意对他们的孩子尽抚养义务。而且,现在许多家庭成员坚信,他们大多数基本权利被剥夺的原因——不是源自国家,而是各成员相互之间引起的,甚至是家庭内部。
  我认为这种法律思维模式相当落后。家庭法应该发挥其权威作用,给家庭下定义,给社会期待什么样的婚姻伴侣,父母和儿童下定义。随后,针对上述的第二个问题,法律应该限制国家权威,以便一旦在正式家庭中发生国家公权力的滥用时,法律为了培养家庭成员的个人长期成长和稳定,只对这种情况进行干预。
  在一个跨越时间和大众文化期待的理想的家庭中,我们的法律会包含普遍元素吗?我坚信是这样。正如列夫•托尔斯泰在《安娜•卡列宁娜》中写道的那样:“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法律应该把家庭看作是一个法人实体而不仅仅是隔离个体的汇总。而且法律应该不将家庭纽带作为有限的契约来定义,在有限的契约中,通说认为夫妻各方都期待付出比为50-50,但俄裔美籍社会学家皮提里姆•索罗金却认为夫妻各方都期待付出比均为100%,他将其称为“家庭主义”的习俗。
  在耶稣基督的寓言《善良的牧羊人》中,当他描述仅当其收到某一物品作为回报的时候才履行他的有条件诺言的 “佣工”时,他将契约的家庭观念和家庭主义的家庭观念进行了对比。当佣工“看见狼正在临近”,他“离开绵羊,并逃走了…因为他…关心的不是绵羊”。通过对比,一个“善良的牧羊人一旦有绵羊有危急情况发生”,他非常关心的却是“甚至会为绵羊抛弃自己的性命”。如今,我们在契约和自治上强调,一旦大多数人结婚或生育孩子,他们就仿佛佣工一样。而且当坏狼来了,他们都会逃走。这一想法对社会造成如此重大的伤害以致于它简直是在诅咒地球。如今我们生活在诅咒的时代。古老的圣约书预言家玛拉基,告诉我们当父亲们的心和孩子们的心彼此合不来的时候,我们应该期待这个诅咒。
  尽管我已经试图从其他方面做点事,但是还没到分析法律怎么重建和保卫家庭主义的家庭观念的时刻。今天我要做的就是阐述契约主义、自治模式的危害性,表明我为何询问我们要在我们的法律中重建家庭主义价值的道德愿望的原因。我将通过儿童的权益、同性婚姻和离婚法这三个例子的描述来阐述这些内容。这些例子表明仅仅在过去的一代,民主国家和世界正在怎样在家庭法中侵蚀法律应该保护的个人义务和社会稳定的基础,而向自治为基础的、契约型家庭观念转变。我意在催促,正如尼尔•.A•麦克斯韦尔所说的,我们更应集中精力净化家庭义务的源头之水而非花费太多精力尝试控制下游污染。我催促一个焕然一新的没有缺憾的给家庭、婚姻和父母子女关系纽带下定义以表达在家庭稳定中的社会利益、尤其是儿童权益的法律模式的诞生。这一模式将会保护正式组织化的家庭,远离不成熟的国家干预的侵害。
  首先我们看有关儿童权益的例子。联合国大会于1998年通过了《儿童国际权益公约(CRC)》。现在它已经被除美国以外的几乎所有的民主国家接受。我已经在大家展览桌上可以看到的最近的《哈佛法律评论》上撰写了一篇文章,该文对《儿童国际权益公约(CRC)》描述得比我说的更加充分。新的《儿童国际权益公约(CRC)》重述了联合国在教育、保健以及保护世界儿童权益的其他形式上的长期利益。而且它对父母和家庭口惠而实不至。但通过在国际社会中前所未闻的这个步骤,它也将儿童的法定权利介绍给了影响年龄限制、父母权利和儿童语言表达、隐私和宗教信仰权益的私人自治标准。
  在一份《儿童国际权益公约(CRC)》的支持倡导者的词汇里,新宣言通过一个相当背离联合国的将儿童融入社会的传统论调,其强调儿童需求要从控制中获得自由的“自治观念”,来授予儿童“与成人相似的权利”。联合国的出版目录将《儿童国际权益公约(CRC)》描绘为促成一个“政府对其承担责任并保卫儿童免受父母权力侵害的儿童个体权利的新概念”。
  我给大家看一张我最近到太平洋的一些岛屿上旅行带回的照片。照片上有一个看上去很无辜的7岁男孩,拿着一根冰激淋雪条,穿着一件看上去明显表明联合国赞助的权益“让我拥有自治权利”的T恤。这张图片充满了讽刺意味。不让父母承认其自治权利,甚至最终不让社会承认其自治权利——孩子们恐怕没有比这更基本的要求了(译者注:孩子们最基本的要求莫过于得到父母以及社会的关心)。因此我在《儿童国际权益公约(CRC)》的学术论文上有意加了一个具有讽刺意味的标题:“被抛弃的儿童要求自治权”。儿童们明显需要保护,以远离父母或其他人压榨他们。但是同时这也要求已经得到自治的儿童们可以解除日益需要成年人扶养的责任,这一要求实际上是对儿童深层次漠视的一种形式。
  《儿童国际权益公约(CRC)》自治原则不仅把年轻一代置于危险之中,而且它也危及了未来稳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只有当我们的儿童服从于日益增长的智商和情商教育的有机结合,我们才能让成年人能够产生并维系一个民主的社会。因此,上帝给予摩西的第五道诫令指出:“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这一原则在摩门教预言家阿尔玛的一本书的文字中得到回应,他对他的儿子说:“控制你的激情,你们有能力充满爱”。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法起着控制人类激情、陈述期待、引导我们朝向爱情承诺的长期关系(发展)的作用。没有控制,我们的激情和我们的原则都会像脱离缰绳的野马一样到处乱跑,对个人和社会同时造成伤害。
  其次,我所关心的最新法律动态——控制同性婚姻,是我要阐述的第二个问题。要求承认最有可能在夏威夷缔结的同性婚姻的法律运动,就像这个州的正在喷发的活火山一样,越演越烈。与会的林恩•沃德尔教授已经痛切中肯地讨论了夏威夷的案例,所以我不需要复述详细的问题。但是我的确注意到,如果这一案例演变成法律(承认的东西),夏威夷将很有可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准许承认同性恋可以结婚的地方政府。承认同性恋的斯堪地维亚国家也只将其视为本国内的伙伴关系,而非婚姻(关系)。
  最近在同性恋婚姻问题上的争论已经使这个问题上升了高度,什么是婚姻?它只是简单的私人的、自愿的契约(关系)还是一个起源于社会和个人利益的社会制度所特许的的法律状态?去年夏威夷州长本•卡耶塔罗说:“新婚学校应该让位给教堂”。政府不应该扮演对婚姻进行认可的角色。这个州长显然相信州政府不应对任何私人关系进行认可,因为那些都是私事。这一观点未给予同性婚姻一个更受偏袒的地位,但是通过消除以前法律承认婚姻的喜好,已经把传统婚姻和同性婚姻视为同样的法律权利。
  本•卡耶塔罗州长实际上对婚姻的社会特点产生了误解。婚姻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一个私人契约(关系),它还是一个代表国家的涉及男人、女人和社会自身的三方的非常公开的行为。历史上法律将婚姻置于一个比继承、税收和财产法更为优越的地位,这不仅是因为婚姻与个人有关,还因为婚姻与社会关系紧密。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所写,国家规范婚姻是“它对”社会“极其重要”,它是以“(维系)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满足)破碎家庭的儿童需求”为条件的。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们的法律不仅仅要容许它所认可和倡导的正式的异性恋婚姻。今天多数人都不会把同性恋行为视为是一种犯罪。但美国民意测验显示三分之二的人反对同性恋婚姻。大家在公众容忍同性恋行为和公众认可给予同性恋活动以合法的婚姻地位之间划清了界限。大多数人凭直觉认识到如果法律能认可它所能容忍的一切事物的话,我们将永远容忍一切,实际上除了容忍,什么也没认可。如果夏威夷将同性恋视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其他国家可能也会仿照的,因为它们不介意给予基于个体权利而来的这一新奇的法律主张以优先权。
  再次,我要阐述的第三个问题是定义家庭期待的法律规范,即离婚法。在过去的一代里,强调个体权利的家庭法,已经引导美国法律制度,为终止婚姻(关系)而比其他任何西方国家提供了更多的自由保障。20世纪60年代起源于加利福尼亚州、扩散到整个美国的无过错离婚制度改革,起初只是希望家庭法庭的法官们在(接手的)每一桩婚姻中评估社会利益。但现在法官们倾向于(维护)要求终结婚姻的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为相比联合权,他们更尊重自治权。而且诉讼,如同战争,炸毁东西比让它们保持完好无损要容易得多。
  美国法律中的这一主要变化不仅使离婚率得以增长,而且他也影响了公众像佣工而非牧羊人那样更多地考虑婚姻伴侣。婚姻从一项永恒的、家庭主义的社会制度变成了一项私人执行的尝试性的、契约化的资料来源。不幸的是,当麻烦来临,契约化婚姻的各方当事人靠分手来寻求快乐。他们结婚是为了获取利益,只要他们能从这一交易中收到什么,他们就会(继续)维系(婚姻)。但当麻烦扑向一个家庭主义的婚姻,夫妻会(同舟共济)度过难关。他们结婚是为了奉献和成长,他们被彼此和社会的习惯所束缚。
仅在最近,美国的离婚法才作为一个热议话题显现出来。现在20个州正在考虑设计重建人们应该对婚姻严格地尽承诺义务的社会期待的法律改革。这一运动从现在轻易离婚和正在高涨的私生子比率对美国儿童所造成的破坏性很大的影响的势不可挡的证据里喷涌而起。社会学家简•埃尔西坦和戴维•波普诺以如下方式概括了最近的许多研究成果:“(美国最近)儿童福利(水平的下降)最重要的构成因素是超乎寻常的婚姻解体,导致了家庭不稳定日益增长和父母在子女身上投资日益减少”。这一证据迫使我们面对G•K•切斯特顿所评论到的我们应该“把一个产生很多离婚的体制看作是我们创立了一个驱使男人走向溺毙或自杀的体制”的现实。
  与同性婚姻一样,一个在离婚改革方面重要但文字思路不清晰的议题是很自然的婚姻:它是私人契约(关系)还是公开承诺呢?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赞同单亲家庭的儿童比双亲家庭的儿童遭受更大的伤害,但它将父母地位的规范看作是“政府鞭长莫及的(不能直接监管的)”。与此类似,表面上关心父母离婚给孩子造成的(心灵)伤害的一家美国报纸也正在反对变革离婚法因为“支配最具私人性的决定——婚姻关系,并不是政府的份内事”。
  出现的这些回应起源于思想体系的假设,假定关于结婚、离婚和生育孩子的决定这一类私人选择,是在合意的成年人中表现无害的生活方式。这一态度忽视了法律在通过建立关于家庭成员彼此公开的承诺义务的社会期待来控制人类激情的作用。来参加婚礼的宾客为的是一个理由。正如温德尔•拜瑞所写的:“情人们不必…让彼此为自己而活着。最终他们必须从彼此的凝视中回过头走向社会。如果情人们只为自己着想,那么他们不需要结婚…(但是)他们对社会也对彼此宣过誓,社会围绕着他们左右,社会容许并希望他们和好,为了他们的利益,也为了社会本身的利益…那些情人们,自己发誓要彼此相爱知道死亡,(婚姻)契约会保证他们永结连理…如果社会不能保护这一馈赠,它就什么也保护不了…两个情人彼此结合的婚姻是对祖宗、对子孙后代、对社会、对天对地(问心无愧的)。这是不怀任何杂念的根本结合,信任是他的必需品。”
  很明显,婚姻的公开自然——社会在每一桩婚姻的开花结果上的巨大投注——是它与其它所有关系和契约的分界线。婚姻许下了一个公开的承诺,那就是一个人对社会和其价值接受了责任。社会本身必须决定哪种关系和承诺(会)满足这些社会利益。为了这个理由,法律必须为作为对个人发展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的一个元素——长久的、家庭主义的、异性恋的婚姻复辟!
  联合国儿童国际权益公约、同性婚姻、当今美国正在争论的离婚,所有这些阐述,在家庭法上都是一种世界性的完全失控(的状态)。这是怎么发生的?法律,曾经是维系社会期待的一个工具,(现在)已经开始挑战这些期待了吗?现在我们看到法律适用不是用作维系伦理禁忌的盾牌,而是用作尝试摧毁它们的一把宝剑。卡尔•施耐德已经发现,自1960年开始的这个法律变化从充当理想抱负的一个理论源泉转化为充当实用主义论调的狗头军师。现在看上去法律反映的仅仅是实然,而不是应然。
  我现在不想尝试描述这一复杂模式在历史上是如何发展的,但是这里面存在一些可归究的因素。原因之一是,,它反映了一个长期的历史潮流。古代社会的原始法律和社会单位使家庭,但现代社会的单位是个体。而且个人权利(运动)的高涨已经进行了好多年了,战胜了独裁国家的专横(不公正统治),教导社会容忍,并扶助弱势群体。但是现在,历史的摆钟已经摇摆得太快了,我们正在目睹者个人主义的过度失控。因此主张当今生活方式的无政府状态的许多倡导者们,不再从以经验为依据的证据上争辨,但他们却从过分单纯化的解放者的思维方式上争辨。他们这样做是因为如今让儿童享有自治权和使婚姻承诺松懈的证据已无可争议地显示了忽视婚姻中的社会利益(而带来)的危害性。
  其次,个体权利的法律概念起初只是旨在保护市民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给予了这些观点一个强有力的法律地位。但现在法律的倡导者们已经说服太多的法庭和国会运用这些强有力的“权利”主张(来解决)个人之间的争端,而不仅仅是(解决)市民和其政府之间的争端。家庭法的宪法化被误导了。宪法没有告诉我们要求终结婚姻的人享有比要求维系婚姻的人更多的人权主张。
  其三,第三个发展了的原因在于,人们对私人自治进行承诺的思想体系已经转向更不可能在传统竞技场中争论的法定的幼稚的案件的国际人权论坛。这就是儿童权益对换是怎么来的。正如玛丽•安•戈伦顿教授在1995年北京召开的联合国妇女大会上发现的,“对于倡导者来说,这是一种日趋增长的趋势。因为他们不能通过普通的民主程序赢得大众的接受,转而诉诸于国际舞台,(他们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远离社会监督和责任。(如此这般的倡导者们)希望继续尝试将他们最起码的普遍观念塞进为揭开家庭中的‘国际法规范’而(起草的)联合国文件之中”。
  其四,第四个历史因素就是,我们正经历一个人所共知的反对传统权威模式的世界范围的叛乱(——)无序的社会骚乱时期。日本精神病医生土居健郎将当今全球文化习俗描述为一个处在所有年龄群体中的缺乏纪律的青春期的“无父社会”。 健郎还说,当年轻一代最需要教导和抚育的非常时期,老一辈人已经失去其本身的自信、权威和价值感。然而,随着彰显私人自治的西方激情正在横扫日本和整个地球,成年人正在通过抛弃他们的孩子和配偶,以让其享有自治权,从而忽视了他们的职责。所以如今,健郎问道,哪里还有父母愿意教年轻人急需维系自由社会的秩序原则?
  土居健郎的视点反映了法律作为社会的一种父亲形象的大打折扣。随着法律在家庭生活方式议题上的丧失影响,社会变得不仅没有父亲,而且也变得无法可言了。也许我们对法律期待需要道德支持持有矛盾心理,这一点大体上类似于现代对家长式作风的矛盾心理。现代人的心智拒绝权威为了教育而试图压制。而且当这个象征符号,权威之父穿上我们法律规范的外衣进入我们集体,给予大家自治权,从法律对我们激情的控制之下解脱出来时,我们可能会体验到一刹那的自由感。但是当自治感被延迟,(我们)最终将会觉得像家长式的抛弃,而且孩子(会)盼望他的父亲,(他会)通过通过一个医治创伤的拥抱来寻求和解。他(会)用诗人斯坦尼•柯立兹的语言来祈求:“父亲!回来!你知道路。教导你的儿子,在纷争中急忙刹车。为我将是一群默默哀悼的孩子中的一员,为我将是抛婴荒野的弟兄们中的一员,为我将是所有无辜和有着雪亮眼睛的人海的朋友中的一员。哦,(父亲,)叫我怎么工作,怎么保持善良吧!”
  家庭法的父亲形象应该回归,并帮助教育我们怎么工作,怎么保持善良。法律不能让人们彼此相爱,但它现在比自己去干预更能起促进作用,甚至对爱情不可强制执行自动表示服从。我们需要一个没有缺憾的给在一个家庭主义的实体中家庭、婚姻和子女父母关系纽带下定义以表达社会利益和个体需求的法律模式。然后法律应该一边保护这一正式组织化的家庭免受不成熟的(国家)干预(的侵害),同时另一边促使当狼来的时候配偶和父母和他们的绵羊要呆在一起。
  强调社会利益与个人自由的观点是统一协调的;事实上,它强化了真正的自由。我们儿童和我们社会共同的长期利益有赖于儿童的健康发展。我们不能靠给予儿童自治权来帮助他们,给予儿童自治权这一观点简直就是认可了父母的漠视。更确切地说,要发展自治行为的能力,儿童必须把其暂时的自由让位于教授他们责任和自控的学校校长。儿童初学者和成人父母或其他老师之间的教育关系,是师徒关系,不是主奴关系,更不是主仆关系。它强加给成年人的不仅是一种监视权,而且还是一种抚育每一个孩子直至他们甚至到事实上才算成年的必需职责。当成年人这样做了,他们通过纪律,以可能存在的独特的方式提升了个体自由的可信度。(我们应该)通过保障儿童的法定自治权使这一进程缩短,而不是教授他们事实上自治、忽略儿童有意义的发展的现实直到抛弃儿童使其对真正的自治产生虚幻的寄托的地步。
  完美理想的标准,就像从这次家庭议会到荣誉政府的宣言,将为我们达到我所草绘的法律目的帮一把力。这一文件将家庭主义实体的种类定义为法律应该维护的:男人和女人受为了繁衍人种、生育儿童、规范性行为、提供相互支持和保护、营造利他主义的本国经济、维系代际锁链的长久的婚姻习俗束缚。我为这个被天主教教堂采纳的家庭生活的宣言鼓掌,这个消息通过耶稣基督的后期圣徒(摩门教徒)的教堂向全世界的家庭宣布,在家庭议会的展示桌上,你可找到15种(不同)语言(版本的宣言),以及其它声明,(它们)反映了相类似的观点。当个体家庭达不到这个标准,他们甚至还设定了激发人们试图努力达标的期待需求值。家庭法理念被足够理想主义地写了进去,以至于我们足以在现实中延续并执行,以帮助我们治疗(心灵的)创伤。
  最后,我要说,我相当感激邀请我参加这次(家庭)议会,也相当感激在此(倾听我演讲的)各位(听众)。你们中的许多人会觉得好像是我讲得太多了,在你的祖国属于不受赏识的少数派,但是我相信,经过时间的磨砺,你要做的将与之相关。引用一本现代经书,“因为你们正给一伟大工作打下基础,请不要厌烦做顺手的事情。”我从经验中了解到,我在这次议会上听到的有关家庭生活的观点是在实践中应验最佳的一种。我的妻子,玛丽,以及我有七个孩子。现在他们都是成人了,我们也不再相信幽默家理查德•阿莫关于青春期是一种疾病的歪曲评论。
  我非常满意我去年关于儿童权益法学论文的合作者,他是我红头发的儿子,乔。当他7岁而且还不懂为什么在美国大选中他没有投票权的时候,他就和我开始讨论儿童权益。“我比爷爷奶奶更了解尼克松和麦戈文,”他说。我通过观察他这些年的发展,体会到预言家阿尔玛(说的话)是正确的:控制你的激情,你们有能力充满爱。乔是一个有激情的孩子,但他永远屈从于纪律的控制,而且现在他已经充满了积极有益的、电力十足的爱。控制爱的激情能使家庭繁荣昌盛,而不控制激情则会毁掉家庭。过去要求自治权的他,现在却有两个红头发的孩子,但他也像牧羊人一样教育他们,在(狼来了的)千钧一发时甚至会为他们献出生命。而且他们的孩子,有一天也会像乔和乔伊一样,像成人一样拥有内在力量,为非常需要他们的社会贡献力量。


作者简介:大布鲁斯•C•哈芬恩,美国一位著名的家庭婚姻法权威,美国犹他州杨白翰大学法学教授,摩门教徒,1991年发表法学论文《家庭法中的个人主义和自治—对归属感的警告》,1997年4月创作了《华冠代替灰尘—基督的救赎》, 2009年9月19日又作《同性恋的吸引力》的著名演讲。笔者所翻译的这篇法律演讲发表于1999年3月的美国家庭议会。
译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邮编:43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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