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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时间:2024-07-23 05:02: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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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1年12月31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障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作如下修改:
  1、将《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时限设置户外广告的,注销其《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续设手续的,注销其《登记证》,原设置的户外广告内容必须清除;
  “(三)未按《登记证》规定的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清除广告内容,没收广告费用;
  “(四)设置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对负有责任的户外广告主或户外广告经营者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置路牌广告,未按规定标明《登记证》编号、设置单位及设置时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或破损、脱色的,责令限期整修;情节严重的,注销其《登记证》。
  “户外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删去第二十四条。
  2、将《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限制其用水量,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减少其用水计划指标,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和行政强制措施”删去。
  4、将《宁波市防洪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的“限期予以迁移或”删去。
  5、将《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的“市政府江河清障机构”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6、将《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删去。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拼装的或者已达到国家报废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予以回收,依法报废,对驾驶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7、将《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中第一款修改为“精神障碍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碍者有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公共安全行为的,事发地公安部门应当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依法委托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8、将《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中的“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代为灭杀病媒生物,灭杀费用由该责任单位承担”删去。
  9、将《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专利违法行为的物品”修改为“假冒专利的产品”,“暂扣”修改为“扣押”。
  10、将《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相关法规的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0家金融机构违反“约法三章”处理情况通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0家金融机构违反“约法三章”处理情况通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0家金融机构违反“约法三章”处理情况的通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以此为鉴,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做好整顿金融秩序工作。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0家金融机构违反“约法三章”处理情况的通报

1993年下半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工作的指示精神,从严监管金融机构,整顿金融秩序,坚决落实1993年7月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的“约法三章”(即:金融机构要立即停止并认真清理收回违章拆借资金;不得擅自和
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停止向银行兴办的经济实体注入资金并实行彻底脱钩),金融秩序逐步好转,乱拆借、乱集资、乱提利率、乱批设金融机构的现象基本得到制止。经过整顿,金融系统广大职工遵纪守法观念明显增强,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做了大量工作,不仅巩固了金融宏观调控的
成果,也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去年,货币发行和银行各项贷款均控制在计划目标之内;金融机构各项存款大幅度增加,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长达到历史最高水平;金融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取得良好效果。这充分证明金融系统的职工队伍是好的,组
织纪律性是比较强的。但是,也有极少数金融机构我行我素,继续违反“约法三章”。1993年7月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自此次会议后,如有违反“约法三章”者,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主要负责人要给予纪律处分。为严肃金融纪律,教育违规者和金融系统
的广大职工,经与有关单位研究,决定对10家严重违规的金融机构的有关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融资中心总经理郭振东同志于1993年11月任总经理后,该中心共办理了违章拆借资金8笔、金融1.03亿元。其中,郭振东签批3笔、金额7000万元。为此,给予郭振东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所担任的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融资中心总经理职
务。
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东莞市分行为了逃避信贷规模控制,于1993年8月16日,违章拆出资金5705万元,用于107国道东莞路段的维修扩建工程。这笔违章拆借业务是由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市分行党组书记林铭石同志审批的。为此,给予林铭石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经商
上一级党组织,免去其所担任的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市分行党组书记职务。
三、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信托投资公司分别于1994年4月19日和5月5日从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拆入资金两笔,共计金额1680万元,用作向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参股。这两笔违章业务均是由该公司副总经理卜世权同志办理的。事后,卜
世权同志虽与该公司总经理及其他副总经理口头打了招呼,但应负主要责任。为此,给予卜世权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所担任的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四、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玉溪地区中心支行在有资金无规模的情况下,于1993年12月通过委托云南省信托投资公司发放贷款1600万元,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187.6万元。这一违规做法是由该行行长吕存昌同志主持的办公会议决定的,吕存昌同志应负主要责任。为此
,给予吕存昌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中国农业银行玉溪地区中心支行行长职务。
五、中国银行四川省涪城支行1993年7月以后,以自办劳动服务公司的名义违章拆借资金共18笔、金额1817.16万元,全部在银行帐表外反映。同时,该行在1993年3月4日至12月25日间,以填制空报单、虚列利息支出和变更帐面余额等方法,挪用银行资金26
6.77万元,给自办劳动服务公司用作拆借。1994年7月16日,该行在收到一笔500万元拆借款后,给中间人提取11万元现金作为“引资”手续费。
对上述问题,中国银行涪城支行行长白勇同志应负主要责任。为此,给予白勇同志撤销中国银行涪城支行行长的处分。
六、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行长黄政云同志,于1994年1月5日、2月23日、5月13日,在未经该行集体研究的情况下,违规批准用流动资金贷款向太钢热连轧自筹基建项目发放固定资产贷款3笔,金额1.3亿元。为此,给予黄政云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所担
任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行长职务。
七、中国交通银行南昌分行行长徐水莲同志于1994年4月15日主持召开会议,在听取该行全资附属企业—南昌银通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负责人汇报时,认为到海南省三亚市投资房地产有利可图,当即决定贷款500万元,由南昌银通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与海南南达工贸公司共同
到三亚市搞房地产。1994年7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南昌市分行通过稽核发现这一问题后,该行即派人去海南收款,此款于7月26日收回,没有发生资金损失。为此,给予徐水莲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所担任的中国交通银行南昌分行行长职务。
八、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公司于1993年12月10日吸收深圳供电局存款3000万元,期限5个月,合同利率为9%,实际执行利率为18%,比同期限法定利率高出11.34个百分点。1993年12月15日和22日,该公司吸收广东省审计局驻深圳特派员办事
处工会1年期存款2笔、金额100万元,合同利率为10%,实际执行利率为18%,比同期限法定利率高出7.02个百分点。1993年12月28日,该公司拆给茂名市信托投资公司电白办事处1100万元,期限3个月,利率29.1%,比国家规定的同期限利率上限高出15
.9个百分点。
这4笔业务中有3笔、金额3100万元是由该公司总经理侯国新同志签批的。为此,给予侯国新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所担任的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公司总经理职务。
九、海南南华金融公司自1991年7月至1994年6月,共向海口南华大厦和三亚南奥度假村两个项目投资1.133亿元,其中1994年新增投资2350万元。经查,该公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除公司净资产7000万元外,主要从深圳发展银行拆入资金,其中
1993年11月16日借入2570万元国库券(由公司变现为3051万元),1994年1月10日拆入1000万元。为此,给予黄肇德同志撤销海南南华金融公司董事长职务的处分;给予该公司总经理于为群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所担任的海南南华金融公司总经理职务。


十、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沈阳办事处主任王义俊同志于1994年6月30日通过广东省融资中心中山办事处,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融资中心拆入资金1000万元,并要求广东省融资中心中山办事处于1994年7月1日将此款直接汇往沈阳中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
限公司,用于沈阳东亚商业广场的建设。为此,给予王义俊同志撤销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沈阳办事处主任职务的处分,吊销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沈阳办事处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由当地人民银行按规定对广东融资中心中山办事处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融资中心予以处罚

以上金融机构的有关负责人违反“约法三章”和金融法规的行为,对加强宏观调控,稳定金融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金融系统的广大职工要引以为戒,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自觉遵守“约法三章”和有关规定,为稳定金融秩序做出不懈的努力。为此,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金融机构要将本通报传达到全体工作人员,并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的“约法三章”和各项金融法规,牢固树立全局观念,自觉维护金融秩序。
二、各金融机构要对照“约法三章”,对一年多来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严肃认真地进行一次总结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自查自纠;对问题多的单位,当地人民银行要派得力的工作组下去进行整顿,限期纠正。
三、要切实加强金融监管,坚决制止各种违反金融政策法规的行为,防止各种违规违纪案件的再度发生。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明知故犯者,要严肃处理,决不宽容。



1995年3月12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项目及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创业服务机构),均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
第三条 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高新技术产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项目及创业服务机构的认定和年度考核工作。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引导的、以企业为主体的、以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合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体系,促进和支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2000年,市政府出资8000万元,主要用于:
(一)组建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并通过风险投资和贷款担保等形式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二)资助、扶持创办各类创业服务机构。支持孵化新生科技型企业和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三)鼓励和扶持国内外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在我市设立研究开发中心。
2001年以后,市政府每年注入一定资金,用于补充风险投资和创业孵化资金。
第五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中,被资助、扶持的创业服务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市政府资助金额的2倍以上匹配资金。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来我市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在我市注册、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不低于70%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总收益的3%至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
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
第七条 创业服务机构孵化的高新技术项目已缴的各项税款,属地方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列收列支返还给创业服务机构。
第八条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外注册的,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后5年内,其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当年返还50%;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注册的,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新区内
注册的,3年免征、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免征营业税,全部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
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免征所得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按10%的税率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
(一)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外注册的,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免税期满后,3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财政当年返还50%;
(二)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注册的,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免税期满后3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由财政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
(三)在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新区内注册的,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免税期满后,3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8年内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返还。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创造的收益奖励和分配给个人的股份,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已分红或者转让的,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转化,以及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取得的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
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十二条 非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的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以上一年为基数,5年内新增利润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给企业,用于开发新产品或技术改造。
处于中试、工业性试验阶段的高新技术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增值税,从被认定当年算起,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50%。
出口创汇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属于我市注册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生物工程产品,年销售额在800万元以上的,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该产品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
第十五条 科技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在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但首期到位率(含以技术成果作价部分)不能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总额的50%,且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部分不能超过首期出资额的50%。
获得国外长期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的人员在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身份认定并经市外经贸委批准,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资金额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扩大到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 在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新区内及软件园规划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其符合规划要求的科研、生产用地和配套的生活服务设施等用地,免征市政府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基准地价部分及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的水、气增容费。
高新技术园区(七贤岭产业化基地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科研、生产用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用地,免征政府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基准地价部分。
其他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科研、生产用地及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用地,按《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大政发〔1998〕69号)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契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交纳额给予返还。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全额补交所免的各项税(费)。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用房,5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费)。
第十八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持有者创办企业,免收组建公司时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鼓励科技人员辞职或兼职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直接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国内外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在我市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经认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需人员在干部调动、毕业生就业、办理落户手续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高新技术企业、软件开发企业需要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给予落户指标,办理落户手续。在高新技术企业任职2年以上,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
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给予其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指标,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海外留学人员在我市工作的给予其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多年有效的《暂住证》,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其子女入托、入学均享受大连市常住户口人员待遇。
软件开发企业调入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35周岁以下的软件产品开发和经营管理骨干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给予落户指标,随报随批,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经报有关部门审批,给予其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指标,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相互协作,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并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