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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发布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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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发布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六部门发布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银发〔2010〕21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证监局;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促进黄金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发挥黄金市场在促进黄金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黄金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黄金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黄金兼具金融和商品两种属性,大力发展黄金市场,有利于发挥黄金不同于其他金融资产的独特作用,形成与其他金融市场互补协调发展的局面,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扩大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深化金融市场功能,提高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和应对危机的能力,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

  黄金产业的发展,既有利于提高我国黄金产业竞争力,也有利于带动其他矿产资源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黄金产业稳步发展,形成了黄金勘探、开采、选冶、交易、投资、加工和零售完整的产业链条,黄金生产能力、加工能力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功能完善的黄金市场能够满足产业的融资需求和规避风险的需要,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向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有利于企业制定合理的生产经营计划,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产业竞争力。

  我国居民有消费和投资黄金的文化传统,随着国民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对黄金首饰、金币和投资性黄金的需求稳步增长。品种丰富的黄金市场,有利于拓宽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帮助投资者合理配置资产,提高投资收益,保障资产安全。

  二、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发展定位

  统购统配政策取消后,我国黄金市场发展迅速,初步形成了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业务、商业银行黄金业务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业务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形成了与黄金产业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未来黄金市场的发展,要服务于我国黄金产业发展大局,立足于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竞争力,着力发挥黄金市场在完善金融市场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建立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合作协调机制。要切实加大创新力度,积极开发人民币报价的黄金衍生产品,丰富交易品种,完善黄金市场体系,进一步深化市场功能,提高市场的规范性和开放性,促进形成多层次的市场体系。

  上海黄金交易所要尽快明确未来发展方向和市场定位,改善和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各项制度,保障市场规范运行。要围绕市场需求开发新的产品,丰富交易品种。按法规规章和市场需要调整会员结构,扩大参与主体范围。要认真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对会员的相关服务工作。要加强和改善交易、黄金和资金清算、合格金锭认证、黄金仓储及运输服务。要深入研究国内国际黄金产业和黄金市场的发展变化规律,切实发挥上海黄金交易所在促进产业发展,完善黄金市场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上海期货交易所要充分利用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管理风险的功能,不断加强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稳步推进我国黄金风险管理市场健康发展。要围绕着市场功能发挥,不断完善黄金期货合约与业务规则,做深做细黄金期货,提升服务国民经济发展的能力。要不断提高市场风险控制能力,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优化黄金市场投资者结构。支持黄金企业积极参与和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运用黄金期货管理风险。

  商业银行要围绕黄金开采、生产加工和销售等整个产业链条,切实创新金融产品,着力改善金融服务,努力提高服务成效,向黄金产业提供多方位的金融服务。结合产业和市场发展需要,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开展实物金销售、黄金租赁、黄金远期和黄金期权等业务,丰富市场品种,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和规避风险的需要。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开展人民币报价的黄金衍生品交易。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黄金市场,扩大黄金市场的广度和深度。

  三、切实加强黄金市场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黄金市场系统建设。上海黄金交易所要进一步加强交易系统建设,加大创新力度,完善黄金市场体系。丰富市场交易模式,引入做市商制度,提高黄金市场流动性。要加快灾备系统建设,完善备份系统。要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系统,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健全完善黄金市场标准认定体系。结合我国黄金产业和市场发展实际,借鉴国际主要黄金市场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黄金市场合格金锭申请、认定、鉴定和检查制度,提高我国黄金市场认定体系的影响力,推动建立我国黄金市场标准认证体系。综合考虑国家资源战略,结合黄金产业特点,合理确定合格金锭金条入库企业。

  完善黄金市场仓储运输体系。综合考虑我国黄金生产和消费实际及黄金市场发展等因素,合理布局黄金交割库。统筹考虑商业银行和会员的经营成本,合理设定出入库费用和仓储费用。完善黄金运输服务体系,向市场提供快速低成本的运输服务。

  完善黄金市场清算服务体系。根据黄金市场发展需要,切实加强黄金账户服务体系建设,向市场提供更便捷的黄金账户和黄金实物清算服务,进一步完善黄金实物清算服务体系。借鉴国际经验,研究推动多种黄金账户服务。完善黄金市场资金清算服务。

  四、完善黄金市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支持体系

  加快黄金市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推动出台《黄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出台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加强对金融机构黄金业务的管理,引导并推动金融机构黄金业务稳步规范发展。

  落实黄金市场相关税收政策。对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的税收政策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研究推动完善投资性黄金和商业银行黄金业务税收政策。

  研究扩大黄金市场实物供给渠道。结合我国黄金市场发展实际,根据市场需求状况,扩大有进出口黄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数量,推动市场创新,提高市场流动性。在市场化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发展黄金租借市场。

  切实做好黄金市场融资服务。对符合黄金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大型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信贷原则扩大授信额度。要重点支持大型黄金集团的发展和实施“走出去”战略,切实做好支持大型黄金集团“走出去”的相关金融服务工作。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为具备条件的企业发放并购贷款,促进产业整合,实现集约化经营。结合黄金加工企业和零售企业的产业特点、生产加工周期,形成从流动资金贷款到货物销售等一系列的金融服务体系。通过应收账款质押和存货抵押等方式,创新信贷产品,改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黄金质押融资服务。对黄金加工企业和零售企业遇到的信贷问题,银行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

  完善外汇政策。进一步完善当前黄金市场外汇管理政策。为鼓励引导商业银行开展人民币报价的黄金衍生品交易,结合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系统建设,允许开展黄金衍生品人民币报价的商业银行,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下,在境外对冲境内黄金交易头寸,并研究将开展黄金衍生品人民币报价交易所涉汇率敞口头寸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进行境内平补的可行性。

  推动黄金市场对外开放。稳步增加上海黄金交易所外资类会员数量。研究推动允许境外合格金锭提供商向上海黄金交易所提供合格金锭。研究推动境外机构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交易。

  五、切实防范黄金市场风险

  加大黄金市场监管力度。各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管理黄金市场相关职责,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形成合力,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利益,促进市场规范协调发展。

  商业银行要加大风险控制力度。要制订相关业务规划,保证合规开展业务。要加强相关系统建设,切实保障交易安全。要根据各种业务特点和风险特点,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

  中介机构要加强自律性管理。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要结合产品上线和系统建设等情况,完善交易、交割、清算和黄金账户服务等制度,保证各项服务的安全性。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范市场风险。

  六、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培育成熟的黄金市场投资群体。加大对黄金市场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切实加强黄金市场的风险教育,提高市场参与主体的风险意识。市场主体要从维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黄金市场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规范黄金市场参与者行为,严禁参与地下炒金活动。对参与地下炒金活动的市场主体,相关部门应予以严惩,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征信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贺政发〔2009〕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已经2009年2月23日市二届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贺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繁荣发展贺州社会科学,为建设富裕和谐新贺州服务,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7﹞43号),结合贺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贺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2年评选奖励1次。

第三条 评选奖励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标准,注重质量。

第四条 评选工作由市委宣传部领导,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组织实施。

第五条 凡以贺州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有明显应用价值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报贺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六条 评选范围:

(一)在当届评选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的社会科学论文、调查研究报告,正式出版(含电子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科普读物、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通过专家组鉴定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或其他应用课题研究成果;被县(区、管理区)或市党政部门采纳并产生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且有证明材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

(二)市内作者与市外作者合作的作品,市内作者应为主编,或市内作者完成篇幅占总篇幅的50%以上;市内作者是第一署名的,其完成的篇幅比例可放宽到30%。

第七条 申报参加评选的成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

第八条 每届评选成立贺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简称市社科评委会)。市社科评委会成员主要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对评审的学科研究及应用情况熟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市社科评委会组成人员由市社科联提出,经市委宣传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社科评委会负责评议参加评选的成果,评选出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决定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为体现评选的公正性,市社科评委会成员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评委会成员的成果不参加评选。

第九条 市社科评委会下设社科评奖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和若干学科评选组。市社科评奖办公室负责制定评选实施细则、操作规程以及负责管理市社科评委会的日常工作。若干学科评选组由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相关学科参加评选的成果进行评选,提出获奖成果及等级建议,提交市社科评委会审定。

第十条 贺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按著作、论文、研究(调研)报告三大类分别设立一、二、三等奖,各等级奖的标准是:

一等奖:选题有重大意义,对某一学科有重大建树或填补某一学科的空白,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在区内产生较大影响,或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实际问题有突出贡献。

二等奖:选题有较大意义,对某一学科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具有较为重要的学术价值,并在区内有一定影响,在市内有较大影响,或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中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有重要贡献。

三等奖:选题较有意义,在某一学科内的某一方面有新的突破,或对某个理论问题作出正确、富有新意的阐述,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解决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有一定贡献。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分通讯评选和市社科评委会成员评选、集中评选两步进行。先由市社科评奖办公室聘请专家学者以通讯方式对参加评选的成果进行评选,同时市社科评委会成员分别评选,提出评选意见;然后由市社科评委会集中评选,通过预选和无记名投票,决定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

通讯评选专家学者的社科成果,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评选,但本人不得对其参加评选的成果进行评选。

第十二条 评选成果应坚持标准。如申报的成果均达不到评选标准的,则该奖项为空缺。评选向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适当倾斜,应用对策研究成果获奖比例不低于获奖成果总数的70%。

第十三条 申报办法:

(一)市社科联所属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向所在学会、协会、研究会申报;

(二)高校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向高校社科联申报;

(三)各县(区、管理区)的申报者向所在地的党委宣传部申报。

(四)市直属机关未参加学会的个人,经所在单位确认盖章后,直接向市社科评奖办申报。

各有关单位接到申报成果后,应按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申报成果的资格审查工作,确认合格后送市社科评奖办公室。

第十四条 申报成果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贺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技术鉴定证书;

(三)成果应用证明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市社科评委会评选出获奖成果后,由市社科评奖办公室予以公示,公示期 30天。如有异议,报市社科评委会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经市社科评委会评选出的获奖成果,报贺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获奖者的获奖通知书,存入作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十八条 贺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金和评奖工作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应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市社科评委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评选资格。

第二十条 对获奖作品,如发现申报者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撤销奖励并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取消其下一次申报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县(区、管理区)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汉中市退耕还林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汉中市退耕还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和巩固退耕还林治理成果,确保退耕还林工程健康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千意见》(国发[2004]24号)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1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耕还林任务的分解下达、作业设计与审批、检查验收、政策兑现和管理等,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退耕还林实行“全民监督、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退耕还林工作负全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生态优先,兼顾农民吃饭、增收以及地方经济发展原则;
(二)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重,综合治理原则;
(三)政策引导与尊重农民意愿相结合原则;
(四)尊重自然规律,坚持适地适树原则;
(五)团地制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

第二章 计划下达与作业审批

第五条 级相关部门将退耕还林计划下达后,市级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任务下达到县区;县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其分解到乡镇。
第六条 县区分解下达年度退耕还林计划时,应按照县区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坡耕地面积、土地立地条件、农业人口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七条 在保证每人一亩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下列耕地可纳入退耕还林钱粮兑观的范围:
(一)25度以上陡坡耕地;
(二)水上流失严重的坡耕地;
(三)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
第八条 项目布局应坚持“生态优先,相对集中,按流域综合治理”的原则,以县区为核算单位,生态林的比例不得低于80%,经济林比例不得高于20%;一个乡镇应在三年内安排完毕,—个村应在2年内安排完毕。
第九条 作业设计由具有丁级以上森林调查设计资格单位承担,设计执行《陕西省退耕还林设计办法》及《补充规定》。
第十条 生态林应选择抗性强的乡土树种和兼用树种,坚持多树种混交种植,其混交林比例不低于其面积的10%,并以每年5%的速度增加;经济林应结合当地产业结构发展,选择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树种。
第十一条 作业设计文件应于造林前两个月,以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形式一式五份报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县区设计文件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批。
第十三条 设计审批采取现地抽查和内业审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现地抽查: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设计文件,按不低于当年退耕还林计划面积的10%,抽取村级单元,检查其地类区划及林种、树种配置是否合理,面积是否与设计相符。
(二)内业审查:检查项目布局是否坚持了相对集中的原则,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图表是否齐全。

第三章 施工管理与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设计经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退耕户,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设计批复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退耕还林任务。
第十五条 经审批后的退耕还林设计,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应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六条 工程所需种苗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供应。所供种苗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或证签不全的,退耕户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七条 造林工作结束后,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自查,后报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并做出评价。
第十八条 成活率检查在第二年秋季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全面自查后,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九条 成活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85%)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退耕户按原设计限期补植或重造,补植或重造所需种苗由退耕户自己负责。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二十条 实施退耕还林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坚持个体承包的管护机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退耕户在完成退耕还林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国家按退耕地还生态林暂定8年、经济林5年、草2年的期限,按年度兑现粮食补助和管护费。
第二十二条 补助粮由粮食部门负责兑现,管护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兑现。
第二十三条 补助粮食和管护费兑现点设在乡镇,直接兑现到退耕户,禁止他人代领
第二十四条 粮食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150公斤(原粮),管护费为每亩每年20元。
第二十五条 补助粮食品种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各县区可根据退耕农户需要供应成品粮,其折算标准由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补助给退耕户的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食用粮质量标准,凡不符合标准的,不能供应给退耕户,退耕户有权拒绝接收。
第二十七条 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调运等费用按中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转嫁给供粮企业和退耕户。
第二十八条 退耕户要在林业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退耕还林后林木的抚育、管护等工作,每年凭林业部门发放的验收卡领取钱粮补助。
第二十九条 退耕户在领取钱粮补助期间,在做好退耕地还林后管理的同时,必须按照“退—,还二还三”的要求,认真完成好荒山造林任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于退耕还林任务完成好、成效显著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奖励。表彰奖励每三年实施一次。
第三十—条 退耕还林后经验收核实的地块,属林业用地,其征用、占用、管理和改变用途的,适用于《森林法》等法规。
第三十二条 凡纳入退耕还林工程实施退耕还林后的地决,应进行封山禁牧,严禁复垦。
第三十三条 凡出现复垦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凡出现三至五户复垦者,停止其所在村的政策兑现,直到纠正;
(二)—个乡镇范围内发现二个以上村因复垦被停止兑现的,停止该乡镇的政策兑观;直到纠正;
(三)在—个县区范围内,出现30%乡镇因复垦被停止兑现的,停止该县的政策兑现,直到纠正。
第三十四条 复垦的农户,除停止政策兑观外,由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在本辖区内出现复垦或其它严重违纪问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行政领导的责任,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由政府—把手任组长,计划、财政、国土、审计、民政、林业、粮食、监察、水利、农业等部门为成员的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统—负责本级退耕还林工作的组织领导,并下设办公室,负责退耕还林日常事务的组织协调。
第三十七条 退耕还林办公室主要职责:
(—)本辖区退耕还林规划编制;
(二)工程实施进展及质量与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三)钱粮政策兑现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工程设计的审查与批准;
(五)群众来信来访案件的查处;
(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八条 退耕还林办公室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编制和财政预算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下达计划并经过作业设计审批的退耕地还林和宜林荒山造林。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复垦是指在经退耕还林治理后的林用地中套种农作物及其它破坏地表植被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I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