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西部地区特色农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1:01: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西部地区特色农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西部地区特色农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渔业、农垦、农机厅(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西部大开发中的农业基础地位,大力推进西部地区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充分发挥西部地区资源优势,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和建设西部生态环境,我部研究提出了《关于加快西部地区特色农业发展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快西部地区特色农业发展的意见

  特色农业是指具有独特的资源条件、明显的区域特征、特殊的产品品质和特定的消费市场的农业产业。我国西部地区地域辽阔,光、热、水、土资源丰富,物种资源多样,具有发展特色农业的优势和潜力。经过多年的发展,西部地区特色农业已有一定的基础。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为发展西部地区特色农业提供了有利的机遇和广阔的空间。当前,要抓住机遇,明确思路,突出重点,制定措施,加快西部地区特色农业发展。为此,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深对发展西部地区特色农业重要性的认识

(一)发展特色农业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任务。农业是西部大开发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特色农业是西部农业开发的重点。通过发展特色农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产能力,可以进一步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快西部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步伐,为发展西部经济和缩小东西部差距创造条件。

(二)发展特色农业是西部地区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主攻方向。利用西部地区丰富的农业资源,因地制宜地发展特色农产品和产业,培育具有西部特色的农业产业带和产业群,可以实现农业资源多层次、多途径的开发利用,满足多样化、优质化的市场需求,有利于开辟新的市场空间,促进西部地区农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三)发展特色农业是增加西部地区农民收入的主要途径。目前西部地区农民增收困难的问题比较突出。通过发展特色农业,建设一批规模化的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可以带动加工、储藏、运输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形成区域性的支柱产业,把独特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开辟新的就业渠道,增加就业机会,实现农民增收目标。

(四)发展特色农业是保护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特色农产品对于资源和生态环境有着特殊的要求。发展特色农业要遵守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兼顾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发展既能够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资源,又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特色农产品,调动农民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实现对农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进一步明确发展西部地区特色农业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发展西部地区特色农业,要因地制宜,立足当地农业资源优势,选择具有一定区域规模、产业基础较好、市场前景广的特色农产品和产业,依靠科技,培育名牌,走集约化生产、区域化布局和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路子,不断提高特色农业的生产水平和产品档次,坚持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实现高起点和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市场为导向。适应市场多样化、优质化的消费需求,立足国内市场,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重点发展商品率高、市场需求强的特色农产品。

──突出发展重点。要以优势资源为依托,综合考虑产业基础、区位优势和市场条件等方面因素,优先发展优势比较突出的产品。

──适度规模生产。要考虑特色农业生产条件的独特性和消费需求的特点,坚持在适宜区域进行生产,做到规模适度,确保产品特性。

──按产业化进行开发。要着眼于特色农产品整个产业的建设,延伸产业链条,建立产业体系,构建产业群体,形成在国内、国际市场具有一定竞争力的特色农业产业带区。

──兼顾生态建设。要从遵守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的要求出发,发展既能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资源,又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产品,调动农民进行生态建设的积极性。


(三)发展目标。经过几年的努力,在西部每个省区培育形成几个在国内、国际市场有较强竞争力的特色农产品,形成一批具有西部区域特点、知名度高的产品品牌和特色产业带区,提高特色农业的产业化水平,形成区域经济支柱,构建西部地区合理的农业生产力布局,显著提高特色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实现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突出抓好西部地区特色农业的发展重点

(一)特色种植业产品。西部地区特色种植业产品生产历史悠久,产品品质好,质量高,具有进一步发展的潜力。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品种、品质结构,逐步减少不具备资源优势、缺乏竞争力的农产品生产,为有优势的特色农产品生产腾出空间。抓住关键环节,重点解决影响特色农产品规模化生产的主要问题,提高规模化生产水平。优质胡麻、油葵等特色油料作物的生产,要注重品种改良和油脂加工技术改造。橡胶生产要立足现有植胶基础,通过新技术的采用、胶树品系改良和增加投入等措施,提高单位面积产量,降低生产成本。马铃薯生产要加强脱毒种薯繁育基地建设,形成规模化生产优势。杂粮、杂豆生产要抓好品种改良,形成合理生产规模,健全市场营销体系,拓宽市场渠道。蚕桑生产要加强基地建设,改良蚕种,提高品质。名贵中药材生产要加快药用植物的人工栽培,建设川贝、天麻、杜仲、枸杞、黄芪等生产基地,扶持中药材加工龙头企业的发展。优质烟叶生产要突出特色,提高生产水平,改进加工工艺。

(二)特有园艺产品。西部地区具有特殊的物种和气候资源优势,园艺产品品种繁多,特色突出,发展潜力大。这些产品大多数为劳动密集型产品,能够大量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增加农民收入。要坚持采用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栽培技术,改造园艺产品的传统生产方式,提高产品档次,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要发挥鲜切花、球根花卉和花卉种子生产的优势,加快新品种引进、选育,加强加工、保鲜等设施建设。优质反季节蔬菜要实施精品战略,推行精细化和无公害生产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特色瓜果生产要实行原产地保护制度,适应市场对鲜食和加工专用品种的不同要求,调整品种结构,培育品牌,加强市场营销,提高园艺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三)草业和草地畜牧业。西部地区草地资源丰富。草业和草地畜牧业在西部农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建立基本草原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天然草原的保护和建设力度。在牧区要推行草原划区轮牧,实行舍饲和半舍饲。在草原生态脆弱区和严重退化地区要实行禁牧和休牧制度,加快草原植被恢复,逐步实现草畜动态平衡。合理开发利用南方草山草坡资源,加强牧草种子基地、草原监理和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等建设,加快草业加工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引进,带动西部草业发展。西部地区是我国传统的优质牛羊肉、羊毛、羊绒及肉兔等其它草食家畜的主产区。要调整畜群结构,改良畜群品种,提高优质肉牛、肉羊比重,加快发展优质细毛羊,稳定发展绒山羊,改革传统的养殖方式,大力推行舍饲圈养,提高畜产品商品率。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发展秸秆养牛和特色畜禽类生产。要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和疫病防治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草地畜牧业质量和效益。


(四)高效生态特种水产养殖业。西南地区水资源丰富,发展渔业生产具有较大潜力。要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大水面资源和冷水性资源,有效开发利用湖泊、水库、山区河沟和溪流等水资源,发展水产养殖。西北地区要结合沿黄河水域开发,改造低洼盐碱地,发展渔业生产。要推广普及健康养殖模式,发展稻田养鱼、养蟹等高效生态型水产养殖。重点发展冷水性鱼类等特种水产品生产,提高名特优新水产品产量的比重。不断加强渔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做好良种培育、病害防治、饲料生产、科技推广和技术培训等工作。

(五)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是提高农业附加值、带动特色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大力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能够把西部特色初级产品变为特色加工产品,提高特色农产品的附加值。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既要面向城市市场,又要着眼农村市场,注意开发周边国家市场;既要发展成规模的现代加工业,又要发展各种地方风味和特色产品的传统技术生产。要努力开发新产品,积极发展名牌产品,建立健全市场营销渠道和网络,形成以粮油制品、肉制品、果蔬制品等为主、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的农产品加工业体系。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要立足于现有加工能力的技术改造,着力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精深加工能力,不能盲目铺新摊子。要把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与乡镇企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合理布局,形成规模,更多地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

四、采取有利于西部地区特色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特色农产品良种开发和新技术推广。发展特色农业,良种要先行。要加大“种子工程”、“畜禽水产良种工程”、“动物保护工程”等项目向西部地区特色农业的倾斜力度,加强特色农产品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加快优良品种的引进、培育、开发步伐,推广更新一批适合西部特点的优良品种。加强成套生产技术的推广,着力解决好特色农业生产中的各项关键技术。要重点加强草地畜牧业的良种体系、防疫体系和冷链设施建设。针对西北地区干旱缺水的特点,要推广耐旱农作物良种和旱作节水农业技术。西南地区季节性缺水和蓄水能力差的问题比较突出,要大力推广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农业技术。

(二)建设特色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标准化生产是提高特色农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要选择一批产业发展基础好的重点县市,按照产业化的思路,建设一批特色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良种供应设施、技术服务体系、质量检测体系和机械化作业服务体系等建设。对特色农产品生产实行全程标准化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创立一批特色品牌产品。加强标准化生产和管理技术的培训,推动标准入户。

(三)建立特色农产品原产地保护制度。特色农产品原产地独特的资源条件和地理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自然垄断性,是保证特色农产品质量的前提。要尽快研究制定特色农产品原产地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特色农产品区域划定、原产地命名、品牌标注等工作,实行依法保护,提高特色农产品的知名度和信誉,保证质量和特色。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防止假冒伪劣产品冲击市场。

(四)培育西部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重要载体。要落实国家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的各项政策,依托特色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培育一批从事特色农产品加工、销售等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培育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在技术服务、产品销售方面的作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五)加强西部生态环境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特色农业健康发展的基础。要搞好退耕还林、还草,加大《草原法》执法力度,落实草地家庭承包,切实搞好草原建设和保护。采取工程、农艺、化学控制和生物技术等节水措施相结合,建立田间蓄水、抗旱保水、节灌补水和土壤培肥等节水技术体系,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注重特色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实施保护性耕作。积极推广沼气等农村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发展生态农业,保护生态环境。

(六)增加对特色农业发展的投入。中央农业投资要向西部地区倾斜。在西部开发的专项资金以及地方政府的投资中,应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农田基本建设、草原建设、旱作节水设施和保护性耕作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特色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培育、开发和推广。各地要创造条件,积极争取金融部门的支持,增加对特色农业发展的信贷资金投入。要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和鼓励民间资本、民营企业投资西部特色农业。

(七)切实加强对特色农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发展特色农业是一项长期任务。西部各省区市、各行业要结合本《意见》的精神,从当地实际出发,围绕上述发展重点,抓紧制定本地、本行业特色农业发展规划。近期西部各省区市要确定2-3个主要特色农产品作为发展重点,加强扶持和建设力度。我部将在此基础上,重点支持特色农产品良种繁育体系、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等建设。各地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特色农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宏观指导,加快西部地区特色农业的发展。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235号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发布。这是全面实施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方针的重要文件,为全国也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纲要》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纲要》,深刻领会《纲要》精神

纲要的发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决心。各地要从维护国家和区域环境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贯彻落实《纲要》的重要性,增强贯彻实施《纲要》的自觉性。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宣讲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纲要》的精神实质,依法履行环境保护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按“分类指导,分区推进”的指导思想,切实搞好重要生态功能区、重点资源开发区和生态环境良好地区的生态保护,努力扭转人为不合理活动导致的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二、加强舆论宣传,努力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纲要》发布的契机,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切实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近期我局拟邀请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首都各大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各大报刊媒体上开辟专栏,邀请国务院有关部委的领导和专家研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贯彻落实《纲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适时举办有关《纲要》的学习班、宣讲会;2000年底将结合“12·29”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开展一系列群众性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活动。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与总局上下连动,制定详细的贯彻落实《纲要》的宣传方案,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专题宣传、讲座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纲要》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增强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自觉性,在全国掀起生态环境保护的热潮。

三、加强领导,真抓实干,开创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局面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把贯彻实施《纲要》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大事,务必抓紧抓好。

1.根据《纲要》精神,各省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本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规划,明确本地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将规划纳入本地“十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抓住《纲要》发布的契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

2.要重点做好长江、黄河源头区、塔里木河下游、黑河流域、阴山北麓、三江平原、洞庭湖、鄱阳湖、玛曲和若尔盖等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规划、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新时期区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管护的途径。根据各地情况,近期可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一批生态功能保护区名单,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规划和试点,并做好上述重点地区申报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准备工作。

3.按照《纲要》要求,对生态环境脆弱的牧区,林区、矿区和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划定一批禁采区、禁垦区、禁伐区和禁牧区;要继续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加大禁止采集、收购和销售发菜和乱挖甘草、麻黄草的执法力度;抓紧建立高耗水项目管制制度,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切实加强对水、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矿产等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的监管;自然资源的开发和植树种草、水土保持、草原建设等重大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不利影响的项目,必须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与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检查验收。

4.继续巩固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建设成果。在生态环境良好区域要不断完善生态示范区建设指标,采取有力措施,分级抓好一批生态示范市和生态示范县。有条件的地区,要继续抢建一批自然保护区。要加强农村面源污染和非工业点源污染防治,积极开展小城镇建设环境保护,加快有机食品基地的建设,努力拓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领域。

西部地区要尽快完成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工作,抓紧编制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全面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能力。

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大生态保护的监管力度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很强、涉及面很广、难度很大的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尤为重要,这是搞好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前提和保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做好综合协调与监督工作,主动与计划、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和建设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自然资源开发的规划和管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自觉守法,严格执法的个人、单位给予表扬;对顶风违纪的要依法查处,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提高执法水平,克服畏难情绪,自我加压,多做贡献,努力开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发布的新闻问答

二○○○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生态 纲要 落实 通知

抄 送: 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发布的新闻问答


一、国家为什么要制定《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决定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国家进一步加大了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湖、天然林保护、草原建设等生态建设工程取得重大进展,一些生态破坏严重的地区得到有效的恢复和改善。

但是,由于普遍存在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仍未发生根本转变,重开发轻保护、重建设轻管护的思想严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利益的现象在一些地区仍不断发生,目前我国生态环境形势不容乐观。生态恶化的总体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土地退化、水生态平衡失调、林草植被破坏、生物多样性锐减和海洋生态恶化问题仍相当突出。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必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方针。江泽民总书记在1999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在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同时,“抓紧编制和实施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保护措施”。

二、《纲要》的制定过程

《纲要》由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编制完成,经国家计委组织的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国务院审定并发布实施的。

《纲要》的编制历时两年多,前后有生态、土地、矿山、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环境管理、环境法、生态经济等多个领域的专家参与了编写和修改工作,并经过了十多次地方、部门、专家、院士研讨会、论证会和座谈会的讨论和修改,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三、《纲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按照分类指导,重点突破的原则,《纲要》针对不同区域生态破坏的原因,提出了“三区”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以预防为重点,全面落实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期从根本上遏制我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

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国家将重点抓好三种不同类型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

一是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实施抢救性保护。重点是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下的适度利用和科学恢复。重要生态功能区包括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等,这些区域对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确保国家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二是对重点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实施强制性保护。当前,重要自然资源的无序、不合理开发是造成我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主要原因。《纲要》进一步明确了水、土、草原、森林、海洋、生物、矿产等自然要素的生态功能,要求加大立法执法力度,强化监管,防止重要自然资源开发时对生态环境造成新的重大破坏,把资源开发对环境的破坏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是对生态良好地区生态环境实施积极性保护。主要通过批建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示范区、生态市、生态省的建设,积极引导,努力实现生态环境良好地区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得到有效保护。

《纲要》中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主要是围绕这“三区”工作重点来提出,并考虑了与《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协调和衔接。

四、《纲要》有那些新特点?

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生物、矿藏等本身既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又是基本的生态环境要素和生态系统,这就使得资源管理与生态保护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为减少和避免自然资源开发造成新的生态破坏,《纲要》的政策特点为:

一是突出对自然资源作为重要生态环境要素或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的保护;

二是强调资源开发对相关生态环境要素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其强调了对加强保护的要求;

三是注意保护的系统性,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所产生的各类生态环境问题综合起来考虑。

另一方面,《纲要》所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对策,是在国家现有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框架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要求,以及国内国际环境保护新形势、新问题提出的,集中体现了我国政府今后一个时期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观点和要求,并首次明确提出了“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五、《纲要》提出了那些新措施?

《纲要》力求在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上有所突破,对重点生态问题,实行更加严格的监控和保护措施。主要有:

第一,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根据国内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退化现状和急需加强保护的需要,参考国际上日益强调对完整生态系统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域、流域实施系统的、全方位保护的发展趋势,《纲要》提出了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新任务,作为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实施抢救性保护的根本措施。同时,鉴于我国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双重压力,在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措施上,特别强调通过规范监督管理,限制破坏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允许在严格保护下进行适度的开发利用,要求科学地开展自然与人工相结合的生态恢复,遏制或防止生态功能的退化。

第二,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本着禁、倡并举的原则,《纲要》从系统的、区域的和流域的角度来提出控制要求。同时根据自然生态的特点对资源开发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出限制性要求。例如对水资源开发,要求经济发展要以水定规摸,建立缺水地区高耗水项目管制制度;对严重断流的河流和严重萎缩的湖泊,在流域内停上或缓上不利于缓解断流与湖泊萎缩的蓄水、引水和调水工程。对土地资源开发,要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中的生态用地管制,特别是加强对林区、草原、湿地、湖泊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保护和使用的监管。对草原资源开发,要严格实行草场禁牧期、禁牧区和轮牧制度。对生物物种资源开发,要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矿产资源的开发,要停止和暂缓沿江、沿河、沿湖、沿库、沿海地区可能加剧和诱发滑坡、泥石流、河道淤积、海岸侵蚀等地质灾害的新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等。

第三,生态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针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方面的一些薄弱环节,《纲要》提出了一些新的制度和措施。如要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部门、单位法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制度,确保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投入与生态效益的产出相匹配;加快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步伐,抓紧制定重点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条例;抓紧编制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指导自然资源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建立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保护综合决策机制,重视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社会发展规划、经济发展计划所产生的生态影响;建立国家防止生态恶化与自然灾害的早期预警系统等。

六、国家环保总局将如何贯彻落实《纲要》?

主要从如下几方面来推动《纲要》的贯彻落实:

第一,做好《纲要》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宣传,使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了解、掌握《纲要》所提出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提高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第二,推动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纲要》。根据《纲要》所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结合各地的实际,抓紧制定各地、各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把近期任务纳入到“十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第三,按照《纲要》的要求,优先启动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抢救性保护工作。力争在“十五”期间,建立8-10个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和一批地方级生态功能保护区,使一些生态面临退化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得到及时的保护和恢复。

第四,建立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重点监控区。针对一些问题严重、影响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资源开发活动和区域,制定专项法规、制定保护和整治规划,明确监控目标、任务和责任人,开展限期治理。会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定期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第五,抓紧落实《纲要》的基础性工作。近期重点是:组织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在此基础上编制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制定重点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条例;研究制定重点区域和行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审计指标体系和审计办法;建立和完善生态省和生态城市的标准体系。

2001年将结合第五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召开,全面推进《纲要》的各项贯彻落实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地、市、县各部门的下列科研事业费,从一九八七年度起,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交同级科委统一管理:
(一)从各部门事业费中开支的科学研究费和科学事业费(包括科协的事业费);
(二)原由财政拨款,不在科学研究费中开支的独立科学研究单位的经费;
(三)原在科学研究费中开支的同一部门所属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单位的经费。
社会科学研究单位的事业费和不在科研事业费内开支的企业、高等院校、医院所属研究单位的经费不划转。
第三条 科研事业费划转数额为:
(一)一九八六年度调整预算数;
(二)因改革试点减拨的经费;
(三)经常性的专项经费;
(四)逐年增加的经费。
科研事业费财政拨款的增长率,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率,其高出部分为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率的5%以上。
第四条 科研事业费划归各级科委管理后,各专业科研院所的事业费年度计划,由科委审核下达,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
各级科委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科研事业费年度预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科研单位的科研经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政府拨给的科研事业费逐年减少,直至完全或基本停拨。
(二)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近期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其研究经费应逐步做到主要依靠申请科学基金,政府只拨给一定数额的事业费,以保证必要的经常费用和公用设施费用。
(三)从事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研究单位和从事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技术服务工作的单位及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其科研事业费近期内仍由政府拨给,实行包干。这些单位在完成政府规定的任务以外取得的合理收入,
其纯收入不超过本单位当年事业费25%的,全部留给本单位;超过25%的,超过部分,一半用于冲减下一年度的事业费拨款,一半留给单位。单位留用部分,分别用作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中科技发展基金不得少于50%。
(四)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多种渠道解决。
第六条 省直科研单位减下来的科研事业费,50%由省科委统一管理,作为科技发展基金,50%留给主管部门,作为部门的科技发展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各地、市、县科研单位减下来的科研事业费的管理,由地、市、县自行决定。
第七条 各类科研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由科研事业费开支的不予减拔,完全停拔事业费的单位,离、退休金仍继续拨给。
第八条 各类科研单位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 科研事业费划归科委管理后,各主管部门对所属科研单位的其他经费,应照常拨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1986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