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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县以上公立医院实行四免一减一卡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7:18: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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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县以上公立医院实行四免一减一卡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县以上公立医院实行四免一减一卡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7〕121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省属驻张各部门、各单位:

《张掖市县以上公立医院实行四免一减一卡通的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讨论同意,现予印发。自2008年1月1日施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张掖市县以上公立医院实行四免一减一卡通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逐步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服务体系,努力解决广大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使广大群众充分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实行“四免一减一卡通”惠民政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总体目标。强化政府公共医疗卫生责任,在全面推进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低保人群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同时,积极探索制定使城乡居民普遍受益与关注困难群体病有所医的政策措施,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公共医疗卫生惠民政策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从减免门诊部分常规收费项目入手,普惠广大患者,逐步建立和完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补偿增长机制,逐年扩大减免项目和提高报销比例。

第二章 实行范围和享受对象

第四条 实行范围。全市13所市、县区级公立医院。包括:张掖市人民医院、张掖市中医医院、甘州区人民医院、临泽县人民医院、临泽县中医医院、高台县人民医院、高台县中医医院、山丹县人民医院、山丹县中医医院、民乐县人民医院、民乐县中医医院、肃南县人民医院、肃南县民族医院。

第五条 享受对象。“四免”享受的对象是指在以上13家医院门诊就诊的城乡居民(包括户籍不在本市的就医人员);“一减”享受对象是指本市县级民政部门签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户供养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领取证》人员。

第三章 减免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实行“四免”普惠政策。凡城乡居民到市、县区医院门诊就诊,免收每人次1元的普通门诊挂号费;免收中、初级医生每人次2元的门诊诊断费;免收每人次2元(含注射成本费)门诊肌肉注射费;免收每人次3元(含输液成本费)门诊输液费。

第七条 实行“一减”特惠政策。凡属本市县级民政部门签发的上述“四证”之一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在市、县区级医院住院诊疗,减免住院医药费,减免项目和标准按《张掖市市县(区)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条 实行“一卡通”式结算。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低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人员,个人(家庭)门诊账户的医药费结算实行“一卡通”,13所市县公立医院和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刷卡结算。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 实行“四免一减”所需的资金,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实行同级财政补助和省级专项补助相结合,统筹安排。

第十条 加大同级财政对公立医院的投入,2008年市级财政对医院床均补贴达到10000元以上,县级财政对医院床均补贴达到8000元以上,并随着财力的增加,逐年有所增长,确保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

第十一条 省级专项资金要全额用于增加公立医院的补助,其中60%用于门诊患者“四免”,40%用于济困病床减免。各县区不得因省财政增加补助而采取调剂或置换办法,减少对公立医院的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凡门诊就诊的患者,免收的门诊挂号费、诊断费、注射费和输液费,由医院直接减免。医院按月结算,在新增的财政补助资金中支付。

第十三条 凡享受济困病床制度的患者,住院减免的医药费,按照《张掖市市县(区)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实行“四免”普惠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由财政按季度拨付。实行“一减”特惠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按照预算的70%预拨,其余30%年终考核后拨付。济困病床的补助资金根据下达的预算数及医院收治济困对象实际结算发生的费用实行报账制。

第十五条 各县区财政局和市、县区医疗机构对“四免一减”的专项补助资金,要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对“四免一减”的专项补助资金实行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将每季“四免一减”支出情况报送同级卫生、财政部门,由同级卫生、财政部门汇总后报送上级卫生、财政部门。审计、财政部门定期对资金实行专项审计、检查;卫生部门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医疗机构每季度对实施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市、县区卫生、财政部门定期对“四免一减一卡通”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发现医院对济困对象有歧视推诿、不合理诊治和不合理收费等情况的,视情节予以扣拨专项补助资金、通报批评;发现医院、科室和医生弄虚作假,套取济困病床专项资金违纪违规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责任医生的执业证和资格证,直至追究医院领导的责任;发现济困对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取消其享受济困减免的资格,并由医院追缴为其减免的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试行。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账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账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7]100?

1997-08-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精神,现对修理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账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账损失,可由税务部门在银行应上缴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即5%的部分)中抵扣,不得用上缴中央财政的营业税(即3%的部分)抵扣。
  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账损失,是指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有工业企业、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擅自使用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账损失。
  二、银行在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银行呆、坏账损失后,应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待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方可允许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相关资料,是指破产(兼并)企业的名称,破产(兼并)的原因(包括批准的机关和批准的文件),形成银行呆、坏账损失的数额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发[1997]10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进行认定,严禁借此扩大了或变相扩大抵扣范围。对于银行超越范围抵扣营业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请批准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请批准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1980年1月14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请批准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的报告》和《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主要用于老厂的挖潜、革新、改造和与之有关的小量改建、扩建工程,不能用于新建、续建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对贷款的使用,一定要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优先贷给那些花钱少、见效快、创汇多的项目。各地轻工、二轻(手工)、纺织工业部门,要认真搞好用款规划,有计划、有目的地解决几个生产上的重大问题,把贷款管好、用好。贷款需要的物资,由国家物资总局按基建定额补助一半,其余由地方解决。有些工期短的项目,还可利用少量的短期自由外汇,进口一些材料和先进的单机、部分生产线,以保证措施项目按期竣工投产。各地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要切实加强对贷款的发放和监督工作,积极支持轻纺工业的发展。
国家经委、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要加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发挥经济效益。

关于请批准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的报告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我们对发放轻工、纺织工业贷款问题进行了多次研究。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把轻工、纺织工业尽快搞上去,必须采取特殊措施,拿出一笔资金和物资,把轻仿工业现有老厂的挖潜、革新、改造搞好,使轻纺工业生产在三年调整期间有个较大的提高。因此商定,从一九八0年起,在国家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措施费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发放二十亿元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和三亿美元的买方外汇贷款,每年保持这个余额周转使用。
这笔专项贷款,主要用于轻工、二轻(手工)、纺织工业企业(包括独立经济核算的专业公司)进行老厂(包括原料基地)的挖潜、革新、改造,增加市场急需的产品和扩大出口的产品。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到二年,最长为三年。为了使贷款单位有可靠的偿还能力,尽快归还贷款,在贷款项目完工投产后,全民所有制企业,用本项目增加的全部利润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固定资产税归还贷款本息,用上述资金按期偿还贷款不足的,可再减免工商税归还;集体所有制企业,首先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所增加的税后积累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贷款,按期还款不足的,可再减免所得税及工商税(注解:工商税改按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的通知》及有关税收条例执行。)归还。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一并报上,请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采取特殊措施,把轻工、纺织工业生产搞上去,以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办理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和买方外汇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贷款的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轻工、纺织工业专项贷款,主要用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轻工、纺织工业企业(包括独立经济核算的专业公司),进行老厂(包括原料基地)的挖潜、革新、改造和与挖潜、革新、改造项目有关联的小量扩建、改建工程。
第二条 凡属新建、续建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不属于本贷款的范围。

第二章 贷款的条件
第三条 贷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花钱少,见效快,积累多,换汇率高的;
二、材料、设备、设计、施工力量和投产后所需原材料、动力、劳动力和产品销售都能落实的;
三、工艺成熟、技术过关的;
四、经济效果显著,投产后用增加的税利能按期还清贷款的;
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 贷款的期限和还款办法
第四条 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到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企业对贷款项目的经济效果要单独进行核算。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用贷款项目实现的收入归还。不能用企业原有收入归还贷款。
全民所有制企业,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所增加的全部利润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固定资产税归还贷款本息,用上述资金按期归还贷款不足的,其不足部分可再减免本项目增产产品的工商税归还。
集体所有制企业,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所增加的税后全部积累(还款期间,主管部门不得提取上缴利润的各项基金)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贷款本息,按期还款不足的,不足部分可用本项目增产的产品应纳的所得税及减免工商税(注解:工商税改按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的通知》及有关税收条例执行。)归还。
第六条 贷款项目中途停建和没有达到经济效果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用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企业基金归还。
第七条 此项贷款的利率为月息四厘二,投产后开始还息。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贷款计划的报批程序:各省、市、自治区轻工、二轻(手工)、纺织等局(以下简称各省、市、区主管局),根据省、市、自治区经委审查同意的挖潜、革新、改造规划,提出年度贷款计划,经中国人民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省、市、区分行)审查同意后,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和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以下简称主管部),由主管部和总行提出审批意见,交国家经委召集总行、国家计委、主管部、财政部共同审查。主管部会同总行将贷款规划和限额以上(指纺织企业二百万元以上,轻工企业一百万元以上的项目)的贷款项目,下达给省、市、区主管局,抄送省、市、区分行、经委、计委、财政局。总行会同主管部将贷款规划和限额以下的贷款指标,下达给省、市、区分行,抄送主管局。
第九条 贷款的审批权限:贷款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开户银行审查签署意见。限额以下的项目,由省、市、区分行会同各主管局审批,抄报主管部、总行,抄送省、市、区经委、计委、财政局。限额以上的项目,由省、市、区各主管局、分行审查同意后,报总行和主管部审批。由总
行、主管部将贷款指标和贷款项目联合下达给省、市、区分行和主管局,同时抄送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市、区经委、计委、财政局。
第十条 经审查批准的贷款项目,由使用贷款的企业和发放贷款的银行签订合同。银行在批准的贷款额度内,根据贷款条件和措施进度逐笔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指标年内未用完部分,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年内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可以周转使用。

第五章 贷款项目的物资供应
第十二条 贷款项目所需钢材、木材、水泥等物资,各级计划、物资部门必须予以保证。各地区先从库存物资中解决。国家物资总局负责补助一半,并纳入挖潜、革新、改造的物资分配计划。国家物资总局补助部分,由轻工、纺织两部提出分配意见,国家物资总局按两部的分配指标通知有关地区物资部门,就地就近供应。其余物资,原则上由地方解决。
第十三条 设备的供应:专用设备由轻工、纺织两部负责供应;通用设备由国家物资总局和地方物资部门负责配套;非标准设备由地方负责供应。

第六章 贷款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对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必须认真检查和监督。要认真审查贷款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一、二、三条规定的贷款条件,要落实各项措施,核实经济效果和还款能力,择优扶持。
第十五条 此项贷款必须专款专用。遇有企业擅自改变计划, 提高开支标准,挪用贷款或物资的,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深入调查研究,帮助企业加强管理,经常检查措施进度和贷款使用情况,促使企业用好贷款,及早发挥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使用贷款的企业应按年、按季向主管部门和当地银行报告措施进度、贷款使用情况,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轻工、纺织两部按季综合各地贷款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并送人民银行总行。

第七章 外汇贷款
第十八条 轻工、纺织工业使用外汇贷款,应以买方信贷为主。为了配合买方信贷的使用,中国银行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以贷给一部分自由外汇,用于进口设备订金、运保费或进口主要材料自制设备及用买方信贷买不到的东西,以利加速轻、纺工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 有关外汇贷款的审批发放管理办法,按中国银行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修改亦同。各省、市、区分行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作出补充规定,报总行备案。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