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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展会、户外展示地图监管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1:36: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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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展会、户外展示地图监管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加强展会、户外展示地图监管的通知

测办[200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类展会数量日趋增加,地图作为信息的重要载体,公开展示的频率不断提高,在展会、户外展示中出现存在严重政治性问题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问题地图”,将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和国家安全,产生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展会、户外展示地图的使用,加强展会、户外展示地图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展会、户外展示地图是指在各类展会上使用的展板、展品或者在户外展示的广告牌(板、箱)、条幅(旗)等展示品上附加的地图图形。

  二、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展会、户外展示地图的检查力度,展示前发现存在问题的,要及时并纠正;展示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展示,并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展会、户外展示地图不出问题。

  三、为更好的开展展会、户外展示地图监管工作,提高展会、户外展示地图审核效率,根据《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展会、户外展示地图转由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在审核中遇到有关技术问题时,请及时与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联系。

  四、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为契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认真做好本地区展会、户外展示地图的监督管理和审核工作。有关地图审查人员应积极参加国家测绘局组织的地图审核人员培训。

  五、国家测绘局将对各地展会、户外展示地图的监督管理和审核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及时通报抽查结果。

  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联系电话:010-88516970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令

第11号

现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 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 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 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三章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 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第二十一条 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文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附表: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初步设计)
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施工图设计)
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初步设计\施工图
设计)
⒋《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初步设计)
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施工图设计)
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初步设计\施工
图设计)
⒏《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⒐《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⒑《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⒒《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
⒓《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
⒔《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⒕《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附表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初步设计)
申请(建设)单位名称(公章)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手机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地址
设计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设规模 建筑单体 栋(座);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最高建筑高度 米;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设项目使用性质
送审资料: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2.总规划平面图;3.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和人员资质证、资格证书;4.初步设计说明书(包括:气象资料、设计依据、计算公式、直击雷防护措施、雷击电磁脉冲防护措施、防雷产品选型等)及初步设计图纸(包括:接地平面图、接闪器布置平面图,SPD设计示意图、建筑图、结构图等);5.建筑、结构、消防、空调、给排水、强电、弱电等初步设计资料;6.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申请单位应将送审资料按统一规格装订成册,连同本表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送审资料还缺第 项,请尽快补齐。经办人: 年 月 日
送审资料齐备,同意报审。项目编号:( )雷初审字〔 〕第 号。经办人: 年 月 日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2: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施工图设计)
申请(建设)单位名称(公章)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人 手 机
建设项目名称 预计开工时间
建设项目地址 预计竣工时间
设计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筑物名称 结构类型(见说明二) 层数(层) 高度(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使用类别(见说明三) 电源情况(见说明四) 土壤情况(见说明五) 防雷图号


工 程简要说明
说 明 一、送审资料: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2.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资格证书;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两套及其电子文档; 4.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各两套(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建筑施工图及其电子文档; 6.结构施工图; 7.其他与防雷建设有关的施工图(水、电、消防、煤气、金属构架大样、SPD安装等); 8.工业建筑物应有生产工艺流程图、物料存储方式、危险品场所分布等资料; 9.储罐材质、壁厚、储存物形态、储存工作压力数据等资料;10.防雷产品相关资料;11.经过初步设计的,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12.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申请单位应将送审资料按统一规格装订成册,连同本表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二、结构类型填写:A、砖木;B、混合;C、钢筋混凝土;D、钢结构三、使用类别填写:A1.甲类厂房、仓库 B1.教育、医疗、科研、体育馆 C1.高级综合建筑 D1.一般综合建筑A2.乙类厂房、仓库 B2.影剧院、会堂、俱乐部、旅游 C2.高层住宅 D2.住宅、公寓A3.丙类仓库 B3.金融、商业、宾招、娱乐场所 C3.大型厂房、丙类厂房 D3.一般厂房、仓库A4.油、气罐站(区)、锅炉房 B4.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 C4.特殊地形建筑物 D4.其他四、电源情况填写:A.架空进线 B.自设变配电室 C.埋地进线五、土壤情况填写:A.岩石 B.坚土 C.普通土 D.软土
送审资料,还缺第 项,请尽快补齐。经办人: 年 月 日
送审资料齐备,同意报审。编号:( )雷审字〔 〕第 号。经办人: 年 月 日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3: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申 请 书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项目:
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 名 称
地 址
建设规模 建筑单体 栋(座);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最高建筑高度 米;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
使用性质
建设单位 名 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名 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资质证编号 资质等级
资格证编号 联系电话
易燃易爆品、化学危险品情况
品 名 数量(吨/每年)
生产 使用 储存 运输 经营







电子信息系统情况
系统名称 系统结构及设备配置






设计简介:经办人: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办理结果:气象主管机构(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表4: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项目编号:( )雷初审字〔 〕第 号

(单位):
你单位报来的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资料,经审核,符合国家现行技术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准予按此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




(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5: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
(初步设计)

项目编号:( )雷初审字〔 〕第 号

(单位):
你单位报来的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资料收悉,资料尚未齐备,请尽快补齐以下打“√”的资料,以便办理审核手续。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 设计单位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
□ 设计人员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 总规划平面图;
□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包括:气象资料、设计依据、计算公式、直击雷防护措施、雷击电磁脉冲防护措施、防雷产品选型等);
□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图纸(包括:接地平面图、接闪器布置平面图、SPD设计示意图、建筑图、结构图等);
□ 建筑初步设计资料;
□ 结构初步设计资料;
□ 消防初步设计资料;
□ 空调初步设计资料;
□ 给排水初步设计资料;
□ 强电专业初步设计资料;
□ 弱电专业初步设计资料;
□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 其他资料。
(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6: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
(施工图设计)

项目编号:( )雷审字〔 〕第 号
(单位):
你单位报来的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资料收悉,资料尚未齐备,请尽快补齐以下打“√”的资料,以便办理审核手续。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 设计单位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
□ 设计人员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 防雷装置设计图纸 套,电子文档 份;
□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 套(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
盖建设单位公章);
□ 建筑施工图 套,电子文档 份;
□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
□ 结构施工图一套;
□ 电气施工图一套;
□ 消防施工图一套;
□ 煤气管道施工图一套;
□ 金属构架大样图;
□ 信息系统SPD安装图;
□ 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 其他资料。
(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7:
项目受理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申请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经手人:
申请事项:
收件日期: 办结期限:

注意事项

1.本回执为收取资料及领取办理结果的凭证,为了能够顺利地办理有关手续,请务必妥善保管本回执。
2.如申请事项需要修改、补充资料,或经现场勘验后需要进行整改等,办结期限另行通知。
3.凭项目受理号或组织机构代码,在办事窗口或互联网上方便的查询到相关信息。
4.如申请事项已经办结,请您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受理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结果。

受理机构(公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查询电话:
查询网址: 投诉电话:

附表8: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项目编号:( )雷审字〔 〕第 号

(单位):
你单位报来的 防雷装置设计资料,经审核,符合国家现行技术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准予办理防雷装置施工手续。




(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9:

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项目编号:( )雷审字〔 〕第 号

(单位):
你单位报来的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资料,经审核,不符合有关要求,请按以下意见修改后再报审。
修改意见如下(可另附页):









(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10: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申 请 书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项目: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地址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编号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编号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建设单位 名 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名 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资质证编号 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 名 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名 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资质证编号 资质等级
资格证编号
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工程概况 单体名称/防雷类别
单体数量 栋(座)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送审材料: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3.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4.防雷装置竣工图;5.防雷产品安装记录; 6.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7. 防雷产品测试报告; 8.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建设单位(公章):经办人: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公章):经办人:年 月 日 施工单位(公章):经办人:年 月 日
防雷检测机构(公章):经办人: 年 月 日
气象主管机构(公章):经办人: 年 月 日
办理结果: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表11: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

项目编号:( )雷验字〔 〕第 号

(单位):
你单位报来的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收悉,资料尚未齐备,请尽快补齐以下打“√”的资料,以便办理验收手续。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 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和人员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 防雷装置竣工图;
□ 防雷产品安装记录;
□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 防雷产品测试报告;
□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其他材料。


(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12:
项目受理号: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

申请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经手人:
申请事项:
收件日期: 办结期限:

注意事项

1.本回执为收取资料及领取办理结果的凭证,为了能够顺利地办理有关手续,请务必妥善保管本回执。
2.如申请事项需要修改、补充资料,或经现场勘验后需要进行整改等,办结期限另行通知。
3.凭项目受理号或组织机构代码,在办事窗口或互联网上方便的查询到相关信息。
4.如申请事项已经办结,请您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受理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结果。

受理机构(公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查询电话:
查询网址: 投诉电话:


附表13:



附表14:

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单位):
你单位承建的 防雷装置,经现场验收,不符合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和质量标准,请根据以下整改意见尽快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再办理验收手续。
整改意见如下:
1.
2.
3.
4.
5.








(公章)
年 月 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1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第73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莆田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规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

(三)审核批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

(四)监督管理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置。

(五)设置管理建筑垃圾中转站储运消纳场。

第四条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的中转、处置、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环卫设施专项规划。

第五条 各类建筑垃圾的消纳处置场地、设施等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卫、环保等有关规定。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选用暂时闲置的建设用地作为临时消纳场。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理”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在工程开工七日前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处置证》不准出借、倒卖、涂改、出租。

第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规划用地回填建筑垃圾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度。

第九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有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第十条 建筑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推行社会化服务,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建筑垃圾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管理部门核准。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管理建筑垃圾活动中的收入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的清运单位,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具有健全的运输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使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运输,运输途中不得滴、撒、漏和乱倒偷倒。

第十二条 运输建筑垃圾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间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运输车辆应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运行。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督促施工单位于15天内将工地的建筑垃圾处置干净。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仙游县城镇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至二十六条。





附件: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