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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2:00: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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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8〕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发布以来,经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的共同努力,我国抗菌药物使用率、抗菌药物使用强度逐年下降,临床应用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显示,我国个别地区和部分医疗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的现象,影响了医疗效果,加重了细菌耐药程度。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专家委员会和细菌耐药监测专家委员会建议,现就进一步加强外科围手术期的抗菌药物预防应用和氟喹诺酮类等药物的管理,逐步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机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的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关于预防用药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纠正当前过度依赖抗菌药物预防手术感染的现象,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的管理,对具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指征的常见手术,要参照《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附件1)选择抗菌药物。

二、加强对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

氟喹诺酮类药物在我国临床应用普遍,使用量大,细菌耐药率高,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掌握氟喹诺酮类药物的临床应用指征,加强管理。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应用于消化和泌尿系统外的其他系统感染;除泌尿系统外,不得作为其他系统的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

三、严格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规定,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应切实履行指导本机构合理用药的工作职能,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教育、培训和监督工作,按“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分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预防和纠正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现象。

根据当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实际情况,决定将以下抗菌药物作为“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管理,医疗机构在使用时应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

(一)第四代头孢菌素:头孢吡肟、头孢匹罗、头孢噻利;

(二)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亚安培南/西司他丁、美洛培南、帕尼培南/倍他米隆、比阿培南、朵利培南;

(三)甘酰胺类抗菌药物:替加环素;

(四)糖肽类与噁唑酮类抗菌药物:万古霉素、去甲基万古霉素、替考拉宁、多粘菌素、利奈唑烷;

(五)抗真菌药物:卡泊芬净,米卡芬净,伊曲康唑(口服剂、注射剂),伏利康唑(口服剂、注射剂),两性霉素B含脂制剂。

四、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指导和监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辖区内细菌耐药监测情况,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根据《卫生部全国细菌耐药监测2006-2007年度报告》(附件2)的监测结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逐步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机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一)对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将预警信息及时通报有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二)对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该慎重经验用药。

(三)对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该参照药敏试验结果用药。

(四)对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该暂停该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根据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细菌耐药监测管理工作,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指导、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管理职责,对未按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医疗机构和违反规定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师应严肃处理。



附件:1.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

2.卫生部全国细菌耐药监测2006-2007年度报告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



手术部位
抗菌药物选择

头颈外科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

经口咽部粘膜切口的大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甲硝唑

心脏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

神经外科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曲松

血管外科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

乳房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

腹外疝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

应用植入物或假体的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

骨科手术(包括用螺钉、钢板、 金属、关节置换)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

胸外科手术(食管、肺)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曲松

胃十二指肠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

胆道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有反复感染史者可选头孢曲松,头孢哌酮,头孢哌酮/舒巴坦

阑尾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噻肟;+甲硝唑

结、直肠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曲松或头孢噻肟;+甲硝唑

泌尿外科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环丙沙星

妇产科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曲松或头孢噻肟;+甲硝唑


注意:对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过敏者,可选用克林霉素;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发生率高的医疗机构,如果进行异物植入手术(如人工心瓣膜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放置、人工关节置换等),可选用万古霉素预防感染。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政务公开审核办法》《阿坝州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阿坝州政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政务公开审核办法》《阿坝州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阿坝州政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发〔2007〕4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政务公开审核办法》、《阿坝州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阿坝州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和《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八月九日

阿坝州政务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确保政务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的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内容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是拟定政务公开内容;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审核中的涉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监察机关将依法依规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阿坝州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阿坝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 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行政事业单位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有条件的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可以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公开权利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凭有关证明可以免除费用。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第十七条 各县、各部门应当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可以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级监察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政务公开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



阿坝州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切实深化政务公开,结合阿坝州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年度政务公开目标任务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对各县政府政务公开考评办法(总分100分)
  (一)组织领导(20分)。
  1. 建立健全本县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人和责任单位明确,有专人承办和经费保障。工作有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5分)  
  2. 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计划,逐项进行任务分解并下达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5分)
  3. 政务公开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实施有措施,工作有总结,经验有交流,舆论有宣传。(5分)
  4. 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调研。按要求上报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报告和有关材料。(5分)
  (二)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20分)。
  1. 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目标考评制度、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审核制度、重大决策咨询听证和预公开制度、首问责任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规范化程度有提高。(4分)
  2. 把落实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逐级落实。(4分)
  3. 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察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4分)
  4. 健全和落实政务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公开而没有公开的做到严肃处理。(4分)
  5.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做到奖惩分明。(4分)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25分)。
  1. 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内容目录》,依此规范政务公开内容。结合实际,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政务公开内容目录》。(5分)
  2. 及时审定、更新和充实政务公开内容,做到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及时准确、重点突出、群众满意。(10分)
  3. 公开便民措施、工作制度、违纪违诺的投诉及责任追究查处结果。(5分)
  4. 结合实际依法依程序公开重大决策过程。(5分)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20分)。
  1. 结合本县实际,根据公开内容的需要选择网络、政务公开栏、宣传手册或其他适合的方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12分)
  2. 充分运用新闻发布会、听证会、人民代表旁听政府重大决策会议、会议文件、工作简报、公告公报、新闻媒体、领导信箱、服务热线、电子显示屏、办事指南、便民资料等多种形式实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8分)
  (五)政务公开的实效(15分)。
  1. 运用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传递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保证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及时有效。没有发生因政务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5分)
  2. 力求达到政务公开的时间与内容相适应,保证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5分)
  3.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普遍关注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5分)
  二、对州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考评办法(总分100分)
  (一)组织领导(20分)。
  1. 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责任单位明确,有专人承办和经费保障。工作有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5分)
  2. 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计划,逐项分解各项工作任务,任务分解做到工作内容、责任部门、责任人落实。(5分)
  3. 政务公开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实施有措施,工作有总结,经验有交流,舆论有宣传。(5分)
  4. 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调研。按时按要求上报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报告和有关材料。(5分)
  (二)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20分)。
  1. 坚持和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审核制度、重大决策咨询听证和预公开制度、首问责任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规范化程度有提高。(4分)
  2. 建立并实行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制度。采取切合实际的、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的评议方式考核本系统、本机关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4分)
  3. 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以及政府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4分)
  4. 健全和落实政务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公开而没有公开的做到严肃处理。(4分)
  5.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做到奖惩分明。(4分)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25分)。
  1. 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内容目录》,依此规范政务公开内容。结合实际及时修订、补充《政务公开内容目录》。(5分)
  2. 及时审定、更新和充实政务公开内容,做到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及时准确、重点突出、群众满意。(10分)
  3. 公开本部门的便民措施、工作制度、违纪违诺的投诉及责任追究查处结果。(5分)
  4. 结合实际依法依程序公开重大决策过程。(5分)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20分) 。
  1. 结合本部门实际建设好政务公开网站(网页),利用网络公开(或通过“中国阿坝州”政府门户网站公开)。(10分)
  2. 结合实际建立“稳、固、显”且内容可随时更新的政务公开栏。(3分)
  3. 政务服务中心(或“一站式服务窗口”)制度健全,服务规范。(4分)
  4.充分运用新闻发布会、听证会、会议文件、工作简报、公告公报、新闻媒体、领导信箱、服务热线、电子显示屏、办事指南、便民资料等多种形式实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3分)
  (五)政务公开的实效(15分)。
  1. 运用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传递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保证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及时有效。没有发生因政务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5分)
  2. 保证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5分)
  3.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普遍关注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5分)
  三、考评方式和要求
  (一)考核采用100分制,各小项没有扣分因素即得分,如有扣分因素该小项不得分。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考评所得分值折算计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分值。
  (二)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应于次年的1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送州政务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结合全州政务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州委州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的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阿坝州人民政府
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传达贯彻、不落实上级关于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对政务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搞形式、走过场的;
  (二)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地区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县、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等公开政务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务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因政务公开工作存在问题被举报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十四)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 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务公开的工作部门、行为人所在的单位共同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须与年度考核挂钩。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个人,不得评选为先进或优秀,同时不得兑现奖励工资;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县和单位当年目标考核不得评为一等奖。
  第八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惠府〔2008〕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业经十届6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惠州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依照本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政务公开义务人,依照本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规定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
政府和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政务公开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下简称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三)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组织的机构设置、调整及行政职责权限、行政权力运行目录、内容、依据、程序、时限、承诺、绘制的行政权力流程图等事项;
(四)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取消的依据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结果;
(五)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标准;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七)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八)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
(九)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十一)政府基金、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乡镇筹资筹劳情况;
(十二)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
(十三)国有企业的设立、重组、改制、产权交易;
(十四)教育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及依据;
(十五)城乡规划、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
(十六)公益事业投资、建设及使用;
(十七)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
(十八)公务员的招录、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十九)对违法或违纪行为的投诉和行政救济的途径,以及处理办法;
(二十)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
(二十一)行政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二十二)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所列内容外,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拓展政务公开内容,以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不予公开的政务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相关单位应当公开可以公开部分的政务。
第九条 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由政府和政府部门依照本规定,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特点,以及公众关心程度,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研究确定。
第十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政务事项,属政务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政务公开权利人对政务公开内容有异议,要求政务公开义务人解释、更正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更正。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制政务公开目录,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
政务公开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形式。
权力运行流程图是指行政职权事项在具体办理过程中运行、流转的各相关环节。
政务公开目录由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备案;由人民政府编制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公开政务:
(一)政府门户网站;
(二)政府公报;
(三)政务公开栏;
(四)电子触摸屏、显示屏;
(五)政务公开热线电话;
(六)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
(七)新闻发布会;
(八)新闻传媒;
(九)宣传资料;
(十)各级国家档案馆查阅室的政务文件;
(十一)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形式。
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事项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政务公开工作信息报送制度。上报内容应包括:
(一)贯彻落实政务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二)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
(三)政务公开制度建设、落实、考核和监督情况;
(四)政务公开载体建设、电子政务工作进度情况;
(五〕其他需要上报的信息。
上报方式与时间由各级政府具体确定。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务需要的经费,财政应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规定的公开义务的,政务公开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履行。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事项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务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或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如需要延期答复的,需经政务公开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开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务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务公开义务人的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对政务公开进行评议考核。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应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督促纠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及市直各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或实施细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