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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进审判文书质量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3:42: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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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进审判文书质量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进审判文书质量问题的通知

1961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各高级和中级人民法院:
我们向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和书记员同志重申一个要求:切实有效地把审判文书和审判卷宗的质量再提高一步。
最近几年来,对提高审判文书和诉讼卷宗的质量这件事,已经引起了各地法院的领导同志的注意,并且采取了许多办法,收到了一定的效果。196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旅大举行的书记员工作和档案工作会议上,对如何写好判决书、裁定书、如何作好笔录和如何整理好卷宗,又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进一步改进了这方面的工作。但是,如果从各个法院来说,在这些方面有的作得好一些,有的就差一些,还不是很平衡的。
最近,我们看了若干法院的卷宗,深感在这些方面,仍然有许多缺点,看来还是比较带有普遍性的,需要认真地来改进。譬如:有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事实和理由叙述不清,写得也文理不通,不容易使人看得懂;在上诉案件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上批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时,有的没有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理由有理有据地去批驳,只是把一审判决书上判决的理由再重复一遍,显得软弱无力,不能说服当事人;有的在审判文书发出之前,不认真校对,对错字、漏字,不加补正,有的甚至发生了把“母猪”错写成“母亲”,“判处三年管制”错写为“判处三年徒刑”这类严重的错误,影响很不好;在做审判笔录时,有的字写得很草率,使人无法辨认,对不易理解的方言土语,没有加上必要的注解,使人看不懂。装订卷宗也有一些缺点,如卷首没有目录,或者材料装订的顺序很错乱,不系统、不完整,这就难以全面的反映案件的审理过程。
为什么会有这些缺点ⅶ可能与某些审判员和书记员的水平有关,特别在某些基层法院,确实还有一些同志,受了文化程度的限制,工作上确有困难。但是,这不是唯一的原因。重要的是我们这些同志对待工作采取了什么态度,是严肃认真一丝不苟,还是不负责任马马虎虎ⅶ一定要让我们的审判员和书记员了解,绝不要把这些缺点看得那么无关紧要,不过是技术问题,是小事情;不,这是检验一个审判工作人员对待国家的审判工作有没有政治责任心的问题,是关系到办案质量的大事情。
为了把案子办正确,一定要切实的改进在这些方面的缺点。因此,提出几项具体要求:
一、写判决书和裁定书,一定要把事实、理由叙述清楚,文理要通顺,要合乎逻辑,力避前后矛盾;在上诉案件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上驳斥上诉理由时,一定要针对上诉的理由来批驳,要说得有理有据;在判决书和裁定书写好以后,一定要多看几遍,多修改两遍,把问题都说清楚了再定稿签发。
二、制作各种笔录和写判决书、裁定书的原本时,一定要把字的笔划写清楚,使人能够看明白。不要写别人不认得的草字,更不许使用自己创造的简化字。写好以后一定要认真地校对两遍,把漏字、错字和别字一一补正过来,绝不要带错出门。当事人或证明人写来的控诉信或证明信,如果字迹十分难认的,也请书记员当面查阅明白代为誊清一遍,连同原件一并存卷。
三、案卷的材料,一定要按顺序装订,卷首的目录要准确清楚,要和卷内的材料顺序相符合。
按照这些要求来做,对某些法院或者某些书记员和审判员来说,在目前是否有困难,如何做才好,请你们考虑并认真来改进。要求各地高级和中级人民法院,和我们一道对上面的要求,作出示范,同时采取一些积极措施,来解决基层人民法院可能存在的一些实际困难。譬如:一、由高级人民法院或由中级人民法院用轮训或者组织业余学习的办法,来提高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员和书记员制作审判文书和制作笔录的能力;二、(从略)三、你们认为比较适当的其他办法。总之,要采取一切积极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对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公告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14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32-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4.4、3.4.5、3.6.2、3.6.3、4.1.1、4.1.4、4.2.2、4.2.5、5.1.1、5.1.4、5. 1.10、5.1.11、5.4.1、5.4.2、5.5.2、5.5.3、5.5.4、6.1.2、6.1.5、7.2.8、9.1.5、10.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TJ32-7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