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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放火犯罪的调查分析/田永东

时间:2024-07-07 15:08: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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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放火犯罪的调查分析

田永东


  近年来,农村放火案件相当突出。为有效地遏制放火案件的多发势头,笔者在对放火犯罪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对放火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进行如下分析。
  一、放火犯罪的特点
  (一)作案目标主要是民房、仓库和柴草垛。目前,农村主要燃料仍以植物杆棵为主,冬春二季,农村各家各户房前屋后柴草俯拾即是,垛挨垛,垛临房,犯罪分子烧毁柴垛就等绝了农户借以维生的燃料来源。由于柴草极易引燃,垛又临房,对民房具有极大的威协。因此,柴草垛是放火的主要目标。
  (二)作案方式从单独放火逐渐发展到合伙放火,而且具有较充分的准备。由于自然村落居住相对集中,犯罪分子在实施行为前往往利用熟悉地理环境和掌握各户人员出入时间等条件,事先准备引火物,对进退路线、作案时机、人员分工均作了较为周密的安排。
  (三)作案方法从过去简单地用火柴、打火机作引火物,发展到把香烟中间掏空夹入数根火柴,或用棉花包香烟头等作引燃物,利用时间差制造罪犯不在犯罪现场的条件。
  二、放火动机及其产生的原因
  放火者的动机,大多出于报复心理,也有的纯属愚昧。概括起来有五种情况:
  (一)邻里、家庭关系不睦报复放火。这类放火犯由于某些实际问题得不到公正的处理或心胸狭窄,心理压力很大,有被社会或家庭抛弃的“压抑感”,常为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所困扰,苦闷的心理促使他们为发泄这种苦闷而给他人或自家放火。
  (二)干、群关系紧张,为泄愤放火。个别乡、村干部上台就搂,请客送礼,吃拿贪占,在划分承包田,管放贷款、化肥、籽种等方面偏亲向友,大搞特殊化,群众有气无处撒,伺机给这些干部放火以泄怨气。
  (三)出于奸情或求婚不成而放火。奸情放火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因奸妇同时与多名奸夫通奸,奸夫之间相互放火;有的通奸多年,遭拒绝后伺机给奸妇放火;有的是因妻子忌恨奸妇给奸妇放火。有的男青年因求婚不成,为泄愤给女方家放火。
  (四)赌博和买卖婚姻导致放火。在个别村、屯,不论男女老少,打牌、打麻将成风,有的输红眼的赌徒无处发泄而给嬴家放火。也有的因买卖婚姻解体,男方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产生怨恨,而给女方家放火。
  (五)闲极无聊,放火取乐。个别未成年人视放火为儿戏,究其动机,他们竟回答说“点着玩”,而没有认识到这是犯罪。
  放火犯罪动机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综合起来,主要有三点:
  一是文化素质低,缺乏法制观念。在农村,父母让孩子中途辍学的现象仍然存在,有些学校重智育、轻德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使毕业生虽然学到了文化知识,但对法律知识却知之甚少。此外,某些文艺作品的负效应,普法工作流于形式,以及思想政治工作薄弱,也是部分公民法制观念淡薄的主要原因。
  二是治安防范工作不强。一些农村治保组织不健全,治安承包责任不落实,有的形同虚设。个别村屯人口流动大,社会治安防范不力,人民群众思想麻痹,给放火者以可乘之机,使个别犯罪分子的欲望在得不到满足时,临时起意给他人放火。
  三是一些放火案件长期不能侦破,对放火犯罪打击不力。一些放火案件长期不能侦破,打击不够及时有力,甚至对已抓获的放火犯以罚代刑,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作案的侥幸心理。
  三、预防放火犯罪的对策
  (一)有效地利用法律手段。公、检、法三机关要密切配合,把放火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选择典型案件到发案地公开审判,以震慑放火犯罪,就案讲法,扩大教育面。帮助发生放火案的村屯总结教训,堵塞漏洞。
  (二)建立联防组织。在农村自然村屯,应根据村民的自然居民情况划分若干治保小组,由责任心强、热心肯干的人任组长,实行户保。由村长或支部书记牵头实行例会制,定期召集各组组长开会,检查工作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制定工作方案,做到家长包全家,组长包小组,村长包全村,实行全民联防的局面。
  (三)及时解决民间纠纷。一是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帮助化解家庭、邻里、亲属之间的矛盾;二是针对个别村委会干部与群众关系紧张的情况,上级主管部门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组织手段。要尽最大努力避免和防止矛盾激化。
  (四)采取多种形式综合治理。要遏制放火案件上升的势头,仅靠政法机关的打击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协作与配合。要充分运用宣传教育、社会舆论、行政管理、法律制裁等多种手段,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强化人们的守法观念,切实搞好综合治理。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东
联系电话 0456—6421683
邮编 164000


结束劳动合同关系及其证据问题提示——人力资源管理若干法律问题系列指引(一)

文/武志国 woo_eye@yahoo.com.cn

用人单位结束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种为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

开篇提示:解除或终止法律均规定了特殊的条件,用人单位务必尊重劳动者的权益,否则得不偿失。

一、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结束劳动合同关系及补偿的情形指引

用人单位可以在下列情形出现时与劳动者结束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请注意:
1)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无权解除;
2)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违章、失职、营私舞弊、损害、影响”达到“严重、重大”的不能解除。

(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请注意:
1)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医疗期满后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未经另行安排劳动者从事其他能够的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3)用人单位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应解除劳动合同,即便证明不能胜任工作,未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且再次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变更内容不能达成一致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没有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6)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据上述三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③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上述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请注意:
1)用人单位非基于平等自愿,或违背劳动者意愿采取胁迫、欺诈、乘劳动者之危的方式协商的,不得解除;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3)比较而言,在用人单位解约理由或证据不充足的情况下,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而言最为安全,或者忍受并等待劳动合同终止;
4)能否促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只有用人单位在掌握劳动者违章、失职、舞弊、损害、不良影响等一定证据的条件下,说明利弊、分析利害,提示劳动者以此体面的方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总之,只可“说理利诱”,不宜“欺骗威逼”。
(四)裁员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物资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建材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物资计划管理办法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国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适应物资计划供应机构和管理体制的要求,加强物资供应为生产建设和科技发展的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物资体制改革方案》的精神,结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物资计划供应管理分工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建材局有关职能部门、直属、直供单位和中国建材总公司。
第三条 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国家建材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国家合同订购物资”、“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物资”的原材料、燃料以及机电产品申请和分配计划;必要时,国家建材局也可委托有关直属单位编制申请和分配计划。
第五条 中国建材总公司和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应按国家建材局编制下达的物资供应计划(含数量、品种、价格,下同),认真组织实物供应,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必须派员参加主要物资订货会。如需调整计划以及供应和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国家建材局报告,接受国家建材局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国家建材局的供应对象为物资直属和直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建材行业承担基建、技改、科研、军工项目和生产专用项目以及临时急需等归口安排物资单位。
第七条 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物资计划工作,归口编制国家建材局直属和直供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物资和外汇需要计划,并统一向国家计委和物资部申请。
第八条 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组织国家建材局有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中国建材总公司编制建材生产维修(含生产专用)、基建、技改、科研、军工、地质勘探等所需主要物资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
第九条 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依据国家和物资部分配的主要物资计划指标,征求国家建材局有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中国建材总公司的意见,并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和下达计划分配方案;并负责向国家计委和物资部申请解决计划分配的不足部分。
第十条 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重点负责煤炭、重油、钢材、木材、纯碱、玻璃、水泥、汽车等主要物资的申请和分配,并有权根据需要,在建材行业内进行定点、划转及余缺分配的调度和调剂。
第十一条 国家建材局综合计划司负责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需用的钢材、木材、水泥物资计划的申请和分配。
第十二条 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负责技术改造、科技三项费用(含工业性试验和技术开发推广)和国家建材局军工办公室负责军工项目需要的钢材、木材、水泥物资计划的申请和分配。
第十三条 国家建材局委托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负责电线电缆产品、铂铑(含制品)和其它机电产品的物资计划的申请和分配。
第十四条 国家建材局委托中国建材总公司的负责铜、铝、、锌、锡、铜材、铝材、生铁、生铁、水渣、硫酸、烧碱、橡胶、民爆器材(工业硝酸铵)和其它原燃材料物资计划的申请和分配。
第十五条 国家建材局有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中国建材总公司的物资需用申请和分配计划必须抄送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七种大宗原材料、燃料和汽车的需用申请和分配,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统一上报有关部门和分配下达到需用单位。
第十六条 物资计划管理的产品按国家计委和物资部规定的《物资目录》执行。
第十七条 物资计划的申请编报基层单位是国家建材局物资直属和直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含有物资计划供应的基建、技改、科研、军工、地质勘探和生产专用项目等承担单位。
物资材料的申请编报单位应按要求向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报送主要物资的年度需用申请计划和规划。
第十八条 中国建材总公司和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分别负责定期物资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分析工作,按月、季和年度向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提供物资统计专业报表和物资到货率、钢材等库存资源的统计报表,以及统计分析资料。
第十九条 中国建材总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报送建材产品市场动态和预测资料。并通知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参加相关的认货、库平、市场信息等活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