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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渊源探析/刘亚利

时间:2024-07-23 00:15: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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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渊源探析

刘亚利


  民法的渊源的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是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订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由全国代表大会制定,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中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方针和路线的规定、关于财产所有制和所有权的规定、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都是调整民事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也是《民法通则》和各种单行民事法规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的法院在民事和经济审判中,在缺乏实体法依据时,曾援引宪法为依据,表明宪法具有可司法性。
  二、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八面威风的民事立法文件,是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其中,《民法通则》在民事法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是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其仅次于宪法。在合同法方面,我国已于1999年3月15日由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在特权法方面,我国已制定了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在知识产权法方面,我国已颁布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在亲属法方面,我国有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在商法方面,我国已制定了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票据法、证券法等法律。可见,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规则已经建立,但仍然需要制定一部民法典予以完善。
  三、国务院发布所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受权,制定、批准和发布法规、决议和命令,其中有关民事部分的法规、决议和命令,是民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民事法律。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享有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职权。为了在审判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法律,它可以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布司法解释性文件,包括发布在审判工作中适用某个法律的具体意见(如颁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对具体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作出批复。
  五、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规范性文件
  上述规范性文件又称为行政规章,规章并不属于立法,但在司法审判活动中,行政规章应当作为裁判的重要参考。
  六、地方性法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纂驱的自治机关在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所制定、发布的决议、命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中有关民事的法律规范。尽管地方立法必须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在效力范围上具有从属性,且在适用范围上具有地域局限性,但地方性法规也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据垢受权而制定的法规,同样具有洪都拉斯的效力,属于洪都拉斯重要渊源。
  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在我国,作为民渊源是受限的,只有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才具有所法渊源的意义。我国是幅辽阔的多民族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在地区习惯在民法渊源中具有一定的意义。如1951年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赘婿要求继承岳父母财产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当地有习惯,而不违反政策精神者,则可酌情处理。”
  最后需要讨论建立判例法的问题。我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我们认为,我国虽为成文法国家,但建立判例制度不仅将我国历史上重视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具体表现为:第一,判例法与成文法各具特点,很难说谁优谁劣。最佳办法是将两者融为一体,相互取长补短。正是由于这一原因,至本??岳矗?乇鹗堑诙?问澜绱笳揭岳矗?酱蠓ㄏ翟诜?尚问椒矫嫦嗷ソ咏?腿谇ⅲ?鱿至艘恢帧扒魍?窒蟆!钡诙??游夜?乃痉ㄊ导?纯矗??⑴欣?贫扔蟹ü僭诓门兄姓?肥视梅?伞E欣?旧硎钦?肥视梅?伞⒔馐头?傻难?澹?虼俗裱?壤??导噬衔?ü僬?饭苡梅?商峁┝酥傅肌5谌??邢拗品ü俚淖杂刹昧咳āS捎谀壳?W法规定较为原则、抽象,特别是由于立法沿不完善,因此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这就需要通过判例对此种自由裁量权作出知觉的限制,了防止自由裁量权被览胜。因为按照遵循先例的要求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必须适用相同的规则,判决的结果应当大体保持一致。法官不可随意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应受对法律的适宜笔准确的裁判示范作用的先例的拘束。保障判决的大体一致性,也可以充分实现法的安全价值。第四,有利于尽快提高法官裁判质量。为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裁判质量,必须要通过建立判例制度,为法官制作判决书提供良好的样板。每一个待命都是在事实的认定和说理方面的标本,法官必须要按照先例来制作判决书,既要讲楚事实,又要讲楚道理,做到严格执法、以理服人、公正裁判。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亚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10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做好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的组织实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二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和男方护理假、民族节日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四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安排休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严格进行审批。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所在单位应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内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在事业单位规范津贴补贴和实行绩效工资前,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暂按现行政策规定的项目标准计算。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审批,按工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审批完成。各单位在报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需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核表》,并附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材料。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九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因特殊工作岗位或者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等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仍无法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应按规定计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调入人员以及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士官,经原单位证明确实没有休年休假的,所在单位应在当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

  第十一条 因休产假、婚假(含按有关规定申请延长的产假、婚假假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产假、婚假期满后安排补休年休假。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可在其停工留薪期满后安排其补休年休假。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参加非组织选派的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培训的,其脱产参加集中学习培训(工作日内)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经单位同意后可不计为事假。

  第十四条 挂职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

  第十五条 当年到龄退休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若工作人员在退休当年的工作天数少于其应休年休假天数,单位按其工作天数安排年休假,未休足的天数不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工作人员当年死亡的,其未休年休假或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均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

  当年退休或死亡的工作人员,其日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全年工资收入则按本人退休或死亡当月应发的基本工资和其它规定项目标准计算。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要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审批年休假工资报酬。各机关事业单位要科学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切实加强年休假管理,确保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责令该单位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日工资收入的300%)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中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中央驻桂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

     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核表




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

单 位
姓 名 现任职务 参加工作
时 间
工作年限 规定年休假
天 数 因工作需要
未休天数
因工作需
要不安排
休假的具
体 理 由
本 人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单 位
意 见

单位领导(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
意 见



年 月 日


附件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

姓 名 职 务 参加工
作时间 应休假
天 数 未休假
天 数 全年工资收入总额(元) 日工资收入(元) 应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元) 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部门意见
根据 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 人 年度年休假工资报酬 元。

审核人:
年 月 日




  说明:1、公务员全年工资收入总额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当年12月份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乘以12,再加年终一次性奖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年工资收入总额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当年12月份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乘以12。

  3、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关于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费用的财务处理规定

财政部


关于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费用的财务处理规定

1982年12月7日,财政部

为了贯彻执行赵紫阳总理《在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的讲话》精神,迅速提高我国的工业技术水平,有利于企业试制新产品,支持企业研究采用新技术和产品的更新换代,保证实现党的十二大确定的我国经济建设总的奋斗目标,现在对企业试制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的财务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由国家科委统一掌握,用于重点新产品试制和技术开发的费用,在一九八三年的国家预算中,已在上年原定数额的基础上,增加了94%。今后还要根据需要与财力的可能,逐年适当增加。
二、上述由国家安排的重点新产品试制项目,系指属于全国范围内从未试制生产过,和对老产品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确有显著改进或提高,在省、市、自治区从未试制生产过,需要进行试制的产品。
国家安排的重点新产品试制项目,其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必须增添的测试手段和非主要仪器设备(包括随同引进技术进口少量必要的仪器、设备)及相应的土建工程,专用工卡具,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的购置费,以及试制成本高于售价的损失和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均由国家拨给的技术开发费用解决。出售样品、样机所得价款,应当冲抵国家拨给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没有国家安排的新产品试制任务的,应冲减企业管理费。
国家安排的重点新产品试制项目所耗用的原材料、工资、费用(包括应分担的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计入新产品成本。销售新产品发生的收益,作正常收益处理。
三、企业试制新产品,不属于国家安排的重点新产品试制项目的,其费用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试制新产品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在企业管理费开支,并采取适当的分配方法,计入全厂生产的各种产品成本。
经批准首批担负研究新装备任务并需进行技术改造的××个机械工业企业和××个协作厂,由机械工业部报经财政部批准,可以在成本中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技术开发费用,用于解决本条第(一)项所列各项新产品试制费用。(注解:一九八五年二月八日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规定:“除《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可以从成本中开支的费用以外,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需的单台价值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用关键设备购置费,数额较小的,可以摊入当年成本,数额较大的,允许企业分三至五年摊入新产品成本或全部产品成本。凡实行此种办法的,就不实行按销售额提取1%的技术开发费用的办法。”)
(二)试制新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工资、费用(包括专用工卡具和应分担的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计入新产品成本。专用工卡具所需费用较大的,可作为待摊费用处理,分期摊入小批试生产或以后投产的生产成本中。
(三)新产品要实行优质优价原则。销售新产品如发生亏损,可作为正常损益处理。
(四)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专案核销,在营业外列支。
(五)出售样品、样机所得的价款,应冲减企业管理费。
(六)为了试制新产品以及小批试生产和今后正式投产,必须增添设备(包括随同引进技术进口少量必要的仪器、设备)和相应的土建支出,可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一般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中开支。如果这几项资金暂时不足,可以申请技措贷款。贷款应先用企业的各种专项资金归还贷款本息的20~30%,不足的部分,用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个别属于提高产品质量的项目,投产后本企业在短期内无明显经济效益,但确有社会经济效益的,可商请银行适当延长分期还款的期限。到期后,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可用企业利润归还贷款。
四、为了支持企业开发新技术和试制新产品,按规定提取的利润留成资金、超收分成资金或税后利润,要分别建立一般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必须用于开发新技术、试制新产品,不准挪作他用。一般生产发展基金,应主要用于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不得在老技术基础上去扩大生产能力。职工奖励基金要有一部分用于奖励对新产品试制和技术进步有贡献的职工。
五、国家在税收上实行鼓励技术进步的政策。凡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比老产品有显著改进或提高,具有先进性、实用性,能提高经济效益,有推广价值,在一个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第一次试制成功,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鉴定确认的新产品,在试制、试销期间利润过低或有亏损的,由省、市、自治区税务部门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权限审批,给予一至二年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六、为外单位一次性生产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应纳入生产计划,不列入新产品试制计划。其试制所需全部费用,计入该产品的成本。
七、已有科学研究成果,但尚未取得必要数据,经批准纳入国家计划进行中间试验的,所需购置的设备仪器以及相应土建工程和试验经费,都由国家拨给的技术开发费用解决。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需增添固定资产的,其费用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一般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中解决;试验经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八、引进技术所需的费用,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进口技术资料,凡随同设备或样机进口的,应根据设备或样机的用途,分别在基建投资、更新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基金、技术开发费用中解决;如受科学研究部门委托,随同设备或样机进口的,其费用由委托部门在有关费用中解决;不进口设备只进口技术资料的,应根据技术资料的用途,分别由基建投资、更新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地质勘探事业费、勘探设计事业费、技术开发费用、科研事业费中解决。
(二)企业引进技术所需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证费、专利费、设计费),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属于产品投产后在规定期限内按产量的一定定额进行提成的技术转让费,应从引进产品增加的利润中支付;属于引进时一次统算技术转让费,分年付款的,应在引进产品的生产成本中支付;引进产品未生产前支付的技术转让费,可作待摊费用处理,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放引进技术贷款解决,待投产后再摊入生产成本,并归还贷款。
(三)引进技术的职工技术培训费,包括职工出国培训和请外国专家来厂培训的费用,可以一次或分期摊入引进产品成本。
(四)引进技术进行合作生产的,在初期合作阶段所需进口规定数量的合作生产件,购入时由流动资金支付,于使用后分别摊入产品成本。
(五)引进技术的消化费用,可以计入企业管理费。但为消化引进技术需要增加的设备,应在更新改造基金、一般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中解决。
九、企业进行新技术研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企业内部的科研机构、试验室或试验基地所需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各项研究试验费用和经常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按照利润留成办法的规定应当纳入利润留成的科研机构经费,由一般生产发展基金解决,不得再由企业管理费列支。
(二)国内的技术转让费,双方协议一次支付的,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一次支付的费用较大的,可以分期摊销;协议按产量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的,应在采用新技术后该项产品增加的利润中支付。
(三)为了进行新技术的研究、试验,必须添置仪器、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支出的,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一般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中解决。不足的部分可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以后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一般生产发展基金和新产品试制基金归还。
十、独立的科研机构的研究试验费用,由科研事业费和科研事业收入解决。
十一、核工业部、航空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兵器工业部、航天工业部和船舶工业公司的技术开发、新产品试制费用财务处理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