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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洗钱犯罪的预防/钱贵

时间:2024-05-19 21:36: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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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洗钱犯罪的预防

钱贵


  洗钱犯罪与其上游犯罪相互交错,互为条件。如果上游犯罪的非法所得不能被清洗,那么犯罪的经济目的也就无法实现。因此,洗钱能否成功,客观上成为能否实现其上游犯罪的实施的必要条件。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利用刑事、民事和行政等诸方面规范体系加强对洗钱犯罪的预防。主要措施有:

一、密切追踪、熟练掌握洗钱犯罪的作案手法和规律特点。这是对其有效防范打击的基础和前提。

二、金融机构要加强防范。所有的金融机构均应建立对客户的身份识别和证件留存制度,杜绝匿名帐户和假帐户;客户在存款或进行任何金融交易时,金融机构应要求他们提交真实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住址;对于一切复杂的、不寻常的和大数额的交易应当特别注意其背景、目的和来源;在发现和怀疑某些非法资金来源于非法活动或可疑时,应免除金融机构及其职员为客户保密的义务,反之应向执法机关及时报告。

三、完善立法,加强法律监督。

四、建立情报信息资料库,加强国际情报信息交流。欧美各国均重视加强防范洗钱犯罪的情报信息的收集。美国财政部已建立了利用计算机技术来分析、研究货币报告的联邦数据库,国际刑警组织也设有专门机构并掌握洗钱犯罪的情报。由此,我国也应建立自己的的情报资料库,并与国际情报网相联,以更有效地遏制洗钱犯罪。

五、加强国际合作。鼓励各国签定和加入含有反洗钱条款的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反洗钱条约;通过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察、海关之间的合作,互通情报,相互为查处洗钱案件提供便利,通过必要的立法将洗钱犯罪列为可引渡的犯罪。

  目前,美、俄、意等国家正在联合行动,打击洗钱犯罪。这些国家还研制出一种追踪电脑洗钱的设备。这种技术主要是用人造间谍来监视电脑,当数以百万计的交易正在进行时,能测出哪些交易有可能是在洗钱。另外,国际刑警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麻醉品控制委员会等国际性组织,都在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加强对国际性洗钱犯罪的防范和打击。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铁道行业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铁道行业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
计投资[1993]412号

1993-03-19国家计划委员会

  (通知略)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铁道行业税目税率注释
  一、铁道线路、枢纽、客货站段的新、改扩建,税率0%
  铁路线路系指在实施铁路客货运输中,为机车车辆安全运行提供的轨道、路基、桥涵、隧道、明峒等,以及相应的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标志、电子终端及传输设备、给排水、防护、绿化等工程和设施。
  铁路枢纽系指为了合理调度、组织运输生产,在铁路交叉或干线客货运业务繁忙地区设置的由若干不同功能的线路、站、段、厂、所等设施及相应的指挥、服务部门所组成的一整套系统。
  铁路客货站系指进行客货运输服务、作业的场所。
  铁路段系指为实施运输作业而设置的各种生产、配套单位。主要包括车务段、列车段、客运段、机务段、车辆段、工务段、电务段、供电段、水电段、通信段、大修段、工程段、房产(建筑)段、公安段、生活供应段。
  以上各项的新建、改建、扩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路基工程:(1)路基土石方工程;(2)路基附属工程;(3)路基加固及防护。
  2.桥涵工程(含立交桥):(1)下部工程;(2)上部工程;(3)引桥工程;(4)附属工程。
  3.隧道及明峒:(1)正峒开挖及衬砌;(2)压浆及防排水;(3)明峒及棚峒;(4)辅助坑道;(5)峒门;(6)整体道床;(7)附属工程。
  4.轨道工程:(1)正线;(2)站线;(3)线路有关工程。
  5.电气化工程:(1)接触网工程;(2)牵引变电所;(3)分区亭;(4)开闭所;(5)自耦所;(6)电力调度所;(7)供电段;(8)其它与电气化工程直接有关的工程及设备。
  6.通信及电子计算机传输通道工程:(1)通信线路;(2)通信设备;(3)通信电力供应;(4)电子计算机终端及传输通道设备。
  7.信号工程:(1)行车指挥设备;(2)闭塞设备;(3)联锁装置;(4)驼峰信号;(5)其他信号设备;(6)信号电力供应。
  8.电力工程:(1)供电线路;(2)车站地区照明;(3)电源设备。
  9.给排水工程:(1)给水工程;(2)排水工程。
  10.机务建筑及设备:(1)运用整备设备;(2)检修设备;(3)救援设备。
  11.车辆建筑及设备:(1)车辆段;(2)客车整备所;(3)列车检修所、站修所;(4)机械保温车加油站及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检修所。
  12.客货运建筑及设备:(1)站场设备;(2)站区建筑;(3)机械化装卸设备;(4)铁路轮渡建筑及设备;(5)集装箱设备。
  13.工务建筑及设备。
  14.运营调度管理系统现代化设备。
  15.物资、公安部门建筑及设备。
  16.临时工程:(1)大型临时设施;(2)过渡工程;(3)临时房屋及小型临时设施。
  17.生产房屋:(1)通信房屋;(2)信号房屋;(3)电力房屋;(4)电气化房屋;(5)给排水房屋;(6)机务房屋;(7)车辆房屋;(8)客货运房屋;(9)工务房屋;(10)其他生产房屋。
  二、机车、车辆、铁路专用设备购置及机车、车辆修理,税率0%
  机车、车辆、铁路专用设备购置及机车、车辆修理,系指:
  1.在铁道线路上使用的各类型机车、车辆、车组、轨道车、救援车等以及为铁路运输服务的牵引动力设备、轨道机械、筑路机械、养路机械、工务机械、施工机械、救援机械及设备,编组站机械化、自动化设备,铁路通信、信号、电力设备,装卸运输机具设备,铁路行车指挥仪器、器具、设备,轻重型轨道及配件、集装箱(设备),混凝土制品、防腐木材、铁路桥梁设备、轮渡渡轮,行车安全设备、装置等(均含零部件、配件等)的购置以及为以上设备大、维修所需设备的购置和修理厂的新建、扩建、改建。
  2.现有机车车辆制造厂、机车车辆机械厂、机车车辆配件厂、铁路专用设备及专用器材厂的扩建、改建。(名单附后)
  三、机车车辆制造,税率5%
  机车车辆制造系指新建的机车车辆制造厂、机车车辆机械厂、机车车辆配件厂、铁路专用设备厂及专用器材厂。
  其新建的主要工程内容包括生产主体工程、生产配套及厂区公用工程等。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铁道行业详目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铁道行业详目





项  目


主要单项(单位)工程


税率

 一、铁路线路,枢纽,客货站、段新建、改扩建工程   0%
1.路基工程 (1)路基土石方工程铁路区间、站场、货场及通往机务段、车辆段、工务段石碴场、材料厂、三角线、回转线、套线、石碴线、安全线、厂库线、牵引变电所专用线及其他站、段管线等路基填筑及夯压、路堑开挖、基底处理、换填土壤、整平路面及边坡工程。
(2)路基附属工程铁路路基之天沟、吊沟、排水沟、缓流井、防水埝、平交道(含路面、涵管等)的土石方和圬工工程。
(3)路基加固及防护路基锚固桩、沙井、沙桩、盲沟、片石垛、反压护道;因修筑路基引起的改河、河床加固;因防护边坡而采取的铺草皮、种草籽、护坡、护墙,各种圬工挡土墙;为防雪、防沙、防风而设置的防护林带的植树工程。 0%
2.桥涵程(含
  立交桥) (1)下部工程:包括水中筑岛、围堰修筑及拆除工程,明挖、沉井、钻孔桩、挖孔桩、打入桩、管桩等各种基础工程和基坑回填河道清理工程、墩台身修筑工程。
(2)上部工程:包括各种桥梁制作及架设、桥面系、桥梁检查设备,公路路面。
(3)引桥工程:铁路、公路引桥的上、下部建筑及桥头建筑物。
(4)附属工程:导流堤、排水堤等调节建筑物、河床加固及河岸防护、桥头锥体护坡等的土石方和圬工工程,桥头及桥上永久照明工程和设备。

0%

3.隧道及明峒 (1)正峒开挖及衬砌工程(包括回填)。
(2)压浆及防排水设施。
(3)明峒及棚峒。
(4)辅助坑道:竖井、斜井、横峒、平行导坑。
(5)峒门:包括仰坡及与峒门连接之挡墙。
(6)整体道床(包括短枕)。
(7)附属工程:排水沟、泄水沟、溶洞填筑、峒内桥涵及通风、照明等工程及设备。 0%
4.轨道工程 (1)正线:包括新建、改建之铺轨、铺道岔、铺枕、铺道床安设道岔转撤机防爬设备、调整器、轨距杆、轨撑及整体道床(指峒外)工程。包括线路和道岔拆除、起落拆铺及抽换或补充钢轨、轨枕、扣件及加固设备;道床的扒除、清筛、回填及补充道碴。
(2)站线:各种车站之到发线、编组线、安全线、避难线、牵出线、货物线、门吊走行线、联络线、迂回线、外包线机车走行线、列车停留线及各种进行技术作业的线路和通往机务段、车辆段、工务段、材料厂的线路以及三角线、回转线、套线、石碴线、厂库线、牵引变电所专用线,其他站、段管线之铺轨、铺枕、铺道床、铺道岔、安设防爬设备、调整器、轨距杆、轨撑。
(3)线路有关工程:区间和站内之平交道及其棚栏、栏杆道口铺砌车档、线路标志、正站线的线路备料及钢轨架和正站线的沉落整修。 0%
5.电气化工程 (1)接触网工程: A.区间及站内各种支撑结构:软横跨、硬横跨、站内支柱、路基支柱、隧道悬挂点、桥梁支持点、挡墙支撑。 B.架线:包括链式悬挂(含承力索、吊弦)、简单悬挂。 C.供电线:包括支持结构和架线。 D.回流线:包括支持结构和架线。 E.其他:限界门和滑行试验。
(2)牵引变电所建安工程及设备。
(3)分区亭建安工程及设备。
(4)开闭所建安工程及设备。
(5)自耦所建安工程及设备。
(6)电力调度所建安工程及设备。
(7)供电段建安工程和设备。
(8)其他与电气化工程直接有关的工程及设备。 0%
6.通信及电子计 
  算机传输通道
  工程 (1)通信线路:包括干线和地区线路之架空电线路,架空电缆(或光缆)、地下电缆(或光缆)、水底电缆(或光缆)和微波工程。
(2)通信设备:包括干线通信、局内通信、区段通信、地区通信、站场通信等电话、电报、电传、无线电话、扩音装置、电源设备及其他通信设备等建安工程和设备。
(3)通信电力供应:专为通信工程修建的发电、配电工程及设备。
(4)电子计算机终端及传输通道工程及设备。 0%
7.信号工程 (1)行车指挥设备:包括调度集中、调度监督、行车指挥中心及其他遥信、遥控设备。
(2)闭塞设备:包括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建安工程及设备。
(3)联锁装置:电气集中、电锁器联锁之建安工程及设备
(4)驼峰信号:包括驼峰自动化(含电子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机械化、非机械化的建安工程及设备。
(5)其他信号设备:桥、隧道、道口、坍方等信号、机车信号、自动停车装置及大站遥控、遥信等特殊信号工程之建安工程和设备。
(6)信号电力供应:专为信号工程修建的发电、配电工程 0%
8.电力工程 (1)供电线路:包括高压、低压电线路及电缆。
(2)车站地区照明:包括灯柱、灯塔、灯桥及灯具配线。
(3)电源设备:包括发、变、配电设备和杆间变压器和动力配线设备。 0%
9.给排水工程 (1)给水工程:含水源工程之堤坝修筑、引水设备的护岸及加固,各种井室、坑道、水源井、集水井,供水管路(包括地下水管、水管桥)给水建筑物之聚水、贮水、软水、净水建筑及水鹤(包括泄水、渗水井)、水泵、过滤池、冲洗场。
(2)排水工程:排水管路(含检查井)、污水提升站、调节处理池、污水废水处理建筑物、排水阴沟及机械排水之设备安装。 0%
10.机务建筑及
  设备 (1)运用整备设备:包括转车盘、清灰、给煤、给沙、上油、上水、检查坑及擦洗设备。
(2)检修设备:包括架、定(轮、洗)修段、折返段。架、定(轮、洗)修库、中检库、准备库内设检查坑及压缩空气、水、蒸汽、乙炔、电力供应管路和配备相应的机械设备。
(3)救援设备。 0%
11.车辆建筑及
  设备 (1)车辆段:含客车段、货车段、混合段、罐车段、机保段。
(2)客车整备所。
(3)旅客列车检修所、货物列车检修所、站修所。
(4)机械保温车加油站、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检测所。 0%
12.客货运建筑
  及设备 (1)站场设备:包括站台、货坪、雨棚、天桥、地道、平过道、检票口、站名牌、装卸台、加冰所、量载规、轨道衡、给冰台、储冰台。(2)站区建筑:通站公路、站内道路(包括路面、桥涵等)、围墙及大门、棚栏、站区排水(排水沟、检查井等)、车站广场(包括广场排水)、绿化布置。
(3)机械化装卸设备:包括蒸汽吊、轨道吊、装砂机、卸煤机、机械化漏斗仓库及其配套设备。
(4)铁路轮渡建筑及设备
(5)集装箱设备 0%
13.工务建筑及
  设备 包括苗圃、碴场和其他工务建筑及设备(包括工务修配设备、长轨焊接设备)。大型养路机械及设备。 0%
14.运营调度管
  理系统现代
  化设备   0%
15.物资、公安
  部门建筑和
  设备   0%
16.临时工程 (1)大型临时设施:铁路便线、便桥、临时铁路岔线、汽车运输便道(包括桥涵建筑)、渡口、码头及通行汽车的浮桥、吊桥、天桥、栈桥、地道;临时通信干线、临时电力干线、临时给水干管路、临时发电站、变电站、临时砂石场、轨节拼装场、存梁场、混凝土及制品厂、材料厂、临时钢结构制造场。
(2)过渡工程:便线、便桥、通信、信号过渡工程及其他过渡工程。(3)临时房屋及小型临时设施 0%
17.生产房屋 (1)通信房屋:包括电话所、电报所、机械室、检查所、电源室、电务段、电务修配厂、通信工区、领工区、修理房及检修所、队专供通信用的发、变、配电所、贮藏室、料具间、料棚、厕所。
(2)信号房屋:包括机械房、信号楼、信号工区、领工区及专供信号电力用的发、变、配电所、信号检修所、测试队。
(3)电力房屋:包括水电段、电力工区、领工区、发、变、配电所、试验室、计量所。
(4)电气化房屋:包括供电段、牵引变电所、开闭所、分区亭、接触网领工区。
(5)给排水房屋:包括给水段泵房、水鹤看守房、给水修理工厂、给水领工区、工区、净软水及污水处理所(间)。
(6)机务房屋:包括蒸汽、内燃、电力之机务本段、定修段、检修段、运用段、派驻机车折返段、折返段、整备所、换乘所及各种生产车间和值班室、清碴工室、干沙房、投煤炼习室、给煤工室、站修基地专用仓库。
机车库和机车修配厂及其专门建筑如检查坑、落轮坑、库内线。
(7)车辆房屋:包括车辆段、站修所、客车整备所、列检所、红外线轴温检测站、分局轴温监测中心、车辆检修所、边修线、红外线监测设备检修所、车轮厂、机保车加油站之各种生产车间、车辆技术作业房屋、罐车蒸洗库、空气压缩机站、客车消毒库、空调、冷藏车辆库。 车辆库及车辆修配专门建筑。
(8)客货运房屋:站屋、乘降所、候车室、问询室、旅客食堂、售票房、电话室、行李房、包裹房、存物处、厕所。 仓库:货物仓库、换装库、冷藏室、贮盐室、贮冰室、冷却机室、制冰厂、锅炉房。 生产技术服务房屋:专运段、车务段、客运段、列车段、工务段、建筑段、生产技术服务房屋、乘务员接待室、运转室、列车段调度所、道岔清扫房、扳道房、磅秤修理所、消毒冲洗站、兽医所、生物研究站、篷布修理所、调度中心(所)、试验中心(所)、装卸机械修配厂(所、车间)。
(9)工务房屋:包括材料库、工具库、铁工厂、工务修配厂及线路、路基、桥梁、隧道、房屋建筑工区及领工区,大型养路机械化作业基地、焊轨厂基地、轨道车库、各种看守房屋、苗圃、林场及永久石碴场的房屋。
(10)其他生产房屋:包括材料厂、材料棚、危险品地窖、油库。国际行车公寓、行车公寓、乘务员公寓、待班室。电子计算机自控系统之房屋、统计工厂。 0%
二、机车车辆修理厂新建、扩建改建,现有机车车辆制造厂、机车车辆机械厂机车车辆配件厂扩建、改建,铁路专用设备及专用器材厂扩建、改建   0%
(一)生产主体工
   程 机车解体车间,机车准备间,机车组装车间,机车整备间,机车水阻试验间,机车交验间,机车漏雨试验间,机车油漆间,冲压备料车间,钢材预处理车间,锅炉车间,煤水车车间,部件车间,车轮车间,附件车间,附件试验站,机械车间,机械一车间,机械二车间,机械三车间,机械四车间,机械五车间,热处理车间,表面处理车间,电镀车间,磷化车间,铸工车间,铸钢车间,铸铁车间,有色铸造车间,锻工车间,弹簧车间,车架车间,起重机车间,下部车间,钢结构车间,车体车间,机体焊接车间,电子器件车间,配件车间,柴油机车间,柴油机试验站,液力传动车间,液力传动试验站,电机车间,电机浸烘间,电机试验站,线圈间,电器间,水压机车间,受电弓车间,转向架车间,轴承间,挂瓦室,油线室,变压器车间,变压器试验站,线圈车间,电器车间,电机解体车间,大电机车间,小电机车间,电机油漆间,整流子车间,元件车间,元件试验站,电控车间,电控试验站,绝缘车间,换向器车间,客车冲洗消毒间,客车解体车间,铝合金窗车间,客车抛丸底漆间,客车组装车间,客车漏雨试验间,客车油漆间,客车交验间,墙板车间,高包车间,准备车间,玻璃钢车间,修配车间,金属件车间,制材车间,木材干燥室,木工车间,木配件车间,木配件油漆间,缝纫间,隔热料间,地铁车辆车间,空调机组检修车间,空调机组试验站,制冷车间,保温车解体车间,保温车冲洗准备间,保温车抛丸底漆间,保温车组装车间,保温车漏雨试验间,保温车油漆间,保温车交接站,冰箱车间,三机(柴油机、电机、冷冻机)车间,三机(柴油机、电机、冷冻机)试验站,货车解体车间,货车冲洗准备间,货车抛丸底漆间,货车组装车间,货车漏雨试验间,货车油漆间,货车交验间,罐车车间,罐修车间,车钩制动车间,模锻车间,自由锻车间,重锻车间,轻锻车间,轴锻车间,轴承热处理车间,滚动轴承车加工车间,滚动轴承磨加工车间,滚动轴承组装车间,增压器车间,增压器试验站,调速器车间,扫气泵车间,扫气泵试验站,齿轮车间,油泵油嘴车间,气阀车间,阀类车间,紧固件车间,缸头车间,缸套车间,活塞连杆车间,活塞环车间,万向轴车间,轴瓦车间,制动机车间,三通阀车间,车钩缓冲器车间,闸瓦车间,高摩合成闸瓦车间,电子计量车间,拖车车间,组装车间,机车信号车间,电气件车间,油漆车间,粉喷车间,印制板车间,信号加工车间,内燃电控车间,转辙机车间,热压车间,驼峰车间,抻拔车间,玻璃车间,磁铁车间,钣金车间,冲压车间,铸造车间,零部件车间,仪表车间,无线车间,科研试制车间,电缆车间,信缆车间,力缆车间,辐照电缆车间,辐照塑料车间,拉丝车间,盘具车间,轨枕车间,电杆车间,混凝土搅拌楼(站),上料斜道,散装水泥仓(库),骨料仓(库),砂石加工车间,钢筋车间,钢模车间,钢结构车间,锚塞、锚套加工间,热处理间,环氧树脂制品车间,玻璃钢制品车间,板材车间,梁柱车间,混凝土连锁块车间,木材车间,素材间(库),选材工段,电杆剥皮工段,枕木剥皮刻痕车间,胶合枕木车间,蒸制车间,混合间,机械间,操作控制室,防腐作业间,油枕棚,油枕质量检查室,木材防腐剂车间,各类制板车间,竹胶垫板生产车间,镁砂砖生产车间,耐火砖注油防腐车间,造纸及纸制品车间,制梁车间,桥梁钢结构车间,桥梁修模车间,桥梁防水层车间,综合车间,轧钢车间,钢轨淬火车间,冷拔、下料车间,酸洗间,弹条扣件车间,道钉车间,螺栓车间,减速顶车间,机车车辆配件车间,闸瓦钢背车间,起道机车间,客车电扇车间,钢梁车间,抛丸室,油漆间,烘干室,专用紧固件车间,高强螺栓车间,钉栓车间,道岔车间,道岔机加工车间,锰叉机加工车间,锰钢辙叉热处理间,水韧炉, AT轨根锻成型间,开卷下料车间,压型间,集装箱车间,拼焊间,抛丸间,淋雨试验车间,精铸车间,造型间,轨道车试验站,工程作业车试验站,轨上机械车间,轨道吊车间,汽油机车间,汽油机装配间,汽油机试验站,叉车车间,叉车试验站,钢模板车间,脚手架车间,机加工车间,附件车间,小件车间,压力容器车间,乙炔瓶车间,制瓶车间,填料车间,修理车间,密封环车间。 0%
(二)生产配套及
   厂区公用工
   程 机修车间,机修铆焊间,动修车间,电修车间,维修车间,工具车间,工具热处理间,锻工间,模具车间,模型车间,建筑车间,木工间,钢筋混凝土构件预制场,利材车间,废油再生间,切削处理站,落锤站,缝纫间,中心计量室,鉴定站,钢材质检站,中心试验室,各类工艺及产品试验室,计算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站),运输车间,汽车间,汽车加油站,机车库,机车加油站,消防车库,汽车修理间,铁路专用线,试车线,厂区道路,厂区铁路,电瓶车库,蓄电池充电间,叉车间,动力车间,压缩空气站,制氧站,乙炔站,煤气站,煤气调压站,二氧化碳站,发电机站,锅炉房,热交换站及回水泵房,动力计量分配站,给水泵房及水源井,水塔,蓄水池,污水泵房,雨水泵房,循环水泵房,污水处理站,废汽利用站,电能回收站,环保监测站,降压站,总变配电室,变电室,配电室,冷冻站,电话站,厂区公用管网,铁路专用线等。厂区给水排水,地中衡,轨道衡,仓库,储料(液)罐及储油罐,料场及堆场,技术档案用房,技术图书用房,计算机房。(其他未列配套和附属工程的税率与主体工程相同。) 0%
三、新建机车车辆制造厂、机车车辆机械厂、机车车辆配件厂、铁路专用设备厂及专用器材厂   5%
(一)生产主体工
   程 机车组装车间,机车整备间,机车水阻试验间,机车交验间,机车漏雨试验间,机车油漆间,冲压备料车间,钢材预处理车间,锅炉车间,煤水车车间,部件车间,车轮车间,附件车间,附件试验站,机械车间,机械一车间,机械二车间,机械三车间,机械四车间,机械五车间,热处理车间,表面处理车间,电镀车间,磷化车间,铸工车间,铸钢车间,铸铁车间,有色铸造车间,精铸车间,锻工车间,弹簧车间,车架车间,起重机车间,下部车间,科研试制车间,钢结构车间,车体车间,机体焊接车间,电子器件车间,配件车间,附件试验站,柴油机车间,柴油机试验站,液力传动车间,液力传动试验站,电机车间,电机浸烘车间,电机试验站,线圈间,电器间,水压机车间,受电弓车间,转向架车间,轴承间,挂瓦室,油线室,变压器车间,变压器试验站,线圈车间,电器车间,电机解体车间,大电机车间,小电机车间,电机油漆间,整流子车间,元件车间,元件测试室,电控车间,电控试验站,绝缘车间,换向器车间,客车抛丸底漆间,客车组装车间,客车漏雨试验间,客车油漆间,客车交验间,墙板车间,高包车间,准备车间,玻璃钢车间,金属件车间,制材车间,木材干燥室,木工车间,木配件车间,木配件油漆间,缝纫间,隔热料间,地铁车辆车间,制冷车间,保温车抛丸底漆间,保温车组装车间,保温车漏雨试验间,保温车油漆间,保温车交接站,冰箱车间,三机(柴油机、电机、冷冻机)车间,三机(柴油机、电机、冷冻机)试验站,货车抛丸底漆间,货车组装车间,货车漏雨试验间,货车油漆间,货车交验间,罐车车间,车钩制动车间(钩缓车间),模锻车间,自由锻车间,重锻车间,轻锻车间,轴锻车间,轴承热处理车间,滚动轴承车加工车间,滚动轴承磨加工车间,滚动轴承组装车间,增压器车间,增压器试验站,调速器车间,扫气泵车间,扫气泵试验站,齿轮车间,油泵油嘴车间,气阀车间,阀类车间,紧固件车间,缸头车间,缸套车间,活塞连杆车间,活塞环车间,万向轴车间,制动机车间,三通阀车间,车钩缓冲器车间,闸瓦车间,高摩合成闸瓦车间,叉车车间,电子计量车间,拖车车间 5%
(二)生产配套工
   程 机修铆焊间,动修车间,电修车间,维修车间,工具车间,工具热处理间,锻工间,模具车间,模型车间,建筑车间,木工间,钢筋混凝土构件预制场,运输车间,汽车间,汽车加油站,机车库,机车加油站,汽车修理间,电瓶车库,蓄电池充电间,叉车间,动力车间,压缩空气站,制氧站,乙炔站,二氧化碳站,锅炉房,热交换站及回水泵房,厂区公用管网,地中衡,轨道衡。 5%
利材车间,废油再生间,切削处理站,污水处理站,废汽利用站,电能回收站,环保监测站。(其他未列配套和附属工程的税率与主体工程相同。) 0%


 附注:表中未列的铁路工程项目的税率比照暂行条例相同专业执行。



附件二:
  

铁路工业有关工厂名单







一、路外为铁路生产机车车辆的企业
  1.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厂货车项目
  2.晋西重型机械厂货车项目
  3.重庆重型铸锻厂货车项目
  4.华山冶金车辆修造厂
  5.长沙重型机器厂客车项目
二、铁道部现有部属机车车辆、铁路专
  用设备及器材制造、修理厂
  1.齐齐哈尔车辆厂
  2.哈尔滨车辆厂
  3.牡丹江机车厂
  4.长春客车厂
  5.沈阳机车车辆厂
  6.大连机车车辆厂
  7.唐山机车车辆厂
  8.石家庄车辆厂
  9.天津机车车辆机械厂
  10.北京二七机车厂
  11.北京二七车辆厂
  12.南口机车车辆机械厂
  13.昌平机车车辆机械厂
  14.太原机车车辆厂
  15.大同机车厂
  16.永济电机厂
  17.济南机车厂
  18.四方机车车辆厂
  19.浦镇车辆厂   20.戚墅堰机车车辆厂
  21.铜陵机车厂
  22.洛阳机车厂
  23.江岸车辆厂
  24.武昌车辆厂
  25.株洲电力机车厂
  26.株洲车辆厂
  27.柳州机车车辆厂
  28.广州车辆厂
  29.成都机车车辆厂
  30.资阳内燃机车厂
  31.眉山车辆厂
  32.贵阳车辆厂
  33.西安车辆厂
  34.兰州机车厂
  35.长春机车厂
  36.沈阳桥梁厂
  37.山海关桥梁厂
  38.宝鸡桥梁厂
  39.武汉工程机械厂
  40.宝鸡工程机械厂
  41.丰台桥梁厂
  42.株洲桥梁厂
  43.都匀桥梁厂
  44.成都桥梁厂
  45.哈密桥梁厂
  46.太原混凝土轨枕厂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06年9月8日已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陆兵
二OO六年九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在本自治区境内的道路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承担农业机械管理服务职责的机构应当配合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主要职责是:事故现场及善后处理、农业机械事故认定、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教育和处罚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者。

  第五条处理农业机械事故应当有2名以上农业机械事故处理人员(以下简称事故处理员)。事故处理员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事故处理员应当具有2年以上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经验,经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条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农业机械事故等级分为:
  (一)一级事故:轻伤l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
  (二)二级事故:重伤l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
  (三)三级事故:死亡l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
  (四)四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

  第七条县级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本辖区内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发生人员死亡的农业机械事故,上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及时派员赶到现场指导处理。
  对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权限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指定处理。

  第二章 事故现场及善后处理

  第八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驾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机;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因抢救伤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并达成协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的,应当制作受案记录,按规定报告,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事故现场人员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农机监理机构发现属于农业机械与汽车、摩托车发生的事故,以及可能构成涉嫌犯罪的事故,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事故处理员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时,应当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收集物证,向当事人、现场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并如实记录。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现场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需要抢救治疗受伤人员的,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或者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预付抢救费用。农机监理机构可以指定事故当事人一方或者几方、或者指定农业机械所有人预付抢救费用。
  急救、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治疗农业机械事故的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治疗终结后,应当如实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第十二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农业机械事故现场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有权向农机监理机构举报。举报属实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因收集证据需要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鉴定的,事故处理员可以暂时扣留发生农业机械事故的农业机械及其行驶证、当事人的驾驶(操作)证。检验、鉴定完成后3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农业机械及证件。

  第十四条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需要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伤残等级和农业机械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等进行检验、鉴定、评估的,由农机监理机构自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委托取得资格证书的专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当事人要求自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的,农机监理机构可以向当事人介绍取得资格证书的专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第十五条接受农机监理机构或者当事人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及时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第十六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之日起5日内将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原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原件之日起5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申请经县级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委托取得资格证书的专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重新进行检验、鉴定、评估。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5日内,另行委托取得资格证书的专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重新进行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农机监理机构,农机监理机构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但不构成涉嫌犯罪的,死亡证明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报告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后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农业机械发生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第三章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

  第十九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检查、调查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在农业机械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农机安全操作规程,自勘查现场次日起10日内,做出农业机械事故认定,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证据。
  对需要检验、鉴定、评估的,应当自检验、鉴定、评估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做出农业机械事故认定,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农机监理机构调解的期限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农业机械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农机监理机构无法查证农业机械事故事实的,承担全部责任,但是逃逸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因双方或者双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农业机械事故的,根据各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属于意外农业机械事故。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农业机械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农业机械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同等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查获农业机械事故逃逸的当事人及农业机械,农业机械事故受害人要求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受害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送达受害人。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的情况以及调查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第四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二十三条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农机监理机构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各方一致请求农机监理机构调解的,应当在收到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农机监理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予以调解,但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农机监理机构不予调解。
  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终止调解。

  第二十四条农机监理机构调解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因农业机械事故致伤或者致残的,调解期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因农业机械事故致死的,调解期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农业机械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期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二十五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农机监理机构印章,并在调解结束后5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签收。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期届满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农机监理机构印章,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反悔或者调解书签收后不履行的,农机监理机构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七条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依照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参加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并按当事人所承担的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等次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各方不得超过3人。

  第二十九条农业机械事故的伤残人员应当就近抢救治疗。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报农机监理机构备案。擅自住院、转院、聘请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残者承担。

  第三十条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费应当一次性结算给付。但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对分期给付损害赔偿费协商一致的,可以分期给付。

  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费可以由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承担,也可以由农业机械所有人承担。农业机械所有人承担赔偿费后,可以向驾驶(操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二)隐瞒事故真相的;
  (三)嫁祸于人的;
  (四)其他应当处罚的恶劣行为。

  第三十三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逃逸的当事人被查获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在处理农业机械事故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予以查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处理涉及外国人员、外国农业机械的农业机械事故,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逃逸,是指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农业机械或者遗弃农业机械逃离农业机械事故现场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