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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服务的对策/于泽昕

时间:2024-07-09 04:37: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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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服务的对策

于泽昕


  在网络环境条件下,信息既能够给人们带来重大的社会效益,也可以带来可观的词语镒。因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网络技术的发展,也必将带动档案信息服务内容与方式的变化。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服务体现为通过档案利用活动,达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传播档案信息内容、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公众档案信息需求的目的。实现这一目的,应采取如下策略:

一、重视档案信息服务观念的创新

  档案信息利用与传播面临着商品经济和信息社会的双重打冷战,档案部门必须从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入手,勇于改革,善于创新,进一步强化档案信息开发与利用的地位。更多地关注和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档案信息开发与利用,使其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同时,还要注重宣传档案信息,淡档案信息开发与利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更好地为档案信息开发与利用服务。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的宏观背景下,档案管理部门应该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以档案信息化建设为契机,认真分析信息化建设对传统档案管理模式带来的冲击,充分认识信息化建设所引发的理论与方法的突破与变革;积极应用实践;利用档案资源共享政策与环境,实现档案资源的合理配置。目前,社会公众不再以档案管理部门所提供的传统性档案利用方式方法为满足,而是要求在更大的范围、更高程度上实现档案资源的社会共享。为此,档案部门要在不断提高档案管理与利用现代化水平的同时,具体研究我国档案信息利用服务的现状,客观分析影响档案利用与信息共享的诸多因素,深入研究利用者及其利用利用需求特点,寻求适应档案利用需求实际的服务模式,促进档案资源共享的实现。

二、强化档案信息服务体系的构建

  首先,攀升档案信息资源体系。一是要建立行业档案信息资源体系,集中本待业档案资料,对档案信息进行整体开发、综合管理,形成档案信息关头产品,为某一待业服务。二是要建立地区综合档案信息资源体系,以地市级综合为中心,辐射各县、市、区,形成资源共享的格局,体现经济的区域性,以利用档案信息的整体开发,统一运用。三是建立国家档案信息资源体系,形成全国信息开发利用网络,以利于提高档案信息开发国际问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次,建立档案数据库,打造信息开发利用的基础数据,并开展档案咨询服务。再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档案信息开发。这是提高档案信息开发和利用质量的重要手段,使档案工作者从繁重的手工劳动中解脱出来,为大力开发、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信息资源尤为现实提供技术支持。

三、完善网络化信息服务的环境建设

  目前,档案信息的安全问题及档案信息软件的兼容性问题日益突出。《档案法》规定:“档案部门,档案工作者的基本职能和历史使命是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方便社会各方面的利用。”在方便利用和维护档案安全两者之间,档案的安全更为重要。对于各种破坏因素,我们可以采取“防火墙”技术、网络安全、检测、加密技术、电子身份认证、防改写措施等来保证网络安全,但都很难达到彻底的安全。因此,在档案网络化的管理中,利用与安全是一对矛盾,但同样是机遇和挑战,档案部门与档案工作人员只有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来提高档案利用与传播过程中的安全性,才能保证档案信息网络化建设顺利实施。

四、畅通网络环境下信息服务的反馈渠道

  档案利用效果的信息反馈,是了解和掌握档案社会价值的客观依据,也是做好档案信息利用与开发的重要前提。收集、整理档案利用效果信息,是档案信息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档案部门在网络环境下及时了解社会对档案信息的需求,分析掌握档案信息利用动态,不断改进与加强乍现的信息服务工作,提高网络环境下信息服务质量的有效途径。改进和加强档案利用效果信息反馈收集工作,应该在建立并不断完善档案利用等相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使档案管理人员和利用者在共同完成档案利用效果信息收集工作上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达到用规章制度规范档案信息利用反馈工作的目的。做好档案利用效果反馈收集工作的关键在于:一是要对档案工作者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增强档案工作人员的主动性;二是要加大对利用者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利用者做好档案利用效果信息反馈工作的自觉性,积极配合档案部门做好这一工作。

五、打造档案信息服务的人才队伍

  现代化的档案管理工作不仅需要懂专业知识的人员,也同样需要计算机类、管理类人才。我国档案队伍存在的普遍问题是人才知识结构老化、现代管理人才和计算机管理专业人才缺乏,导致档案工作人员的计算机应用技术和档案业务知识相脱李,所以说,抓好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人才队伍建设是做好档案工作的关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档案队伍是奠定档案事业长足进步的根基。要加强人才专业培训,吸收各方面人才,善于发现人才,壮大充实档案信息服务的人才队伍。

榆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榆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27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榆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保证所需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要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报送、捐赠、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榆林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局的指导。经费列入城市维护费开支。各县区城建档案馆(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榆林市城建档案馆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城建档案馆(室)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规划区域内的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三)对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和报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档案审查。
(五)开展城建档案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六)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七)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编纂档案史料,为城市建设服务。
第十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城建档案专业知识并取得部、省级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三章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与接收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档案归属与流向的整体规划和要求,有利于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需要。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建档案归档的规范及内容,作好档案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第十二条 城建档案馆(室)的接收范围:
(一)城市勘测规划档案:
1、勘察测绘: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查,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城市地形图和地下综合管线图;城市地下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2、规划设计: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的方案与设计及其编制规划所依据城市历史、自然资源、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基础文件、图纸文件材料。
3、规划管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的有关城市建筑管理、管线管理等文件材料。
(二)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市政基础建设工程:包括城市道路、立交、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处理等工程档案。
2、城市公用设施工程:包括城市水源地、给水管网、城市气化工程、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城市集中供热等工程档案。
3、电力、通讯、邮电设施工程:包括电厂建设、供电设施系统、通讯光缆(城市段)、邮电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等工程档案。
4、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铁路运输站台建设,长途客运、集装箱运输等场站设施,城市出入口道路、国道、高速公路(城市段),等设施工程档案。
5、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工厂、住宅、商业、机关、学校社会公益事业及其它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6、城市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工程:包括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名胜区、城市绿地、古树名木、城市标志性设施、雕塑等工程档案。
7、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包括垃圾填埋场、大型公厕等环卫工程及重要市容环卫设施的工程档案。
8、村镇建设工程:包括建制镇、集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和其他乡镇建设等工程档案。
9、城市防洪、抗震、地下人防工程档案。
10、军事工程档案材料按《军事设施保护法》办理。
前款所称工程项目中,属城市地下各类管线工程档案,包括各专业管网现状图、规划部门审核线位图、隐蔽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图;属新建工程档案,包括工程的依据性文件材料、基础性文件材料,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文件材料;属翻建、更新改造、装饰装修等工程档案,包括项目设施分布图、竣工验收文件材料及竣工图。
(三)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历代重要遗址、古建筑、古城墙、纪念性建筑、宗教寺庙、名人故居的照片、现状图、历史记载和修缮记录及其有保存价值的论证等文件材料。
(四)城市建设管理档案:
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土地、房产、环境保护、文物、园林、环境卫生等专业管理单位及各类开发区形成的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以及设计、科研、施工等技术规程规范,专业名著等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 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的档案,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系统,组卷符合国家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二)报送城建档案馆应当是原件,归档的城建档案至少应有两套,一套报送城建档案馆(室),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必须做到图纸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经审查签字的竣工图章。
(四)建设工程档案的组卷必须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分类立卷,并按不同专业及工序进行有序的排列装订,使用规格统一的档案装具。

第四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

第十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自觉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城建档案。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从工程立项起,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明确编制报送竣工档案的责任与要求,建立城建档案工作联系制度,做到工程档案的收集、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齐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与城建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第十八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九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二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管线进行改造、扩建、装修和重要部位的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档案材料。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管理档案,每年第一季度前由各部门将上一年形成的档案汇总整理后,报送城建档案馆(室)。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于当年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上一年形成的城市规划档案和勘测档案;各项用地、建筑、管线工程的规划审批档案,可在规划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报送城建档案馆(室)。
第二十二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定期向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档案管理目录。
第二十三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材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由城建档案馆(室)保管。

第五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 城建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档案应按照国家要求采取现代化手段实行科学规范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建立、健全档案接收、整理、鉴定、保管、统计、检索和利用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城建档案完整无损,对破损和变质档案要及时补救。对需要永久保存的重要档案,应采用光盘储存、声像录制等先进技术予以备份保存。
第二十六条 城建档案馆(室)对所保存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原件妥善保存。载有城建档案馆(室)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档案复印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八条 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件,可以利用城建档案馆(室)已开放的档案。外国组织或个人利用已开放的档案,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从事城建档案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得将其档案出卖、倒卖、转让、交换、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
第三十条 公民和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将其档案损毁、丢失、抽取、涂改、伪造。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第三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按规定交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第三十二条 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报送、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无偿提供利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由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本单位城建档案不实行专人管理,档案管理混乱的。
(二)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三)无故延期或不按规定归档、报送档案的。
(四)损毁、丢失、抽取、涂改、伪造档案的。
(五)擅自出卖、转让、交换档案的。
有前款第四、五项行为的,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可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工作中城市信用合作社公共积累归属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工作中城市信用合作社公共积累归属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国城市商业银行的组建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城市信用合作社公共积累归属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城市商业银行组建范围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其公共积累在冲销呆账坏账后,如余额为正数,要提足公益金、呆账准备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职工退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建立和提取风险准备金,与国家减免税形成的公共积累一并转到新组建的城市商业银行
;如余额为负数,应相应冲减原投资者股金。
二、上述提留以外的资本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其他公共积累是原投资者的权益,应量化给原投资者。对于量化给原投资者的收益,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三、各地要加强对组建城市商业银行的领导和监督,对将国家减免税形成的公共积累、法定盈余公积金等量化给原投资者的做法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各地在组建城市商业银行时,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城市信用合作社公共积累的归属工作。在组建县(市)商业银行(原称农村合作银行)过程中,以及对城乡信用合作社按合作制原则进行改造时,对信用合作社公共积累归属问题的处理,亦按本通知执行。



1998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