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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杨向晖

时间:2024-06-17 21:57: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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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

杨向晖


摘 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这一重要的物权变动行为,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及讨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有序地流转,对优化配置农村土地资源、稳定和发展农村经济,推进我国农业的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及特征的基础上,揭示了我国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所面临的制度缺陷及现实问题,对如何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完善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因此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稳定和发展农村经济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农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的核心是土地问题,没有良好的土地制度的支撑,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就无从谈起。构建我国良好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机制,以此来促进农村土地要素在法律范围内的合理流动,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发展我国农村经济。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极不完善,加上规范的农村土地市场尚未形成,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不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有序地流转,也不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因此必须尽快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我国理论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研究,纷纷从不同的立场和视角提出各自的看法和建议,有力促进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但是,由于农村土地权利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为较为新生的社会现象,进入人们研究的视野的时间不是很长,也由于其他社会因素的制约,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农村土地权利流转的研究成果较为有限,未形成深入系统的学术专著,其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有待加强。本人在借鉴和吸收他人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以求对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有所裨益。由于本人的学识有限,错误纰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指正。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及特点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

  我国法律虽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作了一些相关规定,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立法上仍未有一个准确的定义,理论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理解不一。有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以转包、转让、出租、入股、互换等方式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给第三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现象”[1];还有人认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就是指在保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变、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转移与交易”。笔者认为,所谓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得以确定的前提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及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自愿将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这一定义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一种用益物权变动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首先在立法上应将其界定为一种物权,这是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基础。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内容,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属性的有力明证,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内容来看,它是一种排他性的支配权,这也完全符合物权的特点。此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物权,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践操作及权利受到侵害后的司法保护具有积极意义。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用益物权的变动行为。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管以何种方式进行,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始终不变,其性质仍然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而不是完整的所有权。承包人只享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的处分权,不包括最终的处分权,因此承包人对土地的掌控是有限的”[2],这就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会改变。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性质。土地是极其宝贵的资源,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耕地面积有限。为保护我国日益减少的耕地资源,实现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受让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因此,对于流转后的土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绝不能挪作他用。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种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权利转移。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特点

  根据调查,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呈现如下特点:

1、土地流转规模扩大,速度加快
  自我国加入WTO以来,增加农民收入,调整农业结构成为农村工作的重点,不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的流转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大力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政府部门的大力倡导之下,土地流转的规模扩大,速度加快。

2、土地流转区域不断扩张
  过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发生在农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农民非农收入较高且稳定的沿海发达地区以及大中城市的郊区和郊县,非发达地区的农民因为就业途径较少,家庭收入对土地依赖度高,土地流转情况很少发生。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现在发生土地流转的地域扩展到四川、湖北、湖南、江西、安徽、黑龙江、河北等内陆省份。

3、土地流转形式多样化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多种形式,大致有转包、转让、出租、互换、继承、入股、抵押、反租倒包等形式。对于上述方式,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有转让、转包、出租和互换四种,其他方式虽未被法律明确规定,但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实践中客观存在。笔者认为,既然法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一种用益物权,其以何种方式流转应充分尊重权利人的意愿,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人可按照自己的实际需要灵活地选择各种方式进行流转,因此,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多样化特点。

4、土地流转的利益分配的多样性

  农村土地流转的利益分配正从过去“先有集体统一收入,再分配补偿给流转土地的农户”的单一形式,发展为集体统收统分、农户直接转包获取土地流转收入、农户入股合作经营、集体与农户共同入股参与分红等多种形式共存。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利益分配呈现多样性[3]。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律虽然已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进行流转,但“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过于笼统而简单,未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其系统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其缺陷和不足显而易见”[4]。但我国法律在缺位的同时又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了一些不必要的限制,如对流转主体资格、流转范围和方式等进行过于严格的限制。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护和支撑,加之现实中不利因素的影响,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极不成熟、相关配套制度缺失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面临各种障碍、出现各种问题,如农民利益受损、非法改变土地用途、流转程序混乱、流转纠纷增多、土地资源的效益未能充分发挥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有序地流转,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社会效益,反而产生负面效应,从而影响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因此必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问题逐一进行深入分析,然后找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笔者现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在立法方面的缺陷以及在现实中所存在的问题这两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立法缺陷

1、土地产权规定不明确
  土地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基础,产权关系明晰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农村土地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农村土地产权进行明晰界定,导致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极不明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然而,我国存在三级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为乡(镇)集体、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掌握,因此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不明确。此外,农村集体同时扮演着土地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双重角色,其职责规定不明确。由于土地产权关系混乱,导致各方的权责利不明确,使得各利益主体行为极不规范、利益分配也不合理,因此土地制度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这种模糊不清的产权关系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直接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5]。

长春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各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都要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到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中去,实行单位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认真做好下列安全保卫工作:
(一)建立健全现金、票证、物资设备、稀有贵重金属、机密文件、图纸、重要科研资料和档案、文物、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的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
(二)加强消防管理,建立防火宣传、用火用电、防火检查制度。
(三)建立值班值宿制度,做好本单位守卫工作,对要害部门、要害部位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配备技术防范装置,保障安全。
(四)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保卫、遵纪守法教育,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职工采取帮教措施,做好转化工作。
(五)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本单位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及假释、监(所)外执行的职工进行监督、考查和教育。
(六)保护好本单位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财产,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侦破处理工作。
(七)做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建立保卫组织或配备专(兼)职保卫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委员会或小组;财政、金融、军工、电台、电视台、科研、重要物资仓库和大、中型企业以及其他要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应建立经济民警队、护
厂、护校队或聘请保安人员负责守护工作。
第六条 凡认真贯彻本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由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本单位领导重视,采取积极措施,一年内无较大火灾、重大刑事案件的。
(二)重视法制宣传教育,一年内刑事治安案件发案率、职工犯罪率、帮教对象改好率达到有关规定的。
第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者由公安机关给予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单位领导人,不认真执行本规定,不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以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二)单位的防火、安全和保卫等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以致发生案件和灾害事故,造成损失的。
(三)单位的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机密文件、档案资料、贵重物资及现金取送、存放保管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或玩忽职守,以致发生火灾、爆炸、毒害、抢劫、盗窃案件或失泄密的。
(四)当班的更夫、门卫、收发人员的值班人员,擅离职守,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火灾、刑事案件的。
(五)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者不重视安全防范工作,对存在的隐患超过整改期限仍拒不整改的。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7月17日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规范自行车购销管理的通知

商务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等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规范自行车购销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建立健全自行车安全管理与防范的长效机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决定,从2007年12月1日起,全面规范自行车购销环节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新自行车的销售管理

  2007年12月1日以后,自行车经销商销售国产自行车时,应填写随车由生产企业统一印制的《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见附件1),如实登记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车辆的式样、规格、型号、颜色、编码等相关信息。《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经销商留存,第二联由经销商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第三联交购车人保存作为产权和维修证明。

  二、规范旧自行车的购销管理

  旧自行车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旧自行车购销台账制度。经销商收购旧车时,应填写《旧自行车收购台账》(见附件2,以下简称《收购台账》),并由出售人签名。《收购台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经销商留存;第二联由经销商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

  经销商销售旧车时,应填写《旧自行车销售台账》(见附件3,以下简称《销售台账》),并由购车人签名。《销售台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经销商留存;第二联由经销商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第三联交购车人留存作为产权凭证。

  《收购台账》、《销售台账》均应载明经销商的名称(姓名),收购、销售的旧车名称、规格、数量、成交金额、成交时间,出售和购买旧车的顾客姓名(名称)、有效证件(照)及号码等信息。经销商要妥善保管《收购台账》与《销售台账》,保管期限不少于两年。交易的旧自行车应通过中国旧货网等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旧车交易市场管理人员、旧货经营者发现盗窃自行车可疑人员或可疑车辆,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law-lib.com]

  三、加强旧车交易市场规划布局和规范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把旧自行车交易市场的建设纳入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统一布局,要在全国县级以上城市中改造并审定一批交易规范、手续齐备的旧货市场,为旧自行车提供合法、放心的购销渠道。工商部门要加强自行车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加强市场巡查,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商务、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密切合作,依法取缔非法市场,打击盗窃、销赃的不法分子,净化旧自行车市场的交易环境。

  各级商务、公安、质检、工商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新、旧自行车销售网点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做到心中有数,同时指导、督促各销售网点建立自行车购、销登记等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自行车实名登记制。


附件:1.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
   2.旧自行车收购台账;
   3.旧自行车销售台账



                        商务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

销售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生产企业 (事先印好、加章) 邮 编 (事先印好)
所在 地 (事先印好) 电 话 (事先印好)
车辆品名 车辆规格(型号)
车辆颜色 电动自行车电机号码
统一编码
销售企业 邮 编
所 在 地 电 话
购 车 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发票号码 购车时间
1、本登记单为套开型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经销商留存;第二联由经销商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第三联由购车人留存作为保修和产权证明。2、每联中生产企业要加印专用章,经销商在登记后要加盖销售专用章。3、购车人须妥善保管登记单。自行车遗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4、本单适用于国家自行车编码规则施行后生产、销售国产新自行车的登记工作。

附件2
旧自行车收购台账

经销商(盖章) 收购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出售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方式
车辆颜色 车辆品名 车辆式样
*车辆统一编码 车辆规格(型号) 电动自行车电机号
原始购车发票号 出售者签 名
1、本台账由经销商负责填写,并由出售者签名。2、本台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经销商留存;第二联由经销商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3、本台账适用于国家自行车编码规则施行后收购二手自行车的登记工作。
*国家统一编码规则出台前已经打码的旧自行车,按原有码登记。

附件3
旧自行车销售台账

经销商(盖章) 销售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购买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方式
车辆颜色 车辆品名 车辆式 样
车辆统一编码* 车辆规格(型号) 电动自行车电机号码
购车人签名
1、本台账由经销商负责填写,并由购车者签名。2、本台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经销商留存;第二联由经销商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第三联由购车人留存作产权证明。3、购车人要妥善保管台账,自行车遗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4、本台账适用于国家自行车编码规则施行后销售二手自行车的登记工作。
*国家统一编码规则出台前已经打码的旧自行车,按原有码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