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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策略/王瑜

时间:2024-07-05 17:18: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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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策略

我们会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有效性,并期望从得到他人对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样的尊重。如果我们的知识产权未能得到尊重,我们会毫不犹豫立即采取行动捍卫自己的权利,这是大公司最常用到的战略方针。但是在很多情况下,申请专利不是为了拥有专利而申请专利,也不是为了发明才申请专利,申请专利是为达到一定的商业目的,使竞争对手无法进入某新产品或业务的市场,许多专利的产生并不是因为需要有某种技术,也不是因为有了了不起的新技术,而是因为要保护某产品。而有的知识产权诉讼早以不再是制止侵权,有了千百种理由,已经演化为试图禁止竞争的产生。

一、诉讼目的

为潜在的收益

将知识产权提到公司日程上来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漫长的过程,没有什么像它那样容易引起激烈的纠纷。然而,几乎在一夜之间,整个公司都认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这种认识是一种潜在的利益,可以转化为积极的影响。随着产权纠纷的不断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不断出现,这正是检验企业的产权维护系统是否具有活力的绝佳机会。尽管有可能输掉产权官司,但积累的经验是企业的一笔长期财富。不过,这其中也包含着相当高的隐含成本。

为分散对手的精力

在打知识产权官司的过程中,企业会把很多精力投入在法律纠纷上,而忽视了其他的一些事情,诸如创新发明、客户服务和新产品上市等,那些直接参与诉讼官司的人员感觉打这种官司会使人筋疲力尽,心血耗尽。企业中最优秀的法律顾问都被派去处理长期的产权纠纷,他们就丧失了为企业未来的知识产权垄断地位打天下的机会。为了要打赢官司必须有足够的证据,那些技术人员们不得不放下手头的工作去全力搜集各种法庭上用于作证的数据资料,而将要出庭作证的业务经理们则要仔细地准备上庭的证词等事项……经历一个知识产权的诉讼过程就要耗费这么多的人力,使得竞争对手根本不能安心于本职工作,为企业创造真正的商业价值。

为转移对手注意力

当你正在跟一个知名的竞争者争夺知识产权时,其他竞争对手可能会乘虚而入,而你却全然不知。正当你以为自己赢得了一场官司时,某个不知名的商界新贵可能早就瞅准了机会准备将你打垮。好好利用,这不失为一个上好的计策,如果你的主要竞争对手正忙于在法庭上解决纠纷,你可以抓住时机,利用他们的疏忽来给自己制造一个新的机会。

为公司声誉的免费宣扬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是媒体比较感兴趣而争相报道的焦点,这也许正是一个公司想要的,在某种情况下,一家公司可能希望给公众留下一个坚决维护其权利的形象,乘机也可以对公司的产品进行一番宣扬,很多默默无闻的小公司,能因为一场诉讼,巧妙地利用媒体纷纷扬扬的报道,而一举成名,其新产品也得到迅速推广。媒体的报道成了免费的广告,这样一场诉讼是大多数企业斗愿意参与的,他们看重的是诉讼过程,对于结果反而不怎么在意了。

二、诉讼策略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运筹学

收益成本分析以及运筹学的其他相关的定量分析技术可以用来对诉讼方案,就像其他投资一样,进行分析,通过逐个列出各种可能的结果,找出这些结果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各个结果发生的概率,对这些结果的成本和时间安排进行估算,并对各个结果可能带来的收益进行预测。这一基本方法要求人们对不同方案内进行选择时,必须全面考虑各个方案,并重点分析各个方案能带来的纯收益,这就为对各种可能的诉讼方案进行客观的定量比较提供了基础,从而能够更好的对诉讼加以控制,获得更好的结果。

那么像其他投资计划和运营方案一样, 也可以对知识产权诉讼进行分析,运用运筹学和系统分析的定量技术,再加上专利法方面的专门知识,十分有助于正确地作出有关知识产权诉讼的决定。通过结合运筹学和法律专业知识,可以避免简单地将有关诉讼的问题决定权让给诉讼律师,更好地控制他们,使他们对自己更有价值,决不能一旦作出起诉的决定,就退居二线,等着支付律师费用。

对诉讼迟延的定量分析

在对知识产权诉讼决策的收益成本分析中,可以采取与用于其他大多数投资计划进行分析的方式不同的方式来计算时间的价值,在大多数情况下,经常通过用将来的支出或收入乘以一个时间折扣率,来获得其现值,即将来的一块钱比现在的一块钱便宜,其折扣率等于从相关的一方借贷的利率,或者等于把其投入别的项目中时所获得的利润率,对于诉讼迟延本身可能就是目的之一。比如一方可能会通过诉另一方侵权,把另一方将与自己机的产品构成竞争的产品投入市场的时间迟到侵权诉讼结束。

先捏软柿子

如果一个专利权人计划对多个侵权者提出诉讼,最好先诉最弱的哪个,这样可以建立相关专利是有效的并且具有法律约束里的先例,从而使继续诉较强的侵权者的风险有一定程度的减小。另一个策略是,在通过达成许可协议进行和解时,许可费用最好比被告成功抗辩的花费低,这样被告乐于和解,而原告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获得收益,并且还能避免冒专利被判定无效之险。

猪养肥了再杀

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利器主动出击时,应该注意时机的选择。“国外大企业通常的做法是:发现有企业侵犯自己的专利后,并不马上起诉他们,而是观望一段时间,等到其中某个侵权企业在较大区域范围内建立起了较大销售网络,销售额达到上亿等较大规模时,他才会进入起诉该侵权企业。这样不仅给予侵权的企业一个影响很大的打击(可能破产),而且自身也能获得天文数字的赔偿。”因为在他们看来,如果一开始就诉讼的话,无论是从成本还是时间精力来说都不合算。所以伺机而动已经成为国外许多知识产权代理律师的习惯思维,他们会向其代理的客户建议在适当的时机提起诉讼,进入诉讼程序。


作者:王律师,王路(北京)知识产权公司首席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68498888@sohu.com。


韩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文本(中文版)

杜相希


一、韩国《法律援助法》修订沿革

  韩国《法律援助法》(法第3862号)制定于1986年12月23日,1987年7月1日施行。期间历经1994年、2001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等7次修订。韩现行《法律援助法》(法第9849号)修订并施行于2009年3月18日,最新修订的《法律援助法》(法第9717号)修订于2009年5月27日,并于2009年11月28日施行。《法律援助法》由39个条文和7个附则组成。

二、韩国《法律援助法》(2009年11月28日修订)

  第1条(宗旨)为保障经济困难或因法律知识缺乏而未能获得法律充分保护者获取法律援助,保护基本人权,增进法律福利而制定本法。
  第2条(定义)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为实现本法第1条目的提供法律咨询、委托律师或《公益法务官法》规定的公益法务官(以下简称公益法务官)进行诉讼代理,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的援助。[全文修订2008年3月28日]
  第2条之2(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的责任和义务)① 国家应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促进法律援助法令完善和相关政策制定实施,为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以增进国民法律福利。[全文修订2008.3.28]
② 地方自治团体应对国家法律援助政策实施予以协助。
  第3条(登记)从事法律援助的法人应具备总统令规定的资产、法律援助业务从业人员等条件并向法务部长官登记。[本条新增 2008.3.28]
  第4条(补助金拨付)政府在认为必要且经审核批准后可在预算范围内向第3条规定的登记法人和第8条规定的法律援助公团(以下称“法律援助法人”) 拨付补助金以促进其全面良性发展。[全文修订 2008.3.28]
  第5条(代理行为限制)法律援助法人或公益法务官任职或曾经任职过的法人不得以法人名义从事与法律援助业务有关的诉讼行为、行政处分请求及其它法律事务代理行为。[全文修订 2008.3.28]
  第6条(保密禁止)曾在法律援助法人或其他公益法务官任职或曾经任职过的法人中曾从事或从事法律援助业务者不得泄露其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秘密。

[全文修订 2008.3.28]

  第7条(费用收取禁止)①法律援助法人或公益法务官任职或曾任职过的法人及在该法人担任或曾担任法律援助事务者不得以法律援助名义收取费用或以其它任何名义收取财物,但总统令规定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除外。②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本条第1项但书之规定仍得依据总统令规定由国家负担诉讼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

1.依据《爱国有功者待遇及援助法》第6条第1项之规定登记的国家有功者和其遗属及符合该法第73条之2规定者
2.依据《独立有功者待遇及援助法》第6条第1项之规定登记的独立有功者和其遗属或其家属
3.依据《5.18民主有功者待遇法》第7条第1项之规定登记的5.18民主有功者
4.符合《国家基本生活保障法》第2条第2规定者
5.《儿童福祉法》第2条第2规定的需保护的儿童
6.《基本老龄年金法》第3条规定的年金支付对象
7.《残疾人福祉法》第2条第2项规定的残疾人
8.《单亲家庭援助法》第5条及第5条之2规定的保护对象
9.《农业农村及食品产业基本法》第3条第2号规定的从事农业的人员
10.《水产业法》第2条第11及第15规定的渔业和渔产品搬运从业人员
11.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人员

③ 本条第1项但书和第2项规定之公益法务官获得的律师报酬等列入该公益法务官任职或曾任职过的法人当年度会计内

[全文修订 2008.3.28]

  第8条(大韩法律援助公团的设立)设立大韩法律援助公团(以下称“公团”)以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全文修订 2008.3.28]
  第9条(法人资格)公团具有法人资格。[全文修订 2008.3.28]
  第10条(事务所)①公团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由章程规定。②公团根据章程规定可依据《各级法院设置和管辖区域法》第2条规定的地方法院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在地方法院分院所在地设立派出机构、在市/郡法院所在地设立分支事务所。[全文修订 2008.3.28]
  第11条(章程)①公团的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 设立事项
2. 名称
3. 主要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派出机构
4. 职员
5. 理事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贸易中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贸易中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3月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3〕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一些境内机构提出采用人民币作为对外贸易合同计价货币的要求,为了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开展,使境内机构在对外贸易交往中可以采用更为灵活的结算方式,进一步提高境内机构的国际竞争力,经研究,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境内机构签订进出口合同时,可以采用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

二、境内机构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签订出口合同的,办理出口收汇时,应当按照结算当日银行挂牌汇价,及时足额收回外汇。

三、境内机构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签订进口合同的,其在办理进口项下对外支付时,应当采用境内银行挂牌货币,按照结算当日银行挂牌汇价,将合同中约定的人民币金额折算成外汇对外支付。

四、境内机构以人民币作为合同计价货币和进出口报关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二OO三年三月三日